最新瀆職罪立案標準

瀆職罪是一種典型的職務犯罪,那麼,關於瀆職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瀆職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瀆職罪的量刑是怎樣的?瀆職罪法規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瀆職罪主要分哪幾種類型呢?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

1瀆職罪是什麼意思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瀆職罪,是一種職務上的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從事公務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1979年刑法中,瀆職罪只有八個條款、九個罪名,而且是與貪污賄賂犯罪等規定在一起的,範圍比較寬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輕,不利於打擊瀆職犯罪,加之現實經濟生活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新情況不斷出現和增...

閱讀全文 2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範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的現象。為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

閱讀全文 3瀆職罪主體的司法解釋

我國瀆職罪主體的司法及立法解釋:

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司法解釋

刑法縮小瀆職罪的主體範圍,其目的是從嚴治吏,保護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損失,但是由於刑事法網本身不嚴,直接影響了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效果。在辦案實踐的推動和呼籲下,最高司法機關不得已而採取了一系列應急措施,就瀆職罪的主體問題作出擴大解釋,以填補刑法漏洞。由於檢察機關肩負著查處瀆職犯罪的重任,因此,檢察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最多,各級檢察機關要求擴大瀆職罪主體的呼聲也最強烈。正是在這種辦案實踐的大力推動下,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續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釋。

這些司法解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具有行政職責或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時,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的解釋。這類解釋目前有四個,即《對【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閱讀全文 4瀆職罪的分類

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三十五個罪名。根據瀆職罪的客觀表現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

閱讀全文 5瀆職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閱讀全文 6瀆職罪的特徵

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這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總體來說,瀆職罪主要有以下特徵: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由於本類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不僅必然妨礙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使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損害,而且將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在表現形式上,既可以是作為,如徇私枉法罪,也可以是不作為,如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必須與職務活動或公

閱讀全文 7瀆職罪中「重大損失」的認定

2012年12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新司法解釋)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該解釋中雖然對「經濟損失」作出了解釋,卻沒有對此款中的「重大損失」作出解釋,而如何正確把握和認定「重大損失」在理論界和瀆職犯罪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眾多分歧,筆者就認定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重大損失是否應包含非物質性損失的問題

根據此次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第一條中已經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的物質性損失有了詳細的規定,即所謂的財與物的損毀、人員的傷亡等有形的損失,可以量化成金額的損失,所以作為第一條立案標準的兜底條款,這裡

閱讀全文 8瀆職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

對於「惡劣社會影響」作為認定瀆職犯罪造成重大損失的規定,《立案標準》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未對可能出現的表現形式作列舉,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導致同樣性質的案件造成類似的後果在不同的地區處理結果不同,存在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等分歧。

瀆職罪中很多具體犯罪都以發生特定的損失結果為構罪要件。根據瀆職罪損失的存在形態可分為物質性損失後果和非物質性損失後果。對於物質性損失後果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公布實施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中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如對財產、人身傷亡等方面;但對於非物質性損失後果未作明確規定,導致同樣性質的案件造成類似的後果在不同的地區處理結果不同,存在罪與非罪...

閱讀全文 92016瀆職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閱讀全文 10瀆職罪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9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閱讀全文 11瀆職罪相關刑法規定

《刑法》第九章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閱讀全文 12瀆職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

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

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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