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會選舉看香港政治新生態
從立法會選舉看香港政治新生態 |
發布時間:2008-11-1 來源:中國憲政網 作者:[朱世海] |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順利完成後,新一屆立法會成員已從10月1日起開始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職權。這次立法會選舉呈現出一些新的情況,由此可以洞察香港政治的新生態。 一、兩大陣營參選的主打牌相同 香港政治勢力的分野不是以社會成分來定位,而是以與特區政府的關係來定位。據此,香港的政治勢力分為建制派(即親政府派)和反對派(即所謂的民主派)兩大陣營。長期以來在選舉政綱方面,建制派的主打牌是民生問題,反對派的主打牌亦是民主問題。由於近年民生矛盾尖銳,港民對民生問題十分關注。民生議題壓倒性地成為這次立法會選舉的主要訴求,參選各方對民生問題都十分重視。
建制派一如既往地關注民生。民建聯以「您我同心,香港可以更好」為口號,以「關愛共享、融合創新、綠色發展、理性向前」為政綱;工聯會在爭取勞工權益與基層利益方面,成績斐然,而成為民調中的「最佳政黨」。就是代表資本家參政的自由黨也關注民生,關注發展邊境禁區帶動就業、暢順交通。 為在選舉中獲得更多選票,反對派轉變參選策略,也以民生牌為主打牌。但繼續利用政制問題吸引港民眼球。反對派向選民宣傳要在立法會保持「關鍵少數」議席(至少20個議席),以保持在政改中討價還價的能力。 二、政治生態的政黨化色彩濃重 雖然「政黨政治」這一概念時而被用來描述香港的政治生活,但客觀地說香港還沒有出現一般意義上的政黨政治。一般意義上的政黨政治是指由政黨影響政權並在政治生活中處於中心地位的政治。政黨政治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政党參與民意機關的選舉,通過在民意機關獲得多數席位而組織政黨政府;另一種是政党參與行政首長的選舉,通過贏得行政首長職位而組織政黨政府。香港雖然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但它只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省級行政區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從權力來源看,香港行政長官的權力不是本地政黨競爭的產物,而是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授予的,同時行政長官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必須在宣布當選的7個工作日內表示他不是任何政黨成員,也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此規定清晰表明香港的政黨不可能獲得最高行政權。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實行的不是西方的議會制,政黨在立法會獲得再多的席位也不能組閣,政府主要官員的產生經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政府任命。由此可見,雖然政党參與政權,並在香港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香港的政黨政治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黨政治,只是特定意義上的政黨政治。
在香港目前政制架構內,不可能出現執政黨,不會出現一般意義上的政黨政治,但從本屆立法會選舉過程和結果來看香港政治生態的政黨化色彩濃重,特定意義上的政黨政治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新選出本屆立法會的60名議員中,具有政黨、政團背景者有44人,占議員總數的73%。特別是地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具有政黨、政團背景者達27人之多,佔地區直接選舉議員總數的90%。但政黨理念在這次功能界別選舉中遭到較強的抵制,因專業人士對政黨的負面觀感仍然存在,選民明顯不希望太多政黨關係牽涉入界別之中。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有政黨背景、試圖以政黨為賣點的候選人,除了個別擔任多年業界議員者外,大部分新秀成績並不理想。 三、均衡參與政治需要功能團體選舉 在此次立法會60個議席選舉中,30個由地區直選產生,30個由功能界別產生。標榜工商界參政的自由黨在此次立法會選舉中獲得7個議席,這些議席全部依靠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自由黨在地區直選失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香港選舉對經費有嚴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候選人利用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做廣告,違反規定者要被取消參選資格。與其他國家、地區的財團對選舉的影響很大不同,香港工商界參加地方選舉力量一直比較薄弱,其參政代表在立法機關的議席,從港英政府時期以來主要是靠政府委任和功能團體選舉。此外,自由黨在地區直選中敗北,與香港的勞資矛盾及市民的仇富心理也有關係。 均衡參與是香港政治發展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作出的關於香港政治發展的決定就指出,有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至今體現考慮到這兩方面的均衡參與,一半議員由地區直選產生,另一半議員由功能界別間接選舉產生。同時香港是資本主義社會,需要高度重視工商界的聲音,功能團體能夠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特別是工商界和專業界的利益。作為工商界參政的自由黨在新一屆立法會的議席全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恰好說明工商界對功能團體的間接選舉仍然有很強的依賴性。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發展的決定,2020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立法會普選牽涉到功能組別存廢問題,這關涉均衡參與原則能否得到很好體現。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具體設計有關立法會新的選舉制度上還應慎重考慮。 本文原載新華社《瞭望》,此為原文,發表時有刪改。感謝作者惠贈文稿!
作者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師,人民大學在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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