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為您詳解重婚罪的構成、認定和處罰等法律問題》中國最著名博客女王干群精美作品編號2013040406

中國最著名博客女王干群精美作品編號2013040406《【重婚罪】為您詳解重婚罪的構成、認定和處罰等法律問題》

重婚罪怎麼認定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併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範之一環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重婚罪怎麼構成?重婚罪有什麼行為認定?以下法律快車為你整理。概念及其構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淺談重婚罪的認定處理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而在審判實踐中,對於重婚罪的認定、處理問題上,存在有認識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對於重婚罪,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嚴格界定出重婚一詞的含義,而僅能以重婚罪罪狀來進行理解。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也就是說重婚罪的重心是行為人必須是「有配偶者」。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為:(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這一原則造成了不良的社會風氣,因而應當予以制裁。(二)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方式有兩種;一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二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是指自己已經結婚,在雙方的婚姻關係沒有依法解除或者自然消亡(對方沒有死亡)的時候,又與另外之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自己雖然沒有結婚,但明知對方存在婚姻關係,但卻與之登記結婚的。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此即先為「事實婚」後法律婚。5、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這些行為均是重婚行為。(三)本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可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四)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說配偶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無配偶方不構成重婚罪。了解了重婚罪的概念與構成要件後,那麼在實踐中如何來認定重婚罪呢?二、重婚罪的認定1、如何認定重婚罪?在重婚罪的罪狀中重複顯示著三個字「有配偶」,也就是說認定重婚前提是確定一方是否已經「有配偶」,而「有配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係。我國法律確定的婚姻關係有哪些呢?我國婚姻家庭法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存在形式一種為法律婚,也稱「登記婚」,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成立的婚姻關係;一種為事實婚。我國對事實婚姻採取的限制承認主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對事實婚姻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即從民政部門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關係對待。這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前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這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所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兩種婚姻關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那麼在這兩種婚姻關係基礎上產生什麼樣的行為才能構成重婚。根據我國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而筆者認為構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前婚為法律婚,後婚為法律婚;(2)前婚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後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前婚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後婚為法律婚;(4)前婚為法律婚姻,後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區分重婚罪與其他相近行為。當然在處理重婚案件時,我們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不能將侵犯有效婚姻的行為就認為是重婚罪,這些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災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賣而重婚的,都是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處。(2)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臨時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通姦或臨時姘居的,也不構成重婚罪。三、重婚罪的救濟方式我國法律對重婚罪行為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途徑: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項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四)重婚罪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第二,根據《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形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提起公訴。這就是說我國法律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當行使權制,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通過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我國法律為此提供了多方面的救濟方式和途徑。重婚案件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係,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此,在司法實踐中更要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真正嚴格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和諧的法制社會。

重婚罪如何處罰核心內容:重婚罪應該如何處罰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刑法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刑法對重婚罪的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應由被害人提起自訴,檢察院不對重婚案進行公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提自訴的,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提起自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提起自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延伸閱讀】由於法律承認了事實婚姻,同樣對事實婚姻中的配偶關係就應當予以保護,如侵犯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樣構成重婚罪。與婚姻關係相對應,重婚也有兩種情形:1法律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法律重婚),即經過婚姻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是否進行性生活等都無法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2事實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事實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公認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後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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