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不構成侵權

  日前,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法院認為任某雖使用了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金色童年」商標,但是自身沒有過錯,不構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駁回了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任某向銅陵市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經營範圍為兒童攝影。任某提供的申請書上,有三個備選名稱,分別為:銅陵市金色童年兒童攝影,銅陵市陽光寶貝兒童攝影,銅陵市家有寶貝兒童攝影。 2013年5月,經工商部門核准,任某使用銅陵市銅官山區金色童年兒童攝影店作為名稱,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並開業經營至今。  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其公司其成立於1997年,主要從事兒童攝影服務,是國內首家大型專業兒童攝影機構。自1998年起,金色童年公司開創連鎖經營模式,現已有700多家店,在安徽地區有28家加盟店。任某的經營範圍為兒童攝影,與金色童年公司屬同一行業,任某在其字型大小中使用了「金色童年」字樣,構成對金色童年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任某在他的門面裝潢、店內裝飾裝潢及商品上突出使用「金色童年」字樣、標識,侵犯了金色童年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金色童年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任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商標侵權,賠償金色童年公司經濟損失及金色童年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在2013年4月申請開業登記的時候,擬定了3個店名給工商部門備選。因工商部門系統查詢具備一定的區域性,工商部門經系統查詢,允許任某使用金色童年作為店名,任某自身對於最後使用金色童年作為店名沒有主觀過錯;另外,從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各加盟店的門面裝潢、店內裝飾裝潢照片可以看出,任某的金色童年店面從標誌,裝潢,店內裝飾均與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不一致,可見,任某主觀上並無意造成混淆,讓人誤認為是他人商標。因此,可認定任某對於店面重名不具備主觀過錯,他的行為不能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任某將「金色童年」字樣作為名稱使用,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名稱登記。依法銅陵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的處理,主要涉及到商標侵權中的歸責原則。有觀點認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一般民事行為,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侵害商標權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適用無過錯原則。由於註冊商標均經過公告,可以根據公告推定他人是否知悉註冊商標的存在,只要存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就可以進行認定,而不必考慮其主觀狀態。一般認為,商標侵權中的歸責原則,應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較為適宜。過錯推定責任較一般過錯責任嚴格。一旦損害發生,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要求其提出無過錯抗辯,若無抗辯事由,或抗辯事由不成立,即確認行為人有過錯並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任某提供證據證明,他在申請開業登記的時候,曾擬定了3個店名給工商部門備選。因工商部門系統查詢具備一定的區域性,工商部門經系統查詢,允許他使用金色童年作為店名,他自身對於最後使用金色童年作為店名並沒有主觀過錯。可見,任某關於他主觀上無過錯的抗辯能夠成立,不能推定任某主觀上有過錯,不構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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