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起訴要求增加小孩撫養費案件誰為原告?

撫養費亦稱撫育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明確指出,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可以另行起訴。在訴訟中,如果法院查明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且需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父或母具有實際支付能力,那麼法院就會支持子女追加撫養費的訴求。

由此可見,在父母離婚後,關於小孩撫養費的問題,並非始終依據父母離婚時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支付。一旦子女發生患病、上學等意外事件,致使撫養的實際需要明顯超過原定數額,當事人可以根據客觀生活條件的變化,向法院起訴主張增加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應以誰為原告呢?是以子女的名義,還是以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的名義?

有人認為,小孩還小,沒有起訴的能力。關於小孩的撫養費問題一般都是父母協商確定的,且最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也是由父母在離婚訴訟中予以明確的,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為父母,而起訴要求追加撫養費即是對當初離婚訴訟請求有關子女撫養請求的變更,因此,其原告也應為父母一方。

律師認為,這種理解是非常錯誤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均規定是「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可另行起訴」。此時提出要求的主體是「子女」,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的原告也應為子女個人。

鑒於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法律規定,此時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真實案例:

楊某與李某於1996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即小李。後因感情不合,楊某與李某於2001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小李由母親楊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150元生活費。自去年以來,因小李要入學,生活費用增加,楊某母女生活困難。楊某以此為理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撫育費400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認為,楊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婚姻法》第37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增加撫育費,適格原告應當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中的一方。

承辦法官向楊某釋明後,楊某當即申請撤訴,並表示以後一定多學法律常識,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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