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常識:所有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根據《物權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勞動生產、先佔、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現介紹其中主要的幾種取得方式:

  1.先佔

  先佔指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構成先佔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先佔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拋棄物屬於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屬於無主物。(2)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佔有的物。(3)須有依所有意思佔有標的物的行為。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

  根據《物權法》第10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作為拾得人首先應當在20日內通知權利人或交給有關部門處理。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根據《物權法》第113條的規定,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112條的規定,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關於遺失物的規則。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於他物之中的動產。埋藏物分為兩種類型:(1)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後,其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在恢復原狀於事實上不可能或者於經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混合,難以識別而形成新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附合既可以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也可以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如果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5.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物的佔有人,在不法將物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1)在構成要件上:第一,《物權法》不再強調只有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規定不動產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第二,對於動產強調已經交付;對於不動產則強調已經辦理登記。第三,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遺失物雖仍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條件發生了變化: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但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適用同樣規則。第四,「第三人主觀上為善意」及「支付對價」這兩個構成要件沒有變化。第五,《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第106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因此善意取得不僅僅在所有權上存在,還可以在其他物權上存在。《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84條、第108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2)根據《物權法》第108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喪失,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同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3)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經常與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聯繫在一起,應當將這兩者的關係分清。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承認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取得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兩大類。具體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通過買賣、贈與等合同行為使得所有權發生移轉。此處取得所有權的行為屬於繼受取得。

  2.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接受遺贈

  公民、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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