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常見問題解答一(出口退稅常見問題百問百答

出口退稅常見問題百問百答

一、政策性問題

1、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政策是否一致?

答: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算方法不一樣:

(1)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退」稅管理辦法,即對本出口銷售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

2、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是否有時間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規定,出口企業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或簽定代理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企業辦理退稅登記時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並報送以下資料:

(1)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2)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特許退(免)稅的單位和人員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後再給予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

3、出口收匯及核銷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為多少天?

答:出口企業須在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收匯和核銷手續。在出口退(免)稅方面,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遠期收匯除外),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出口貨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已退稅的追回已退稅款。

4、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補稅計算公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

(1)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徵稅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2)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徵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3)視同內銷徵稅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應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金=補稅當月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補稅當月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銷售額÷補稅當月總銷售收入)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或進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貨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增值稅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適用徵收率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

(二)消費稅

1、實行從量定額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2、實行從價定率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稅率或徵稅率)×消費稅適用稅率  3、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稅率或徵稅率)×消費稅適用稅率

5、對於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貨物,在電子申報系統和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如何處理?

答:(1)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的處理

生產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須視同內銷徵稅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方面,以不含稅銷售收入反映在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欄「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第2欄「應稅貨物銷售額」,同時以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收入金額沖減當月主表第7欄的「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的本月數。在「免、抵、退」稅申報方面,應按不同退稅率的產品彙總虛擬一至數份負數出口報關單出口額沖減原已作「免、抵、退」稅申報的出口額。

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貨物須視同內銷徵稅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方面,以不含稅銷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銷售額」,同時以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收入金額沖減當月主表第7欄的「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的本月數。並在「附表二」第17欄「本期進項稅轉出額——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用」填寫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貨物所對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在「免、抵、退」稅申報方面,應按不同的進料加工手冊及不同退稅率的產品彙總虛擬一至數份負數出口報關單出口額,沖減原已作「免、抵、退」稅申報的出口額,並應按其對應的出口額乘以計劃分配率(未完成合同核銷)或實際分配率(已完成合同核銷),虛擬沖減其對應的進口料件金額。

(2)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的處理

外貿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須視同內銷徵稅的,應以不含稅銷售收入反映在增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欄「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第2欄「應稅貨物銷售額」的本月數,同時以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收入金額沖減當月主表第9欄「免稅貨物銷售額」的本月數。對於相應的進項稅額,應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申請出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後,將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並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超過申報時限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不予抵扣。凡當期發生憑《證明》抵扣進項稅額情況的出口企業,必須採用上門申報方式,不能採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貨物須視同內銷徵稅的,應以不含稅銷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銷售額」的本月數,並以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收入金額相應沖減當月主表第9欄「免稅貨物銷售額」的本月數。

(3)小規模納稅人(包括生產企業、外貿企業)的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應視同內銷徵稅貨物,應以不含稅銷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欄「應徵增值稅貨物及勞務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並以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收入金額相應沖減第8欄「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的本期數。

6、已視同內銷徵稅的出口貨物,其所耗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的,其進項稅金可按規定進行抵扣;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視同內銷計算應交稅金的,對應的進項稅金應進行相應轉出。

7、六類型企業與非六類型企業是如何劃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方可計算出口退(免)稅。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不屬於上述六類型企業的,即為非六類型企業可先計算出口退稅,再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核銷單。

8、轉廠的定義,轉廠出口貨物如何申報納稅?

答:轉廠是指出口貨物報關不離境,對貨物出口方來講就是轉廠出口,對貨物接受方來講就是轉廠進口。轉廠出口貨物暫免徵增值稅,作免稅申報,其進項不得抵扣和退稅。

9、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後,外資企業在國內採購設備的進項稅金是否可以參與出口貨物的「免、抵、退」計算?

答: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產設備符合抵扣條件的進項稅額可以參與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計算。

10、出口舊設備如何徵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文)規定,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出口企業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凡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其他單證齊全的,可申請退稅,若購買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11、小規模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是徵稅還是免稅?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和退稅。

12、關於「三來一補」、「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一般貿易」的定義及在稅務上的區別。

答:(1)三來一補是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的俗稱,三來一補企業主要從事對外的加工裝配服務,所取得的加工費可申請免徵增值稅。

(2)加工貿易分為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分別按財務核算方式、海關監管程序和稅收征管辦法的不同確定。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為了加工出口貨物而用外匯從國外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經加工生產成貨物收回後復出口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

來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取得的加工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3)一般貿易是指以購銷方式出口貨物,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13、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需要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屬於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籤定的補充合同等;(2)出口貨物明細單;(3)出口貨物裝貨單;(4)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1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的實耗法與購進法有什麼區別?

答:購進法與實耗法的主要差別是兩者在進口料件的模擬抵扣計算方法方面有所不同,「購進法」對進口料件在購進當期全部給予計算模擬抵扣,而「實耗法」對進口料件的模擬抵扣是按出口貨物的計劃分配率計算進口料件的模擬抵扣,再在進料加工手冊核銷時進行調整。

15、三來一補轉為獨資企業後仍以來料加工的方式進行生產,所取得的加工費是否徵收增值稅,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因此,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為三資企業後,繼續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仍適用免稅政策,企業可憑《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報辦理免稅,同時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6、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能否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報關單延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17、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第一年是否不能享受退稅?

答:對於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在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產生的應退稅款,稅務機關在企業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各月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

18、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能否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

答: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若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文件規定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範圍的,可按規定辦理退稅,不屬於的則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19、樣品出口,無報關單,應如何處理?是視同內銷繳納稅款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准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未申報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20、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如何申報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答: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在申報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錄入出口報關單時,其核銷單號應為空;錄入進、出口報關單時,應在申報明細表的「備註」欄中標註「KJ」,以標明該筆業務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21、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應如何向國稅局作黃單收齊申報?

答: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應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再據此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需提供以下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1份;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聯次原件及複印件);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如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列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信息;

(5)載有《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22、何謂「四自三不見」業務?

答:「四自三不見」是指:「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

二、操作性問題

(一)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操作問題

23、已申請了進出口經營權的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如何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答:已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應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已辦理認定的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按月進行申報,在貨物出口並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在退稅申報期內(每月的1-15日)使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8.0版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24、一般納稅人的三資企業當月發生進口和出口後,是否必須在當月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比如2月向海關申報的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在4月份才向國稅申報,屬不屬於超期申報?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生產企業應於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如2月進口料件的應在所屬期2月份申報,逾期申報的需按照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補申報。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部門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將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因此,如2月出口的貨物應在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內申報「免、抵、退」稅。

25、如何辦理進料加工手冊備案登記手續? 有沒有時間規定?

答:生產企業應在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和複印件、《進料加工貿易合同》原件和複印件及其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備案。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備案的,稅務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26、進料加工手冊因故延期,如何到國稅局辦理延期手續?新的合同有效期是否要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還是修改原來合同的有效期?

答:進料加工手冊在海關已辦理延期的,在出口退稅申報方面,企業應持海關核准延期的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手冊延期手續,申請變更原登記手冊的有效期。稅局變更手冊有效期,將向企業反饋信息,企業讀入稅局提供的全部反饋信息後,即可更新企業申報系統的數據,因此,企業無需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新的手冊有效期或修改原手冊的有效期。

27、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在國稅辦理核銷手續時需要交哪些資料?是否有時間規定?

答:(1)辦理進料加工手冊核銷手續的需提供以下資料:《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一式兩份)、《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及複印件、載有《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從事進料加工的生產企業應在取得海關核銷證明後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辦理核銷手續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後再給予辦理核銷手續。

28、出現報關單號碼錄錯、核銷單號碼錄錯、出口發票號碼輸錯時,該如何調整?

答:(1)出口貨物報關單號碼、核銷單號碼錄錯的,可在收齊前期單證錄入時錄入正確的單證號碼。具體操作方法:在嚮導第一步「收齊出口單證明細錄入」模塊中找到該份號碼錯誤的單證,在錄入「單證收齊標誌」標誌後,激活「出口報關單號」或「核銷單號」欄,此時錄入一個正確的報關單號或核銷單號即可。

(2)出口發票號碼錄錯的,在申報時附一說明解釋有關情況,稅局核查情況屬實的,可以人工跳過。

29、報關單號錯誤導致信息不齊,是否採用虛擬報關單進行調整?

答:報關單號錄錯的不要虛擬調整。如果企業收齊該報關單申報後,企業可以先到主管稅務分局核查正確報關單是否有信息且內容是否相符,如果有信息且相符,企業可以在預審反饋信息讀入並處理後,手工撤消其信息不齊標誌,直接參与免抵退稅額計算,同時附一書面說明講明有關情況,以便於分局正審時能相應對該報關單進行人工挑過參與免抵退稅額計算。

30、取得進料成品退換、進料料件退換、進料余料結轉的報關單時,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如何處理?

答:(1)進料成品退換:作為成品退運和復出口的報關單,應分別作為負數出口報關單和正數出口報關單申報。(2)進料料件退換:以負數進口報關單錄入申報沖減免稅進口料件。(3)余料結轉:轉出的料件可在手冊核銷申報時,作為應調減料件申報,轉入新合同的料件,可以作為正常的進口報關單錄入申報。

作者:dga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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