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貪官原罪為何是對腐敗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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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貪官原罪為何是對腐敗的縱容
據報道,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表示,官員財產公示不能搞清算,如果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並且在案發後,經查實退回的賬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換取他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絕不赦免」的方法,抵抗會越來越頑強,最後可能出現魚死網破,甚至魚未死網已破的態勢。此言一出,引發了社會上一場熱烈的爭論。
其實,持有這種觀點的專家學者不在少數。今年7月,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就建議:「中央能否確定一個時間點,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從此不再有新的貪污受賄行為,以往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不再查辦」,甚至還提出:「為了建立長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國人民必須犧牲一次,寬恕一回。」10月23日《東方早報》上,著名評論家潘洪其也提出了「『赦免貪官原罪』與妥協」、「赦免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價」的「赦免貪官原罪論」。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還提出了赦免貪官的具體操作手法,建議對在實施「反腐敗法」之前的規定時期內退還不法收入的,不論幹部職級、不論問題大小、一律免除黨紀、政紀處分,不追究法律責任,原政治、經濟、生活待遇不變;對沒有按期退還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開除公職並存檔備案、永不敘用;經濟上,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高額罰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標準處罰。
這種觀點在當前形勢下出台,是我國反腐敗鬥爭複雜性尖銳性的表現。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標誌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即將進入具體推廣、分步實施的階段。由此,基於這項工作的複雜性,最近一段時間部分專家、學者便呼籲以「赦免貪官原罪」的政策來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確立。
那麼,人們不禁要問:以「赦免貪官原罪」的政策來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確立,到底可行不可行呢?
首先,我們要說「赦免原罪」建議不可行,在於它是對現行法律的藐視。
這種所謂的「赦免原罪」的建議,是以「藐視」現行法律為其基本特點的。按照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懲罰。現在提出「有條件」地執法,便會存在著太多不確定性和法律空白,而這些空白地帶也正是司法過程極易出現腐敗的空間。這種「有條件的部分赦免」做法,大大動搖了現已形成的法制社會基礎的穩定性,不是法制進步的表現,而是退化的徵兆。法制進步應當表現在將腐敗的治理前置化,即從頂層制度上將「預防」二字的價值體現出來,而不是將已經查出的腐敗案件「有條件的部分赦免」。如果說,腐敗「原罪」可以「赦免」,腐敗的幹部可以享有「法外豁免權」,那麼其他犯罪分子為什麼就不能赦免?再者,如果現在的腐敗官員可以赦免,那麼此前已被處理的貪官是否要減刑?已被槍決的貪官是否要平反?還有,如果按照這個建議的「暗示」,現行法律對腐敗問題是解決不了,那麼是否需要另搞一套,重起「爐灶」,修改現行法律對腐敗「原罪」進行「赦免」呢?在法制的框架內,只存在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可能存在「有條件的部分赦免」。「赦免貪官原罪」建議無疑顯示了我們社會存在的根深蒂固的「特權」思想,是對法律的藐視,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其次,我們說「赦免原罪」建議不可行,在於它錯誤估計了反腐敗鬥爭的格局。
說「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會「影響官場穩定」,是低估了我們的幹部隊伍整體素質,我們的大多數幹部都是好的和比較好的,腐敗分子只是少數。說貪官「抵抗會越來越頑強」,又是高估了貪官的力量,「魚未死網已破」的態勢,更是一種缺乏信心的觀點,過高估計了「魚」的抵抗力量,它面對的是一個強大的「網」,這是一張法制社會的網,是由強大的國家力量織就的體現民眾意志的網。當然,中國反腐敗的鬥爭面臨的形勢是嚴峻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反腐敗的長期性、艱巨性而喪失鬥爭的信心。我們執政黨的宗旨和現行政治體制決定了中國的官員不可能享受政治豁免權,中國政壇也不可能產生「金權政治」。「腐敗問題解決不好,就可能面臨「人亡政息」。將腐敗上升到關乎執政黨根基是否牢固的高度,在執政黨歷任決策者那兒也是共識的。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和執政黨堅定反腐的決心,從來就沒有發生過變化。我們的執政黨和國家從共和國建立以來就從來沒有停止過反腐敗鬥爭,並逐漸形成了一個從懲治到完善制度的全方位圍剿腐敗的高壓態勢,更何況廣大人民群眾是支持執政黨反腐敗鬥爭的,他們是反腐敗鬥爭的最深厚最有力量的基礎,我們對中國反腐敗鬥爭的勝利信心充滿希望的原因正基於此。正如有網友駁斥學者說的那樣:「赦免原罪?被掠奪的公有財產就這麼算了?你的建議客觀上保護了既得利益集團的非法所得,你問問工人農民會不會答應?!」
「魚因貪餌遭鉤系,鳥為銜宏被網羈」·平遙古縣衙楹聯
其三,我們說「赦免原罪」建議不可行,在於歷史經驗證明「一紙通告」解決不了腐敗問題。
在共和國歷史上,類似於「赦免原罪」的「錦囊妙計」也曾出現過。1989年,高法和高檢察就發布過一個關於貪污、受賄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規定凡在通告期限內自首坦白的腐敗分子「一律從寬處理」。但效果如何呢?當年在一段時間內也曾出現過一些「自首坦白分子」,然而進入九十年代沒有多久,就迎來了直至今天的中國的腐敗高峰期。以後,各地也進行過類似的實踐,如浙江寧波早在2000年初試行過「廉政賬戶」,在該市首開了「581」(「我不要」)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專用賬戶,讓黨員領導幹部通過上交其收受的「無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現金、有價證券,促進自身廉潔自律。此後,全國有不少城市的紀委先後仿效,有的叫「981」(「就不要」),有的叫「510」(「我要廉」)等等,但實踐下來弊大於利,後被一些地方紀委叫停。歷史經驗證明,這類「一紙通告」式的制度規定,沒有真正遏止腐敗犯罪的繼續發展與泛濫。關鍵在於,這樣的「反腐制度」是建立在腐敗官員的「人性善」的「道德良知論」的基礎上的,幻想通過「一紙通告」,貪官就會良心發現,心甘情願地將貪贓吐出來,這是將反腐鬥爭未免看的太簡單了。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開始,中國腐敗的主要特徵是「權力資本腐敗」,這類腐敗的主要特點是:個案腐敗少,集團腐敗多;被動腐敗的少,主動腐敗的多;「官商結合」的多;腐敗金額一般都是天文數字式的巨大;「出生率」大於「死亡率」,「前赴後繼」現象尤為突出。這種「生死同盟性」的「既得利益集團」的腐敗特點,決定了這些腐敗官員不可能也不會因為有「赦免原罪」的「一紙通告」而進行個人式的坦白自首。
所以,以「赦免原罪」換取官員財產公開,無疑是對腐敗的妥協。反腐要取得真正的成效,反腐一方一定要有正確的角色定位,絕不能矮化自己,而去抬高和放大腐敗者的能量。應該說,腐敗問題之所以非常嚴重,這不是反腐敗一方的無能,而是反腐敗一方的少作為。反腐敗是一項光明正大的事業,是事關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大事,是一場嚴肅的政治鬥爭,絕不能「打和牌」,更不能縱容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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