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按喇叭致前方三輪車車翻人亡 被判擔責30%

的哥按喇叭致前方三輪車車翻人亡 被判擔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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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3 05:22:33 來源: 現代快報 查看原文

    近日,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鳴笛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一位計程車駕駛員開車時因前面的三輪車佔道,於是鳴笛示意,不料三輪車駕駛員被嚇了一跳,導致三輪車側翻,車上一名乘客受傷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昨天上午,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法院近日對該案正式做出判決,確定鳴笛的駕駛員程師傅對這起事故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通訊員 卓鳳芹 現代快報/ZAKER南京記者 孫旭暉

    交警

    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這起事故發生在2015年10月4日。當天,程師傅駕駛計程車行駛時,看見道路前方四五米處有一輛電動三輪車,擋住了去路,程師傅習慣性地鳴笛催促。

    這輛電動三輪車是當地居民鮑某駕駛的,車上還載著胡某等5人。「他鳴笛讓我受到了驚嚇。」鮑某稱,當時自己被嚇了一跳,他一邊回頭看,一邊避讓程師傅,結果導致三輪車發生側翻,胡某受了傷。

    事故發生後,程師傅也參與了施救,但胡某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法醫學屍體檢驗分析意見書,分析意見認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的哥

    兩輛車根本就沒碰到一塊

    事發後,鮑某和當時乘坐三輪車的另外4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將計程車駕駛員、計程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鮑某等人認為,被告鳴笛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程師傅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此,程師傅覺得很委屈,「事故現場沒有紅綠燈,我按喇叭是為了提示行人和車輛,更重要的是我的車和三輪車根本就沒有碰撞。」程師傅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一同成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也認為,計程車與三輪車沒有碰撞,是胡某先摔倒,程師傅才上前施救的。因此本次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程師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表示,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定發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交通安全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範,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法院

    鳴笛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交警部門和法醫提供的相應證據可以證明,兩輛車的確沒有發生碰撞。但本案中,這兩輛車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亦不是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事故之所以發生,是因為三輪車駕駛員鮑某駕駛三輪車佔道行駛,程師傅鳴笛後使得鮑某受到了驚嚇,致使三輪車側翻,胡某也因此受傷。因此,法院認定程師傅的鳴笛行為與隨後的三輪車側翻、胡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本案屬於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作出判決,綜合事故的發生原因、事故雙方的過錯,確定被告程師傅對胡某之死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範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合計共178571.49元。

    [責任編輯: LN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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