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行「撤拍」的各種原因
最近媒體都在紛紛轉載這一消息:在香港蘇富比秋季拍賣會上,一幅張大千《擬唐人秋郊攬轡圖》被取消了拍賣,原因是,一個名叫陸介鏗的人通過律師向法院提其訴訟,稱擁有此畫,要求蘇富比出庭應訴及交還畫作,她還向香港警方報案,要求協助取回此畫。
蘇富比拍賣行馬上予以回應:蘇富比已經得悉有關原定於10月8日拍賣的張大千《擬唐人秋郊攬轡圖》之物權爭議。蘇富比一向對拍品的物權非常重視,鑒於物權爭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蘇富比決定撤拍《擬唐人秋郊攬轡圖》。
撤拍是拍賣企業在拍賣會前取消拍賣某拍賣品的行為。一般而言,拍賣企業不願意撤下拍賣品,因為除了撤拍必然會帶來不必要的贏利減少和經營浪費以外,主要是會引起競買客戶對拍賣企業不必要的非議,過多的撤拍往往會影響企業的形象。
如果依照原因區分,一般可以把撤拍分成幾種情況。
拍賣企業在徵集拍品時,都會與委託人(送拍人)簽署一份《委託拍賣合同》,在合同上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若本公司通過進一步的鑒定,認為本物品不適合本公司拍賣,則有權不予上拍。這一條款表明:即便與委託人簽署了《委託拍賣合同》,拍賣企業也有權單方決定不拍賣這件物品。在《委託拍賣合同》中,拍賣企業對於委託人送來的物品一般不叫做「拍賣品」或「拍品」,只能說成是「物品」或「擬拍賣品」,因為此時還沒有經過公司內部的鑒定、評估的確認程序。如果經過後期鑒定、評估程序決定不予上拍該件物品,一般不被認為是撤拍,因為此時還沒有「上拍」怎麼談得上是「撤」呢?!
文物部門在拍賣品審查中發現有物品超出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限制規定,文物局通知拍賣企業不得上拍的拍品,拍賣公司必須執行。
「上拍」通常是指送拍物品的介紹內容已經出現在印刷完成的拍賣圖錄上。已經刊登在圖錄上再取消拍賣的物品,則可稱為「撤拍」。
撤拍可分為「主動撤拍」與「被動撤拍」。
「主動撤拍」常常是指在拍賣企業與客戶的接觸、討論中,發現這件「拍品」質量有問題,有分歧,如果繼續拍賣會影響企業的聲譽,甚至出現更複雜,更加難以處理的情況。此時,拍賣企業都會主動將該件拍品撤拍,撤拍的時間可以在圖錄印刷之後到拍賣會開始之前的任何時間,拍賣師一般會在拍賣會前宣布撤拍的名單。
拍賣企業一般都會在《委託拍賣合同》中保留自己單方撤拍的權利。撤拍的原因可能有這樣幾個因素:拍賣企業認為這件拍品不真;有專家或者諸多業內人士認為該拍品不真;有人提出這件拍品所有權或處置權爭議,而拍賣企業認為物權有瑕疵;以及其他一些原因。
「被動撤拍」是指拍賣企業不情願,但不得不將拍品取消拍賣的情況。一般有這樣幾個原因:
委託人要求撤拍。送拍人改主意也有情可原,拍賣企業無權拒絕,只能向委託人主張一些因違約撤拍帶來損失的補償,因委託人違反《委託拍賣合同》,所以補償是應該的!
有時,政府文物等管理部門在拍賣企業拍賣圖錄已經印刷完成的情況對拍品超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撤拍要求的,甚至是整場的撤拍,比如,2011年對於犀角、象牙工藝品專場和虎骨酒專場的撤拍,拍賣企業不得違抗。
公安機關因刑事立案涉及到某件拍品,書面通知停止拍賣該拍品,拍賣企業有義務配合,必須予以撤拍。
人民法院因民事糾紛立案,某拍品作為涉訴標的或證據,當事人提出對該拍品進行訴訟保全的,人民法院會書面通知拍賣企業停止拍賣,並將拍品應法院要求封存提交,拍賣公司應予以配合。
筆者在拍賣活動中就曾遇到過這樣的事例。一件齊白石的拍品《九雞圖》在預展時被人指認,是他們家在文革中因抄家失散的物品,要求拍賣公司撤拍,拍賣公司認為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拍。後來公安部門來人要求公司撤拍並帶走拍品。拍賣企業要求看到案件立案書以及書面通知,才最終同意撤拍該件拍品。如果公安部門在調查過程中需要拍賣企業提供委託人相關信息,必須有公安部門的書面通知,拍賣公司才有義務提供委託人的信息;如果公安部門要調走拍品,則拍賣公司要慎重考慮,為避免以後進一步的麻煩,拍賣公司提出了替公安部門保管該件「證據」的建議。
這次,蘇富比秋拍張大千《擬唐人秋郊攬轡圖》被撤拍,相信是得到了香港警方和香港法院方面的通知,因此撤拍理由充分,表明企業對於政府執法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由於政府、司法機構提出的撤拍帶來的經營損失一般都由拍賣企業自己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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