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極端複雜的投票系統——美國總統是直接選舉出來的嗎?

許多宣揚民國民主制度的人認為美國總統是社會公眾或全體美國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這實際上是一個錯誤。在那個標榜民主的國家中,最高公職——總統,實行的恰恰不是直接選舉制度,而是間接選舉制——選舉人團制。

美國法律規定:在全國選舉時,選民要在大選年的11月第二個星期二到指定地點投票,在總統候選人之間做出選擇。根據美國憲法,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一個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每個州的選舉人人數同該州在國會的參眾議員總人數相等,全國共535人。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條憲法修正案給華盛頓特區3名選舉人。總統選舉人至此增到538人。選舉人票為538張,得票過270張者勝。加利福尼亞州選舉人票最多,達54張,紐約州33張,而阿拉斯加、特拉華和懷俄明等每州只有3張。美國有50個州,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是按所獲普選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之外,其餘48個州均實行勝者全得,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

所謂「勝者全得」,又稱「贏家通吃」,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從邏輯上來說,美國總統選舉人制度的確會導致得票少的總統反而能夠當選的不民主結果。假定一個國家共有三個州,A州1000萬人對應1000張選舉人票,B州1000萬人對應1000張選舉人票,C州1000萬人對應1000張選舉人票,共3000張選舉人票;此時若甲候選人在A州獲501萬張選票,在B州獲501萬張選票,而在C州一張選票也沒得;而乙候選人A州獲499萬張選票,在B州獲499萬張選票,而在C州得全部1000萬張選票;那麼結果卻是甲獲1002萬張選票,乙獲1998萬張選票。雖然乙獲得的選票比甲多996萬張,但是根據勝者全得原則,甲卻可以憑藉A、B兩州的2000張選舉人票戰勝乙在C州獲得的1000張選舉人票當選。

在現實中,這種接近極端的情況也曾經出現過。如:

1876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拉瑟福德·海斯的普選票少於對手約25萬張,但因選舉人團票領先而當選。

1888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本傑明·哈里森比對手少近9萬張普選票但仍然獲勝。

在1960年大選中,民主黨總統候選人肯尼迪獲得的選舉人團票雖超過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尼克松56%,但兩人的普選票差距僅為0.16%。

1992年總統選舉中柯林頓普選票未過50%,而第三總統候選人羅斯·佩羅獲得19%的普選票,卻未得到一張選舉人團票。

1996年柯林頓連任時普選票也低於50%。

事實上,美國參議院的參議員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包括美國的總統,其產生的原則都不是一人一票。參議院參議員名額分配每州兩名,其目的就是要保護人口較少的州的利益。美國總統由各州產生的選舉人團投票產生,其目的據說也是為了兼容民主和共和的價值,使得總統不僅能夠反映多數人的利益,而且還能夠照顧到人口較少的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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