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您學刑法——被害人承諾

(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承諾,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對其加害,那麼他人不構成犯罪。例如,甲同意乙毀壞自己的財物,乙的毀壞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害人承諾是重要的客觀排除犯罪事由。被害人的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違法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行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就不成立犯罪。被害人承諾不成立犯罪,要求具備一定條件。

(1)被害人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許可權。例如,被害人對國家、公共法益或他人法益沒有處分許可權,不能承諾對這些法益予以放棄。

(2)被害人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範圍具有理解能力。例如,精神病患者、嬰幼兒對承諾的事項的意義、範圍沒有理解能力,他們所做出的承諾是無效的。

(3)承諾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這是指承諾必須是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基於強迫或受騙而做出的承諾也是無效的。

(4)被害人必須有現實的承諾。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沒有現實的承諾,行為人就不能侵害其法益。

其他阻卻事由

(一)法令行為

是指基於刑法以外的其他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

(1)法律基於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例如:發行彩票,本是賭博行為,但基於政策考慮,法律規定為合法行為。

(2)具有合法性條件的行為。是指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但是法律特別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就屬於合法行為。例如:在規定墮胎罪的國家,根據優生法規定往往符合一定條件的墮胎行為不構成墮胎罪。

(3)職權(務)行為。如執行死刑的警察槍殺罪犯、警察抓罪犯。

(4)權利(義務)行為。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扭送現行犯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注意:不要將這種法令行為視為正當防衛。如果公民制止正在犯罪的犯罪分子,則是正當防衛。

(二)正當業務行為

是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

(1)職業性的體育活動,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規則,就不認為是犯罪。如拳擊運動。

(2)醫療行為。如醫生切除病人的腿、器官,醫生有權選擇自己覺得適合的治療方式。不包括人體實驗、患者所要求的過分的實驗。「治療行為在醫學上是被承認的方法,其實質是具有安全性、有效性與必要性;必須有患者的承諾或推定的承諾;必須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人體實驗不屬於正當業務行為。」

(3)律師的辯護行為、記者的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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