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減刑假釋最新規定解讀
06-18
大家對減刑假釋最新規定了解多少呢?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減刑假釋最新規定解讀,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於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該《規定》有什麼亮點呢?筆者特對該《規定》進行解讀,以饗讀者。
本次修改,在2012年《規定》29個條文的基礎上,修改條文17條,合併條文2條,刪除(程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保留不變3條,總條文達42條。
死緩減刑後刑期不少於15年
《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職務犯罪減刑從嚴掌握
《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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