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食鹽體制改革 食用鹽性價比更高

食鹽專營

自食鹽專營之日起,制販私鹽這一古老的產業就從未銷聲匿跡過。

現行的食鹽專營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當時中國正開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等多項工作,但實施效果不理想,這促使政府開始考慮食鹽專營。

根據國務院199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制度,各地食鹽統一由當地鹽業公司負責供應。

幾乎自食鹽專營之日起,販私鹽這一古老的產業就從未銷聲匿跡過。

四川省鹽業總公司成都分公司原經理武超一曾撰文回憶,自食鹽專營開始,各種土鹽、劣質鹽、平鍋鹽、非碘鹽就大量衝擊食鹽市場。僅據1997年至2000年成都地區統計,已查獲的各類私鹽多達20703噸,占同期專營公司總銷量的6.6%。

值得注意的是,食鹽生產企業同樣對當前鹽業專營制度不滿。2010年10月,國內28家鹽業生產企業聯合上書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希望改變不合理利潤分成。據當時公開報道,鹽業公司的利潤大體是生產企業利潤的10倍左右。算下來,鹽業集團賣「公鹽」比賣私鹽的利潤還高。

在蘇州市魯維宏大鹽業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先良看來,此次廢渣鹽案一方面是不法分子的逐利行為,但更主要原因在鹽務局和鹽業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政企合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樣監管力度可想而知。如果取消專營,由工商、質檢等部門聯手進行監管效果會更好。

徐先良的這一觀點遭到湖北鹽業集團有限公司行業指導處處長鬍世啟的反駁。胡世啟認為,應該加強對工業鹽的監管,「現在就是因為聽到食鹽放開的風聲,一些不法分子出來賺錢,所以才亂了。」

胡世啟指出,消費者分不清工業用鹽和食用鹽。國外的情況和中國不一樣,包括監管力度、國民素質。「我認為食用鹽行業比較安全,根本保證就是專營。」

久大(應城)鹽業公司銷售部負責人祝三平則認為:「兩方面結合起來效果會更好。應該加強對工業鹽的監管,另一方面應適當降低鹽業集團的利潤。」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透露,實際上自2005年起,鹽業改革每年都寫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意見》。2011年時眼看就要納入議事日程了,卻碰上日本核危機,老百姓「搶鹽」事件。

對於這一事件,改革派認為,這暴露的專營體制中計劃營銷的弊端。反對派則強調,正是因為專營體制,才把危機迅速平息了。

在該官員看來,而取消專營則是大勢所趨。國際上,日本等國的專營體制也都逐步取消了。

「食品安全不應該成為食鹽行業固步自封的借口。」該官員說,「否則就別市場化了。牛奶、食用油都專營好了。那不是倒退嗎?」

鹽業專營暴利何在?

儘管食鹽專營制度並非中國獨有,但是和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食鹽專營制度很「特殊」:其從生產、運輸到批發環節,都由縣級以上政府的鹽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在生產環節,「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在運輸環節,必須取得「食鹽准運證」;在銷售環節,「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其產生的實際效果是:在某一地理範圍,通常按行政省區劃分,食鹽產品的生產由政府特許的少數幾個廠商按政府下達的計划進行,食鹽的批發銷售則只能由政府制定的惟一一家經銷,即各地鹽業公司來執行,食鹽產品的生產商只能把產品按政府確認的價格賣給政府制定的批發經銷商,而不能直接在市場上銷售。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毛曉飛表示,鹽業壟斷會帶來很多問題,對於行業的效率以及對於企業本身效率的提高,以及涉及到商業賄賂等腐敗問題。鹽業壟斷帶來最直接的問題就是資源配置的損失,維護公共利益的成本和價格之間的差距是驚人的。鹽業公司從生產商手中購買食鹽的平均價格為400-500元/噸,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25元/噸,但鹽業公司平均批發價格為1500-2000元/噸,整個批發銷售環節的價差就高達4倍。

中國規模最大的井礦鹽企業集團——四川久大鹽業(集團)公司的北京辦事處主任陳建平昨天在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鹽業專營保護了落後產能,抑制了市場競爭。由於權力尋租,一些生產工藝落後的鹽業公司可以通過賄賂等方式,拿到配額維持生產。而研發出新技術的鹽業公司卻由於配額限制,不能擴大市場份額。該公司在節能減排上提高了30%的效率,但由於地域和配額的限制,不能跨地域經營,打不出品牌,不能通過已經使用的新技術來擴大市場份額。

鹽價有望降低

鹽業史研究專家、自貢鹽業歷史博物館副館長程龍剛介紹,目前我們國家的鹽業體制是二元監管,即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採用計劃的手段,而工業用鹽從1995年開始就已經市場化。除此之外,在體制上,還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政企合一,即鹽業管理的政府職能與鹽業公司的生產經營職能合二為一,就是通常所說的「管鹽的賣鹽,賣鹽的管鹽」。這也是現行鹽業體製備受詬病最多之處。

程龍剛介紹,2003年以來,國家經貿委曾成立調查研究小組就食鹽體制改革問題作過調研,總的執導思想就是要對食鹽市場化生產。2007年,發改委曾形成過改革方案,但是並沒有向公眾公布有關細節。2008年,發改委又成立了一個調查小組,再次到一些地方進行了調研,特別問到了企業「對現行食鹽體制有何看法」,「這次發改委對食鹽體制的改革是動真格了。」

程龍剛說,以目前為例,食用鹽出廠價格是400元左右一噸,鹽業公司往其中加碘只需投入二三十元,但加碘食鹽供應給零售終端的批發價即漲至約2000元/噸。他預測,食鹽體制改革後,不同企業將加入到食鹽生產中來,屆時食鹽價格可能會有暫時波動,但整體價格可能會比現在更低,企業為了打造自己的品牌,食鹽質量也會得到提高。

歷史回顧:權利商品--鹽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佔,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為制訂並設立,由其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巨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眾財富的實質。

鹽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費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生產和生活資料自給自足的情況下,鹽卻不可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中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範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在專賣制度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由生產流通條件下的情形發生很大的變化。商品之所以成為商品有其內在規定性條件,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自由買賣和等價交換是商品的內在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為商品的必要條件。在鹽專賣制度下,鹽的生產、銷售和定價都由官府組織執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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