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戰國以後並非封建社會
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並非封建社會,這當然不是什麼新鮮的看法。事實上從最開始的時候,或者說最初用封建社會來翻譯feudalism這個概念的時候,普遍的看法都是把戰國以前的周代(或者還包括夏商)作為封建時期,而戰國以後的中國並不屬於封建。
封建這個名詞,中國古已有之,後來又作為feudalism的翻譯對應名詞。顯然在當時的人們看來,中國古已有之的封建和西方的封建fudalism之間是有聯繫的。
馮天瑜對於這一時期的情況在《值得重新體味的清民之際的「封建」觀》[110]中做了很不錯的論述,我這裡對他文章的內容做一個簡單概括式的介紹。
日本最早用「封建」這個中國古代名詞來翻譯西方的feudalism的概念,受此影響,中國本土對於和西方feudalism相應的封建的概念也逐漸形成。曾經擔任清朝駐日本外交官的黃遵憲在《日本雜事詩》使用了大量歐美新名詞,其中也包括了「封建」,他應該是最早把中國古已有之的封建和西方意義的封建的概念統一來使用的中國人。按照這一意義上的封建概念,日本明治維新以前是封建,明治維新則是廢除封建,而中國則是西周時期為封建,戰國時期則是封建制度瓦解。
此後梁啟超對「封建」這一概念的使用也與此類似。梁啟超明確把秦以後的兩千年排除在封建以外,他說「秦廢封建置郡縣以後,二千年循其軌而不易。中間如漢時封子弟為王,功臣為侯,晉時之八王,明代之燕王、宸濠等,雖有封建之舉,不移時而遂變滅,不成其列國之形也。」
「梁啟超將『封建時代』視為中國古史的一個階段,並不與他所處的時代相銜接,在『封建』與『近代』之間有一漫長曆程,梁氏或名之『統一時代』,或名之『君主專制政體全盛之時代』。」
應該說梁啟超是更明確地在中西方統一意義上來使用封建這個概念,所以1902年他寫的《中國專制政治進化史論》中說「封建之運,東西所同也。中國有之,日本有之,歐洲亦有之。然歐洲、日本,封建滅而民權興,中國封建滅而君權強,何也?歐洲有市府而中國無有也。日本有士族,而中國無有也。」
以後嚴復1903的譯作《社會通詮》,在中國首次以「封建」對譯feudalism。他對封建的理解與上面兩位也大體類似,「 在嚴復看來,中國的封建時代,下迄於周代,不包含秦以後,與西歐封建制在時段上相錯甚遠。至於秦漢以後,嚴復稱為『法專於國主』的『霸朝』(即專制帝制),並將秦以後的社會用設問句名之——『以為軍國社會者歟?』」
這一時期對封建概念的理解,具有代表性的還有孫中山的觀點,按照馮天瑜的說法「孫氏一生提出過許多革命口號,如早年的『振興中華』、『驅除韃虜,恢復中國,創立合眾政府』,中年的『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乃至晚年的『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等等,卻從未提過『反封建』的口號,即使在五四新文化運動高舉『反封建』旗幟之際,孫中山也沒有苟同『反封建』的提法」
「孫中山認為封建制在中國已結束兩千多年,他終生未提「反封建」一類口號。」
直至晚年,孫氏認為,秦代已結束了中國的封建制度,這比歐洲直到中世紀末、近代初的「打破封建」早了兩千年。孫氏1924年1~8月在廣州作《三民主義十六講》系列演說,其中《民權主義六講》的第三講說:「歐洲兩百多年以前還是在封建時代,和中國兩千多年前的時代相同。因為中國政治的進化早過歐洲,所以中國兩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歐洲就是到現在,還不能完全打破封建制度……。歐洲沒有革命以前的情形,和中國比較起來,歐洲的專制要比中國厲害得多。原因在什麼地方呢?就是世襲制度。當時歐洲的帝王公侯那些貴族,代代都世襲貴族,不去做別種事業;人民也代代都是世襲一種事業,不能夠去做別種事業。……中國自古代封建制度破壞以後,這種限制也完全打破。」
㈡、對封建概念理解的變化以及不同觀點的爭論馮天瑜對這一時期封建概念理解上的論述,應該說相當精要,但事情到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開始逐漸發生了變化。在西方,封建的含義本身就隨著馬克思主義的普及而產生了變化,原先的封建社會的含義僅僅是一種政治上的制度,而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看來,封建是一種社會形態,是由生產關係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奴隸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的一種社會形態,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使得許多人努力把中國歷史也納入馬克思的理論體系當中去,既然中國落後於西方,沒有進入資本主義,而西方,資本主義以前就是封建社會,那麼很自然就把中國從戰國以後的社會定性成了封建社會。
1915年陳獨秀在《新青年》第一卷第一號《敬告青年》中就已經說:「舉凡殘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徵之故訓,而不可謂誣,謬種流傳,豈自今始?固有之倫理、法律、學術、禮俗,無一非封建制度之遺。」他斥兩千年來所奉行的孔教為「封建時代之道德」、「封建時代之禮教,封建時代之生活狀態」、「封建時代之政治」[111]
所以王亞南說過:「所謂『封建軍閥』『封建思想』一類術語,早就流行於一般文人學士之口。」(《中國社會史論戰》第一輯第39頁)陳嘨江也說過:「封建說法之所以繁盛的原因,當回溯1925—1927革命的時候,那時把一切舊的都看作封建的,因而亦在被打倒之列」(《西漢社會經濟研究·導言》,新生命書局,1936年)。[111]
這樣來使用「封建」概念,當然喪失了科學意義,純粹成為宣傳名詞,成為「舊的」「傳統的」「腐朽的」「僵化的」「保守的」「落後的」代名詞,其確切之含義已不可問矣。
但此時一般嚴肅學者而言,確實對這一概念的理解產生了分流,一般左翼的學者為了響應列寧的說法,力圖從學理上論證中國從秦漢到明清的封建社會性質。這時候封建的概念,已經不是其本來的單純政治上層建築概念,而變成一個從經濟基礎生產關係為分析立足點的概念,核心就是把地主農民對立的生產關係作為封建社會的基石,將其看成和西方的領主農奴制本質同一的生產關係,以此作為判斷中國社會為封建的依據。
但這樣的觀點顯然在當時並非主流,許多學者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
比如陶希聖的觀點是∶1.封建制度在春秋時已經崩壞,中國早已不是封建的國家,只有對外藩的統治仍然是取封建的形式;2.中國政府是地主官僚政府,不獎勵商業,商業絕對不發達,尤其是禁止國人從事國外的貿易;3.所以,中國是封建制度崩壞以後,資本主義發達以前以士大夫身份與農民的勢力關係為社會主要構造的社會;4.我們若以這一士大夫身份及以這個身份為背景的官僚政府為封建勢力,則我們提出打倒封建勢力的口號是可以的,而且是應當的,但非打倒封建制度,因為這一制度已經不存在。他還提出,「在此時來解決土地問題,可以打倒士大夫的殘餘勢力,不過不能解除帝國主義通過官僚政府的對中國的統治。」[112]
事實上陶希聖的觀點已經並非簡單的對梁啟超等人觀點的重複,他已經注重從經濟角度來分析中國以後的社會究竟是否屬於封建社會,態度也相當謹慎,這從他下面這些話中是可以看出來的「諸侯王輿封建領主也不可混淆不辨。封建領主是吃農戶的地租與勞役而對於農戶有經濟剝削權同時有政治支配權的階級.漢代以降的封君封家卻是吃地主農夫的賦稅的階級。例如漢代的諸侯王,食一萬戶乃至二千戶,每戶年納二百文的賦稅。他在封邑之內可以名田,在封外名田是有罰的.這是說封君雖可以私有土地於其封邑之內。卻是收稅戶的稅而生存的。」[113]
「春秋以前的貴族,戰國到前漢的封君與士,後漢至唐代的士族,宋代以來的士人,現代的知識分子,其間都各有差異,並且差異是源於經濟的變遷,尤其是土地制度的變遷.強把這些混為一談是不應當而且是不可能的。」[113]
「統治者與支配者在春秋以前是同一的。戰國以後逐漸分為二。因之有官僚制度。唐代以降,官僚己不用耕田做俸祿了。唐以真前及唐以後的官僚性質因之又頗有差異。如此等類的細微或重大差別,使我們不容易隨意下一個空洞的名詞,而抹殺一切具體的現象.如果我們要重視歷史的事實,便不能忽去這些巨細的差別」[113]
另外一些反對秦漢以後封建論的學者如「陳邦國說:『商品經濟是破壞封建經濟(自然的生產形式)的。在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末年便已開始了商品生產的形式……封建社會已開始崩潰。』『秦的統一,是商業資本的統一。』『集權的君主國,如秦始皇,這已經不是代表封建,而是商業資本的形式了。』『專制主義社會』論者王禮錫把西周當作封建制度的標本。『到了周末,自然經濟已經在分解中,交換經濟發達,在過去為自給自足的生產者,轉變為市場而生產。政權的逐漸集中化。到秦朝大一統就成功了。『政治關係的地域色彩和土地關係的政治色彩』(按,這是王氏引米諾賈托夫《英國中世紀的領地》中語)都逐漸地減弱了,這難道還是純粹的封建制度嗎?」他批評郭沫若秦統一完成封建化時引述杜波羅夫斯基的話:『封建制度的(政治上)特徵是非中央集權化』。」[111]
再如錢穆的觀點也頗有代表性
「以政制言,中國自秦以下,即為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以學術言,自先秦儒、墨唱始,學術流於民間,既不為貴族世家所獨擅,又不為宗教宗廟所專有。平民社會傳播學術之機會,既易且廣,而學業既為從政之階梯,白衣卿相,自秦以來即爾。既無特殊之貴族階級,是亦不足以言『封建』。若就經濟情況而論,中國雖稱以農立國,然工商業之發展,戰國、秦、漢以來,已有可觀。惟在上者不斷加以節制,不使有甚貧,甚富之判。……則佃戶之賣田納租于田主,亦一種經濟契約之關係,不得目田主為貴族、為封君,目佃戶為農奴、為私屬。土地既非采邑,即難以『封建』相擬。然若謂中國乃資本主義之社會,則又未是。」
錢穆還進一步對西方劃分社會的公式提出了疑義∶「然則中國已往政制,盡可有君主,無立憲,而非專制。中國已往社會,亦盡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何以必削足設履,謂人類歷史演變,萬逃不出西方學者此等分類之外?」[114]《 引論》p22-p23
還有被稱為史學天才但又英年早逝的民國學者張蔭麟說:「嚴格地說封建的社會的要素是這樣:在一個王室的屬下,有寶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個封君,雖然對於上級稱臣,事實上是一個區域的世襲的統治者而兼地主;在這社會裡,凡統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統治者,同時各級統治者屬下的一切農民非農奴即佃客,他們不能私有或轉賣所耕的土地」。「照這界說,周代的社會無疑地是封建社會。而且在中國史里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的社會。……從這散漫的封建的帝國到漢以後統一的郡縣的帝國,……是我國社會史的中心問題之一。」[115]p24-25
此外如史學大家陳寅格同樣反對把秦漢以後的社會稱為封建社會。如李慎之在一封信中所說「查一查一生『未嘗曲學阿世』的陳寅格先生的文集,決不會發現他會在任何地方把秦始皇已經『廢封建、立郡縣』以後的中國社會稱作『封建社會』。」[116]
從上面這些引用的論述可以看出,是一直到解放前,把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說成是封建社會的看法並不佔據主流。
而到了解放以後,秦漢到明清為封建社會論才佔據了統治地位。更由於被寫入了小學中學的教科書,灌輸教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深入人心,使得這樣的觀點幾乎成為不移的定論。
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後,許多學者對這個問題的觀點又開始某種向起點回歸的傾向,對於用封建社會來概括從秦漢到明清的中國社會的觀點批判的聲音越來越多。如李根蟠所說「現在,封建地主制理論又遇到更為根本性的挑戰。近年來,我國學術界出現一股似乎越來越大聲浪,否定中國歷史上曾經存在過封建社會,尤其是不承認戰國秦漢以後的中國為封建社會。他們說,西歐的封建(feudalism)和中國古代的『封建』是根本不同的,認定中國古代存在西歐式的封建社會,是把馬克思主義社會形態的學說(五階段論)硬套到中國歷史上的結果;這是中國古史研究中最大的『荒謬』和『尷尬』,云云。如果連封建社會都不存在,封建地主制就更是無從談起。」[111]第二節、封建社會問題上三種主要的觀點以及相應的分析可以說現在關於這個問題主要有三種傾向的觀點,第一種是堅持認為原先官方關於封建社會的觀點的正確性,堅持認為用封建來概括秦漢以後的社會是合理的正確的,這種觀點主體是郭沫若的戰國封建論,也即認為中國是從戰國開始進入封建社會,然後一直持續到清末;第二種則是針鋒相對,徹底否定用封建社會來概括中國秦漢以後的古代社會的合理性;第三種則是承認傳統官方的封建社會觀點的不合理性,但是認為對封建社會的這種理解已經深入人心,成為習慣,再要加以改變,不切實際,代價過大.所以可通過一些概念修補的手段來縮小和糾正原先的錯誤,而不必完全另起爐灶。
㈠、對戰國封建說的介紹和分析我們先把解放後至今影響最大,統治地位最穩固並被寫入教科書中的「戰國封建說」作為標本分析一下,看看問題究竟出在什麼地方?這一派的觀點主要是郭沫若炮製出來的,其他人如白壽彝、田昌五等人不過是追隨者,完善者。
1、郭沫若等人對封建社會概念的另起爐灶
戰國封建說認為從戰國開始,中國才逐漸進入封建社會。引用一下何懷宏對這派觀點的介紹,「郭沫若斬釘截鐵的斷定『中國的社會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經二千多年』。他認為∶事實上不是在西周,而是在周室東遷以後,中國社會才由奴隸制度漸漸轉入了『真正的封建制』,春秋的五伯,戰國的七雄才是『真正的封建諸侯』,秦只是名目上廢封建而為郡縣,事實上中國的封建制到最近百年都很巍然的存在著,秦始皇才是在中國社會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勛」。「西周事實上完全是奴隸制的國家,而自秦以後的經濟組織在農業方面是成了地主與農夫的對立,工商業是師傅與徒弟的對立。「秦以後的郡縣制實際上就是適應於這種莊園式的農業生產與行幫制的工商業的真正的封建制度。」
這種觀點,現在我們是相當熟悉的。事實上,幾乎每個受過學校教育灌輸的人,都把這樣的觀點當成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專業學者和一些歷史愛好者不論,如果問問普通的一般人,他都會告訴你中國在戰國以前是奴隸社會,戰國時期奴隸社會解體,封建社會開始形成,秦始皇統一中國則標誌著封建社會正式確立,然後一直持續了兩千多年,一直到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就都一直是封建社會。在長期的灌輸教育之下,這樣的觀點幾乎已經被刻錄固化到大部分人的大腦皮層的溝回里去了,對許多人來說,這簡直如一加一等於二那樣無庸質疑。
但是,當這種觀點最初被提出來的時候,卻遠非如同現在那樣看起來天經地義,事實上,正好相反,顯得相當的荒誕離奇。引用當時人嵇文甫的評價∶「郭先生有一個最奇特的論斷,就是說秦始皇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完成者。他不承認西周的封建制度,他說東周才是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時代,而秦漢以後才完成是真正的封建社會。我們知道,現在所有各派論中國社會史的,不管他們說秦始皇以後中國已經是商業資本主義社會也好,說秦始皇並未曾破壞封建的基礎也好,但是秦始皇對於封建制所起的作用,是破壞的而不是完成的,這一點他們大家都沒有什麼異議。現在郭先生根本翻過來了。」(轉引自[112])
那麼郭沫若所謂的封建社會究竟是什麼含義呢?讓我們來看看他的定義:
「現代的封建社會是由奴隸社會蛻化出來的階段。……以農業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歸為私有,而有剝削者的地主階層出現,在工商方面則是脫離了官家的豢養,而成立了行幫企業。建立在這階層上面的國家是靠著地主和工商業者所獻納的稅收所維持著的。這是我們現代所說的封建社會。」(轉引自[112])
倘若按照這樣的定義,他把戰國算做中國封建社會的開始,把中國之後兩千多年的社會都列入封建社會,不但不離奇,而且可以說是必然的。但是這個定義究竟是否合理呢?卻需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許多人都指出過了,郭沫若給封建社會下的這個定義,和「封建」在中國古代的本義不符合,和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的含義不符合,甚至和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從馬克思、恩格斯一直到列寧、斯大林給封建社會下的定義都是不符合的!前面說過,學究式的考證一個概念和其本意如何不符合,並不能作為否定這個概念的理由。但另一方面我也還說了,概念可以脫離本意,但它和本意之間不會完全沒有聯繫。尤其對封建這個概念來說,從馬克思到斯大林,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已經學術化的有明確定義的概念,而並非是從非學術名詞中借用過來,才需要另外給出定義。顯然如果不是原來的定義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就沒有必要再另外下新的定義。而作為自命馬克思主義者的郭沫若,卻似乎完全不理解不接受這些已經存在的有明確內容的定義和概念。他給封建社會下的定義,就是完全另起爐灶!他把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的特徵做了一些概括,然後就把這些概括直接當成封建社會的定義本身,再根據這樣的定義去考察戰國以後的戰國社會,那自然是不可能得出任何其他的結論。
我們先不說他謬誤,也不說他是循環論證,畢竟他就算直接把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定義成為封建社會,那又怎麼樣?從理論上說,他完全有這個權力,畢竟沒有哪個天條規定不能這麼做!
但這種完全另起爐灶的做法,確實有些奇怪和令人費解!也許目的僅僅是為了顯示反教條主義的精神,獨立思考的偉大精神吧。難怪郭沫若的追隨者田昌五不無驕傲和誇耀的說
「有人可能會問我,象戰國封建論那樣區分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中到底有多少根據?我可以明確回答∶根據很少,甚至可以說沒有。」 (轉引自[112])
田昌五的話是符合事實的,馬克思、恩格斯也好、列寧、斯大林也好,他們所理解的封建社會都是根據西歐中世紀或者俄國社會的特徵概括出來的。其核心是領主農奴制,農奴對領主(某些中國論者直接把領主當地主看)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並且土地是世襲的,不能買賣
比如斯大林給封建制度下的定義是「在封建制度下,生產關係的基礎是封建主佔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佔有生產工作者,這生產工作者便是封建主雖已不能屠殺,但仍可以買賣的農奴。當時除封建所有制外,還存在有農民和手工業者以本身勞動為基礎佔有生產工具和自己私有經濟的個人所有制。」(註:斯大林《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載《列寧主義問題》第867—868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轉引自[117])
按照斯大林的這個定義,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當然不是封建社會,因為地主顯然是不能夠買賣佃農的,佃農和地主之間的關係更多的是經濟上的關係,他們之間當然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權力上的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未必比資本主義社會工人和資本家的不平等更厲害。如果可以把中國的農民和地主的關係與西方農奴與領主的關係混同起來,那也就完全可以一些人所謂的奴隸社會中奴隸和奴隸主的關係同資本主義社會中工人和資本家的關係看成一回事情,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再看馬克思的說法「在歐洲一切國家中封建的生產,都以土地分給儘可能多數的臣屬這件事為特徵。同其他一切主權者一樣,封建領主的權力,不是依存於他的地租折的大小,而是依存於他的臣屬的人數,後者又依存於自耕農民的人數。」(註:《資本論》第1卷第906—907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轉引自[117])這和中國戰國以後的情況當然就更不相干了,在中國,地主的權力就是依存於地租,而絕不是什麼依存於臣屬的人數。
2、郭沫若等人給封建社會概念另起爐灶的原因分析
按照傅衣凌的說法,包括郭沫若在內的一批中國學者之所以要在封建社會的問題上另起爐灶,給出如此具有中國特色的定義是因為西方學者「認為封建制度不單純是指經濟的意義,而是包括有政治、法制上的含義在內,如政權分裂、武士傳統、主從關係、復仇觀念,等等」。而中國學者「中國歷史學者一般在利用「封建社會」一詞時,多從所有制方面進行考慮,意思是指由地主階級佔有土地——生產資料,而農民沒有佔有土地的狀況所建立起來的一種生產關係」,「中國學者大體上是按著這樣的概念來劃分封建社會的」。[118]
這樣的理由看似冠冕堂皇,但實則根本不通!首先,前面說過把封建的概念作為對整體社會定性的標籤,將其內涵推廣到包含社會的經濟結構經濟關係的描述在內,這當然是合理的應該的,但是如果要把政治上,法制上的含義排除在外,這顯然就沒有道理了。另外就算單純從經濟關係上考慮,難道僅僅是僅僅看所有制么(甚至即便是所有制上,領主制下的土地所有制和中國戰國以後的土地所有制都是不同的),農奴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領主對農奴的種種處置權力難道也一概算做政治關係?
郭沫若等人之所以要給封建社會的概念另起爐灶的真實原因究竟是什麼?如果我們真的理清了他們的思路就可以發現,真實的原因恰恰就是他們極端僵化的思維方式,極端頑固的教條主義在作怪!!他們為了教條主義而修改他們的教條主義所效忠的理論中的觀點,這也算是教條主義登峰造極的表現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按照馬克思的五社會形態理論,人類的社會大致經歷的階段是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然後是共產主義社會(這就是馬克思的理論,有些人將其歸罪於斯大林,這是根本錯誤的,斯大林所做的工作充其量就是將馬克思所說的觀點明確化、可證偽化,也就是科學化,如果沒有斯大林的工作,馬克思的理論只是不可證偽的偽科學而已)。馬克思也好,列寧也好,他們對於東方,對於中國也好,都處於極端無知的狀態,馬克思把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說成是什麼亞細亞社會形態,總之是東方的低劣野蠻人弄出來的一種古怪變態的社會,大概也就是比原始社會稍高一個檔次,是全民奴隸社會,總之這種低劣野蠻人等待著馬克思所為之驕傲自豪的西方高等文明人的拯救。在馬克思的國際主義全人類平等的外皮下包裹的是建立在最傲慢最無知的基礎上的民族沙文主義。列寧比馬克思要高出許多,但對中國的無知程度卻大抵不相上下,所以他乾脆就把中國古代社會直接歸入封建社會。
「早在1912年7月,列寧就指出中國是一個封建關係仍然占著統治地位的『落後的、半封建的農業國家』,不過這篇文章當時並沒有譯介到中國來。1920年7月26日,列寧在所作的《民族和殖民地問題委員會報告》中,又一次指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的農民『處於半封建依附地位』,處於『封建和半封建的關係』之中,這當然是包括中國在內的。」[111]
他是想當然的以為中國古代和西方中世紀一樣是領主農奴制的社會,作為一個對中國了解有限的外國人來說,也不能苛責他犯這樣的錯誤
但作為中國的那批自命為馬克思主義的人來說,他們是削尖腦袋也要把馬克思等人從西方社會總結出來移植應用到中國來的。在他們面前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如果他們遵循馬克思斯大林等人對於封建社會的理解,那勢必意味著他們要得出結論宣布,馬克思的五社會形態理論至少在中國是不成立的,中國沒有奴隸社會,而且資本主義以前的那個社會也並不是封建社會,列寧說中國是封建或者半封建,也不符合事實。這樣的結果對於把馬克思的結論當成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神聖信條的他們來說,當然是難以接受的;另一種,嚴格遵循馬克思的五社會形態理論,原始社會後面是奴隸社會,奴隸社會後面是封建社會,封建社會後面是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後面是共產主義社會。既然中國沒有進入資本主義社會,所處的社會又明顯是比資本主義落後,而比奴隸制度先進多的一個社會,那麼這個社會就當然是封建社會了。剩下就只是要在中國歷史上再找出一個奴隸社會,以及確定什麼時候從奴隸社會進入封建社會而已。至於他們這樣確定出來的封建社會,奴隸社會是否和馬克思所說的概念一致,那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情。畢竟只要在結論上保持馬克思理論的神聖正確性就可以了,至於背後的概念分析,那隻要玩弄文字遊戲的手法,兩糊弄三糊弄就可以糊弄過去。
總而言之,他們為了保證馬克思的五社會形態理論在中國的適用性,已經先是不加分析,無條件的預先確定了中國從西周開始到鴉片戰爭以前的古代社會的主體是封建社會,剩下的分歧僅僅是這個封建社會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於是在接受馬克思主義的左派學者那裡有了「西周封建說」、「春秋封建說」、「戰國封建說」、「秦統一封建說」、「西漢封建說」、「東漢封建說」、「魏晉封建說」和「東晉封建說」,這種種「說」,在鴉片戰爭以前的一長段時間的中國古代社會是封建社會上面,這點是沒有任何分歧的,區別僅僅在於開始時間的確認上有差別。
而戰國封建說之所以能從眾多左派學者的「說」中,脫穎而出,佔據統治地位,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抓住了社會革命,或者說社會的劇烈變化的這一點。正如田昌五強調的那樣「古史分期是以社會制度的革命性變革為依據的,不能離開這個根本點,……要辯論,就得抓住這個根本問題。」 「 西周封建說與魏晉封建說的關鍵問題在於它們不能令人信服地闡明商、周之際或者漢、魏之際發生了一場社會制度的革命。」[112]
「田昌五認為,戰國封建說正是以馬克思主義有關經濟基礎的變化決定著上層建築的變化的基本原理為依據的,是符合馬克思的社會革命原理的。他列舉了戰國變法前後中國在社會生產、生產關係、剝削關係、階級關係、行政建制和制度、政治體制、社會思想這七個方面的變化,並特別指出,這些變化都是『在長期的、反覆的、激烈的階級對階級、社會集團對社會集團的鬥爭中實現的。』lvi 其中貫穿著流血的和不流血的鬥爭。郭沫若也特彆強調∶『制度的變革,在齊、晉是經過劇烈的鬥爭而完成的,楚、燕、秦的情形,彷彿是『和平過渡』,其實並不『和平』。……事實上是流血革命的階級鬥爭的不斷繼續。……春秋和戰國之交恰好是古代社會的發展由量變達到質變的時期,當時的整個中國都沸騰了。……在歷史的舞台上短短的兩百多年的期間不斷地翻騰著軒然的大波,這決不是什麼『和平過渡』!』」[112]
看來他們也認為春秋戰國之際,中國社會無論從政治上,還是經濟上,都發生了劇烈的變動,這種劇烈變動的結果必然是社會制度的變化,社會形態的變化,而在其他時期找不出類似的劇烈變化。既然鴉片戰爭以前的中國古代社會的主體已經被預定為了封建社會,那麼這場劇烈變動的結果必然就是封建社會的誕生,變動前的社會就自然是奴隸社會了。你看,多麼有說服力,難怪何懷宏說∶「戰國封建說中最吸引人的一個地方就在於它緊緊抓住了春秋戰國期間發生的那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112];而且這種觀點又是多麼輕鬆,不費吹灰之力就解決了歷史分期問題,甚至連具體用概念來分析社會的性質的步驟都不需要,因為他們使用的概念的定義本身都是根據他們預定好的社會的特徵概括和抽象出來的。他們不需要管西周時期的社會是否符合馬克思所謂的奴隸社會的特徵,既然春秋戰國變革之後的社會是封建社會,那麼西周社會就只能是奴隸社會,不是也得是!他們也不需要管戰國以後的社會究竟是否符合馬克思所謂的封建社會的特徵,既然那個社會不是資本主義社會,比資本主義社會落後,同時又肯定不是奴隸社會,比奴隸社會先進,那麼當然就只能是封建社會了,不是也得是!
3、郭沫若等人理論錯誤的要害
到了這裡,我們雖然對郭沫若等人的做法非常不滿意,但是似乎也找不出太多反對的意見。因為從理論上說,我們確實可以給一個概念以任何定義,只要這個定義能夠滿足你的需要就行了!定義並非是定理,一個定理,你可以說它錯了,不成立,但一個定義,根本就無所謂對錯,充其量,你也只能說它合理或不合理而已。當然,如果你給概念下的定義只有你一個人或一小部分人接受,別人都不接受,那這個概念根本無法用來和別人交流思想,就沒有意義了。但現在郭沫若等人給封建社會下的定義,已經通過教科書灌輸的方式,在一個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深入人心,甚至成為常識,約定俗成,並且沿用了幾十年,在大部分的中國書籍著作里都運用了他們定義的封建社會的概念了,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能說他們的定義是不合理的或沒有意義的嗎?
看來,如果這樣的話,我們真的就只有投降認輸了,只能默認他們給封建社會下的這種別出心裁的定義的合理性了?且慢!世界上是沒有這麼便宜的事情的!定義本身確實沒有對錯,但是在一些定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理論體系卻是有對錯之分!一個理論體系要成立,至少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就是理論的自洽性,也就說你至少要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否則的話,任憑你吹的天花亂墜,都不過是毫無價值的囈語胡說。那麼郭沫若等人在封建社會的概念下了他們自己的定義之後,是否做到了這一點呢?恰恰是沒有!他們可以給封建社會這個名詞下任意他們需要的定義,但是至少要做到一點,在這個定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分析和判斷不能夠自相矛盾!
通過一些學者的分析研究以及各方面的比較(這些我在後面的部分會給更詳細的說明),我們大約可以知道,和西歐中世紀的社會對應的,性質相同的社會是中國的夏商周社會,你如果把夏商周社會說成是奴隸社會當然可以,反正按照郭沫若等人的做法,大可以把夏商周社會的基本特徵概括出來,然後說符合這些特徵的就是奴隸社會。但是,前提是他們至少要保持理論的一致性吧,你不能一會兒說這個社會是奴隸社會,一會兒又說符合同樣特徵的社會不是奴隸社會而是封建社會了。但很遺憾的是郭沫若等人卻恰恰是這麼做。一方面他們把中國西周以前的社會說成是奴隸社會,另一面他們卻還是把西歐中世紀的和中國西周性質大體相同的社會說成是封建社會來和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對應!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這種自相矛盾,正是他們的定義以及在這種定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理論體系的命門所在!
從道理上講,為了保持他們理論的一致性,自洽性,徹底性,他們大可以把歐洲中世紀的社會也說成是奴隸社會,這樣就沒有自相矛盾了,可以他們偏偏又不敢這麼做,如果真是這麼做的話,西方的社會形態又被他們全部搞亂了。當然還有一種解決辦法是,可以說中國實在太特殊了,所以分析中國的歷史分期,社會形態的時候,必須使用他們給出的特殊的定義,而回到西方的時候,那自然還是使用西方本來的定義,原本是想說明中國和西方本質上是完全一樣,所以西方有五社會形態,中國也必然同樣有,最後的結果卻是必須把中國說成一個格外希奇古怪的社會,所以連同樣的社會形態的定義都必須是特殊定製的,這樣的鬼話,恐怕連他們自己都欺騙不了!
他們的基本思路是絕對承認五社會形態理論的正確性,然後以這為前提去考察中國社會歷史變遷,結果得出錯誤的離譜的結論。他們這一批人的錯誤是沒有任何商量餘地的,你可以任意擴大封建社會這個概念,從而把中國秦漢以後的社會說成是封建社會。但至少要避免自相矛盾,至少不能雙重標準,至少要用統一的概念去衡量社會,但是連這點他們都沒有能夠做到。你可以根據情況,改變封建社會這個概念的含義,但是你不能改變到最後,得出的結論是這個學術概念發源地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反而變成了不是封建社會,這顯然不是任何堅持認為戰國以後中國社會為封建社會的學者的本意!
㈡ 對徹底否定戰國後中國進入的是封建社會觀點的介紹和分析應該說我本人從結論上說是同意這種觀點的,但是對這裡介紹的一些支持這種觀點的人所持有的理由,我是抱批評和反對態度的。也就是這些人,他們結論是對的,卻並不代表他們用來支持這個結論的理由和論據是正確的,這一點是必須弄清楚的。
雖說第二種傾向的觀點(部分的包括第三種傾向)現在相當時髦和流行,在許多的知識分子中獲得了應和,,甚至在一些場合,其聲音壓倒了佔據統治地位代表教科書觀念的第一種傾向。但總體來看,雖是喧囂熱鬧一片,但大部分持有這種觀點的論者,論述都浮在表面,不夠深入,甚至給人以盲目跟風,卻無自己獨立思考的印象,似乎只是因為這種觀點以反官方反傳統(其實恰恰是最傳統的)的面目出現,所以才獲得了他們親睞。論證多不切中要害,也抓不住重點,給人隔靴搔癢之感。許多時候似乎只是在重複半個世紀甚至一百多年前的人重複說過的話。
正因為如此,現有歷史教科書上對封建社會的理解,對於中國戰國以後社會的定性遠沒有被動搖,對於一般人來說,真正深入他們頭腦的觀念,仍舊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是一個封建社會,中國一直受到封建道德,封建思想,封建制度的束縛壓制。仍舊把中國落後的弊病根源歸到所謂封建殘餘的頭上去。
我們來看一下第二種傾向觀點的一些代表人物的言論,看看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李慎之在他寫給別人的信《「封建」二字不可濫用》[116]一文中說
「多年來人們以訛傳訛的『封建』二字,馮先生過去是不用的,而現在則滿目皆是,甚至按姚文元之邪說,把中國正規的『封建』概念改為『分封』。從這裡,人們也可以認識到,早年博學明辯,晚年強立自反如馮先生也難於完全洗掉那個時代給人們的思想所造成的污染。」
「你們這一代青年人可能已不會注意到,濫用『封建』這個詞原來正是政治勢力壓倒『知識分子的人文精神』的結果。因為時下所說的『封建』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封建迷信』、『封建落後』、『封建反動』、『封建頑固』……等等並不合乎中國歷史上『封建』的本義,不合乎從Feudal, Feudalism這樣的西文字翻譯過來的『封建主義』的本義,也不合乎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封建主義』的本義,它完全是中國近代政治中為宣傳方便而無限擴大使用的一個政治術語。嚴守學術標準,不肯隨聲附和的史學家是決不如此濫用『封建』一詞的。」
「『積非成是』。我不會責怪你們這一代背負著歷史因襲的重擔的青年犯了『一犬吠影、百犬吠聲』的錯誤。這個錯誤是我代人所犯下的。只是我們這一代人已經衰朽。『循名責本清源』,是所望於後生。所幸的是青年一代文學家已經有人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兩年多前,我收到湖北大學馮天瑜教授寄給我的《中華文化史》,書中即已專列《中國「封建」制度辨析》一節,可說已經開始了這一工程。」
「時下流行的看法是,封建主義束縛以致壓殺了中國知識分子的人文精神。我的看法則相反,造成這種結果的是專制主義而非封建主義。歷覽前史,中國的封建時代恰恰是人性之花開得最盛最美時代,是中國人的個性最為高揚的時代。只要打開《左傳》和《戰國策》一看,就會發現在那個真正的封建時代有那麼多鐵諍錚的漢子以至婦女。你甚至會納悶,中國人後來是不是墮落了?」
「我還記得小時候曾讀過梁啟超為想振起中國民族精神而編的一本傳記集:《中國之武士道》。其取材大多來自於春秋戰國。彼時除了荊坷、聶政這樣的武士而外,文士如魯仲連、顏斶也是後世不多見的人物,更不用說孔、孟、老、庄了。老實說,上述我最推崇的中國人恰好就是中國封建時代的人,那麼尊嚴,那麼『強哉矯』。其後如《世說新語》中所描繪的六朝名士,《宋明學案》中所表現的道學先生,當然各有其可貴的風度、氣象,然而總的來說要比那些封建時代的人物疲弱多了。」
李慎之先生反對官方封建觀念的態度不可謂不鮮明,立場不可謂不堅定,感情不可謂不洋溢,但是仔細看他用來反對這一觀念的理由,卻不得不承認具有很大的缺陷,他理由就是現在所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合乎中國歷史上『封建』的本義,不合乎從Feudal, Feudalism這樣的西文字翻譯過來的『封建主義』的本義,也不合乎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封建主義』的本義」,三大不符合,層層推進,看似雷霆萬鈞,但實則無力薄弱。
他的一批追隨者,論證質疑也大都遵循這個模式。先是論述「封建」這一名詞在中國古代的本義是什麼?然後論述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是什麼含義?接著就說明現在主流官方使用的封建概念,既不符合中國古代的本意,也不符西方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含義,最後就可以得出結論,說明現在使用的封建概念的謬誤,盡情的嘲笑諷刺一通。引用幾個有代表性的言論
「把歐洲的封建社會這個術語拿來套亞洲的相應時期的社會形態,始見於日本馬克思主義者。日本的中古社會比較中國秦以後大一統社會更象歐洲中古社會,日本人拿去套都還說得過去,可是中國早期馬克思主義者首從日人那裡撿來馬主義,他們也便不加思索地撿來了封建社會的概念。儘管民初以後,受到我國嚴肅的歷史學家的批判,這一術語還是因為中國共產主義的勝利而在大陸學界被固定了下來。就連今天海內外不信仰馬主義的人都還在使用這一錯誤術語而不自知。」
「中國馬主義的理論界之所以堅持信奉這一術語是因為他們想要證明馬主義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馬克思既然得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那麼,真理在手的中國共產黨人又怎能對這一規律在中國的體現妄作修正呢?假如中國秦以後的社會不是封建社會,那是什麼社會?肯定不是資本主義社會,既然又不是資本主義社會,那它還能按馬翁所推導的規律演變成人間天堂嗎?如果不能演變成共產主義社會,那我們共產黨理論家豈不成了騙子,」[119]
「雖然在中國有個別學者斷斷續續地質疑封建主義說,但在官方一直壟斷話語權,因此,封建,封建主義不僅流行於學術界,而且深入坊間。封建成為落後,保守,腐朽,以及一切壞的東西的代名詞。傳統是封建傳統;迷信是封建迷信;包辦婚姻是封建思想;專制是封建專制;皇權是封建皇權;個人崇拜是封建遺毒。毛髮動文化大革命部份是他的封建思想作怪;連李登輝比喻宋楚瑜是王莽也被指責存有封建意識。可見,封建主義不僅影響所謂的馬克思主義者,也被逃往台灣的自由主義分子接受。
「總之,封建主義在中國的濫用,是中國革命與學術結合的產物,是中西政治,文化衝突的後果,是傳統的發明(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是一種元語言現象(METALANGUAGE)。是對它清理清理,還其本來面目的時候了。」[120]
從這些言論可以看出,抨擊確實有力,嘲笑確實辛辣,但用來支撐這種抨擊和嘲笑的理由實在就顯得薄弱。作為單純的發泄情緒之用,是足夠了,但真正想推翻久已深入普通人心佔據統治地位的封建觀念,確實差之太遠。
所以當抱傳統官方觀點的學者稍加反駁,這些質疑反對的觀點就顯得格外蒼白。
問題的關鍵是,現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符合中國古代這個名詞的本意又如何?不符合西方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含義又如何?甚至不符合馬克思恩格斯使用這個名詞的本意又如何?誰又規定說一個概念只能忠實的符合其起源名詞的本意,不符合就不能使用?顯然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這樣的規定,相反有太多的例子表明,一個概念完全可以脫離其名詞的最初本意。正如李根蟠在他的文章中轉引林甘泉在《世紀之交中國古代史研究中的幾個熱點問題》一文(載《21世紀中國歷史學展望》,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中的話說:「關於封建社會,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歷史文獻上的「封建」指封邦建國,與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完全是兩碼事,所以不應套用封建社會的名稱。這種意見是很難令人信服的。近代以來,我國人文社會科學所使用的許多辭彙,都和歷史文獻的本意不盡相符,有的意思甚至截然相反。比如『民主』一詞,見於《尚書·多方》,原意是民之主宰,與我們今天所說的「民主」意思正相反。再如『革命』一詞,歷史文獻的本意是順天應人而改朝換代,與我們今天所說的『革命』意思也相去甚遠。如果因為我們所使用的這些名詞意思與歷史文獻不符,都要改正,豈不是亂了套?」[111]
事實上除了民主、革命之外,我們還可以補充太多類似的這種概念使用最終脫離其古代本意的例子,比如「中國」,「黨」,「火箭」,「無理數」等等,這樣的例子層出不窮,難道說就因為代表這些概念的名詞不符合它們過去的本意,就應該不再繼續使用它們嗎?顯然是說不通的。正如馬克.布羅赫在《歷史學家的技藝》一書中所說的「原子的本義是指不可分的物質,物理學家一再用這個詞,實際上又在大膽分解原子,難道人們會因此而責難他們嗎?」[42]p124
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學究式的考察封建概念是否符合這個本意,符合那個本意?而在於去考察把封建的涵義從原本含義出發做現在這樣的推廣和擴大,究竟是否合理,究竟是否有益於我們對歷史實質的認識,只有從這樣一個角度去考慮分析,才能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才能掃清纏繞在這個問題上的迷霧,所以許多反對現行封建概念的人,雖然說了一大通,但實質上是沒有能夠抓住重點和根本。
問題並不在於「封建」的概念是否應該被推廣擴大,而在於:第一,所做的推廣究竟是否合理?第二,假設推廣是合理的,那麼根據推廣後的概念所做的考察分析是否就正確?
只有遵循這樣的思路來進行判斷才能真正得出令人心服口服的結論!
封建在中國古代的本義是「封土建制」、「封邦建國」,最典型的就是西周時期實行的分封制度,而西歐中世紀的封建的基本特徵是「國家統治權力的分散,莊園制度和武士等級制,領主附庸制及其包含著的原始契約因素等幾個方面」[121]
按照這樣的定義,從秦以後,中國的大部分時間當然不是封建社會了,這是很顯然就能得出的結論。
但如果僅僅這樣就否定了現在佔據統治地位的對封建概念的理解,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事實有些學者就已經就此提出了反駁的意見,馬克垚就說「我國的一些學者不願意使用封建二字,認為西方的封建是指封君封臣關係,中國的封建是指封邦建國,二者不同。那是從政治體制上看問題,而不是從經濟結構上看問題。」[122]
馬克垚在這裡是一陣見血,說中了要害。在對「封建」這個概念的理解上,第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就是把一個原先單純性的對政治體製做描述的概念推廣到包含對經濟結構描述的概念是否合理?是否有這個必要?
回答是肯定!儘管如馬克垚所說「西方歷史學界的主流思想,仍然把封建當作一個政治、法律制度,所以他們把封建是局限於西歐的。」。
但是我們顯然沒有必要以西方馬首是瞻。事實上,這樣的推廣之所以是合理的,關鍵在於,無論中國也好,西方也好,對「封建」這個概念的實際使用已經早就不只是當作一個單純的對政治體制描述的概念,而是作為對一個社會整體的定性的判斷。即便反對現在中國官方主流的封建概念的人,他們實際上也是默認把封建作為一種社會形態標籤的做法,因此並不反對說西歐中世紀是封建社會,或者說中國西周時期是封建社會。正如馬克垚所說:「無論中國和西歐,對自己的封建的理解,都有一個把它先當坐法律、政治制度,後當做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過程。」「儘管,西方的封建來源於封君封臣制,中國的封建來自於封邦建國,都是政治制度,而非社會形態。但封建在歷史學那裡已經越來越當作社會形態對待」[31]
這種情形下,對概念的理解如果還固守在原先狹隘的含義上,那就自相矛盾了。因為一方面,已經公認可以把這個概念作為對一個社會整體定性的標籤,另一方面卻在具體解釋概念含義上,仍舊只把它作為對社會有機整體零切碎割的一個片段的描述,這是無法統一起來的。
經濟結構經濟關係作為決定一個社會性質最關鍵最根本的因素,怎麼可能被排除在作為社會整體定性標籤的「封建」的概念含義之外呢?這是說不通的!
所以李慎之等人的錯誤就是在於他們一面自己也默認這種推廣,另一面找出反對主流封建概念的理由卻又是建立在完全迴避否認這種概念的推廣的基礎之上,這樣他們的觀點,當然就沒有說服力可言。
㈢、對主張用概念推廣的方式來彌補教科書封建社會理論的缺陷的觀點的介紹和分析1、一種對教科書理論中深入人心的封建觀念可能的修補方案
這個修補是什麼呢?原先郭沫若等人是自作聰明給封建社會下了個定義,某種程度上說,他們也是在對封建社會這個概念進行推廣,但他們的推廣是完全把這個概念在西方理論界原有的含義拋在一邊,是真正意義上的另起爐灶,結果就難免出現了自相矛盾,連自圓其說都做不到的問題。而現在的改進則是尊重「封建」這個概念在西方已有的學術含義,在這個基礎上,再對這個概念做進一步的推廣和拓展,使之能夠把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也包含進去。通過這樣的做法,雖然馬克思的五社會形態理論是保不住了,但至少還能最大限度的維持對中國古代社會封建性質的判斷,也還能維持住教科書一直灌輸的所謂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是封建社會的觀點。
通過這種改進,不必再刻意的到中國古代去尋找一個奴隸社會,而是承認夏商周為封建社會,是和歐洲中世紀的社會性質是一樣,也承認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與原本意義的封建社會如西周或歐洲中世紀社會有很大的區別。但是通過拓寬封建社會的外延,定義廣義封建社會和狹義封建社會的概念來解決問題。狹義的封建社會就是從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的經濟政治特種概括抽象出來的社會,凡是符合這些特徵的就是狹義的封建社會,中國的夏商周時期的社會就是這種狹義的封建社會。而廣義的封建社會則可以把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也包括進去。或者從土地關係的角度考慮,狹義的封建社會是所謂的封建領主制,而廣義的封建社會則包括封建地主制;如果從發展階段來考慮,則還可以把一個稱為封建社會前期,一個稱為封建社會後期。意思就是所謂封建地主制是從封建領主制發展過來的封建社會的一個更高的階段。
通過這樣的做法,一方面是照顧了中國大部分人早已經習慣接受的把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稱為封建社會的心理,另一方面又對原先的理論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調整,去掉了原先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之處。這樣看來,這種做法,可謂是完美無缺。
但事情果真是這樣簡單嗎?這樣的做法果真可以接受么?我認為不能!這種做法成立的前提是雖然承認所謂領主制和地主制之間存在很大區別,但是這種區別卻沒有大到能夠足以把它們分割成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社會,所以仍舊可以把它們歸納定性到封建社會這樣同一個概念下去。這種推廣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想當然的基礎上,思維慣性的基礎上,而沒有充分的根據!
事實上根據黃春高在《略論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義概念》[123] 一文中的介紹,如果不把中國學者的觀念考慮在內,西方對封建主義的概念已經有了三個層次上的理解。
「狹義論者將依附農民置於封建主義之外,只強調上層依附。作為廣義論者的布洛赫則自上層依附關係出發,承認下層依附與上層一樣具有封建主義的特徵。馬克思主義者則將依附農民作為認識封建社會的基點和核心。」
「布洛赫的廣義封建主義的流行,直接促成了國際學術界三種封建主義理論鼎立局面的形成。馬克思主義者最堅決地反對狹義封建主義論,對布洛赫式的廣義封建主義則有些惺惺相惜。但是,我以為,三者之間的關係遠比人們想像的要複雜。狹義論者並不能真正做到絕對的只從技術(政治法律)角度來認識封建主義。(T. S. 布朗,前言)因為,擴大封建主義是一個歷史發展的趨勢。儘管在過分擴大之後,人們又有些埋怨。廣義論者雖然視野更為開闊,也沒有真正拋棄狹義政治法律的核心。布洛赫在事實上也表現出向馬克思主義的靠攏。馬克思主義也沒有真正遠離狹義封建主義理論資源。馬克思主義的核心在領主和農民的對立,但在領主階層依附關係的形成上,則完全採納了傳統的狹義封建主義的表達。至少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是如此,這一點只要看一看安德遜等人的著作就可以明了。」
上面兩段話中的依附農民其實就是農奴。從黃春高的介紹來看,如果不考慮時間順序,封建主義的概念,已經從對這個概念做最狹隘理解的狹義論者觀點的基礎上向外推廣了兩次。一個概念同時存在三種意義的理解,已經夠撲朔迷離的了。難怪黃春高在文章里感嘆說「小文本意是歸納和評析布洛赫封建主義的特點,行文至此卻發現自己已為封建主義理論的複雜性所困。只有一個問題在腦海里激蕩:到底什麼是封建主義?我想,或許這就是閱讀《封建社會》所帶給我最大的收穫吧」。最大的收穫居然就是困惑,這也可見封建主義問題的複雜程度。
但是這個概念在中國的境遇就更加離奇,拋開郭沫若等人對這個概念的生搬硬造,為了把馬克思的五社會形態硬套到中國頭上而硬湊出千瘡百孔自相矛盾的理論體系的做法不說,現在為了保留戰國以後中國社會為封建社會的觀點所能做的最好的理論改進實質是在國外馬克思主義對封建概念的推廣的基礎上還要再做一次推廣。國外馬克思主義對封建主義這個概念理解的核心是領主和農奴的對立,而現在中國自命為馬克思主義的人所做的推廣實質上是把地主和農民的對立也包含進去,甚至直接混同於領主與農奴的對立。
那麼這種概念推廣的推廣究竟是否合理呢?問題的焦點實質上是對在領主農奴制和地主農民制的區別上,這兩者之間區別肯定是有的,而且是公認的,現在的問題就是這些區別究竟是什麼性質的區別,是否是一些人認為的小的足夠把兩種情形歸納到同一個概念下去,還是相反?
2、概念能否進行這樣推廣的關鍵在於地主制和領主制之間的關係
這就是我們下面要加以考察和解決的問題!
根據李根蟠的介紹,學術界對於戰國以後的中國經濟大略如下幾種意見:
一種就是地主經濟論,而在同為主張地主經濟論的學者中,還可以繼續分出幾種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中國封建地主制是不同於西歐中世紀封建領主制的另一種典型,甚至是發展得更充分、更有代表意義的典型;可稱之為『典型論』(林甘泉、李文治、方行等)。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國地主制經濟是一種早熟而又不成熟、摻雜了許多奴隸制和村社制殘餘、富於彈性的經濟制度;可稱之為『早熟論』(傅衣凌等)。還有的學者認為,戰國以後的地主制經濟已出現資本主義經濟的成分,不復為典型的封建經濟,但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又不能突破封建的樊籬而成長壯大;可稱之為『變態論』(傅築夫)。」[111] 這一種意見是我們要分析的重點
第二種是美籍華裔學者趙岡的觀點,他「對中國傳統經濟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導地位和租佃制封建性質的觀點表示異議,他認為中國自戰國以來已形成自由的、包括土地在內的私有產權制度,並在這基礎上實行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和人口變化構成他的《中國經濟制度史論》的兩根主線。」
這一種觀點應該是最接近真理的觀點,也是本人最傾向的觀點!
第三種是權力經濟論,這一派的觀點把所謂的「封建經濟中的政治權力作用和人身依附關係放在首位」。這一派的觀點基本建立在偏見與無知的基礎,其主要特徵是以主觀臆斷代替事實分析,睜著眼睛說瞎話,沒有加以特別分析的必要,只會順帶提及。
從李根蟠對幾種不同觀點的概括來看,對戰國以後中國經濟的認識大致可以歸結成成如下的問題。首先無論觀點如何不同,大家都公認的一個前提是,戰國以後的中國經濟中如果有什麼是能夠與西方中世紀的領主農奴制相對應的,那隻能是地主制,這點上,三種不同類型的觀點其實都是承認的。接下來的問題僅僅是地主制經濟本身究竟是什麼性質,和領主制是什麼關係?如果它們之間有區別的話,那是什麼意義上的區別?
關於地主制和領主制的關係問題,大略也可以分成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是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中兩種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本質相同的平行對應的經濟關係,它們之間的不同只是一些偶然因素或民族風俗決定的結果,並無高低之分,先進落後之後,發展階段之分。這可以稱為領主制與地主制平行論。
第二種看法是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之間存在著一個演化遞進的關係,它們之間有一個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同階段的關係,一個標誌著社會處於相對低級的階段,另一個則標誌著社會處於相對高級的階段。這可以稱為領主制到地主制的演進論。
而演進論實際上還可以繼續分成兩類,一類是認為這是同一種社會形態內部的演化遞進,另一類則認為這種演化遞進伴隨著社會形態的跨越。
這裡應該申明一下,由於以往學者大部分本身認識上的混亂和游移不定,以上的分類並不具有絕對的意義,我們往往可以發現,明明大部分時間持有第二種看法的人,他偶然說出的一兩句話,又似乎表明他在支持第一種看法;同樣有些明明是支持第一種看法的人,他舉出的例子,拿出來的事實卻又似乎是在支持第二種看法當中的第二類意見!所以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只論觀點本身,而不論人,在列舉例子的時候,有可能出現同一個人在不同地方的言論被作為完全相反的觀點的例子來對待,出現這種情況,並非是我自相矛盾,而是他自相矛盾,這點是要說清楚的。
⑴、領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論
我們首先來看領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論
林甘泉在《封建社會一定要從領主制開始嗎?》[124]一文中說
「一個國家或民族的封建社會是領主制或是地主制,是由這個國家或民族形成封建社會時的具體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著作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封建社會必然經過領主制和地主制兩個發展階段的說法。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歷史實際,也不存在這種情況。以一般稱為典型的西歐封建社會的歷史來說,儘管也存在少量的自由農民和依附農民,出現過零星的封建租佃關係,但並沒有經歷過地主制的階段。西歐封建社會的晚期是封建社會解體、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形成的時期。在這裡,當土地普遍可以買賣時,並不意味著地主經濟之代替領主經濟;『土地所有權底轉化為商品是舊貴族底最後的顛覆』②。代替封建領主走上歷史舞台的,是新興的資產階級。在荷蘭、比利時和下萊因河等地,封建領主和農奴雖然分別變成了地主和佃戶,但是這些地主和農奴法廢除以後的俄國地主一樣,都不得不過渡到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
「領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制的不同類型,但它們都是封建制的生產關係。因此,我們固然要看到它們之間的區別,但是決不應該把這種區別加以誇大或絕對化。嚴格說來,領主制和地主制的主要區別,只是在土地所有權形態的不同;至於直接生產者的身份和地租形態,在許多場合下二者並沒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毛澤東同志談到中國封建社會農民所受的剝削時,就曾經指出:『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束世澂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一方面把領主制和地主制看成是封建社會必然銜接的前後兩個發展階段,不認為它們是兩種不同的類型,另一方面卻又把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不妥當的誇大和絕對化。」
「就中國的實際情況來說,正如毛澤東同志正確地指出的:『農民被束縛於封建制度之下,沒有人身的自由。地主對農民有隨意打罵甚至處死之權,農民是沒有任何政治權利的。』在地主階級看來,對農民的統治和奴役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稼穡不修,桑果不茂,畜產不肥,鞭之可也!柂落不完,垣牆不平,掃除不凈,笞之可也!』廣大的農民自身,對於這種不合理的關係,也只是在歷盡千辛萬苦、經過無數次階級鬥爭的鍛煉之後,才逐漸認識到的。」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自己著作中的不少地方,曾把封建制徑稱為農奴制,這是因為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所考察的封建社會的典型,是中世紀西歐的農奴制。我們如果因此便認為封建社會只能有農奴制一種類型,或者認為封建社會只能從農奴制這種類型開始形成,這顯然不符合經典作家的原意。」
類似的還有馬克垚的觀點:「地主經濟應該是封建社會經濟形態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如何理解這一概念,卻有說明的必要。我國學者的有關著作,使用的大多是地主制經濟一詞,其用意是要把它和西歐的領主制經濟(包括中國西周的領主制經濟)相區別,而有關地主制經濟的內容,討論的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態,剝削關係等(註:例如,傅築夫:《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1978年版,第5-12頁。)。西方學者說的領主制,其內容有土地的等級所有,封建主在其領地上具有行政、司法權等,強調的是政治、法律內容,並不強調它和經濟的關係。不過我認為領主經濟也是地主經濟的一種類型,一樣是以對土地的壟斷佔有為基礎的。李文治使用過地主經濟一詞,他說:"狹義的地主經濟是指民田地主所有制……廣義的地主經濟則泛指以地主所有製為主導的包括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整個土地制度。」[125]
「無論你對歷史發展階段採取什麼分法,三分法,五分法,還是傳統現代兩分法,都得承認在工業社會以前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在亞歐大陸上的主要國家和地區,其社會結構基本上是相同的。在經濟方面,農業是主要的生產部門,人力、畜力為主要動力,也有簡單的機械;工商業有相當的發展,不過生產在許多方面還是自給自足的;財產關係普遍的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產的結合,地主和農民的對立是不爭的事實;國家形態主要是君主制,其發展的趨向是君主的勢力越來越大,官僚機構越來越健全,可是分裂割據仍然是現實的存在。意識形態領域占統治地位的是宗教,當然理性、科學也在發展之中。 」[126]
還有一些人在具體分析的時候雖然承認領主制和地主制之間的實質性區別,在抽象論斷的時候,還是這種平行論,比如下面宋傑的話
「中國和西歐封建社會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它們都具備了封建生產方式的共同特徵(大土地所有制佔主導地位,農民的個體小經營是主要的勞動方式,封建主和生產者之間存在著人身依附關係)」[127]
而在林甘泉的話中,我們還可以看到一種奇異的情形,他明確否認「封建社會必然經過領主制和地主制兩個發展階段的說法」[124](作者註:就他否認這一點本身來說是完全正確),而用以支撐這個觀點的理由是什麼呢?他舉出事實表明,當西歐封建社會的晚期,也就是西歐「封建社會解體」的時候,「土地可以普遍買賣」的時候,「封建領主和農奴分別變成了地主和佃戶」的時候,這個時候的社會已經不能算做封建社會了,而是資產階級開始走上歷史舞台,整個社會向資本主義過渡了。
應該說他這裡的觀點是完全正確的,用來證明這個觀點而列舉出來的事實也是完全正確的,但奇異的就是他這個完全正確的觀點最終卻是用來支持一個完全謬誤的觀點!事實上這種奇異的情形本身就導致了相當明顯的自相矛盾,既然土地可以普遍買賣,封建領主和農奴分別變成了地主和佃戶的時候,這個時候的社會已經不能算做封建社會,而是向資本主義過度的社會,那麼究竟有什麼理由還非要在「地主制」前面加上「封建」兩個字呢?事實已經表明「地主制」和「封建」是沒有必然聯繫的兩個概念。
但遺憾的就是林甘泉似乎對此完全視而不見。他下面大談「領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制的不同類型,但它們都是封建制的生產關係」[124]。甚至還用毛澤東的話來論證,農民和農奴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這樣的論證手法其實是相當拙劣的,毛澤東的話不過是以偏概全,根本沒有多少科學性可言。如果要舉出個別地主對農民殘酷非法迫害的情形來證明農民等於農奴的話,那麼完全可以用同樣的手法來證明資本主義的工人等於馬克思所謂的奴隸社會中的奴隸,事實上可以舉出大量的例子說明資本主義崛起時期工廠里的工人甚至連奴隸都不如,過著豬狗一樣的生活,被殘酷虐待致死的數不勝數,但能用這來表明資本主義社會就是馬克思所謂的奴隸社會么?農民和農奴之間的區別是顯然,而且是大部分尊重事實的學者所公認,並不是林甘泉引用幾句毛澤東的話就能夠歪曲和改變
再來看馬克垚的觀點,馬克垚先是想當然的把領主經濟算入地主經濟中去,然後又很輕鬆的斷言「在工業社會以前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在亞歐大陸上的主要國家和地區,其社會結構基本上是相同的」。應該說他的這種斷言是沒有什麼根據的。我們前面也分析過,領主制下的社會事實上是一個個政治割據經濟割據的實體從下層一直到上層組合起來的社會,社會的物質流動人員流動都局限在一個比較狹小的範圍,在縱向上,底層到頂層缺乏交互和聯繫,在橫向上,各割據實體也相對缺乏聯繫,而地主制下的社會,這種閉塞自給自足各成單位的局面就被打破,整個社會從下到上都充滿交往和流動,就如同底部加熱對流的沸水一樣,在社會結構上是截然不同的。至於說「在經濟方面,農業是主要的生產部門,人力、畜力為主要動力,也有簡單的機械」,這樣的理由是相當可笑的,以同樣是農業社會,就歸類為同一性質的社會,這樣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同樣是工業社會,尚且有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分,更何況農業社會呢?不同的農業社會之間發展程度,經濟關係依然會有天壤之別,這應該是被許多事實所證明的,怎麼能因為農業是主要的生產部門,就不動腦筋的一鍋煮了?說到上層建築,比如國家形態官僚結構等等,差別就更大了,並不是馬克垚一兩句簡單的概括就能糊弄過去的。
我們這裡只是對領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論的觀點,稍微的點評一下,詳細的就不多說了!
⑵、領主制到地主制的遞進論
再來看領主制和地主制的遞進論,按照這種觀點,領主制和地主制有一個時間先後的關係,先是領主制,然後再發展演化到地主制。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上說,地主制是領主制更高級的階段。事實上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很多,甚至我在領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論中列舉過的一些作者,他們在具體舉出事實的時候,也實際上是在佐證遞進論的觀點,這當然是他們的自相矛盾了。
我下面列舉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傅衣凌說:
「封建社會的基礎,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這種所有制有領主型的,也有地主型的。對於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我認為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戰國時期系採取領主制的形式,二、秦漢以後則是以地主製為中心。只因中國封建社會時間長,地區大。人口多,民族複雜,發展極不平衡,就在以地主製為主體的封建社會裡,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而摻雜有領主制的某些成分在內。在一些地方,如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制度等,還曾見到領主制與地主制同時並存的現象。但這一種領主制是不完全的,所謂「食土而不臨民」,就是說,只有經濟權而沒有政治權。此外,在中央專制主義的直接統治下,代表領主制殘餘的地方割據勢力仍是存在的」[128]
應該指出他的錯誤,他說戰國時期採取領主制顯然是不正確的,事實上戰國時期,領主制已經瓦解,地主制已經開始代替領主制。不過儘管如此,他大體上還是指出了領主制和地主制在時間上的先後關係,它們的階段性本質。
李文治則表達的更準確清晰一些「封建社會時期,地主制經濟優於領主制經濟,這種關係,從中國東周春秋時代由封建領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經濟過渡問題反映得十分清楚。」[129]
當然他們的觀點還是把領主制和地主制都算做封建所有制類型里。我們下面可以看到,大部分遞進論者事實上在這點上都沒有什麼分歧。
上面兩個人是根據中國歷史指出了領主制和地主制時間上先後的階段性演進關係,下面我們引用的欒咸顯的話則是把西方的領主制和中國地主製做對比,指明地主制是更高的發展階段:
「西歐封建社會的經濟形態以勞動地租即農奴製為主。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形態以產品地租即地主制經濟為主。依據馬克思主義關於封建社會經濟形態特別是地租形態的理論分析,應得出這樣的結論:以產品地租即地主制經濟為主的中國封建社會,乃是比以勞動地租即農奴製為主的西歐封建社會處於較高的發展階段。」[130]
林甘泉則是引用介紹了束世澂的觀點(作者註:林自然是出於批判束世澂觀點而介紹的)「束世澂先生的《論領主制社會是封建初期必經的階段》是一篇值得引起注意的文章。這篇文章對經典作家有關封建社會形成的理論進行了探索,列舉世界上一些國家的史例,肯定封建社會一定要從領主制開始,從而論證西周是封建社會。在以往分期問題的討論中,西周封建論者幾乎沒有例外地都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經歷了從領主制到地主制的轉變,束世澂先生進一步把領主製作為封建社會的普遍規律來論述」[124]
從他的引用介紹可以看出,束世澂甚至把領主制演進到地主制上升為封建社會的普遍規律的高度。
最後我們還是看看馬克垚的一大段話,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馬克垚實際上是領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論者,但他下面的這一大段話中列舉的西歐事實卻恰恰證明領主制和地主制之間存在一個時間先後,階段性演進的關係
「西歐農業上的租佃經營一般以為是在14、15世紀莊園制逐漸瓦解之際發展起來的。13世紀後期開始,封建主為了免除物價上漲等可能帶來的損失,把自營地劃分成小塊出租給佃戶,租期較短,最多也就是終身租佃,不能世襲,這樣封建主可以隨時調整租金,取得更多的收益。如英國的伊來主教的地產上,1299年有50%的租金,到1342年,有57%的租金,是由契約佃農所交納的,而其收益,則從1251年到1336年上漲了3倍。在德國的西北部,有許多農民是短期契約佃農,租期為9年、12年、24年不等(註:杜比:《中世紀西方的農業經濟和鄉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阿爾諾德出版社1868年版,第257頁。)。到了14世紀後期,劃分自營地為小塊出租的辦法更為流行,在法國的一些地方,由此使自營地只剩1/3或者一半。甚至聖德尼修院地產上的葡萄園在1345年後也都劃成小塊出租出去。這些出租地也大都是短期租佃。另外在南歐還流行分成制,即由地主向租地者提供種子、農具、牲畜以及一年的飲食等,而收穫後地主和耕作者對半分成,租期一般是短期的,3年或4年,最長也就是6至9年,這一變化加速了莊園的瓦解過程(註:杜比:《中世紀西方的農業經濟和鄉村生活》,第323頁;奇波拉主編:《歐洲經濟史》第2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58頁。)。英國的農民,則很多變成了交納貨幣地租的佃農。而在農民之間,也流行租佃關係,土地多的或者無力耕種的農戶把自己的土地出租出去,而收取租金。」[125]
也就是在西歐領主莊園制瓦解,然後才是租佃經營的地主制,這也是證明了西歐確實存在一個從領主制發展到地主制的過程,至於完全發展到地主制後,這樣的社會是不是還叫封建社會,這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從上面的引用論述可以看出,領主制和地主制遞進論遠比平行論更符合事實,也更有說服力!但現在的問題是大部分的遞進論都是把這看成封建社會形態內部的遞進演化,而非跨社會形態的遞進演化,他們認為領主制和地主制之間雖然有區別,但還是屬於同一種類型的社會,或者至少是可以被歸納到同一類性社會的概念下去。
這樣的看法究竟有多大的道理呢?我們還是先不要做結論,先具體看看領主制和地主制之間的區別究竟有哪些吧!事實上,已經有許多人對它們之間的區別作出了論述,我們只需要引用這些論述就可以了。3、地主制和領主制之間的區別
李根蟠曾經總結過中國地主制的特點如下:「一是地主土地私有制佔主導地位,二是在地主經濟中租佃制是地主土地與農業勞動者相結合的主要方式,主要收取實物地租,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比較鬆弛,三,除佃農外,還存在數量可觀的自耕農,細小分散的個體自耕農和佃農構成社會再生產的基本單位,四,這種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比領主制社會有較大發展相聯繫。」[131]
地主制和領主制之間的區別應該和這四個特點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但我們不會把區別點和特點一一對應,有可能一個特點會對應兩個區別點,也有可能相反,這要取決於我們敘述的方便和強調的側重點了。
⑴、地主下土地私有,而領主制則並不如此
首先是地主制下的土地私有,事實上中國從戰國以後,土地私有,可以自由買賣,正是地主制和西方中世紀的領主制度區別的一個重要特徵,許多人都對此論述過。
李根蟠說「我國自戰國以後逐漸形成了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買賣,商業和市場也比較活躍」[131]
宋傑說「在中國的地主制經濟下,土地私有化的程度比較高,自戰國商鞅變法後,『除井田,民得賣買』,直到明清。而西歐在中世紀的前、中期,土地為領主世襲佔有,交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就是比起土地買賣盛行的希臘、羅馬奴隸制時代,也明顯地倒退了。」[127]
方行也做過類似的陳述「地主制經濟同西歐中世紀的領主制經濟相比較,其主要特徵是:土地買賣、農民經營和實物地租。這些特徵也正是它優越於領主制經濟的所在。它們相互結合,相輔相成,賦予地主制經濟以整體機能,保證著它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和在封建經濟中的主導使用。西歐領主莊園的土地,是不可轉讓的「已經硬化了的私有財產」,而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下,土地是可以買賣的。」[132]
我們說某個財產物品是私有的,也就是某個人擁有這個財產的產權。而產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中國的地主制經濟下,地主確實擁有全部這四種權力,這種私有是比較完全的。相反西方領主制下,土地分封而來,不能買賣,只能世襲。這時候的土地類似於一個國王賞賜的一個爵位一個頭銜,領主不能買賣土地也就沒有完全擁有對土地的處置權,所以這種私有還是不完全的私有.
李文治有更為詳細的論述
「中國地主制經濟,與西歐封建領主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一是地權體現形式不同。西歐領主制,土地是由國王按每人所處等級分封的,基本不能買賣,產權由各級領主子孫世襲,是嚴格的等級所有制。等級與階級是一致的。等級是階級差別的一種體現形式,階級差別是按人的等級劃分而固定下來的。每個人的等級地位不變,階級地位遂也固定不變,是一種僵化的土地制度。在這種條件下,一個封建領主莊園不只是一個經濟實體,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實體。中國地主制則不然,土地可以買賣,地權分配狀況變動無常.……中國地主制經濟不是嚴格等級所有制,從而反映出土地制度的靈活性。這時一個地主田莊只是一個經濟實體,在政治上要受地方政權的直接統治。這種關係和西歐領主制也不相同。」
「於土地私有國有問題,要通過經濟關係的分析,即農民創造的剩餘勞動主要歸誰所有;在地主所有制條件下,農民對誰發生人身依附關係。以上兩者是論斷私有或國有的基本標誌。同時要區分田賦和地租的界限,要擺脫單純法權關係和國家主權關係的框架,更不能根據馬克思所謂『東方沒有土地所有權』的提法論證中國封建所有製為國有制」[129]
李文治這裡提到了馬克思的說法,馬克思一方面對中國的了解極端無知,在他眼裡,中國從古以來就是停滯的,等待西方拯救的野蠻國家,另一方面他又非常喜歡根據自己的想當然下一些不知所云的臆斷。
我們來看他的一段話
「馬克思恩格斯在1853年的通信第一次討論了東方問題,馬克思指出,『東方(指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甚至是了解東方天國(指中國——引者注)的一把真正的鑰匙』。他慶幸自己所在的西方與東方不同,『歐洲的君主國不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對此我們應該多麼高興和感到多麼幸運!……亞洲的國王們被盲目的情慾所驅使,亟欲獲得比神法和自然法所保障的權力更大的絕對權力。他們攫取一切,最終卻喪失一切……如果在我們這裡也存在同樣的政體,那麼哪裡還有王公、主教、貴族、富裕的市民、興旺的商人和機靈的手工業者?到哪裡找巴黎、里昂、圖盧茲、魯昂、倫敦等等這樣的城市?哪裡還看得見星羅棋布的小城鎮和小村莊……無論臣民還是君主從哪裡獲得豐富的收入?』顯然,他把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傳統社會與西歐傳統社會看作有相當大差異的兩類社會形式。」[121]
這一段話中所表現的當然很無知!但是不要小看這種無知論斷所造成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把馬克思的這種臆斷當成聖旨,論證中國古代土地沒有私有制,土地都是國有的。如李根蟠所說「馬克思對『古代東方』的論述是他們立論的主要依據之一。例如侯外廬1954年論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文章,就是以馬克思關於『古代東方』沒有土地私有制的論述作為其基本出發點的。……他1959年的文章則把土地國有制視為封建社會的普遍規律,也令人有削足適履之感。」
對於這種不顧基本歷史事實,把歷史強行捆綁在他們所信奉的教條上的做法,李根蟠做了很好的駁斥:「在我看來,戰國以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是實踐證明了的不容爭辯的事實。土地不但可以買賣,而且成交的雙方要簽訂契約,後來還要經官方認可,向官府納稅,如果不是土地私有,應該如何解釋呢!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我黨曾提出過土地國有化的綱領,由於在實踐中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抵制而不得不加以調整,改變為保護農民私有土地的政策,土地私有的觀念和土地私有的事實一樣是明確的。侯氏也並能不否認這些事實,但他認為這只是外觀,實質是霸權式的統治;土地買賣是詭詐式的買賣,是騙局,等等。但這是難以服人的。」[131]
其實類似侯外廬這種研究手段,在以往的中國歷史研究中可謂司空見慣,一旦遇見歷史事實不符合他們所認定的教條,他們就給這些事實扣上畸形的、虛假的、病態的等等諸如此類的帽子,於是無論他們的觀點理論和事實多麼不符合,他們都永遠可以得勝回朝,他們永遠不必擔心自己的理論教條不能對一些顯著的歷史事實作出合理的解釋。
其實即便如李根蟠這樣承認中國歷史上土地私有制的學者,在具體論述上,也不免受到長期偏見的影響,比如他在承認土地私有的同時也過分強調所謂「國家和鄉族對土地私有權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其實在中國戰國以後的時代,如果說真有所謂國家和鄉族的這種干預的話,那麼干預也是太少了,而不是太多了!!
⑵、地主制下土地是財產,而領主制下土地是政治地位政治權力的代表
從地主制和領主制在土地所有權方面的區別其實還可以引申第二個重要的區別,而這個區別在上面所引用的一些學者比如李文治的言論中已經部分的提到了。在地主制下,土地就是一種財產,甚至可以說和任何其他的財產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所以土地可以買賣,如果作為遺產繼承給子女的話,也是採取土地均份制。
但在領主制下,土地就不是作為財產來看待,本身就直接成為政治地位政治權力的代表象徵,擁有了土地,就擁有了直接對依附在土地上的農奴政治管理的管理,土地也是貴族身份的標誌,所以土地不能買賣,而且土地的繼承也是採取長子繼承,這正是一切政治地位或者世襲身份頭銜的繼承方式!所以恩格斯說∶「在中世紀的封建國家中,也是這樣,在這裡,政治的權力地位是按照地產來排列的」。列寧也說得明白∶「從前主要的勢力是地,——在農奴制度時代就是這樣的;誰有土地,誰就有權有勢。」(轉引自[112])
⑶、人身依附關係的區別
第三個區別是人身依附關係上的區別。這個區別實質也是和前兩個區別有密切的關係。因為地主對土地的佔有僅僅是一種對財產的佔有,就類似於資本主義擁有工廠和其他生產資料,因為地主和農民的關係也就是建立在這種純粹經濟關係的基礎之上,你提供土地,我提供勞動,然後大家利益分半,各取所需。你要說這裡有剝削,那也可以,但這種剝削的性質和資本家利用佔有生產資料來剝削工人,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農民如果不想耕田了,比如想做生意了,或者想從事手工業勞動了,他完全可以合同期滿以後不再租借地主的土地而另走他方,甚至如果他有足夠的錢的話,自己可以購買土地成為自耕農或者甚至成為地主。而領主和農奴的關係就不是這樣,農奴為領主耕種土地是天然的義務,是必須完成的工作,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他並不是耕種一塊土地,然後和領主分享收成,而是必須為領主完成規定的勞動,然後才可以為自己勞動。他也沒有多少人身自由可言,更別想自己成為自耕農或地主,因為土地根本不能買賣。這種關係更多的是建立在等級壓迫制度的基礎上,是完全暴力威懾的基礎上。
我們還是先來看一些學者的相關論述
宋傑說:「西歐在中世紀早期實行勞役地租,農奴在監督之下進行強制勞動,這種直接榨取生產者勞動力的剝削方式明顯地帶有奴隸制的殘餘影響。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就以實物地租為主,即所謂『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勞役剝削的成分比較少。相比之下,我國封建地主制經濟當中比較流行的租佃制更為純粹地表現了封建剝削方式的基本特點。」
「奴隸制的特徵是奴隸主完全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奴隸的人身,而封建制的特徵是封建主佔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地佔有生產工作者——農奴或者佃農、僱農。封建主主要是依靠經濟上的壓力(佔有土地等)來迫使農民為他們勞動和提供產品,對農民的人身支配只起著次要的作用。封建制度的基礎並不是超經濟的經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世紀的西歐,領主世襲地佔有農奴,可以任意地買賣、處罰他們,人身依附關係表現得很強固,這種情況明顯地反映出奴隸制特徵的殘餘影響。相形之下,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當中,農民對地主的隸屬關係比較弱,生產者多數是佃農和自耕農,身份地位比農奴要高。地主主要是通過兼并土地來迫使無地農民來佃種納租,對封建經濟『不完全地佔有生產工作者』這個基本特點反映得更為充分。」[127]
這裡宋傑對事實的描述還是很清楚的,農奴更多的是接近於原先所謂的奴隸制下的奴隸勞動,而地主制下,農民就自由的多。但他的歸納定性則完全錯誤,他把中國的地主制說成是更接近純粹的封建經濟,人為的臆造出一個所謂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如果真有所謂純粹的封建經濟,那也應該是歐洲中世紀那種領主不能買賣土地的佔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吧。封建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從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政治狀態概括出來,如果要說純粹,那隻能是歐洲中世紀更純粹,即便要把中國戰國以後的地主制套上封建的稱號,那似乎也和純粹沒有什麼關係。
再來看看李文治的表述「封建依附關係的差異。西歐領主制,由於一個封建領主所佔土地產權是永恆不變的,土地遂具有主人的階位;土地象封建領主的非有機機體,封建依附關係遂構成為封建地權的一種固有屬性。在該封建領主剝削下農民,遂也世代相傳,對封建領主具有強烈的人身隸屬關係,這種農民實際是近乎奴隸地位的農奴。
「若中國地主制經濟則不然。由於土地產權經常在變動,尊卑貴賤等級關係不是同土地產權連生的,租佃農雖由於佃種土地對地主發生人身依附關係,對封建地權來說它是外加的,土地主權可脫離人身依附關係而獨立存在,就是說人身依附關係不是地權的固有屬性。正是由於這種關係,人身依附關係的強弱可因地主權勢的大小和有無而不同,如地主具有官僚身份,封建依附關係可以強化;如果是一般庶民地主,封建依附關係可以相對削弱。」[129]
他的表述和宋傑也大體類似,都表達了同樣的事實,西歐領主制下農奴更接近於原本意義的奴隸,有更多的等級強制色彩,而中國地主制下的農民對地主的依附則更多的建立在純粹的經濟關係上。但很明顯,在具體表達的時候還是受長期佔據統治地位的偏見的影響太深,人為刻意強化所謂的封建依附關係!其實錢穆就表達的更為透徹清楚多了:「佃戶之賣田納租于田主,亦一種經濟契約之關係,不得目田主為貴族、為封君,目佃戶為農奴、為私屬。土地既非采邑,即難以『封建』相擬。」
⑷、和商品經濟關係的不同
第四個區別是和商品經濟之間關係的區別。地主制可以說本身就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而其存在本身又推動著商品經濟向前繼續發展;而領主制則自然經濟下的產物,它存在前提就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割據以及由此導致的政治割據,一旦商品經濟的發展衝破自然經濟的束縛,那麼領主制就會趨向於瓦解。
方行說「地主制經濟的產生,又以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為歷史前提。在地主制經濟下,包括自耕農和佃農在內的農民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
……
「發展商品經濟是農民經濟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也就成為佃農和自耕農實現再生產必不可少的條件。
「地主制經濟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它的確立和運行,又必然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達到土地可以買賣的水平。土地買賣是促進地主制經濟產生的重要經濟因素。西周時期,商品經濟已有所發展,但『田裡不鬻』。春秋時期,土地先是在統治者中間轉移,後來發展到民間買賣。戰國時期,秦商鞅『除井田,民得買賣』,使土地買賣合法化。土地買賣的這個發展進程,實際上就是它促進井田制瓦解,促進地主制經濟確立和發展的過程。正如馬克思所說,『土地讓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讓渡』,『會促使以前的剝削方式,所有者和實際耕作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地租本身發生變革』。」[132]
這是關於地主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之間的關係一個簡略的論述。而地主制在其存在的過程中同樣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不可分割的關係
「封建地主需要自營生產,以滿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又要從事商品生產,以滿足社會消費需要。封建地主遂成為當時社會農牧商品的主要供應者。這在《史記"貨殖列傳》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江統說,『秦漢以來,風俗轉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16] 。他們還從事商品流通。仲長統說,「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17] 。正是由於豪強地主與富商大賈利用『奴婢』、『放流人民』等廉價勞動力從事商品生產與商品流通,導致了漢代商品經濟的繁榮。」
「宋代以後,地主經營商業和高利貸增多,使地租日益轉化為商業利潤與利息;商人和高利貸者也購買土地,使商業利潤和利息轉化為地租。地產、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的三位一體日益發展。這種地租,商業利潤與利息的自由流動與互相轉化,既使他們可把財富積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保證了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使土地、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相互支撐,保證了它們的共同發展。」[132]
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中國戰國以後的地主制經濟,其實質已經可以說是一種農業資本主義的表現。
我們還可以看看對地主制經濟研究頗有造詣的李文治的論述
「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在地主制經濟制約下,商品經濟相當發展,這種關係與西歐封建領主制時代大不相同。」
「西歐領主莊園制的實物地租具有多樣性,如食糧之外牛、羊、雞、鴨、奶、魚、水果之類;又在莊園中:有各種手工業,有各色工匠,如鐵匠、金銀匠、皮鞋匠、制酒人等,製造各種工業品以滿足莊園的需要。在莊園內部的各項分工是經濟單位內部的分工。當然,莊園內所需和各種消費品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皆自己生產,有少部分通過購買,但主要是自造自給,基本是使用價值形態的自給自足。在一個莊園之內,封建領主和所奴役下的農奴都不例外。因此,這種封建領主制對商品經濟的發展具有排它性,與封建莊園之外發展起來的工商業城市處於互相對立狀態,城市工商業產品無法打進封建莊園。」
「中國地主制經濟則不然,它從誕生一開始即同商品經濟發生了密切聯繫,商品經濟構成地主制經濟運轉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經君健同志在《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繫》一文曾進行了深入分析。這時,地主也好,農民也好,所收穀物只能供其食用,其他生產工具和生活必需品無不需要通過購買,如農民的食鹽,使用的陶器,生產用的鋤鏟以及牲畜等都需通過購置。自產使用價值形態的單一性以及單一實物地租與需求多樣性的矛盾,不論在地主抑或自耕農組成的經濟單位內都不能自行解決,必須通過交換。從而發展起來各種商人,也發展起來一批獨立的小手工業者。這種現象從東周由封建領主制向地主制經濟過渡時期就開始出現了。」
「在中國東周時期,地主制經濟一開始出現,農民就同商品經濟發生了聯繫,擺脫使用價值形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範疇。從另一方面說,地主制經濟一開即具有商品經濟的內涵,商品經濟構成地主制經濟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廣大農民來說,食糧和其它部分生活必需品由自己生產,部分消費品和生產資料須通過購買。這種情形地主也不例外。就這樣,中國地主制經濟時期,商品經濟和自然經濟形成為封建經濟的孿生兄妹。」
「秦至西漢是地主制經濟正常運轉期,除貴族官僚地主之外,有庶民地主的發展,有廣大自耕農,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有關記述甚多,如長安「富人則商賈為利」;燕趙「商賈錯於路」;齊魯「多:丐偽」、「趨商賈」等等。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出現了「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以及「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之類議論。於是有的地區農業戶轉向商業,「棄農逐末,耕者不能半」。這時商品經濟的發展還具體反映於人口稅的貨幣化。如平均每農產以五口計,其間按算賦二人、口賦二人、更賦一人計,每年其該交賦錢580文。農家這筆開支主要靠出售農副產品抵補,在農家經濟生活中並占居一定比重。」
「由春秋戰國地主制經濟的形成,到明清時代地主制經濟高度發展,中間除個別時期外,商品經濟總在伴隨土地關係的變化在不斷發展,一代超越一代,越是到後期,農民經濟同商品經濟的聯繫越加密切。由於商品經濟是地主制經濟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構成部分,地主制經濟的發展與商品經濟的發展遂互為條件,一方面地主制經濟在商品經濟持續和發展的條件下日益完善,反過來,商品經濟在地主制經濟正常運轉和發展的條件下日益發展,兩者互相促進。
「由以上事例,說明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必然聯繫,從兩千年間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說明地主制經濟發展對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在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僱工同地主制經濟幾乎是同時出現的,尤其是西漢時期有不少關於僱工的記載。此後的隋唐,尤其是宋代,有關僱工記錄更多。」 [129]
但是李文治的論述還是有不夠透徹的地方,比如他把農民生產的糧食有一部分供給自己消費作為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並存的證據,這是站不住腳的,事實上即便現在,農民生產的糧食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供給自己或者親戚消費的情形,難道說現在的社會還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並存么?如果那樣的話,現在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都可以說有自然經濟,再把自然經濟的帽子扣到中國古代的社會似乎也並無多大意義。
⑸、在社會經濟關係中所佔的比重
我們再來看第五點區別,這個區別是所謂地主制下地主和農民的關係在整個社會經濟關係中所佔比重是否和領主與農奴關係在西歐中世紀封建社會所佔比重的一樣大?如果一樣大,那當然就無所謂區別了,所以答案當然是不一樣大!
在過去的傳統看法里,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裡,地主的勢力是如何的龐大,土地的兼并是如何的嚴重,似乎社會的方方面面都被地主和農民的關係所左右,整個社會都被籠罩在地主的淫威之下,而皇帝更是被說成最大的地主。
而現在經過許多歷史學家的研究,發現事實似乎並非如此,中國的古代社會的土地兼并遠沒有一些人想當然的那樣嚴重,地主和農民的關係僅僅是當時社會的一部分,而且並非是決定性的一部分,甚至地主本身就應該被算入農民。在決大多數的時間裡,自耕農的數量都不可小覷。
建立在土地佔有上的關係僅僅是整個社會眾多經濟關係中的一種,而並非如某些人想像的那樣是決定性壓倒性的關係。而且土地佔有關係本身都不是固定的,都不斷處於變化流動之中。由於土地遺產的均分制,即便一時被大規模集中的土地,用不了多少的時間,又會被分散化。這些都和領主制下,領主佔有土地的固定性,整個社會都被這種關係所決定,是有很大區別的
下面我們還是引用一些學者的話,作為佐證
李根蟠說「過去在我們的研究中,比較注意地權的集中運動和地主經濟中的租佃剝削,相對忽視地權的分散運動和農民經濟中的自耕農成分。『文革』以後後者的研究獲得了加強,得出一些足以刷新老觀念的研究結論。研究證明,無論封建地主制前期或後期,地權集中和分散這兩種趨向是同時存在的;地主土地集中的程度並沒有原來估計的高,而自耕農所佔土地的比例則比原來估計的高得多,有的時候、有的地區甚至佔了優勢。問題也就馬上出來了:這樣的社會,還能叫做封建地主制社會嗎 ?市場經濟論者和權力經濟論者正是根據這種事實,從不同的角度對地主經濟論提出批評的。」[131]
宋傑說「在中國的封建時代,自耕農的小土地所有制相當流行,它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私有、國有)長期並存,形成了兩極對立、相互轉化的狀態。而在中世紀前期的西歐,俗稱「沒有無領主的土地」,自耕農及其土地佔有被排擠到十分狹小的角落,數量微少。」[127]
4、結論:把領主制和地主制度用同一個封建社會形態來概括並不能成立
綜合上面對領主制和地主制關係的論述,我們不得不反思一個問題,領主制和地主制之間存在非常重大的區別,應該說是已經被大量的研究所證實,也是大多數嚴肅學者所公認的,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把領主制和地主制歸納定性為同一類型的社會下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的經濟關係呢?究竟有什麼必要非得給它們套上一件共同的封建主義的外衣,才能滿意呢?
張曉群說「很多歷史學家之所以不認為秦朝以後的古代中國屬於封建社會,就是因為它和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狀態迥然不同,而『封建』的原初含義正是指歐洲中世紀的政治狀況,『封建』一詞的專利屬於歐洲中世紀。但是,現在中國人都說古代中國就是封建社會,非要讓大家改變稱呼也無必要,畢竟一個名詞只是一個符號,關鍵是看這個符號的涵義究竟是什麼。所以我覺得還是保留對古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叫法,但要加上一個『廣義的』,以和『狹義的』區別開;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廣義的封建社會』和『狹義的封建社會』各自的內涵是什麼。」[133]
與之類似的還有「典型封建社會」與「變態封建社會」說,「封建社會前期」與「封建社會後期」說。
按照這種說法,之所以要保留套在中國古代社會頭上的封建帽子,並且用廣義封建主義和狹義封建主義來彌補原先的理論弊病,完全是出於照顧現在中國人的習慣心理的緣故,畢竟按照他們的說法,稱呼僅僅是一個符號,為了一個符號而硬要扭轉人們幾十年深入人心的習慣,似乎大可不必。
這樣的說法自然也不無道理,從理論上說,你當然可以給名詞以任何含義。但問題是如果這個名詞只能使得我們頭腦混亂,只會妨礙我們對事情真相的認識的時候,那麼這個名詞的使用就不僅僅是名詞本身的事情了,就不能不對這個名詞的使用抱質疑甚至否定的態度了,就必須考慮一下正名的必要性了!從這一個意義上說,名詞就不僅僅是符號,本身就有其實質性的意義!
當然,這個問題要說清楚,並非那麼容易!我們不妨打個比方。如果把西歐中世紀的封建社會作為一個端點,不妨簡稱為端點A;把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起來的資本主義社會作為另一個端點,簡稱為端點B。那麼中國從戰國以後的社會顯然是處於這兩個端點之間的一種社會,簡稱為點C,它比西歐中世紀的封建社會要先進的多,比起資本主義社會又落後,這當然沒有任何疑問。應該說絕大部分的學者對此都沒有任何分歧。現在問題的關鍵就是,端點C靠近這兩個端點中的哪一個?按照大部分中國學者的看法,顯然是更靠近端點A,正因為這個原因,儘管他們當中的許多人都承認,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比起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要進步的多,無論在經濟上,還是政治上,都存在實質性的差異,但依然傾向於保留將其稱為封建社會的做法,至多是用廣義封建社會和狹義封建社會來標明區別;而即便那些堅決反對再用封建社會來稱呼中國戰國以後社會的學者,由於他們觀點的實質和那些對立者差別並不大,僅僅是表面形式的差異,也同樣認為中國戰國以後的社會是保守落後停滯的社會,指針是指向過去的一端,所以同樣也不能提出真正有力的意見來動搖統治地位的觀點。
但顯然,在這個問題上,並非僅僅是想當然就可以了!保留戰國以後中國社會是封建社會的論斷所要進行的概念推廣,其成立的前提就必須先要真正嚴格證明,端點C更靠近端點A而非端點B!然而,問題是並沒有人做出過這樣的證明。既然根本沒有這樣的證明,那麼對封建社會這個概念的進一步推廣似乎還是應該謹慎一點,還是盡量保持其和國外學術界的一致性比較妥當。畢竟理論研究不能僅僅閉門造車,封建社會的概念本身就是從國外引入,完全拋開它在國際學術界的含義,如果沒有十分充足的論據是不妥當的。更何況按照我們後面部分的論述,還會進一步看到,實際上有充足的論據可以證明點C是更靠近端點B而並非更靠近端點A,西方並非沒有和中國戰國以後對應的社會,只不過西方這種形態的社會相當短暫,並且是緊接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上面所所的這種為了修補教科書封建理論缺陷而進行的概念推廣,顯然就更不能成立了。
第三節、對封建社會概念作一個合理的推廣以及相應的對中國古代社會的考察通過上面的討論,我們對封建社會問題上國內三種主要的觀點流派分別作了一個簡單的介紹,以及指出了它們各自論據理由中的缺陷和錯誤。我已經說過,我本人是傾向於第二種的觀點,但對一些具體支持這個觀點的理由卻作了批評駁斥。關鍵是大部分支持第二種觀點的人本身是站在完全否認對封建社會的概念做任何推廣,甚至是一種原教旨的態度基礎之上,死守這個概念甚至是這個名詞最本來的含義不放。這樣的一個理由,當然是無法令人信服,也是站不住腳跟的。但對第三種觀點的介紹,我又否定了其所做概念推廣的合理性。
既然封建社會這個概念本身確實是有必要進行推廣,那麼究竟什麼才是合理的推廣,根據這個推廣,對中國古代社會進行考察又會得到什麼樣的結論?這就是我們下面要做的工作
㈠、對封建社會這一概念一個合理的推廣事實上,任何概念的推廣都不可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它可以脫離本意,但必然和本意之間還有著緊密的聯繫,而不可能是毫無干係。
西周時期的封建也好,歐洲中世紀的封建也好,甚至日本幕府時期的封建也好,儘管可以列舉出種種特徵,但最表面化最顯著的特徵其實就一點,一個薄弱的政治中心,和周圍諸多的割據勢力,它們之間以鬆散的約束關係聯繫在一起。而且這種關係並非僅僅是一層,每一個割據勢力下面還有一些小的割據勢力,整個社會結構就是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這當然僅僅是表面外觀的特徵,並不能說明一個社會的實質。但是這種表面的政治上的割據卻是建立在深刻的經濟基礎之上。也就是說經濟上的割據是這種政治割據的經濟基礎。這才是這種社會的實質所在!
把封建的概念從政治制度推廣到包含經濟結構在內,一個最直觀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去考察一個大家都公認的,沒有疑義的封建社會,看看這個社會內經濟制度經濟關係具有什麼樣的特徵,然後以此為出發點,再去看其他社會是否具備這些特徵。當然,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再這個基礎上再做進一步的推廣。但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什麼樣的再推廣,其合理性都必須再接受嚴格的考察,而不能默認預定為是正確的。
值得強調的是,既然我們已經把「封建」作為對一個社會有機整體做定性判斷的概念,那麼按照我們一向的觀點,決不能為考察經濟關係而考察經濟關係,從一個社會的有機整體中割裂出某些碎片,一一羅列出來,然後作為這個社會的特徵去套到別的社會頭上。這樣的做法當然是不科學。即便是要考察社會的經濟基礎,也同樣不能捨去對社會的政治結構,上層建築的考察。只有把一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聯繫起來,考察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才能真正把握住這個社會的本質特徵。
上面說了封建的一個最表面最顯著的特徵是政治上的割據,而政治上的割據伴隨以經濟上割據為其基礎。經濟上的割據意味著整個社會經濟從下到上被分割許多自給自足的單位的組合,各地與各地之間的聯繫相當微弱,下層到頂層之間的之間聯繫相當微弱,人員流動物質流動都不顯著。
歐洲中世紀的社會,正是符合這種描述。
經濟割據和政治割據本身就有機結合在一起,兩者互為基礎,不可分割,這是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基本特徵,單純脫離經濟基礎而去考察政治制度來認識歐洲封建的特徵固然不對,而單純考察經濟基礎,而忽略其政治特徵同樣不對。
中世紀的西歐社會,一個基礎經濟單位就是莊園。那麼這種西歐的莊園具備什麼樣的特徵呢?我們可以引用一些人的描述
馬克垚說「西歐封建時代的莊園制我們一般稱它為勞役農奴制莊園制,即莊園上的勞動者相當大一部分是農奴,而地租形態則是勞役地租。在領主莊園上,有經營農業所需要的各種物質設施,如農具(主要是犁)、牲畜、倉庫、手工業工具和作坊。有管理生產的管家和各種管理人員,領主本人或者是其管家管理生產,監督農奴的勞動,注意收成的好壞,並對其收入進行分配和組織再生產。西歐的地主莊園制經濟,是和它的落後的農業生產,粗放耕作制、生產效率低下、農奴強迫勞動相一致的。在落後的生產條件下,封建主需要依靠莊園供應自己的一應生活需求,基本依靠莊園解決自己和其家族的生活問題」」[125]
儘管有人說「莊園上的自然經濟部分和商品經濟部分都存在」,但總體來看西歐的莊園是一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實體,這點應當沒有太大疑問。如吳承明所說「西歐的封建領地,確是典型的自然經濟。它除了農田外,還都有大量的公用牧場、草地、森林以至漁場。牧畜業比較發達,木材自給,有的領地甚至向農奴徵收鹽或鐵。農民的代役租,除布、傢具、蜂蜜、酒、禽蛋、蔬果外,還有農具、工具、建築材料等。領地內部的勞動交換和協作也比較發達。法國Cobie寺院莊園有6個鐵匠、3個鑄工、1個旋工,以及武器匠、首飾匠、漂泥匠、羊皮紙匠。至於木匠、泥瓦匠、馬車匠、皮匠、鞋匠、麵包師、釀酒人等更是每個莊園都有的。真是從採掘原料到製成消費品,都在本經濟單位完成。不僅如此,象莊園里的醫生、獸醫、占卜星相家和牧師,也應算入自然經濟,因為他們也是再生產過程中不可少的。 」[50]
莊園為自給自足的經濟實體,它的存在本身就是經濟割據的表現,即使它和外界有商品買賣關係,那也是以莊園這樣的經濟割據實體為單位而進行的,並且這種商品交換本身也相當微弱和有限。正如侯建新所說「對於一個個領地、莊園的主人——貴族騎士來說……他們之間也沒有多少經濟上的相互往來(莊園和領地的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121]
莊園內的生產關係顯然是莊園主(即領主)和農奴之間的關係,農奴是勞動者、受壓迫者,而領主依靠殘酷壓迫農奴的勞動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農奴依附從屬於領主,沒有多少人身自由,領主甚至可以買賣農奴。
從國家與基層的關係來看,在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不具有從底層上升到中央的經濟聯繫「在大多數的時候,封臣不必向封主交稅」「國王的經濟來源實際上全部來自他作為領主的個人莊園,他也只生活在他的莊園里」[133]
這一點同樣是自然經濟,經濟割據的表現。
正是在這樣一種極端原始落後的自然經濟的基礎之上,才形成了西歐中世紀的封建政治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經濟上的割據清晰的表現為政治上的割據。這種政治上的割據並非僅僅表現在一個國家分割成幾個諸侯國,而是整個社會結構從底層開始都建立在這種塊塊分割的獨立單元的組合之上。
正如馬克垚所說「西歐的莊園,除了是一個經濟實體外,還是一個政治、法律實體,領主在自己的莊園上有自己的司法、行政權力,而這些權力也構成他經濟利益的重要依據。當經濟上的莊園因為不合時宜而逐漸瓦解後,領主還可以憑藉其政治法律權力依然收取各種利益。所以有的人認為莊園在西歐存在了很長的時間。如柯立芝就說,英國的莊園一直存在到18世紀,因為村社需要莊園法庭批准它的有關使用公共土地的規章,否則就會陷入混亂」
「中國的封建主並沒有西歐封建主那樣的政治司法權力,尤其是不能夠把這種司法行政權力轉化成為具體的經濟收入。如上述的Forncett莊園,其特權收入如市場權出租、人頭稅、羊圈費、草地費、任意稅、法庭罰金等,合計為22鎊5先令3又1/2便士,佔全部收入的1/6左右。」 [125]
正因為如此,對西歐的領主來說,土地的佔有就意味著政治權力的佔有,所以他不僅可以剝削那些沒有自己土地,而只能耕作領主土地的農奴的勞動,同樣可以剝削那些農民耕作自營地的勞動,「我們應該注意到,是因為西歐的勞役莊園制度,封建主不但壟斷地佔有土地,而且還剝削農民耕作自營地的勞動」」[125]
林甘泉也說「歷史上有這樣的情況:一些國家封建領主所剝削的對象並不是農奴,而是公社農民或一般的領戶」[124]
這裡農民和領主的關係就等同於中國農民和皇帝的關係,只不過在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有許多個這樣的小皇帝,每個領主都類似於在他的地盤上的小皇帝。
正因為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莊園制(領主農奴制),政治結構的基礎也同樣是莊園制,所以傳統對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定義中往往直接就認為封建制就是莊園制
「采邑制度既是經濟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從這個意義上布洛赫相當肯定地說,『封建主義即莊園制度,這種認識可追溯到很久以前』。他和其他史學家都共同認為:feudalism一詞是由通俗拉丁語 feodum(采邑)演化而來的,feudalism這個新詞從本意上講僅僅適用於采邑制及其相關的事物,而與其他東西無關。因此,『當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們宣布目的是消滅封建主義時,他們首先想要攻擊的便是莊園制度』。以采邑為中介,形成領主與附庸的軍事關係,領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為領主出征;在莊園內部,領主向他的佃戶提供份地,同時享用後者的勞役或貨幣報酬。莊園制是封建制的基礎。[121]
在許多對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的定義中,我們也都可以看到對這種從基層開始的政治割據狀態的描述。「feudalism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Feudalism的另外一個方面是采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領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三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5年,第132頁,參照該書1984年英文版)轉引自[121]
「大領主或世襲的拂特領主從土地征入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的任何一種社會權力。」。(John Critchley.Feudalism,London:George Allen&Unwin Ltd.1978.P.11)[轉引自[121]
韋布斯特的《新國際詞典》(第三版),這樣定義作為一種政府類型的封建主義:「政治權利被看成一種私人權利,被一群領主分別擁有。」勒恩則說:「封建主義就是一種極端的在政治上沒有中心的社會狀況,在那時,我們今天所謂的公共權威是被一些個人分散擁有的。」 (轉引自[133]
張曉群把歐洲封建社會這種自上到下,再自下到上的政治割據狀態描述的很生動。般來說,國王是最高的領主;直接隸屬國王的是大貴族,他們分別地被叫做公爵、伯爵、侯爵;這些貴族又把他們的一部分采邑,分封給通常被叫做子爵或男爵的小貴族。
「國王利用這種分封,對所控制的疆土、所統治的百姓進行管理。比如,原來的一位驍勇善戰的騎兵隊隊長,現在成為了一位管理著成百上千隸農的領主。在他受封的莊園里,他既是莊園的所有者,也是莊園上農民的父母官,行使著莊園里行政、司法和警察的權利。因此,他的莊園就成了他的獨立王國。他對國王最主要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在戰時聚積到國王身邊,去和敵人戰鬥。
「當時歐洲的政治、軍事精英們,就是一大群組織不嚴密的黑幫,背叛、火併之類的事是經常發生的。
「所以,封主和封臣的封建關係,實際上是鬆散的、含混的、暫時的、多變的、脆弱的,這意味著:並沒有形成一個大範圍的統一的穩固的政治秩序,也沒有一個能有效進行統一控制的政治中心。既然沒有誰能壟斷暴力,那麼大家就都要使用暴力;這也就意味著:大大小小的戰爭或武裝衝突是隨時地、經常地在四處發生著。一會兒A男爵和B公爵打仗,一會兒B公爵和C國王打仗,一會兒E伯爵和F伯爵打仗,一會兒E、F聯合起來和G、H伯爵打仗,一會兒H伯爵又反抗自己的國王,一會兒H、I、J伯爵、男爵聯合起來對抗自己的國王,一會兒K、L兩國國王聯合起來去攻打M公爵,一會兒M男爵去打N主教,一會兒N主教和O公爵聯手對付P國王;後來還出現了城市,那就更熱鬧了,一會兒Q國王對付R城市,一會兒R城市和S伯爵聯手對付T主教,一會兒U、V兩國王進攻W城市和X國王的聯軍,一會兒Y、Z兩個城市之間又打起來了。在這裡,每一個貴族、國王、主教、城市都不是好欺負的,他們都有自己的武裝。當然,這些戰鬥的規模不大,大部分情況下,就是幾百人至多幾千人在那裡打。
「真正嚴整的社會秩序只存在於領地、莊園內部,而對於一個個領地、莊園的主人——貴族騎士來說,既沒有一個外在的強大的控制力量來控制和管理他們,他們之間也沒有多少經濟上的相互以來(莊園和領地的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貴族騎士們可以說是「無法無天」的。這當然不是說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了。一個個無法無天的貴族騎士之間經常會發生搶劫、進攻、衝突、爭奪等各種關係,這時,逞勇鬥狠就是最重要的因素。」
但是僅僅看到這種表面上的政治割據,並把這作為封建社會的根本特徵是不對的,關鍵是要看到這種政治割據背後的經濟基礎!從張曉群的引用來看,事實上一些國外學者已經部分的認識到了這點,但遺憾的是張曉群卻在這個地方似乎犯了迷糊。
我們來張曉群的話和他對國外學者觀點的引用以及評論
「是什麼原因,使得羅馬帝國以及中國的歷代王朝,能建立起大一統的官僚體制;而羅馬帝國之後的那些日爾曼人王國,卻只能建立起分離割據的封建主義?而且再未出現一個統一歐洲的帝國呢?
「埃利亞斯認為:『只要是自然經濟關係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那就幾乎沒有可能形成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形成穩定的、主要以和平方式進行工作的、並一直受到中央監控的統治機器。……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有那麼一塊土地的生產就能滿足人們衣食住行的日常需要,如果沒有較大規模的分工和產品交換,……那麼不同地區相互之間的依賴也就微乎其微。只有較大區域間的相互依賴有了明顯的增長,才會形成有某種程度穩定的中央機構。』
「可是,在自然經濟的中國,卻分明建立起了『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
「應該說,在自然經濟的農業社會中,是完全可能出現『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的,埃及在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300年的共31個王朝是這樣,羅馬帝國是這樣,中國的歷代王朝是這樣,印度16世紀到18世紀的莫卧爾王朝也是這樣。而能不能出現這樣的統一帝國,則取決於很多的因素」
應該說這裡埃利亞斯的觀點是完全正確的,而張曉群的觀點則根本錯誤,他的錯誤還是來源於那種想當然的歷史直線進化的思維方式,沒有經過認真的考察就認為時間上早的社會一定落後,後來的社會一定發達,這也可以說是一種封閉式的歷史觀。而大量的事實和他的想像正好相反,他這裡列舉出幾個作為例子的國家,幾乎都有大量的史料證明,早就擺脫了自然經濟,建立起了發達的商品經濟,中國就不需要多說,我們在前面部分的文章,已經引用了大量學者的觀點中國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形成發達的商品經濟,其他如古埃及古羅馬都是如此,甚至一些學者把古埃及古羅馬社會稱為早期資本主義社會或商業資本主義社會,這都已經足夠說明問題了
歐洲封建社會的政治割據其經濟基礎正是自然經濟導致的經濟割據,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領主農奴制的生產關係。只有清楚了這點,才是真正掌握了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的本質特徵!所以我們對封建社會這概念推廣的定義就是建立在以自然經濟條件下經濟割據為基礎的,從基層到社會頂層都充滿政治割據的社會就是封建社會
㈡、根據這一推廣對中國古代社會的考察1、西周是封建社會
中國西周時期的社會究竟是否為封建社會?
回答應該是肯定的,從經濟發展水平來看,現有的各種論述都普遍認為中國商品經濟發達,衝破自然經濟的束縛應當是在春秋晚期到戰國時期,而在這之前,應該還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佔據主導地位。
從生產關係來看,過去傳統的觀點一直認為西周是奴隸社會,但現在這種觀點在學術界基本沒有市場,相反大量的研究表明中國並沒有經歷一個獨立的奴隸社會的階段(實質是西方也沒有經歷這個階段,把奴隸社會當成一個獨立的社會形態,從根本上就是錯誤的)。現在一般普遍承認的觀點都認為西周的生產關係應該是領主農奴制,這點是無須多說的。
因此從經濟基礎的角度分析,西周的中國社會和歐洲中世紀的社會具有相同的經濟結構和生產關係。這是兩個社會為同一性質的社會最基礎的證據。
而從政治結構上層建築的角度來分析,兩個社會性質的相同就表現的更為明顯。事實上民國學者張蔭麟對此有過相當精闢的論述(其中一段我們上面已經引用過了)
「嚴格地說封建的社會的要素是這樣:在一個王室的屬下,有寶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個封君,雖然對於上級稱臣,事實上是一個區域的世襲的統治者而兼地主;在這社會裡,凡統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統治者,同時各級統治者屬下的一切農民非農奴即佃客,他們不能私有或轉賣所耕的土地。照這界說,周代的社會無疑地是封建社會。而且在中國史里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的社會。名義上這整個的帝國是『王土』,整個帝國里的人都是『王臣』,但事實上周王所直接統屬的只是王畿之地。……其北不過黃河,南不到漢水流域,東不到淮水流域,西則鎬京已接近邊陲。王畿之地,在周人的估計中,是約莫一千里左右見方。王畿之外,周室先後至少封立了一百三十個以上(確數不可考)的諸侯國,諸侯對王室的義務不過按期納貢朝覲,出兵助王征伐,……諸侯國的內政幾乎完全自主。……另一方面,周王在畿內,諸侯在國內,各把大部分的土地,分給許多小封君。每一小封君是其封區內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世襲主人,人民對他納租稅,服力役和兵役,聽憑他生殺予奪,不過他每年對諸侯或王室有納貢的義務」。[115]p24-p25
「列國的小封君統稱為大夫。……大夫的地位是世襲的,……大夫的家族各有特殊的氏。有以開宗大夫的官職為氏的;有以封地的首邑為氏的;若開宗大夫為國君之子,則第三世以下用開宗大夫的別字為氏」[115]p26
「周王和大小的封君構成這封建社會的最上層,其次的一層是他們所祿養的官吏和武士,又其次的一層是農民為主體的庶人」 [115]p27
從另一個方面也可以看出西周時期的中國社會與歐洲中世紀社會的相似性。歐洲中世紀有所謂的騎士,這本身就被看成歐洲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騎士本身就是貴族,學習戰鬥技能,學習禮儀規範,具有強烈的道德感榮譽感。他們是社會的軍事職能由貴族來擔任來組織的表現。
在中國的西周時期,也同樣有類似的現象。「貴族一方面是行政的首腦,一方面也是軍事的首腦」。與西方的騎士對應的是「士」
「士字原初指執干(盾)、戈、佩弓、矢的武士、其後卻漸漸變成專指讀書、議論的文人。為什麼同一個字其先後的意義恰恰對極地相反?懂得此中的原因,便懂得春秋以前和以後的社會的社會一大差別。在前一個時代,所謂教育就是武士的教育,而且唯有武士是最受教育的人;在後一個時代,所謂教育,就是文士的教育,而且唯有文士是最受教育的人。士字始終是指特別受教育的人,因為教育的內容改變,它的涵義也就改變了」(關於這點,似乎可以想到一件趣事,章士釗因為把二桃殺三士,解釋成因為兩個桃子殺掉了三個讀書人的故事,結果被魯迅嘲笑了一通,章士釗的謬誤大概就是不了解「士」字含義前後變化的關係)
「士的主要訓練是裸著臂腿習射御干戈。此外他的學科有舞樂和禮儀。音樂對於他們並不是等閑的玩藝,『士無故不徹琴瑟』。而且較射和會舞都有音樂相伴。『士』的生活可以說是浸潤在音樂的空氣中的」
「理想的武士不僅有技,並且能忠。把榮譽看得重過安全,把責任看得重過生命,知危不避,臨難不驚;甚至以藐然之身與揭地掀天的命運相抵拒;這種悲劇、壯偉的精神,古代的武士是有的」
(張蔭麟舉了兩個例子說明士的這種榮譽高於生命的精神,其中一個是孔子的弟子季路是大臣孔悝的家臣,為了援救孔悝,戰死,死前說「君子死,冠不免」,把冠纓結好才死。其實春秋時期這種例子很多,給我們的感覺,那時侯的士特別衝動,為了一點點事情就會自殺,或赴死。)
另外「王公大夫的子弟至少在原則上都得受武士的教育。王室有『學宮』,王子和他近侍在內中學射,周王和他的臣工也有時在內中比射;又別有『射盧』,作樂舞。公室也當有同類的設備」
「武士的地位僅次於大夫。他們雖然沒有封邑,卻有食田,出戰時『士』是穿著甲胄坐在車上的主要戰鬥力」[115]p42
2、夏商是更純粹的封建社會
不過在張蔭麟的觀點裡有一點值得商榷,他說「在中國史里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的社會」,這無疑是把周代以前的夏商排除在封建社會之外了,而這點卻是大成問題的。按照反對西周為封建社會的田昌五的觀點,如果把西周算作為封建社會,那麼西周以前的夏商也必然是封建社會。「 夏、商、周三代的社會制度不可分,中間沒有一次社會質變,如果把西周定為封建領主制,夏商就也應是封建制,「這樣,中國歷史上就沒有奴隸制社會階段了。當然,這樣主張也不是不可以,但西周封建論者卻又承認夏、商為奴隸制社會。」[112]
田昌五之所以反對西周為封建社會,理由就是這樣的話,就沒有奴隸社會存在的餘地。但現在普遍認為中國歷史確實並不存在一個奴隸社會,那麼這個質疑自然也就煙消雲散了。不過倒是提示我們西周以前的夏、商確實也應該是封建社會,甚至比起西周來是更為純粹的封建社會。
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一點,事實上有許多人還是反對把西周時期的社會看成與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為同一性質的社會,他們舉出了許多不同點。我覺得最主要的就是侯建新說到的兩點,第一點是西周的分封制度主要「按照血緣關係的原則確定」,而西方中世紀則「基本不依靠血緣關係」。
應該說這一點在一些細節上並不確切。西周的分封當然有許多是從血緣關係而來,但還有許多則是和血緣無關的。比如分封功臣,還有分封商朝後裔,還有商代原先的諸侯國或獨立國,每個諸侯國內部再往下的分封,也都有許多和血緣無關。而西方的封建社會,血緣關係也並非無關緊要,甚至馬克.布羅赫也承認,「從血緣關係產生出來的各種義務在封建社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儘管他認為「嚴格意義上的封建關係紐帶正是在血族關係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的時候才發展起來的」[43]p701。
第二點,是中國西周時期的封地「達不到西歐莊園那樣的獨立性」「西歐莊園在自己的領地中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與經濟特權,王室官吏不得干預領地,甚至國王本人未經允許都不得隨意進入」[121]
這點的表述應該也有一些小問題,按照張蔭麟的論述,西周時期的封地同樣有非常大的獨立性,「每一小封君是其封區內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世襲主人,人民對他納租稅,服力役和兵役,聽憑他生殺予奪」,當然這種獨立性可能沒有西歐中世紀的莊園那麼大。
我們究竟應該怎麼來看這兩點不同呢?我的看法是侯建新所說的這兩點,儘管表達的並不太確切,有一些小問題,大體上還是有道理的,並不能輕易否認。但由這兩點出發,否認西周為封建社會,根據卻嫌不足。但如果認為西周並不能算純粹的封建社會,這應該是成立的。
陶希聖認為∶中國古代的封建制度與歐洲的封建制度只是小異而大同,中西封建制度的共同點均是以土地製為基礎,建立了一種人身隸屬與保護關係和身份等級制,至於差別則在於∶西周封建比歐洲封建的中央權力似要更大些,卿大夫邑內的人民對諸侯的義務也比對卿大夫義務似要重些。換言之,也就是分裂割據的情況還不那麼嚴重。(轉引自[112])
但如果西周不是純粹的封建社會,那麼又應該算什麼樣的社會?幸好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已經有了現成的理論工具來加以解決了。那就是「亞封建主義」的概念!
什麼是「亞封建主義」呢?謝天冰在《"亞封建主義"及其新近的討論》[134]一文中作了比較詳細的闡述:
「『亞封建主義』(Bastard Feudalism)一詞是C. 普盧默首先創造的。但是,賦予它完整的概念的是K.B.麥克法蘭於1945年發表的著名論文。他強調,『bastard』一詞不是字面所示的"私生"、"變形"、"蛻變"的意思,而是相對於"純粹封建主義"外觀而言的"某種類似於外觀"的意味。它的中文,過去被譯為"偽"或"假",本人以為"亞"字更賦予外觀的含義。就是說,麥克法蘭把"亞封建主義"看成是盛行於14、15世紀,以"保護制"、"扈從制"和親緣關係為內容的社會;在這個社會,領主和附庸之間土地佔有權為束縛的社會紐帶被主人和家臣之間人身契約為束縛的社會紐帶所代替。它的核心是,從以佔有分封土地為條件,臣服和軍役為內容的領主制向以支付現金工資為條件,親緣關係和服務為內容的扈從制的轉變。麥克法蘭一生致力於這一觀點的完善,自1945年以來,英美史學家對"亞封建主義"爭論產生的一些一致的意見,要歸功於他的這一貢獻。」
從這一段話可以看出,「亞封建主義」是「盛行於14、15世紀,以『保護制』、『扈從制』和親緣關係為內容的社會」,是從領主制向「以支付現金工資為條件,親緣關係和服務為內容的扈從制的轉變。」
按照馬克.布羅赫的觀點,「13世紀中葉以後,歐洲各社會決定性的脫離了封建方式」[43]p708。但許多人認為,歐洲封建社會應該截止於15世紀,甚至還有人認為應該截止於16、17世紀。我想出現這種差異分歧,部分原因就在於對「亞封建主義」這個概念的認識問題(當然還有其他更大的原因,後面會說到)。
無論如何,從13世紀中葉以後,到15世紀這段時期的西歐社會,正是麥克法蘭所認為的「亞封建主義」的社會,而「亞封建主義」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以親緣關係為內容,這點和馬克.布羅赫所說的「嚴格意義上的封建關係紐帶正是在血族關係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的時候才發展起來的」對照,正說明了「亞封建社會」和純粹的封建社會之間在政治結構上的一個重要區別。和許多人想像的相反,以親緣關係為依靠而分封的社會,比起沒有這種關係的封建社會,是一個更為進步和發展的社會,這本身也說明了中央政權對對地方政權控制力的加強,或者說中央政權對地方政權控制意識的加強,是政治割據力量削弱的表現,這種向心意識的加強本身就是商品經濟發展,經濟上逐漸打破自然經濟自給自足在人的意識層面的反映。
至於「亞封建主義」的其他一些特徵同樣說明整個社會結構中的政治割據力量的削弱縮小的趨勢,西歐在「亞封建主義」社會之後緊接著就是君權專制的社會,這一點本身也就說明了問題。
所以我們可以斷言,西周時期的中國社會,確實不能算純粹的封建社會,而是屬於"亞封建主義"的社會,簡稱亞封建社會,這是比純粹封建社會更高級的階段,但本質上還是屬於封建社會的一種。而西周以前的夏商時期的中國社會,則應該是更為純粹的封建社會。儘管由於史料缺乏,我們對那兩個階段的社會,缺乏更多的了解。但大體上我們知道,夏商和周在社會性質上總體差別不大,正如田昌五所說「夏、商、周三代的社會制度不可分,中間沒有一次社會質變,如果把西周定為封建領主制,夏商就也應是封建制」。地方割據力量更為強大,整個社會,各地方,各諸侯,以及諸侯與中央的關係更多的建立在一種更為鬆散的契約聯盟的基礎之上。就拿商來說,與其說是一個中央政權,不如說是各諸侯軍事聯盟中的一個首領。和西周不一樣,商與諸侯之間的關係基本上不是建立在血緣基礎之上。如張蔭麟所說「這些諸侯的來源,大抵是本來獨立部族的君長……商王對各諸侯的控制能力並不一致,諸侯對商朝也叛服不常,他們彼此間也不永遠是和平的友侶。卜辭里每有商王命這個諸侯去伐那個諸侯的記載」[115]p7。「王子分封的事在商朝若不是絕無,亦稀有。但在周朝,則不然了」[115] p51
最能說明問題的就是代替商而起的周,本來也是商的諸侯之一。張蔭麟說「至少自古公以下,周為商的諸侯之一,故卜辭中有『令周侯』的記載」「卜辭中屢有『寇周』的記載,可見商與周的關係並不常是和諧的」[115]p14-15。「一說『昔周飢,克殷而年豐』,可見牧野之戰,也是周人掠奪糧食、競爭生存之戰。武王是知道怎樣利用飢餓的力量的」。[115]p16
亞封建社會也好,純粹的封建社會也好,它們儘管在政治結構上已經有所區別,但在經濟基礎上基本還是一樣的,都是建立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之上,生產關係都是領主農奴制,如果說有區別也只是在自然經濟範圍內的區別,亞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比起純粹封建社會來應該有更大的鬆動。它們本質上還是屬於同一性質的社會,都應該算做封建社會,這點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3、 戰國以及戰國以後的中國不是封建社會
現在我們再來考察戰國以及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的情形。先從最外在最表面也是最容易觀察的上層建築政治結構分析。
一般可能認為秦國是經過商鞅變法,所以和其他諸侯國家不同,其實不然。所謂的戰國七雄,「除燕國在春秋末期和戰國初期的歷史完全空白外,其餘趙、魏、韓、田齊、楚和秦,我們都知道是曾起過一番政治經濟的大變革,曾把封建的組織加以人工的有計劃的摧毀的;前四國本身並且就是政治革命的產物」。
這裡趙、魏、韓三家分晉是有決定性意義的歷史事件,「前403年,周威靈王竟把三家的大夫升格為侯,通常以這一年為戰國時代的開場。於是三個新國出現於歷史的舞台上」。「三晉建侯後十七年(前386年)齊的蛻變也完成。這年齊大夫田氏托魏文侯請得了周王的冊命,升格為侯」。再接著「政變的潮流又波及周室」,「三晉受封后三十三年,韓趙便過河拆橋,合兵攻周,扶植兩個有力的王親,把周室分裂為二,……此後周王的力量還比不上從前的一個侯國里的小封君」[115]p95-p97
如果這些政變,僅僅是上層權力更動,整個社會換湯不換藥,那麼我們當然沒有必要在這裡把它們拿出來特地陳述。但是很顯然,這些政變並非僅僅是政變,在更大的意義上說,是整個社會,從下層到上層,組織結構都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反映在頂層的政治格局的變動。
我們來看張蔭麟的這段陳述「政權的轉移每牽連到政制的改革。三晉和田氏,在地盤的擴張中,各把國內林立的小封君陸續兼并了,最後公室也消滅了。在建國之前,即在競爭生存的時期,它們為免實力的分散,不能把新得的土地多所割封。齊晉舊有的小封君於是逐漸被非世職而無采邑的地方官吏所替代。當四氏建國時君主集權的局面同時成立,它們沒有回到舊路的需要,……雖然此後這四國和同時的其他各國。偶然也把土地封給功臣或子弟,但受封的人數既絕少,每個封區若不是寥寥的數城或十數邑便是荒野的邊地,絕不足和中央抗衡的,戰國時代的國家,先後都向君主集權的路走,而最先走上這條路的是三晉和田齊。」
如果僅僅從政治體制的層面上來說,封建制度也是在戰國時期結束的,而並非是一些人一直以為的秦朝,整個社會政治組織結構的變化是在戰國時期就完成的,而秦朝用郡縣制代替分封制已經並不具備什麼實質性的意義,即便秦朝仍舊用分封制,下面的社會組織結構已經變化了,從每一個被分封的諸侯國內部看,仍舊是郡縣制。就如同漢朝建立時分封諸侯,但這種分封已經不具備實質性的意義,只是停留在社會政治結構的頂層,並不足以改變社會的性質。
三晉和齊國的社會變革很快就蔓延到其他國家。吳起在楚國變法,「令每個封君的土地傳過三世之後得交還國家」,雖然吳起最後在貴族反抗的暴動中被殺死,但「太子正位後,……楚國的貴族幾乎被一網打盡,楚國的新局面也就成立」。[115]p99。
再接下來就輪到秦國,「吳起死後二十年而秦國開始變法」[115]p99。商鞅變法是眾所周知的,這裡就沒有必要多說了。
上面所說的是戰國時期發生的社會政治結構的變化。那麼這種變化後面的經濟基礎又是什麼呢?
張蔭麟有一個比喻:「春秋時代的歷史大體上好比安流的平川,上面的舟楫默運潛移,遠看彷彿靜止;戰國時代的歷史好比奔流的湍瀨,順流的舟楫,揚帆飛駛,頃刻之間,已過了峰嶺千重。論世變的劇繁,戰國的十年每可以抵得過春秋的一世紀」[115]p94
這樣的一個比喻,當然非常精彩!生動的說明戰國與春秋,乃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社會。但說明的卻僅僅是事情的一個方面,事實上,在春秋時期表面的平靜和緩之下,已經涌動著巨大的暗流,但因為潛伏在底下,不易覺察。而到了戰國,暗流衝破阻力,浮到表面,頓時顯現出洶湧澎湃,波譎雲詭的景象。如果不明白這一點,也就不明白戰國時期那看似突兀的政治格局變動,社會組織結構變動後面深層次的原因。
而這潛伏的暗流就是經濟基礎!春秋開始,經濟水平的提高,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開始衝破自然經濟的束縛,整個社會的經濟已經不在是建立一個個自給自足的單位經濟實體之上了,社會的物質流動人員流動都空前加劇。發展到戰國領主農奴制也開始被地主農民制所代替,土地不再世襲而可以買賣。
春秋時期,商品經濟的發達有許多記載。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是孔子的學生子貢,是經商致富大商人!「既學於仲尼,退而仕於衛。廢著鬻財於曹魯之間。七十子之徒,賜最為饒益。……結駟連騎,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夫使孔子名布揚於天下者,子貢先後之也。」(《史記·貨殖列傳》)
袁林評價說:「在司馬遷看來,連孔子揚名天下,也是沾了子貢的光。」[27]
再一個著名的例子是范蠡,史記中說他「止於陶,以為此天下之中,交易有無之路通,為生可以致富矣。於是自謂陶朱公。復約要父子耕畜,廢居,候時轉物,逐什一之利。居無何,則致貲累巨萬。」
到戰國時期,這種經商致富的例子就更多,而且經商的智慧本身也被上升到與政治智慧軍事智慧一樣的高度。最著名例子如白圭,根據《史記.貨殖列傳》的記載「白圭樂觀時變,故人棄我取,人取我與,……,能薄飲食,忍嗜欲,節衣服,與用事僮僕同苦樂,趨時若猛獸贄鳥之發。故曰:『吾治生產,猶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能以取予,強不能有所守,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之矣。」。』蓋天下言治生,祖白圭。」
另外從孟子同當時著名農家學派許行門徒的一段辯論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春秋戰國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衝破了自然經濟的束縛。孟子中的這段記載如下
《孟子.滕文公上·第四章》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
文公與之處。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屨織席以為食。
……
陳相見許行而大悅,盡棄其學而學焉。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
孟子曰:『許子必種粟而後食乎?』
『然。』
『許子必織布而後衣乎?』
『否,許子衣褐。』
『許子冠乎?』
『冠。』
『奚冠?』
『冠素。』
『自織之與?』
『否,以粟易之。』
『許子奚為不自織?』
『害於耕。』
『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
『然。』
『自為之與?』
『否,以粟易之。』
『以粟易械器者,不為厲陶冶;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豈為厲農夫哉!
且許子何不為陶冶,舍皆取諸其宮中而用之;何為紛紛然與百工交易,何許子之不憚煩!』
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轉引自[16]p37)
這一段辯論,正如曾兆祥評論的那樣「人們不能不承認,孟子對於社會分工和交換的必要性講的極為透徹而生動」。[16]p37
關於從春秋到戰國,商品經濟這種突破性的發展,許多學者都作過論述,我當然沒有必要重複了,但為了文章完整性起見,還是引用一下他們的觀點。何茲全在《中國古代社會形態演變的三個關鍵性時代》[135]一文中說:
「春秋戰國之際社會的大變化,是由自足自給的自然經濟為主的農業農村經濟向商業交換經濟! 城市經濟轉化,由戰國開始,交換經濟的發展、城市經濟的繁榮,一直維持到東漢,有六七百年。《戰國策.趙策三》記載,春秋以前『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人雖眾,無過三千家者。」 戰國「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 戰國時臨淄有7萬戶,到漢朝有10萬戶。《史記.貨殖列傳》對戰國到西漢初年城市交換經濟之發達的描繪,給人以深刻的感性認識。他寫出了星羅棋布的全國大小城市、每個城市的交換網路及全國的交換經濟形勢,全國各階層人的生活大都捲入商業交換中。和孟子同時的主張『自食其力』 的神農學派的許行,在和孟子的辯論中也得被迫承認日常生活用品、 器皿,乃至農具都是和百工交換來的。孟子罵他們『何為紛紛然與百工交易?!』他們也無話可說。荀子在《荀子.王制篇》中說完全國各地遠距離的商品交換後,特別提出『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農夫不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賈不耕田而足菽粟』。李悝估計農民生活也是把糧食折成錢來計算的。」
張國剛在《本土化:重建中國社會形態理論的根本》一文中說
「中世紀西歐經濟自給自足的成分很強,西歐的商品經濟是在城市興起後才充分發育成熟。但是,中國從春秋戰國以來,國內市場就十分活躍,大商人、大手工業主操縱國內貿易。」[136]
鄧福秋在《西漢前期的市場經濟和我國歷史上的資本主義萌芽問題》一文中說「貨幣地租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國西漢時期的社會經濟已發展到這一歷史階段。馬克思說:『產品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要以商業、城市工業、一般商品生產,從而貨幣流通有了比較顯著的發展為前提。這種轉化還要以產品有一個市場價格,並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價值為前提。』這兩個前提,在我國至晚在戰國中期就具備了。……那時的商品生產已形成市場價格,孟子批駁許行之徒無視市場價格時說:『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伯,或相千萬。子倍而同之,是亂天下也。巨屢小屢同價,人豈為之哉?』……孟子是戰國中期人,對於市場價格有如此精闢的認識,說明至晚在戰國中期,市場價格已經形成。」[107]
孟祥才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斷想》中說「從經濟結構看,首先是地主土地私有制的職業作用,在戰國以後,中國封建社會逐漸形成了以土地買賣,和諸子析產為特徵的地主土地私有制,……這與歐洲莊園大土地所有制的穩定存在是不同的。」[68]
從上面引用的這些論述可以看出,在戰國時期發生的經濟變化是相當顯著的,具體來說就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被發達的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所代替,領主農奴制被地主農民制的生產關係所代替。戰國時期,整個社會從下到上的組織結構的變化,其背後深層次的原因正是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的變化之上,沒有經濟水平的發展,這種政治結構的變化是不可能實現的。
政治結構,我們分析了,經濟基礎我們也分析了,那麼現在就應該來回答戰國時期以及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究竟是否屬於封建社會的問題了?
答案是顯然的,無論從政治上說,還是經濟上說,戰國以後的中國社會都不是封建社會!它和我們給封建社會概念推廣以後的定義沒有任何共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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