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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大修八大看點

刑訴法大修八大看點2011-08-25 10:33:00 來源: 荊楚網-湖北日報(武漢) 有0人參與 手機看新聞轉發到微博(0)

湖北日報訊 羈押訊問:

可能判處無期或死刑的應全程錄音

24日提請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犯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和連續性。

證人出庭:「大義滅親」不強求

24日提請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此次提交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規定證人強制出庭的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充分體現了立法的人文關懷。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

死刑複核:最高法要做是否核准裁定

為了進一步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進一步保證死刑複核案件的質量,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地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複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草案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監外執行:完善規定防止「以保代放」

24日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暫予監外執行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防止保外就醫等暫予監外執行出現法定收監情形時,發生「以保代放」。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草案還規定,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證據制度:逼供所得證據要排除

這次刑訴法修改完善了證據的種類問題。過去有些證據無法歸類,這次修訂增加了電子證據等新的證據形式;還有一些偵查材料的證據地位如何確認,現行刑訴法沒有規定,比如關於辨認、偵查筆錄的問題,採用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所獲得材料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等。這次修訂都承認了它們證據地位。

修正案草案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辯護制度:偵查階段即可請辯護人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託辯護人。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這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律師在這一階段除進行從前規定的會見、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訴控告等工作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取證和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閱卷權也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權益的維護力度將因此得到加強,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訊逼供。

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定位於羈押替代措施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是兩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的強制措施,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根據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

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草案還增加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偵查措施:技術偵查要經嚴格審批

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也是準確、及時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據刑偵實踐需要,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術偵查的規定: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新形勢下,一些新型犯罪的不斷增加,一些犯罪出現了智能化、國際化、組織化的新態勢。如果採取過去常規的偵查手段很難破案,必須藉助一些高科技手段,運用一些高技術裝備、採用一些特殊手法來偵破犯罪,這就是需要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寫入刑事訴訟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

(本欄圖文均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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