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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政是

依法執政是

依法治國的關鍵

作者:張立偉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2780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的關鍵在於黨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實施領導的法治化,對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義。在我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直接執掌國家政權。黨堅持依法執政,就是黨在國家政權中居於領導地位,並通過憲法和法律,實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依照法律從事對全體社會成員產生約束力的國家管理活動。因此,黨能否堅持依法執政,直接影響著國家權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執政黨堅持依法執政,才能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依法運作,保證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司法機關司法公正。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用,必須堅持黨依法執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依法治國的依託,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最廣泛的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最好組織形式,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制度載體。黨依法執政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效運作和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職能的保證。  堅持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的統一,就是要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制度和形式,改革和完善黨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進一步解決人民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當家作主的實現形式問題。要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要求和憲法的規定,切實加強國家權力機關建設,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能,使國家權力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使立法和決策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必須堅持依法執政。憲法法律擁有至高的權威,是法治應有之義。在現代法治概念下,法律權威性至少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國家機關的一切職權根源於法律,並要依法行使;一切政黨、組織和公民個人均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活動;權力者的個人意志與法律出現矛盾時,法律高於權力者個人的意志;司法中法律與社會的道德、宗教信念發生衝突時,法律高於其它社會規則和觀念。簡言之就是法律在國家和社會規範中處於至高地位,有著至高的效力,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亞里士多德對法律的權威性有過精闢的論述:在一個城邦中,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政者和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該侵犯法律。中國古代法家代表人物管仲也曾說過: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們國家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證。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它們以法律形式有效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融合,維護了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的一致,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意志的結合,促進了黨的政治權威與國家法治權威的統一。  黨嚴格守法是憲法法律權威得以樹立的前提。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憲法也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黨要守法就意味著黨的各級組織和機構以及每一個黨員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彭真同志曾經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法律……不論哪級黨委,更不論哪個負責人,如果他的意見與法律不一致,那是他個人的意見。誰都得服從法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中國傳統上就講民以吏為師,以法為教。執政黨與政府以身作則,切實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對於普通民眾有著直接的引領和示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黨以及每一個黨員都應該成為嚴格遵守法律的模範。  黨依憲執政是憲法得以實施的關鍵。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共產黨員做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範,對於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在現代政黨制度下,執政黨獲得並維持執政基礎的基本途徑是確立依憲執政的理念,把執政黨的奮鬥目標與憲法原則結合起來,不斷鞏固合憲性基礎。  憲法法律的至上權威,以人民利益為正當性基礎,以執政黨奉行法治為最根本的組織保障。  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這一總目標中,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到了法治體系。這是一項極大的創新,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特徵。  三十多年間,不僅中央及各地方立法機構活動頻繁、各級立法數量激增,現代法律制度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黨內法規體系也獲得了初步建構,從《中國共產黨章程》的修改到各種條例、規定、辦法紛紛出台,制度建黨成為執政黨的共識。黨內法規與國家法一起共同建構起了我國基本的政治制度。黨內法規建構起了黨內組織運行體制,國家法則建構起了政權組織運行體制。黨內法規與國家法的互動關係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與國家政權、國家法之間關係的反映。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意味著國家法律體系與黨內法規體系的協調和融洽,意味著黨內法規與國家法要相互銜接,形成有機整體,發揮制度合力。  黨依法執政是處理好國家法律體系與黨內法規體系關係的保證。這就要求黨內法規不得與國家法相衝突。一方面體現為黨內法規不得侵越國家立法許可權。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界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部門及其他中央部門和省級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換言之,黨內法規不應對政黨之外的活動、行為作出規定。另一方面體現為黨內法規的具體內容不得與國家法相衝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的行為的規範,不得與國家法對普通公民、一般社會組織的具體規定相衝突,也不得與國家法對政黨的具體規定相衝突。這就要求,在黨內法規的制定過程中,要從黨內法規的起草、制定、發布等環節進行相應的合法性審查,以避免出現與國家法衝突的情況。同時也要求,黨內法規應當隨著國家法的發展而發展。一些黨內法規隨著新的國家法的出台或者國家法的修改可能會出現衝突的情況,需要對其進行及時修改或清理。避免和消除衝突,只是協調性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黨內法規之間以及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應當在內容上相互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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