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嚴中感悟憲法
在尊嚴中感悟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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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研會副會長。 三十年來中國憲法的核心問題,我個人理解是憲法的作用問題,也就是說憲法在這個國家是不是真正發揮了作用。對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進行追問的話,其實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認識。我認為可以從三個角度認識這個問題,第一是觀念,第二是制度,第三是一種時政。觀念實際上是一種思想,或者說是理念的問題。制度是一種規則,或者說規範的問題。而時政是法在現實中的運行狀態是怎樣的。在談到觀念時,大家有一句話,「觀念決定製度、制度決定行為」,也就是說你有什麼樣的觀念就會設計什麼樣的制度,而有什麼樣的制度可能就會決定你有什麼樣的行為。 對憲法怎麼理解呢?這首先就涉及到觀念層面的問題。談到憲法,首先就涉及到對法的理解,什麼是法。我在來廣州的路上,打計程車,問司機怎麼理解法。他說,法呢,要從文字上來說,三點水加一個去。我說你怎麼理解三點水加一個去字呢?他說從計程車司機來看,三點水加一個去字,有水就有法,水在廣東話就是錢的意思,沒有錢還哪兒有什麼法呢,沒有錢什麼事也辦不成。我說你怎麼理解法律?他說你看現在社會現象,哪一個不是花錢弄的,不是花錢就是找人,沒有錢、沒有人怎麼尋求保護你的權利呢? 計程車司機對法的概念居然是這麼一個理解,是不是跟我們現在的法字是簡化字有關係?中國傳統的法字,左邊也是三點水,水表示公平、公正,不平的話水就會流動,所以水是表示公平的。右邊那個表示是一個獨角獸,兩邊如果證據不清楚的時候,古人就會放獨角獸出來,如果誰理屈它就會頂誰,因為它是神獸,它頂了誰誰就會敗訴。底下是一個去字,去掉不公平就是公平,古人理解法實際上就是公平公正的概念。寶蓋底下一個先字,這是現在的憲字。古人憲法的憲字不是這麼寫的,上半部分是「害」字上半段。「害」字「口」變成了一個「四」,立起來是一個「目」,也就是說有害的東西,不光是大家知道,而且要把它張貼出來,讓人們看得見,所以這個「目」字就是人們的眼睛,用眼睛可以看得見的。光看見還不行,古人還加了一個「心」字,不光是我要聽到、看到,而且還要讓它進入到我們的內心世界,讓我們內心裡永遠感應著。古人造「憲」字時,實際上有特定的含義。憲字在古人理解,將人類或者是人間最壞的事情宣示出來,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有害的東西宣示出來,這是很有深意的。 憲法體現權力授予的正當性 古人「憲」講求示「害」,今天的憲法肯定有更廣泛的意思。我個人理解,憲法最根本的目的和作用在於保護我們每一個人的尊嚴,尊嚴是包括在你的權利里最高的內容。 為什麼說在尊嚴中感悟憲法,其實我的思考就是從這個角度來認識憲法。我們很多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迄今為止制定了4部憲法,這其實是錯的,我們只制訂了一部憲法,就是1954年的憲法。1954年之後,我們都是憲法的修改,官方說法1次制憲、9次修憲,其中有3次是大修,1975、1978、1982年,6次小修改,1979、1980、1988、1993、1999、2004年。當然這還不包括1949年《共同綱領》,我個人以為1949年的《共同綱領》也是制憲。今天說憲法30年,是指1982年的憲法,就是我們的現行憲法,但是現行憲法不叫制訂,你看在憲法三十年紀念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說我們修訂修改頒布了現行憲法,我們不是制訂現行憲法。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憲法,到現在已經有了30年的歷史,我們說是三十而立。 對這部憲法怎麼看、怎麼理解呢?這部憲法在序言中有1901個字,寫得比較長,其中最後兩句是這樣講的:「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就是說,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並且說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982年憲法從憲法的性質和特徵這兩個角度來說,第一次做了這樣一個宣告,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什麼是根本法呢?學術界理解就是兩句話,憲法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據,為普通法的制訂提供依據,第二句話是普通法不能跟它相抵觸。這兩句話看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來說,憲法是根本法。什麼是根本法?憲法規定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根本原則,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所以它就是根本法。首先它是用了「確認」這個詞,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其實這就是政權怎麼來的問題,解決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憲法也要面向未來,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根本原則,有了之後這時它就成為根本法。中國人所理解的根本法,一個是面向過去,對事實的承認,一個是面向未來,將我們的理想寫進來,這就是憲法。但是這裡也是值得討論的,憲法將權力的合法性、正當性宣布了,怎麼來將權力的合法性解決呢?這是憲法里最重要的問題。比如北大的一位教授提出,憲法是根本法,什麼是根本法呢?他認為中國有9部根本法,最重要的根本法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這就是中國的根本法,憲法規定的根本法。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這個根本法怎麼完成的呢?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取得了國家的政權,我打了江山,這是根本法,這是最重要的問題。但是你打了江山怎麼坐江山(怎麼執政),這是一個問題。所以休謨說過,事實問題不能直接推出價值問題,事實問題是存在的,價值問題是應當的。就是說你事實上打了江山,但是你憑什麼執政、憑什麼你永遠執政呢,這是怎麼從事實問題轉化到價值問題,按照憲法來說必須求助於人民的制憲權,平時人民不出場,大家都在各家各戶呢,但當制憲時人民要出場了,這時才能將事實問題轉化為價值問題。 價值問題怎麼轉換?這次我聽習近平總書記的報告,特別是關於憲法三十年的報告,其中他有一句話,他說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的關鍵是依憲執政。那麼什麼是依憲執政,這個憲是什麼,這也是很重要的。首先就要解決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問題,就是胡錦濤提的「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但是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可能都沒有解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權從哪兒來,這比用權更加重要,權從哪兒來優先於權怎麼用這個問題。現在提出一個問題,可能在我們的觀念上要有一個重大的變化,這就是權為民所賦,權是人民賦予你的,這是最重要的,這就是授權問題。事實如何轉化為價值認同?世界各國最終還是要求助於代表,我授權委託你了,你就可以來行使這個權力,沒有授予就沒有權力。 憲法能限制權力的濫用 既然是授予委託權力,那麼這也就說明這個權力是有限的,這就是憲法的進一步作用,限制權力。英國是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1215年就制訂了大憲章,其根本目的在於限制國王的徵稅權,我們可以說立憲主義的原由其實是始於對國王徵稅的限制,而稅收立憲主義和財政立憲主義是憲政的一個最根本問題,選舉再其次,這就有了最早的憲政。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這樣寫道,在一個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我們可以發現西方對憲法的定義,第一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第二是手段,通過控制、約束政府權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憲法的價值是保障人權和保障公民權利,那麼怎麼保障呢?通過約束、控制政府權力的方式來達到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目的。所以憲法最重要是調整兩權,第一是人權,第二是主權。人權和主權,這兩個權一般是西方人理解的憲法最根本問題。 人人生而平等,這是不證自明的,美國人在出生時都享有三個權利,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這裡反映的就是立憲主義的基本憲法觀念,生命、財產、自由、平等,這四大權是先於政府的權利,我們老百姓說先來後到,先來的是生命、財產、自由、平等這些人權,政府和法律是後來的,政府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保護生命、財產、自由、平等,這就是他們憲政的理念。 法國偉大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三權分立是一個手段,目的就是保護人權。孟德斯鳩立論的起點是一切掌握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掌握權力的人為什麼會濫用權力呢?西方立憲主義追到最後就追到這樣的概念,因為掌握權力的是人,如果人是天使我們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對政府施加內在外在的限制。所以首先假定人是容易濫用權力,因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首先將人想成壞人。 孟德斯鳩接著說,必須讓掌握權力的人受到約束,使他們的權力不會濫用,就要施行分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要分開。立法權是人民派到國家裡的代表;行政權是有了立法之後,國家派到社會的代表;司法權就是判斷性的權力了,它是中立的。但是光分權這樣還不行,還要讓權力之間相互制約,如果權力之間沒有制約的話,那麼權力濫用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怎麼制約呢?首先就是權之間相互制約,你有擴權的野心、我有擴權的野心,讓野心對抗野心、讓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但光這一招還不行,還可以用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民權制約國家的公權,無論是選舉權、表達自由、參政權、批評權、建議權等等,新聞自由的權利來監督政府,比如說微博,現在就提供了現代監督公權力的技術手段,人民可以更加廣泛地隨時監督政府,這是用民權來制約權力。最根本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要制訂法律,要制訂憲法,通過憲政和法制將權力控制住。所以說在一個國家裡是權力支配法律還是法律支配權力,是這個國家實行人治還是法治的根本問題。我曾經問一個香港人,用一句話來說什麼是法治。他說法治在我們看來,可能最根本的就是政府必須要聽法院的,司法如果不能控制政府,你就沒有法治,因為當警察權可以濫用時,司法沒有辦法,那還有什麼法治呢? 憲法效力重在監督實施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什麼叫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效力就是指的憲法的強制性和約束性,法理上來說法律效力有四個,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事效力、對人效力。憲法效力講的是憲法適用時間、空間在什麼範圍有效、對哪些人有效、對哪些事有效。而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在一個國家規範性文件體系里,憲法和其他的下位法如果發生衝突了,你怎麼解決違反憲法的下位法,將它給撤銷或確認無效這個問題,這是憲法的最高效力。 如果出現違憲現象,西方通常是採用有個司法機關或者是司法化機關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德國、韓國是憲法法院,美國是最高法院。中國在違憲審查的時候,是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來監督憲法的行使。為什麼中國沒有將違憲審查的權力交給法院呢,因為在中國的憲政體制里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政府、法院、檢察院都是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由人大產生的法院,再來審查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違憲,這就比較麻煩了,所以中國最終還是將這個權力交給最高權力機關,人大以及人大常委會。中國現在違憲問題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就是國務院法規和政府地方性法規,現在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下成立了備案審查室來解決問題,這應該說是可以解決的。現在最難的是,人大制訂的基本法律如果違憲了怎麼辦?我的理解在中國憲政體制的設計上,全國人大是二元化機構,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也是權力機關,作為立法機關的人大是低於作為權力機關的人大,全國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產生所有的國家機關,由它產生、受它監督,人大實際上是一體兩面,左手是權力機關的人大,右手是立法機關的人大,權力機關的人大來審立法機關的人大。 現在我們最大的問題是怎麼來落實憲法。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憲法三十年時提出了一個重大命題,這就是憲法的權威和憲法的生命力都在於憲法的實施,就是說憲法能不能全面貫徹實施,這是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所在,而憲法的實施我覺得除了依憲立法、依憲行政等之外,還要有一個監督,如果沒有監督違憲審查也是不行。不光是實施憲法,更重要是監督憲法的實施,這個問題可能在走過三十年歷程之後還是一個薄弱環節,也是我們未來需要進一步發展的。彭真在1982年憲法通過之後說過一句話,憲法能不能得到真正的實施全靠全體人民,這才是偉大的力量,不要求助於別人,而是要求助我們公民自己。 (南都評論記者李靖雲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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