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教授談法學學術研究的 5 種方法 | 麥讀學園
來源=摘編自《論法學研究方法》
作者=陳瑞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如果說若干年前法學研究尚在起步階段,所謂的學術研究更多地強調資料整理和觀點梳理的話,那麼現在,隨著互聯網和資料庫技術的日益發展與普及,隨著國際學術交流範圍的不斷拓展,靠對資料的佔有和翻譯而佔據學術研究制高點的時代以及一去不復返了。
在一定意義上,運用何種方法對相同的經驗、數據和文獻進行研究,就成為判斷學術研究境界高下的一個重要標準。
方法一:比較考察方法
在很多情況下,比較考察是學術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研究方法。
但是,青年學生在寫作論文時往往不能正確使用比較法的方法:(1)只關心西方的理論和制度的現實樣態,而對其背後的轉換邏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後者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2)在介紹西方制度時往往脫離該制度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背景。這種研究態度容易使研究者把某一制度當作普適的真理而加以盲目膜拜和移植。(3)在研究和運用西方制度、理論的時候,往往容易忽略該制度和理論所發揮的特有功能。任何理論都是針對本土問題而提出的,任何制度也都是為了解決本土的法制問題而作出的一種規範。
實際上,比較法的考察對於「中國的問題,世界的眼光」這種研究思路,對於我們帶著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國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研究一定要有比較法的背景,但是,在進行具體研究時,卻不一定非要有比較法的結構。在每進行一項大的研究之前,都要先把西方和國際上相關的制度全部想通透。
方法二:歷史考察方法
法學論文沒有篇幅限制,往往出於各種考慮對某一制度的歷史變遷和演變列專章分析,但往往又不進行總結和提升。作為一篇以提出創新理論為目的的法學論文,如果不分情況一律進行這種歷史考察,究竟又有多大的價值呢?
這種所謂的歷史研究有兩個重大的教訓:(1)很多歷史研究純屬資料堆積,而與研究的主旨、提出的假設和命題沒有任何邏輯關係。(2)這種歷史考察沒有對古代制度在今天的影響進行必要的分析,而這種分析恰恰具有更大的理論價值。
歷史考察絕對不等於生吞活剝地羅列一些歷史素材和法制經驗,進行資料的堆積,而可以有更高的境界。歷史上的制度並非孤立存在,而是與其他的社會因素有著一定的內在聯繫。因此在運用歷史考察方法時,我們應當按照歷史上的政治、社會、文化等背景來理解當時某一制度發生的原因,這樣才會對我們的研究更有實質性的幫助。
當然,我們也要避免另外一種傾向,就是用歷史上的一些做法來對當代的一些制度的合理性進行證明。這種研究也是沒有多少意義的。
方法三:法解釋學方法
法解釋學起源和成熟於歐洲的大陸法傳統,它與大陸成文法的法律淵源體系有很大的關係。
我們知道,成文法有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表述法律規範的民族語言有的時候會產生很多的歧義,不一定能夠代表立法者的原意,這個時候就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另外,由於社會生活的易變性和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成文法一經公布即告落後,舊法律與新問題之間的矛盾就會在大陸法系國家裡頻繁出現,這也需要對舊法律進行解釋。
大體說來,法解釋學可以發揮這麼幾個功能:(1)法解釋學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2)法解釋學能夠發展出一套理論體系。(3)法解釋學可以對法律條文做一些有創見的解釋,從而擴展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
方法四:法經濟學方法
法經濟學是法學和經濟學交叉的一個產物,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來解釋法律現象的一個學科。
在很多歐美國家的法學院中,法經濟學學者的影響力越來越大,聲勢浩大的法經濟學運動使得這些學者深深地感覺到,法學方法的不成熟使法學研究的一些結論和觀點在很多搞經濟學的人看來難以讓人信服。比如我們在法學研究中經常會面臨效率和成本的問題,就無法用其他法學理論加以解釋,程序法中證明責任轉移和倒置的原理,用一般的法律理論也解釋不了,至於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判制度的構建,則更直接地體現了經濟原則的要求。
所以,傳統法律理論解釋不了大量的法律現象是導致經濟學侵入法學的根本原因。
但我們也必須清楚,經濟學最多只能解釋一部分法律現象,而不能替代法學主流理論對法律現象的解釋。盧曼說過一句很經典的話,方法總是和問題相伴而生的,我們要善於根據問題的不同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種研究方法。
方法五:實證研究方法
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學界開始運用實證方法研究法學問題。這種社會調查方法的興起,至少具有以下一些積極的意義:(1)通過實證研究,我們可以切實了解和發現中國的經驗和問題。(2)這種調查方法為真正有創見的法學研究開拓了一條新的路徑。
實證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邏輯實證研究方法,它強調運用邏輯方法對法律文本進行研究,關注的是法律條文的邏輯結構;另一種是經驗實證研究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關注法律在實踐中運用和實施的狀況,比較接近於法社會學研究。換句話說,邏輯實證研究更多的關心書本上的法律(laws in book),而經驗實證研究關心的則是社會中的法律(laws in society)。
需要注意的是,實證研究要防止變為社會調查報告。經驗實證研究很容易陷入一種誤區,也就是容易把對實踐的描述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既不做對策性的研究,也不做理論上的探討,但非常遺憾的是,這種研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份社會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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