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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 再婚 問題

喪偶老年人的再婚問題? 俗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對於上了年紀的老年人來說,生活中婚姻狀況對老年人的生活有著重要的影響,已經是在許多媒體上有過報道。 人們可以同感:「對於老年男性來說,妻子過世後,他們難以自理家務,生活感覺空虛,失掉了從原來夫妻關係中長久得到的慰藉和支持。而對於老年婦女來說,丈夫去世不僅意味著失去家務分工和互相依賴,而且,還可能因失去主要收入來源而造成家庭的經濟困難。」 在目前,世界步入老齡化,我們國家也不例外,上海等幾個大城市,均有這方面的問題露頭。 得到配偶的情感慰藉不僅是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也是影響老年人生活質量的重要方面。而讓喪偶老年人重新獲得配偶特有的情感支持,是他們消除心靈創傷,避免心身疾病的好辦法。 同時,伴侶和婚姻生活對於老年人,還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老年問題專家、天津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郝某認為:「老年人再婚的養老意義已經大於婚姻意義,夫妻養老日益成為社會轉型期最主要的養老方式。」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後社會活動減少,喪偶使他們脫離了與親屬、朋友、鄰居的交往,這一點在男性老人身上尤為突出。另外,由於家庭規模不斷趨於小型化和核心化,使得年輕人和父母更趨向於各自獨立居住。伴侶就成為老年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往對象。因此,老人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獨身老年人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然而,老年人再婚的失敗率卻非常之高。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老年庭10年來案件的統計數字表明,老年人再婚又離婚的達到老年人離婚案件的60%。這些老人再婚不成功的問題到底在哪?我們如何幫助他們擁有美滿的婚姻?這是值得社會關注的問題。1)公平約定可避免日後糾紛?對於許多單身的老人來說,老有所「伴」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往紅地毯的道路往往阻力重重。從大量的社會新聞中可以看到,子女因財產問題干涉老人再婚的不在少數。中國人民大學人口研究所杜鵬教授說:「這是因為子女擔心家庭財產將來會落入繼父母之手,從而影響到自己的繼承利益,以及擔心繼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較大的物質和精神的投入。」為了避免再婚後的經濟糾紛,也為了讓子女安心,越來越多準備再婚的老年人走進了公證處。所涉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房屋、財產兩方面。但是,房屋、財產狀況千差萬別,有一些情況公證處並不受理。比如,如果再婚一方的住所是承租房,公證處就不予公證。所以,一些再婚老人只好自己進行簡單的書面約定或口頭約定。雖然書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自行訂立的約定,往往由於內容不明確、保存不好,在日後發生財產糾紛時起不到保護老人權益的作用。如何解決老人再婚牽涉的財產問題,已經成為排除老人再婚障礙的首要問題。為此,從事老年問題研究多年的郝某,在7年前進行了一個有益的嘗試——與天津市老年工作委員會合作,開辦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見證處,專為再婚老人提供婚前財產見證服務。他表示:「見證不僅不受房產性質的限制,而且同樣能夠達到避免經濟糾紛的效力。」2)「婚前財產見證」效果如何?7年來,有多少老年人成為它的受益者?記者走訪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見證處。記者翻開了一本大紅色封面的見證書。一對年齡相差8歲的老人是這樣約定的:雙方承諾遵守「三不變」原則,即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親子關係三個方面婚後保持不變。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繼承,再婚後贍養與護理的關係不變。而見證書中重要的內容是雙方老人就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進行了詳細約定。可以讓記者看到,僅「婚前住房和婚後住房」一項,雙方就約定了五條:一、婚前男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築面積57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複印件);二、婚前女方擁有30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複印件),現由大兒子暫住;三、再婚後,女方住男方處;四、婚後若發生不可調解的矛盾而離異,女方回原來自己的住房居住;五、如果男方先謝世,男方同意女方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繼承。女方在男方謝世後的居住期間,對男方住房不得轉租、轉讓、轉賣,住房所有人不能改變。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則交給男方子女繼承。更可喜,還有雙方對婚前儲蓄、婚後生活費和醫療費等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約定:一、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婚後,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二、婚後,按照夫妻應當相互扶養的原則,每月男方拿出1000元,女方拿出600元作為婚後的月生活費。共同的生活費由雙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後,由生活費形成的積蓄和用共同積蓄購買的財產,歸在世方受用和處置。三、雙方患病需要治療時,醫療費主要由社會醫療保險費支付。雙方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費用,本人是第一承擔人,自己的兒女是第二承擔人,老伴是第三承擔人。3)後事處理、親子關係等事宜進行了約定?此外,兩位再婚老人還就後事處理、親子關係等事宜進行了約定。記者看到,「婚前財產見證書」中約定的內容幾乎涉及了婚姻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經濟問題。據郝麥收介紹,再婚見證處成立7年來,共為200多個老年再婚家庭做了見證,至今有95%的家庭仍保持在穩定狀態。女方獲益時常明顯少於男方無疑,「婚前財產約定」為老年人再婚排除了許多障礙,並設置了一定的保障,對於促進老年再婚家庭的穩定有著進步的意義。但是,記者在採訪中看到,一位已經做過婚前財產約定的老年婦女仍對未來的日子充滿了不安。72歲的封靜遠(化名)雖然對再婚生活比較滿意,但她仍然擔心大她10歲的老伴去世後,難逃被老伴兒女「趕走」的命運。「結婚前,我們就約定好了,我住到他這來,如果他先謝世,我可以一直住到我去世;我死後,這套房子再由他的孩子們繼承。雖然這麼約定了,可是這房子的房契一直保存在他兒子的手裡,如果老伴去世了,他的兒女讓我搬走,我一點辦法也沒有呀。再說了,人老了有個熟悉的地方才安心。現在,我和這裡的鄰居、社區的大夫都很熟了,還參加了小區附近的老年大學書法班,我離不開這裡了……」實際上,並非封靜遠杞人憂天。根據一份針對老年再婚夫婦年齡的統計報表顯示:老年再婚夫婦中男性年齡多大於女性。在70至74歲再婚男性中,有70%的人比配偶大10歲以上。這種現實預示著:通常老年男性先故去,將留下老太太獨自生活多年。由此看來,婚前約定帶給雙方老人的利弊並不均等。以封靜遠夫婦為例,我們為他們各自的利弊得失開出了一份清單:1)男方所獲的利益:1.獲得了情感慰藉;2.得到了老伴的照顧;3.消除了自己子女的顧慮;4.減輕了自己子女的養老負擔。弊端:空缺(我們沒有看到明顯的不利方面)。2)女方所獲的利益:1.獲得了情感慰藉;2.得到了一部分生活照顧;3.老伴在世時,避免了與男方子女發生經濟衝突。弊端:1.替老伴的子女承擔了大量的贍養及照護工作;2.老伴去世後,有可能因為老伴子女反目,迫使她離開熟悉的生活圈子,從而使她生活質量大大降低;3.老伴去世後,依然要靠自己的子女來承擔她的生老病死。已經獲益的男方家庭卻無須付出。從這份清單中可看出,協議雙方男方為最大利益的獲得者,而女方付出多,得益少。中國老齡科研中心研究員徐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婚前見證這種形式無疑為調試和解決再婚老人的經濟糾紛起到了積極的服務作用。但是它畢竟還是個新的嘗試,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在再婚生活中,老年婦女付出的比男性老人多得多,而她們的生活質量普遍較男性老人差。這已經是不可迴避的事實了.今天的社會問題,往往是社會與政府一起來面對的問題了.希望,借用來,也對上海市的工作有一點幫助.人人都會老,關心老人,善待老人,就是關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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