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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縣和市管縣有什麼差別

這個區別大了。省直管縣,「省管縣」的概念。《憲法》規定全國行政區劃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三級,但仍有部分地區沿襲了「專區(地區)」制度。20世紀80年代初期,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推進城市發展,中共中央[1982]51號文件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體制的通知。此後,地市合併,城市升格,建立市管縣體製成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現在隨著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省管縣」又重新成了行政改革的方向。「省管縣」就是取消省轄市對下屬縣的大部分行政、經濟管轄許可權,而縣獲得相應的自主權力。 中國地廣人多,情況複雜。制定政府級次和管理體制也仍然要採取區別對待的方法,直到今天,西部部分地區還保留地區建制;中東部省分名義上採取市管縣體制,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縣分置」,多數是「強縣擴權」和「弱縣放權」的形式。以「省管縣」成效卓著的浙江省為例:在財政體制方面,預算內資金由省財政與縣財政結算,預算外各種「費」由省與市結算;在政策傳達、業務指導上,市財政局對縣財政局仍有行政上下級關係。為了激勵強縣,幫助弱縣,省財政確立了「抓兩頭、帶中間、分類指導」的政策,即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政策,不搞一刀切。1992年、1997年、2002年,浙江省三次實施「強縣擴權」,將「省管縣」體制由財政體制擴大到其他方面,下放省部分審批權,賦予縣大部分本該屬於地級市的經濟管理許可權,減少對縣集中,做到「藏富於縣」,大大調動了縣(市)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而具有代表性的中部省份湖北省則採取如下做法:2004年,湖北省確定了首批20個縣(市)實行「擴權」。縣(市)擴大的許可權主要分為兩類: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外,以前經市州審批或管理的,改由擴權縣(市)自行審批、管理;須經市州審核,報省審批的,改由擴權縣(市)直接報省審批或審核,報市州備案。不久後,湖北省委、省政府又作出一項重大決策,改革現行省管市、市管縣(市)的財政體制,在全省52個縣市推行「省管縣(市)」財政管理體制。其具體內容是:省對縣市實行信貸直達、項目直達、資金直達、財政直達。為進一步加大省對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對68個縣(市)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省集中的增量,以2003年為基數,2004—2006年新增上交省增量金額返還縣(市),用於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和支持縣城經濟發展。省對下各項轉移支付補助,按照規範辦法直接分配到縣(市)。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直接分配下達到縣(市),同時抄送市。 河南省則在《關於擴大部分縣(市)管理許可權的意見》中,將本屬於地級市的部分經濟管理權和社會管理權。下入給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等5個縣或縣級市。這些許可權包括:計劃直接上報、財政直接結算、經費直接劃撥、項目直接申報、用地直接報批、證照直接發放、統計直接報送、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獲得、稅權部分擴火等。與此同時,河南省新密市等30個縣(市)也享受原地級市掌握的在項目申報、用地報批、證照發放等方面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以及部分稅收許可權。兩者相加,在這次「強縣擴權」改革中,河南省共計35個縣(市)的管理許可權被大幅度提升。 「市管縣」體制是經濟轉軌的產物,在一定時期促進了區域市場的統一,促進了規模經濟的形成,推進了中心城市的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交通、通訊的發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市管縣」在效率上的優勢被大大削弱。而「省管縣」又成了一種趨勢。 「省管縣」的優點:一、是有利於減少管理層次。二、是有利於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三、是有利於緩解縣級財政困難。四、是有利於加強省對縣轉移資金、技術、人才。五、是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但現階段實行徹底的「省管縣」體制仍有不利因素。一、是管理幅度的擴大,給省級財政增加了壓力。二、是由於區域發展不平衡,弱縣能否在「省管縣」體制下更好發展有待實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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