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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三、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

【論文】四?三六八 有義:彼釋「余」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缺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余」言,顯隨煩惱。【疏翼】  第二廣分別中,第二解「余」字為「觸等」之餘。即重釋「余」字。【述記?卷二十八】  下、第二師、重釋「余」字。初、總解,後、別諍。  此即總釋頌中「余」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余」字不簡前性。若言「余」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  此、破前師[1]第二解也[2]。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3]。若煩但言「及[4]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余」字,故知但是觸等余也?若不爾者,缺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征難,理無逃處,故知「余」字,目隨煩惱。何以知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知「余」言,定顯隨煩惱。【疏翼】  此即重釋「余」字中,總解也。【論文】四?三六九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疏翼】  第二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二別諍。於中有四師說,初義乃諸師共解,余當別諍。【述記?卷二十八】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  第一、因釋諸論相違[5],就此解「余」是觸等余中,總有四說。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合違。此即初也。【論文】四?三七○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二引證。【述記?卷二十八】  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沉、掉舉,乃至恆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6]。【論文】四?三七一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於中有二︰一、依教附理,二、不離所以。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沉等,則不成染。  「惛沉」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雲︰「惛沉」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7];「懈怠」者,「心不策勵[8]」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9]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論文】四?三七二 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不離所以。【述記?卷二十八】  「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沉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沉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沉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10]。【論文】四?三七三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於中有二,第一會掉貪分中,又分二︰一、會文,二、例舉。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問︰不信、懈怠、惛沉,可然[11]。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痴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  此師解雲[12]。  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13],初也。  「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有實體[14],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15]。  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16],或別有體[17],或別無體,如下[18]自解。  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19]。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克實出體,即別有也。【論文】四?三七四 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痴位增,但說為痴分。【疏翼】  第一會掉貪分中,第二例舉。【述記?卷二十八】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痴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痴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痴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痴應通善心有!  五十五雲︰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痴分[20]。《對法論》等言遍三性[21],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22]但言尋伺假故[23]。今例掉舉,何義不同?【疏翼】  以上第四會違中,第一會掉貪分訖。【論文】四?三七五 雖余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六十遍,於中分三︰一、總依別義,二、六依別義,三、十依別義。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24]:六法遍染;五十八說[25]:十遍染心?  下、會六、十遍。  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論文】四?三七六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疏翼】  第二會六、十遍中,第二六依別義。【述記?卷二十八】  六依何義?  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忘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痴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26]此四[27]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28]。  「解通粗、細」者,顯此行相通粗、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漸、無愧二法。彼亦通粗、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慧相顯」者,顯此六法[29]障定及慧二俱,相顯,簡[30]惛沉、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沉障毗缽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沉障定,掉舉障慧,別障定、慧[31]。《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沉障慧;《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沉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32]。  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與慧,故以「通障定、慧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爾。  其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慧」。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33]。【論文】四?三七七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疏翼】  第二會六、十遍中,第三十依別義。【述記?卷二十八】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34],成二十二。  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解十遍文[35]。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  「解通粗、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種,言通[36]。  「說十」,非所余法。  「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37]亦無違理。【疏翼】  以上第一師解「余」字為「觸等」余中,第一泛出遍染隨訖。【論文】四?三七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並別境慧。【疏翼】  第一師解「余」字為「觸等」余中,第二解此識俱。於中分二,第一顯有中,又分為二︰一、總顯十五俱,二、我見與慧別。此即初中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  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慧。以是見故,得成十五。【論文】四?三七九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疏翼】  第一顯有中,第二我見與慧別。【述記?卷二十八】  問︰豈二慧得俱也?  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慧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慧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慧即見,故別說慧也。【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一顯有訖。【論文】四?三八○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於中分二︰一、總問無由,二、別答無餘。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無也。  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論文】四?三八一 謂忿等十,行相粗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疏翼】  第二辨無中,第二別答無餘。於中分五︰一、簡忿等十,二、簡二不善,三、簡散亂,四、簡不正知,五、余所例前。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38]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39]。此論[40]但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識審細,故無彼十。【論文】四?三八二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二簡二不善。【述記?卷二十八】  彼唯不善,此有覆故。【論文】四?三八三 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恆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三簡散亂。【述記?卷二十八】  散亂若別有體?無體[41]?  「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42]。  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43]者,是假,不遍,余者說遍[44]。  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恆」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論文】四?三八四 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四簡不正知。【述記?卷二十八】  此數,設是別境慧分,或是痴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由無故。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45],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也?  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46]。【論文】四?三八五 無餘心所,義如前說。【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五餘所例前。【述記?卷二十八】  此例與上第一師同。  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47],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48]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痴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慧分,亦是痴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慧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慧,恐亦許有,故為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疏翼】  以上第二別諍中,第一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訖。【論文】四?三八六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疏翼】  第二別諍中,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述記?卷二十八】  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49]。此標宗也。  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論文】四?三八七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污隨中,第二引證。【述記?卷二十八】  下、引證也。  五十五說「不信」等[50],至「皆相應」[51]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種引相不違,如前師說實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論文】四?三八八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污隨中,第三立理。於中分三︰一、總立後三遍,二、別立忘念惡慧遍,三、別立散亂遍。此即初也。【述記?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慧,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惡慧,是痴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論文】四?三八九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別立忘念惡慧。【述記?卷二十八】  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52],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污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慧,五識應有執!以有慧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痴分,故遍染心。【論文】四?三九○ 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三別立散亂。【述記?卷二十八】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  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盪,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趣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53]」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疏翼】  以上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訖。【論文】四?三九一 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於中分三︰一、會無沉掉,二、會無忘念,三、會說十遍。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何故無惛沉、掉舉二法?  下、會違也。  釋無惛沉、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污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沉內相下起[54]。【論文】四?三九二 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無忘念。即會《對法》五遍染。【述記?卷二十八】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粗、細」:簡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沉」翻輕安,「掉舉」返[55]舍,「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慧」「邪欲」、「勝解」[56],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57]亦通名隨煩惱故[58]。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  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論文】四?三九三 說十遍言,義如前說。【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三會十遍。【述記?卷二十八】  何義說十?  如初家[59]說遍[60]二義故。【疏翼】  以上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一泛出遍染隨訖。【論文】四?三九四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念、定、慧,及加惛沉。【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二解此識俱。於中有二,第一顯有中,又分二︰一、總顯有,二、別顯有。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此識俱。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  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並別境中念、定、慧三,及加惛沉。【論文】四?三九五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疏翼】  第一顯有中,第二別顯有。於中有三︰一、說念所以,二、說定所以,三、說惛沉所以。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慧所以,即我見故[61]。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慧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慧」,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痴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62]。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慧說,更不簡之。【論文】四?三九六 並有定者,專註一類,所執我境,曾不舍故。【疏翼】  第二別顯有中,第二說定所以。【述記?卷二十八】  何意有定?  「專註一類,所執我境」,不暫舍故。如於忘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63],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亡,所存別故[64]。【論文】四?三九七 加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沉故。【疏翼】  第二別顯有中,第三說惛沉所以。【述記?卷二十八】  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沉,應可知也。【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一顯有訖。【論文】四?三九八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於中分二︰一、辨無掉舉,二、辨無所余。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無也。  此與惛沉性相違故,不可雙起。【論文】四?三九九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疏翼】  第二辨無中,第二辨無所余。【述記?卷二十八】  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並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65]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余如上說。【疏翼】  以上第二別諍中,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訖。【論文】四?四○○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疏翼】  第二別諍中,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於中分二︰一、泛出遍染隨,二、解此識俱。初中亦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中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此下、第三師說有十遍[66],文段准前。此標宗也。【論文】四?四○一 《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系故。【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二引證。【述記?卷二十八】  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同第一師[67];有忘念、惡慧、散亂三種,同第二[68]說。【論文】四?四○二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於中有二︰一、遍簡欲解,二、遍染所以。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論文】四?四○三 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遍染所以。【述記?卷二十八】  有何所以?  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必是離欲。戒[69]見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余證有,如前說。【疏翼】  以上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訖。【論文】四?四○四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於中分四︰一、會疑理無勝解違,二、辨疑事非煩惱,三、會餘論不說二遍違,四、會無餘忘念等違。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70],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余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71]。  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  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論文】四?四○五 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辨疑事非煩惱。【述記?卷二十八】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印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72]。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決定。  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理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迷法,不迷人。不可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73]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論文】四?四○六 余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粗顯故。【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三會餘論不說二遍違。【述記?卷二十八】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74]何不說?  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粗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粗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論文】四?四○七 余互有無,義如前說。【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四會無忘念等違。【述記?卷二十八】  五中無餘忘念等[75]三,如說六[76]之家,會其五也[77]。說六之中,無沉、掉二,如說五[78]家會六說也[79]。「余互有無」,故「如前說」。【疏翼】  以上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一泛出遍染污隨訖。【論文】四?四○八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二解此識俱。於中分二︰一、顯有,二、辨無。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解識俱。  初、顯有也。  「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80]各各別說,故攝慧等。【論文】四?四○九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述記?卷二十八】  下、辨無也。  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疏翼】  以上第二別諍中,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訖。【論文】四?四一○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疏翼】  第二別諍中,第四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述記?卷二十八】  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論文】四?四一一 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疏翼】  第四師護法菩薩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二申理。於中有二,第一顯遍染隨中又二,第一破前中又三︰一、破第三師十遍家,二、破第二師六遍家,三、破第一師唯五俱家。此即初中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申理。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雲︰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  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81],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  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雲︰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未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  若爾,何故說十俱耶?  如初師解[82]。【論文】四?四一二 煩惱起位,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文分為二︰一、難無惛沉,二、難無掉舉。此即初難。【述記?卷二十八】  次、破第二──六遍師義。  起煩惱時,「若無惛沉」,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沉故。  《對法》等云:惛沉性者,無堪任性[83];又雲︰離無堪任,染性不成[84]。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沉定有。【論文】四?四一三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疏翼】  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中,第二難無掉舉。【述記?卷二十八】  又染污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  「囂動」者,擾惱義。「囂」,謂喧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  「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沉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堪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85]。  然此與惛沉二粗行相不可並增。若一粗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沉、掉。【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訖。【論文】四?四一四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三破第一師唯五俱家。【述記?卷二十八】  次、難初師唯許五俱。  「若染污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  此有三體︰  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此諸法師皆作此說[86]。  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痴分︰無明為體,二雲︰貪、瞋、痴分。《對法》等同[87]。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慧、是痴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88]。  念、慧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痴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89]。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性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  此、破初師無此三故。【疏翼】  以上第四師第一顯遍隨中,第一破前訖。【論文】四?四一五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顯遍八隨中,第二顯遍。文分為二︰一、顯有,二、簡別境無。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遍隨。  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90];加第二師二[91],彼無沉、掉故;除第三師二[92]。【論文】四?四一六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疏翼】  第二顯遍中,第二簡別境無。【述記?卷二十八】  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慧為性,不遍染心。  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93]。「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慧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  問︰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如後[94]自解。  問︰如起邪慧簡擇法時,亦有愚痴,既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慧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慧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95]。餘數,亦爾。或總依[96]慧、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97]立,不依貪等別說,二相應故[98]。【疏翼】  以上第四師第二申理中,第一顯遍隨訖。【論文】四?四一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二申理中,第二顯此識俱。文分為二︰一、顯有,二、辨無。此即初文。【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慧即我見故,如初師說[99]。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論文】四?四一八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疏翼】  第四師第二顯此識俱中,第二辨無。【述記?卷二十八】  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100]、忿等十二[101],並不定四、邪欲、解[102],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  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二申理訖。【論文】四?四一九 若作是說,不違教理。【疏翼】  第四師護法重解「余」字為「觸等」之餘中,第三總結。【述記?卷二十八】  第三、總結。  作如是說,不違教理。【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相應中,第二釋余俱訖。--------------------------------------------------------------------------------[1] 說四惑之餘。[2] 如本論卷四言︰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余」言。[3] 如本論卷四言︰前四及余觸等五法。[4] 此處原置有「余」字。[5] 如理《義演》雲︰由第一師釋諸論違,逐後有諸諍也。[6] 《集論》卷三「恆共相應」下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7] 《對法》卷一「不信」原文:於諸善法,心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凈、心不希望。[8] 「心不策勵」,藏文作「sems mi spro ba」。[9] 《對法》卷一云:於有漏法、心不防護。[10] 道邑《義蘊》雲︰又有漏定雖有輕安,若至勝定,仍名「硬澀」。即由第七無堪任故,若起無漏,即無此事。[11] 三皆愚痴分。[12] 所解即「而貪位增」等。[13] 「等」,取次文。[14] 《雜集論述記》卷八雲︰有義:此體貪一分攝。論﹝五十五﹞所說故。憶昔樂故。有義:此體非但貪攝。﹝五十八﹞說遍染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不寂靜」者,掉舉相故,貪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此體遍染心故,貪等流故,說為「貪分」,如不信等,非即痴攝。從他相說,然是實有。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今說果行以為自體。不爾,便有惑共相失。 本論卷六有同文。[15] 如《瑜伽》五十三說非擇滅雲︰諸所有法此時應生,越生時故,彼於此時終不更生。是故此滅亦是假有,非實物有。所以者何?此無有餘自相可得故。[16]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17] 「體」字靈泰《抄》、《秘蘊》作「者」,《續藏》作「體」。[18] 本論卷六說掉舉、惛沉等處。[19] 智周《演秘》雲︰彼論不說世俗有者,有實體故。[20]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為:覆、誑、諂、睡眠、惡作,是痴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21] 《對法》卷一雲︰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22] 「彼」,謂《瑜伽》卷五十五。[23] 《瑜伽》卷五十五云:尋、伺二種是發語言心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24] 《瑜伽》卷五十五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 法遍染。[25] 《瑜伽》卷五十八說:掉舉、惛沉、邪欲、邪勝解,加前六,十遍 染心。[26] 見《瑜伽》卷五十五。[27] 即惡作、睡眠、尋、伺。[28] 本論《述記》下文雲︰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之。[29] 即不信、懈怠、放逸,同五遍染,加忘念、散亂、惡慧。[30] 五遍染中。[31]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若於修學增上心時,惛沉、睡眠數數現行,能為障礙。若於修學增上慧時,簡擇法故,掉舉、惡作數數現行,能為障礙。[32] 道邑《義蘊》雲︰《瑜伽》說相順者,「惛沉障定」,定雖不惛,亦沉隱故;「掉舉」障慧,慧雖不掉,性明舉故,故相順也。[33] 如理《義演》雲︰以簡邪欲、解等,不遍故,非是此六便遍一切染心也。[34] 十隨惑之後五,取五別境染分為隨。[35] 此句意指:此解十遍文所依別義。[36] 即能遍義。[37] 「三文」,謂五遍、六遍、十遍。[38] 十中除貪、痴、慢、我見。[39] 如本論卷四雲︰二取、邪見但分別生。 又云: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 又云:由見審決,疑無容生。愛著我故,瞋不得起。[40] 不同《瑜伽》卷五十八。[41] 如本論卷六末說。[42] 亦如本論卷六,三說中第三說。[43] 如薩婆多計「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見《述記》本卷末文。[44] 亦如論言「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故亦遍染心。 [45] 十隨加無慚、無愧、散亂、不正知。[46] 道邑《義蘊》雲︰散亂約別體,不正知據痴分,故論簡也。[47] 如第三卷初簡別境等。[48] 謂前別諍中說。[49] 即標宗、引證、立理、會違。[50] 《瑜伽》卷五十五較《對法》多「忘念」。[5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作「與一切染污心皆相應」。[52] 道邑《義蘊》雲︰如下界貪,求上界生,愛彼界法。此亦先曾聞說,起愛心,亦名曾受境之種類也。[53] 「流蕩」二字,《對法》卷一譯為「流散」;《五蘊論》譯為「流 盪」;藏文為「rnam par "phro ba」。[54] 《樞要》卷下雲︰問︰掉、沉相違,不許俱起;定、亂相返,應不並生!答︰彼不違,故俱起;此相返,遂別生。問︰二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答︰流蕩是散亂,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掉舉,故二行相返,由行相別,其體亦異。是此師異。[55] 「返」字,《續藏》注云疑通「翻」。[56] 即邪勝解。[57] 「彼」,謂根本惑。[58] 本論《述記》前云:不說根本名為「遍」故。[59] 即前重解「余」字第一師。[60] 「遍」,即「解通粗細、二性」。[61] 如本論卷四雲︰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62] 智周《演秘》雲︰是釋前師難。前師難雲︰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前說「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雲︰彼約六識,非據第七。[63] 重解「余」字第一師依《對法》說無忘念。[64] 智周《演秘》雲︰緣新現,前師不許定俱,我境唯一,後師許之有定,從何為正?答︰准正義師,非定俱也。問︰既專一境,何非定俱?答︰能深取所緣,此境雖一,散緣,定不俱也。若以緣一境故,即今有定,如緣一色率爾,尋求等心,應必有定!境是一故。[65] 第一、第二師皆解「余」字為觸等之餘。[66] 前第一師說五遍,第二師說六遍。[67] 第一師依《對法》說。[68] 第二師依《瑜伽》卷五十五說。[69] 「戒」字,《義蘊》謂有本作「於」。[70] 查一般小乘論,無「疑」為十遍,及與「勝解」相應說。[71] 《樞要》卷下雲︰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利;痴通利鈍。今大乘﹝五﹞見、疑,唯利。四通利鈍。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俱,亦名為鈍,無獨鈍故。彼﹝薩婆多﹞有獨鈍故。由是貪等俱疑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四地斷見,五地斷疑﹝約經義分,如卷上雲「達無生,照空、有了」,及「能洗三界迷心惑」等﹞。事中猶豫,阿羅漢疑蝙蝮亦爾。[72] 《樞要》卷下雲︰事中猶豫。阿羅漢疑蝙蝠,亦爾。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亦執。[7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為: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為性。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藏文作「bya ba」﹞、因果﹝藏文作「de"i "bras bu」﹞、諦、寶中,心懷猶豫。[74] 除《瑜伽》卷五十八外。[75] 「等」,取散亂、惡慧。[76] 即主張六遍染隨。[77] 如本論卷四雲︰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78] 即主張五遍染隨。[79] 本論卷四雲︰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80] 即五十一加邪欲、邪勝解。[81] 道邑《義蘊》雲︰此並牒救也。言「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者,此說於未來有欲,及疑也。言「於現在世為罪為福」者,此釋現在有勝解也。意雲︰若疑未來無苦,起希求者,即於現世決定為罪。若疑未來有樂,起希求者,即於現世,決定為福。如是二疑,必得欲、勝解二法俱也。[82] 即《瑜伽》卷五十八云: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83] 見《對法》卷一。「惛沉性、無堪任性」,「堪任性」,藏文作「las su ma  ruv ba」。[84] 《對法》卷六原文為: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85] 如理《義演》雲︰量雲︰染污起時應不得名無堪任。以無惛沉故。如善心等。又量雲︰煩惱起時應非染位。以無惛沉故。如善心等。無掉舉亦有二難。[86]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雲︰問︰心亂以何為自性?答︰以染污三摩地為自性。 《俱舍論》卷四雲︰染污等持,名心亂。[87] 《對法》卷一云:謂貪、瞋、痴分為體。[88] 本論卷六雲︰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89] 道邑《義蘊》雲︰必由不正知──不能知是或非故──煩惱起也。[90] 忘念、散亂、不正知。[91] 惛沉、掉舉。[92] 邪欲、邪勝解。[93] 本論卷四雲︰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94] 謂卷六。[95] 道邑《義蘊》雲︰謂由無明令知不正,故說為二。 如理《義演》雲︰自體不可言相應,但是俱時,義用別二。[96] 《了義燈》引文作「依」,余作「於」。[97] 即懈怠、貪、瞋、痴。[98] 《了義燈》卷十二雲︰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余分說,說遍染故。[99] 本論卷四雲︰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100] 本論卷六說: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101] 二十隨煩惱中除八。[102] 「解」,謂邪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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