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男性與女性在角色與權柄上的差異

論男性與女性在角色與權柄上的差異

三一神與婚姻中男性為頭之觀念的關係

  三一神之成員的重要性、位格和神性,從亘古到永遠都是平等的,但其角色卻有不同。父神永遠是父親,而祂和子神的關係也永遠是父子的關係。雖然所有三一神的成員在能力,和在所有其他屬性上都是平等的,但是父神卻有更大的權柄;祂在三一神所有的成員中,具有領導的角色,是子神和聖靈所沒有的。在創世時,是由父神說話並發起,而由子神來執行工作,並由聖靈藉著持續的同在來維持(創1:12;約1:1-3;林前8:6;來1:2)。在救贖時,父神差遣子神來到世上;子神來了,順服父神,並為償還我們的罪債而死(路22:42;腓2:6-8)。在子神升入天上之後,聖靈降臨來裝備並加力給教會(約16:7;徒1:8;2:1-36)。父神沒有來為我們的罪受死,聖靈也沒有。父神在五旬節那天沒有以新約之下的能力,被澆灌在教會之上,子神也沒有。三一神的每一個成員都有不同的角色或功能;祂們之間在角色和權柄上的差異,與其在重要性、位格和神性上的同等,就如此完全地和諧一致。

  如果人類是要反映神的性格的話,那麼我們將期待人類也會有類似的角色的差異,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差異。這點確實是我們在聖經經文里所發現的。

  保羅明白地指出這項平行對照,因他說:「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林前11:3)這裡有權柄的區分。

  雖然父神和子神在神性上是同等的,但父神的權柄在子神之上;同樣地,雖然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在人格上是同等,但丈夫的權柄在妻子之上。這樣,男人的角色是像父神的角色,而女人的角色則像子神的角色。他們在重要性方面是同等的,但是角色卻有不同。在哥林多前書11:2-16這段經文里,保羅以此觀念為一個根基,告訴哥林多教會的人在衣著上要合宜於當日男女的穿著,這樣,在教會的聚會裡,男女之間的差異就一目了然了。

  墮落前就有不同的角色

  然而男女之間在角色上的不同,是神原初創造的一部分,還是在人墮落後才有、屬於懲罰墮落的一部分?是否在神告訴夏娃:「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之時,夏娃才開始順服亞當的權柄?

  這種想法——在世人犯罪以後才有權柄的不同——被好幾位作者所鼓吹,例如史賓莎和畢基建。畢基建說:「因為男女在權柄的差異是由人的墮落而來,所以亞當管轄夏娃被視作是源自撒但的,這不亞於死亡本身。

  然而,如果我們仔細檢視創世記里關於創造的敘述,就看到有一些經文指明,即使是在罪進入世界以前,亞當和夏娃之間就有角色上的差異了。

亞當先受造,然後夏娃才受造

  神先創造亞當,隔了一段時間才再創造夏娃(創2:7,18-23),這事實表示了神看亞當在他家中具有領導角色。聖經對任何動物的受造都沒有提到這樣兩階段的程序,因此似乎這具有特殊的目的。亞當的首先被造,與舊約的「長子繼承權」相符合,這是說在人類家庭里,任何一代的長子,在那一代的家中具有領導權。在整箇舊約聖經的經文中,都設定了長子身分的權利,雖然有時候因為神有特殊的目的,長子的名分被出賣了,或被轉移到弟弟身上(創25:27-34;35:23;38:27-30;49:3-4;申21:15-17:代上5:1-2)。「長子的名分」是屬於首生的兒子的,而且一直是他的,除非有特別的情況介入,才會改變那個事實。我們看到神先創造亞當有一個目的,而這個目的反映在神賦予男女不同的角色;這一事實為提摩太前書2:13所支持,保羅在那裡用「先造的亞當,後造的是夏娃」的事實為一理由,將教會裡一些獨特的管理與教導的角色限制只給男人。

  夏娃被造為亞當的幫手

  聖經很清楚地說,神是為亞當創造夏娃,而不是為夏娃創造亞當:「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保羅看這個安排,重要到足以作為要求男女在敬拜神上有不同角色的根據。他說:」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林前11:9)然而這話不應當被看成是表示女人比較不重要;它的意思乃是指明兩性從起初就在角色上有所不同。

  近來有一些學者認為,夏娃受造為亞當合適幫手的這件事,並沒有表達出任何兩性在角色或權柄上有不同,因為「幫手」一詞的希伯來字在舊約聖經里通常是用在一個比受助者更偉大、更有能力的人身上。事實上,在舊約聖經里,「幫手」一詞是用在幫助神百姓的神自己身上。不過在此的要點是,不論是在希伯來文舊約聖經的用法,或是在我們現代的用法,每當一個人「幫助」另外一個人時,不論這「幫助」幫的是什麼忙,都表示他比受助者站在一個更從屬或更次層的地位,例如當我「幫助」一個鄰居小孩修他的腳踏車時,我只是給他一些他所需要的協助而已,而修車是他的責任,並不是我的責任。克藍斯結論說,在整個希伯來文的舊約聖經里都是這樣用的:

  「當我看過所有希伯來文聖經的出處以後,我的結論是這樣的:雖然位高者可能幫助位低者,強壯者可能扶助軟弱者,神祇可以貧助凡人,但在助人的行動中,他們就變得「低下」了。這也就是說,他們使自己臣服在一種次要的,隸屬的地位上。雖然他們的幫助可能是必要的或很重要的,可是他們所幫的工作本身卻是別人的責任。其實他們不是在做自己的工作,甚至也不是在合作,因為若是合作則另有用語。在希伯來的表達方式里,作幫手並沒有平等之意。」

另一個反對論點,是說創世記2:18譯為「配偶」的希伯來字,是表示夏娃實際上優於亞當,因為這個字的本意是「在……之前」。不過歐德蘭正確地指出,這個希伯來字的意思不可能是「優於」之意,否則詩篇119:168就要變成是詩人對神說:「我一切所行的都優於你」!其實這個字的意思只是「相配」。

亞當為夏娃取名字

  亞當給所有動物取名字的事實,指出亞當在動物界之上的權柄,因為舊約認為給人取名字的權利,表示他的權柄在那人之上(這點可見於神給人——例如亞伯拉罕和撒拉——取名字,以及父母給兒女取名字)。因為希伯來文的名字表明了一個人的性格或功能,可見亞當也指明了他所命名之動物的特點或功能。所以,在亞當給夏娃取名字,並說「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2:23)之時,也表明了在他這一方的領導角色。這點在他墮落之前就是事實——那時亞當給他的妻子取名叫「女人」;而在他墮落之後也是事實——那時「亞當給他妻子起名叫夏娃,因為她是眾生之母。」(創3:20)有人曾反對說,亞當在墮落之前並沒有真的給夏娃取名字。然而,亞當確實是稱呼他的妻子為「女人」(創2:23),正如他稱呼所有的動物是按照它們的名字稱呼一樣(創2:19-20),因此亞當真的有為她取名字。雖然在舊約里有時候是母親給兒女取名字,但這事實並沒有與取名字代表權柄的想法相矛盾,因為父母雙方都對兒女有權柄。

神用man稱呼全人類、而不是用woman

  神用man(人,男人)而非woman(女人)、而且也不用一些中性的詞來稱呼全人類,這事實在本書第二十一章已經解釋過了。」創世記5:2指明:「在他們被造的日子,神……稱他們為人。」以特別和亞當有關的辭彙,或說是以有別於女人的男人之辭彙,來為全人類取名字,就表示有一種領導的角色是屬於男人的。這點類似於女人出嫁時要冠夫姓的習俗,這象徵了男人在家庭中為首的地位。

蛇先誘惑夏娃

  撒但在犯罪之後,就處心積慮要扭曲,並毀壞神所計劃並創造為好的每一件人事物。撒但(以蛇的形體)先從夏娃下手,企圖藉著引誘夏娃悖逆神去獲取領導權,而顛倒兩性的角色(創3:1)。這和神對他們的方式相反,因為當神對他們說話的時候,祂是先對亞當說話(創2:15-17;3:9)。保羅曾說:「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里。」(提前2:14)他說這話時,似乎洞悉了這種角色的顛倒。保羅的話至少表示出,撒但在試圖要破壞神在婚姻中所設立的男性領導模式時,乃是先接觸女人。

墮落後神先對亞當說話

  正如神在夏娃受造以前是對亞當一人講話(創2:15-17),在他墮落以後,即使是夏娃先犯罪的,神仍先對亞當,惟他是問:「耶和華神呼喚那人,對他說:『你在哪裡?』」(創3:9)神視亞當為他家庭中的領導,是應當首先解釋家中發生之事的人。雖然這是在罪發生以後的事,但還是先於祂對夏娃說的話:「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注意到這點是很重要的,因為今日有一些學者宣稱,男性在家庭中的領導地位是從創世記3:16才開始的。

亞當代表了全人類,但夏娃不代表全人類

  即使是夏娃先犯罪(創3:6),但我們被算為有罪之人,乃是因為亞當的罪,而非因為夏娃的罪。新約聖經告訴我們:「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林前15:22;另參林前15:49),又說:「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羅5:15;另參羅5:12-21)這指出神賜給亞當一種角色,表達出他是人類的元首或領導,但這個角色並沒有賜給夏娃。

墮落後所受的咒詛扭曲了先前的角色,但並未引進新的角色

  在神給亞當和夏娃的懲罰中,祂並沒有引進新的兩性之角色或功能,而只是將痛苦與扭曲帶進他們先前已有的功能;這被稱為兩性角色的扭曲。因此,亞當主要的職責還是耕種田地、收成作物,只是大地將會長出「荊棘和蒺藜」,而他要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3:18,19)。與此類似地,夏娃主要的職責仍是生育兒女,只是生育會變得很痛苦:「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創3:16)接著神也將衝突與痛苦帶進了亞當和夏娃先前和諧的關係中。神對夏娃說:「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傅書珊的論點很有力:被翻譯為「戀慕」的希伯來字之意思是「渴望要征服」;它指出夏娃將會有一種錯誤的渴望,想要篡奪權柄而在她丈夫之上。假如這種對「戀慕」一詞的理解是正確的話,那麼這句經文就指出:神將一種衝突帶進亞當和夏娃的關係之中,而在夏娃這方面乃是帶進一種反叛亞當之權柄的渴望。

  在亞當這方面,神對夏娃說:「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在此「管轄」是一個語氣很強的字,通常是用來指君主的統治,而不是指家庭內的權柄。這個字肯定不是表示被統治者也能參與這種統治,而是表示一種專制地、絕對地、不顧惜地使用權柄,並不是很體貼周到的統治;這個字代表了嚴苛,而非仁慈。因此,這句經文的意思是說亞當將會濫用他的權柄,苦待他的妻子,並將痛苦和衝突帶進原先和諧的關係中。亞當在墮落之前並非沒有權柄,只是他在墮落之後就會濫用權柄了。

  因此,墮落後的咒詛扭曲了墮落前亞當謙遜而體貼的領導角色,也扭曲了夏娃對那個領導角色明智而甘心的順服。

 基督的救贖再次肯定了創造的次序

  假如前面所說的論點——人的墮落帶進了角色的扭曲——是正確的話,那麼我們就期望在新約里能看到,夫妻關係得以從罪惡和咒詛所帶來的痛苦中解除;我們期望在基督里的救贖,能鼓勵作妻子的不要悖逆她們丈夫的權柄,也能鼓勵作丈夫的不要濫用他們的權柄。事實上,這就是我們在新約里所看到的:「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大,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3:18-19;另參弗5:22-33;多2:5;彼前3:1-7)假如妻子順服丈夫的權柄是屬於有罪的模式,那麼彼得和保羅就不會命令基督徒在婚姻中要待守這種模式了!舉例來說,他們並沒有說:「荊棘長在你們的園子吧!」或說:「生產儘可能地痛苦吧!」或說:「離神疏遠些吧!切斷與祂的交通吧!」基督救贖我們的目的,是要在各方面除去墮落與罪惡所帶來的結果:「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壹3:8)新約聖經里有關婚姻的命令,並沒有延續任何墮落後所受的咒詛的成分,也沒有延續任何有罪的行為模式;反之,它們再次肯定了在神起初美善的創造里,所制定之角色的次序與特點。

  從實際應用方面來說,當我們在基督里長大成熟時,就會對神在人類家庭的男女角色上,以智慧所制定及所創造的差異,感到真心的喜樂。當男人和女人都明了這個聖經的教訓時,就都應當能夠在心裡說:「這是神所計劃的,它既美善、又正確。我對祂所創造我生命的樣子感到喜樂,也對祂賜給我的獨特角色感到喜樂。」在三一神的成員之間和在人類家庭的成員之間,其角色的差異永遠是美麗、莊嚴和正確的。男人和女人應當都能對於神所創造他們的樣子感到全然喜樂,而不感到有優劣之分,或有重要與不重要之分。

以弗所書5:21-33及相互順服的問題

  我們在以弗所書第5章里證到這樣的話: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雖然從表面上看來,這段經文肯定了我們以上所討論之婚姻中的創造次序,但是近來年對這一段經文里的動詞「順服」(hypotassō)之意義,卻有一些爭辯。有人認為它的意思是「體貼、諒解,彼此以愛相待」。假如按這個意思來理解這個字的話,那麼這段經文就沒有教導說,妻子有任何獨特的責任要去順服她丈夫的權柄,因為夫妻雙方都需要體貼,彼此相愛;而且按這種觀點來看,這一段經文里沒有提到順服權柄的事。

  然而,上述的意思並不是對「hypotassō」一字合理的解釋,因為這個字總是表示一種順服權柄的關係。此字在新約聖經其他地方被用到的情況有:耶穌對祂父母權柄的順服(路2:51);鬼魔對門徒的順服(路10:17,此處顯然不適合解釋為「體貼、以愛相待」的意思);公民對政府權柄的順服(羅13:1,5;多3:1;彼前2:1);宇宙對基督的順服(林前15:27;弗1:22);看不見之屬靈權勢對基督的順服(彼前3:22);基督對父神的順服〔林前15:28);教會成員對教會領袖的順服(林前16:15-16;彼前5:5);妻子對其丈夫的順服(西3:18;多2:5;彼前3:5:另參弗5:22,24);教會對基督的順服(弗5:24);奴僕對其主人的順服(多2:9;彼前2:18);基督徒對神的順服(來12:9;雅4:7)。這些關係中沒有一種是可以反過來順服的;也就是說,聖經上從沒有說丈夫要順服妻子,也沒有說政府要順服公民,主人要順服奴僕,門徒要順服鬼魔等等。事實上,這個字在新約聖經之外是用來描述在軍隊中的軍人對那些上級長官的歸順與服從。

  造成有人認為此處的「順服」有「體貼」之意的原因,是因為保羅在以弗所書5:21那裡用hypotassō這個字告訴基督徒要「彼此順服」。有一些學者認為,保羅的意思是說每一個基督徒都應當順服其他每一個基督徒,夫妻之間尤其應當要「彼此順服」。「相互順服」一詞常用來形容此種關係,這被人領會成意味著妻子對丈夫的順服不是一種妻子該有的獨特順服。

  然而,保羅在以弗所書5:21經文中所說的「彼此順服」的意思,要從其下文來定義;事實上他的意思乃是指要順服教會中地位和地位高於你的其他人。其下的經文解釋了這一點:聖經說妻子要順服丈夫(弗5:22-24),可是從來沒有說丈夫要順服妻子。其實保羅是告訴妻子「順服自己的丈夫」(弗5:22),而非教會裡的每一個人,也非所有的丈夫們!聖經說兒女要順服或聽從他們的父母(弗6:1-3),可是從來沒有告訴父母要順服或聽從他們的兒女。聖經說奴僕要順服(聽從)他們的主人,而非主人順服奴僕。所以,以弗所書5:21並沒有肯定相互順服的觀念(即每一個人都應當順服其他每一個人)。與此類似地,保羅在歌羅西書3:18-19里也說妻子要順服丈夫:「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他們。」(又見多2:4-5;彼前3:1-7)

  (本文選自《系統神學》,張麟至譯,更新傳道會出版,標題系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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