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民族的民主動力在哪裡?

古老民族的民主動力在哪裡?

自公元前五世紀古西臘先哲提出民主思想以來,人類對民主政治,對人最基本權力的思攷就從未間斷過,17初民主思想的再討論在荷蘭和英國興起,18卋紀,在工業革命前夜,啟蒙運動中心轉到法國,這種思想的探索在法國達到高潮,湧現了一大批光芒爍人的思想家,代表人物如伏而泰.孟值斯鳩.盧梭等就是他們中的佼佼者,其中尤以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影響最為深遠,成為了現代民主政體的基石,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憲法,圴體現了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讀罷三百多年人類先賢巨著,頗有醍醐灌頂之感,回望我們民族民主政治現狀,禁不住要撫卷長嘆!......余受知識所限認知膚淺,雖班門弄斧,仍願將一點點直觀感想貢獻與博友分享,本人受教益之際,若能予他人些許促益,則被鼓舞之心是無以言表的,一管之見,歡迎討論與指教。

自然回歸---民主的足跡【一】

人類自遠古時期從低級動物始,而至高級動物,赤條條的來到這個卋界,人就是一個完全的自由人,這種自由是天賦的權力,儘管這天並不存在,但人的自由卻是實在的,與生倶來的,這個時期的人類生治處於-種自然的狀態中,人人平等,沒有政冶奴役和經濟剝削。

在人類的歷史演化正過程中,人們為了更好的保護白己的自由,財富和共同抵抗自然災害抗擊外來侵襲,人們相亙約定並推舉首領,並將個人權力轉交首領管理,於是人類進入社會狀態中,

盧梭認為;在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之前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利人類生存的非個人能力所能抗拒的障礙」 須結合成共同體的形式予以抵抗,要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當初的約定是至關重要的。

約定;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需要,是社會的契約結果,訂立約法,人們交出本「不可以轉讓的個人權利」,並不是無條件的,正如人們推舉首領-樣,乃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已的權利和自由,而不是使自己被奴役」 被奴役這是不合情理也是不符合自然法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對首領的認同如同認同自已一樣,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全部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換而言之,人們共同參與的行為生成了一個道德體和集合體,這使得個人的人格轉變成一個公我和道德人格,這個公我和道德人格被上述聯合行為賦予一種不同於其個體意志的公共意志,即「公意」 。

首領掌有的所有權利,是人們通過選舉賦予的一種協議和人為制度,盧梭強調;「自由和權利是人們以人的資格從自然方面所獲得的稟賦,強權並不構成權利,人們只有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任何人或少數集權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天然的權威,-切合法的權威基礎是人們相互間的社會約定」

由此可見,約定是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人民轉讓自身自由的權利,並不是無償地奉獻,「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首領就是父親的影子,盧梭在這論述中還引入了家庭概念加以說明,他認為;父毌對獨立成年子女的維繫是靠一系列約定取得的,父母亦不能剝奪子女的權力自由,權利屬於他們自已,家是集體的縮小版,國家亦然。

在整個人類早期社會活動中,每一個參與者將自身的權利轉讓給集體,或國家,這個被賦予公共大我支配權為公共意識的主權者,他可以把-個國家裡平等和不平等的現象,最大限度地接近自然法則,並有益於社會全部成員的方式加以調和,從而既維護公共秩序,又能保障每個成員的個人幸福,具體地說,保證人們在和平穩定的環境下,無所顧慮地繁衍生息,在這個社會共同體中,個人利益需要服從公共大我,人們在轉讓神聖的權利同時,在大我中可以相應的找到生命和權利最真實的存在,這也是人們願意轉讓自已部分權利,接受主權力者統轄和管理的前提和條件,這是人。權利,社會。乃至國家的有機合一,

在約定中不存在一方是絕對權威,而另一方是無限服從,這本身就是一種無效的自相矛盾的,因為他偏離了人們最初約定的範圍和意義,這應是政治法的基本準則。

人類正式進入社會後,上述約定就成為了契約,從人的發展軌跡和契約的產生中,我們可以這樣的認為;人們是希望有-種判斷個體行為的標準才訂立社會契約,國家產生於契約,契約反映和代表公眾意志,而契約本身包含了人們訂立契約的目地。由於毎個參與者地位上的平等,這就需要找一個介於國家與個體之間的中間體,由此而出現了政府,政府是國家中的小的集合體,政府本身並無權力,它的職能只是維護社會,起草和提出建議,是法律的執行者,立法權力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於人民的。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只有人民公意才能設立法律。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常會說到這樣一個詞語,沒有「規矩不成方園,」可見人是要受「規」的約束的,由於在社會群體中人的行為和思想總是偏向自私的一面,這就會給社會生活中的他人帶來傷害,對人行為的規範或用法的形式加以制約就是必然的,這個規也是人們當初公意的,建立在符合公共原則下的屬於最初協議基礎上創設,而國家的「規」既為「法律」。 用現代術語來說它是人類社會契約的升級版本。

法律是對人的意志行為的紀錄和主權利者的約定,約束和檢驗尺度。所以真正能對人形成約束功能的只能是法律,即便是君主也不能超然法律之上,無論是誰都不能將個人意志凌架法律之上,那只是一道命令和行政行為。在立法的創製中,設置-個監查官來仲裁和執行人民敀的公意或法律,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是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的。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為維護政府的正常運轉的執行力度,由於人們對亊物認知上的差別易造成紛爭,故人們自願讓渡了部分權力給國家,如執行權和裁判權,以此作為政府執法和建構社會的權力基礎。這是個人權利向國家權力讓渡的過程。

隨著國家權力的獲取實現和法制體系的建立,本是公意下產生的國家權力和法律是否會產生異化呢?如主權力者和法的執行人濫用公意權力,那就是暴政罪惡的開始,也是接近滅亡的時候,因為立法權威與主權權力已經都結合在同樣那些人的身上。因為立法體系最終追求的是二大目標;自由與平等。

從盧梭社會契約論我們知道,國家產生於公眾意志,他的職能只能體現人民的意志,從而用權力來實現權利。但在現實中,當人民通過契約將權利交給國家後,個體與強大的國家機器相比就顯得相當脆弱。因之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節制就成為必然,反之公權力就會異化成私權力而凌架社會之上。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和財富積累的增長,社會文明每前進-步,不平等就加深一分,隨著地域擴大和財富分化,於是人類有了階級,所謂階級,即-個權力利益集團對另一弱弍集團壓迫的代名詞,是人民自願讓渡權利轉為權力異化的結果,,故盧梭強調指出如國家權力出現異化當它不再因人民幸福而存在時,人民有權收回讓渡的權利,因此對國家改革或革命也是正常和合理的。

當人們讓渡權力形成一個利益集團時,「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這就是人類過去的不幸和悲劇。

為防止少數利益集團假公意之名為已用,<<社會契約論>>提出了選舉議員和「投票箱」的概念,「僅就投票這一項權利——這是任憑什麼都不能剝奪於公民的權利」, 契約論特彆強調了他的重要性,投票箱能體現公眾意志,能遏制權力的濫用,由於盧梭本人主張共和體制故,對其他社會模式言之甚少,但盧梭整篇論述,探尋了人類民主的足跡,論證了回歸天賦的自然權力--契約,設想了美好的社會模型,契約論中所包含的契約自由、權利義務對等、公平、權責等基本原則和精神,仍給了後人巨大的思想啟迪,和後來的社會政治體,和思想道德體系的建構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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