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給銀行發了持槍證,200多家支付公司如何應對?
百餘年前,洋人帶著洋槍洋炮殺了進來,大清國的好漢們即使被殺的丟盔棄甲,很多人仍堅定的認為刀槍劍戟才是王道,玩兒槍不講究。面對新的時代,很多好漢的選擇是每天多扎一個時辰馬步多打一套拳,直到在突然飛來的子彈面前轟然倒下。然而,以好漢們多年習武的底子,只要接受了槍炮,或許可以在新的時代下繼續做好漢。
2015年底,央行針對玩兒刀的銀行與玩兒槍的支付機構,相繼推出了新的管理辦法。此舉一方面給在互聯網戰場被殺懵的銀行發了持槍證,一方面限制了支付機構的火力。
簡言之,是為互聯網金融戰場,制訂了些許規則。
1.背景
2015年年底,央行針對銀行與支付機構(支付寶、財付通等),相繼推出了新的管理文件,分別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與《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相繼推出可能並不是巧合,兩份文件的核心均指向了賬戶,更直白一點,是明確指向了互聯網金融的賬戶。
賬戶的背後是用戶,用戶是互聯網的生產力,於互聯網金融而言,賬戶就是資金,是核心。
當前背景下,互聯網支付公司不斷往金融領域擴張,而銀行作為傳統的金融機構也不斷的邁向互聯網化。兩類主體於互聯網金融戰場的交鋒已越來越多,而用戶則是交鋒過程中需要搶奪的核心資源。
在之前的幾年中,銀行與支付機構的對立姿態尚不明晰,二者之間更多的是依存關係。一方面,支付機構的用戶資金全部來自於銀行卡,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切斷了與支付機構之間的通路,支付機構就徹底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另一方面,為了促進資金流通、獲取用戶,銀行亦希望用戶使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產品時,多使用自己的銀行卡作為資金出口。
支付機構迅速發展了很多年後,銀行逐漸感受到了越來越重的危機。餘額寶興起的那一年,銀行開始失去資金;支付寶、微信在線上線下的迅速擴張,越來越少的用戶使用銀行卡進行支付,銀行開始失去場景;隨阿里、騰訊相繼拿到銀行牌照,相繼推出花唄、微粒貸等產品,銀行開始失去用戶(2015年雙十一,大規模的用戶拋棄了銀行卡,而使用花唄作為支付方式)。
這些年,雖然銀行逐步被管道化,資金逐步減少,但始終掌握著用戶,而如今,支付機構開始與銀行直接搶奪用戶,雙方的競爭態勢才逐漸明晰。
近兩年,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銀行率先在互聯網端發力,各種直銷銀行、理財平台相繼推出。其中大部分產品限於本行持卡人使用,少部分產品面向開放用戶使用(即非本行持卡人可在互聯網端開立賬戶),但此類產品中,銀行大多沿用舊有的開戶思路,開戶流程較為繁瑣,且對賬戶的功能限制較為嚴格。
反觀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產品,開戶簡易,賬戶功能全面,甚至沒有實名的情況下即具備支付等功能(如微信錢包),流程不規範,且存在各類風險問題。
簡言之,在基本的獲取用戶的過程中,銀行端的互聯網產品由於沒有明確規範而畏手畏腳,而支付機構端的產品則由於沒有明確規範而野蠻擴張。
此次,央行分別推出對銀行與支付機構的明確的賬戶管理辦法,從某種角度上,可以認為是為銀行與支付機構在爭奪互聯網用戶的戰鬥中,制定了些許規則。
2.賬戶規則2.1 銀行賬戶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中,對於下發該通知的目的描述如下:「為改進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服務,便利存款人開立和使用個人銀行賬戶,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切實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而實現該目的的方式為:「在現有個人銀行賬戶基礎上,增加銀行賬戶種類。銀行可通過櫃面、遠程視頻櫃員機和智能櫃員機等自主機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
在本規定中,銀行增加賬戶種類後,賬戶體系如下表所示。
在上表三類賬戶中,I類賬戶為銀行傳統賬戶,功能全面,但開戶流程要求嚴格,必須經銀行工作人員面核。此份通知中,最大的亮點為II類賬戶,該賬戶可以認為是為直銷銀行量身打造,在電子渠道上,只需綁定一張I類賬戶即可開戶,而且II類賬戶功能完全可以滿足用戶於互聯網渠道的使用(理財、消費),而且限額方面也未對支付金額較大的理財類業務進行限制。III類賬戶雖然開戶簡單,但只有消費和繳費功能,且卡片餘額不能超過1000元,能夠滿足的應用場景較少。
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對於已在本銀行開戶的存款人再次提出開立同一種類銀行賬戶申請的,銀行在有效核驗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確定簡易開戶流程。」
從新增為互聯網渠道量身打造的II類賬戶,及明確說明可簡易開戶流程的條款,可以合理推斷央行此舉是在含蓄的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擁抱互聯網,進行業務創新與突破,而不是在零售業務上坐等被管道化。
2.2 支付機構賬戶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對於出台該辦法的原則的描述為「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服務」,落實該原則的手段為「支付機構應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
在本辦法的規定中,支付機構的賬戶體系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中所示,支付機構的I類賬戶開戶簡單,但功能最弱,整個賬戶的生命周期中,支付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該類賬戶應該只能滿足類似於微信紅包之類的需求;對於功能較為豐富的II類賬戶,驗證方法嚴格,但無理財功能;III類賬戶功能最強(可以做理財交易),但驗證方法最為嚴格。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通過商業銀行驗證個人客戶基本身份信息的,應為I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
央行針對支付機構此舉的目的較為明晰,即支付機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時,應採用金融機構應有的嚴格標準,而不能野蠻生長。
2.3 銀行與支付機構的賬戶關係目前,支付機構的巨頭阿里與騰訊,均拿到了銀行牌照(浙江網商銀行與微眾銀行)。網商銀行與微眾銀行作為純網路銀行,只能開立銀行的II類和III類賬戶。在辦法出台初期盛傳的「刷臉開戶」。在現階段並無實現可能。《通知》中已明確規定:「提供個人銀行賬戶開立服務時,有條件的銀行可探索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收單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輔助手段」。規定中,需要注意的首先是「有條件的銀行」,其次生物特徵識別技術也只能作為驗證身份信息的「輔助手段」。對於沒有實體網店的網商銀行等,在無法完全通過生物特徵識別技術開戶的前提下,則只能通過用戶綁定I類賬戶或I類賬戶轉賬,在互聯網端為用戶開立II類或III類賬戶。而由於沒有自身的I類賬戶,則在為用戶開立II、III類賬戶的過程中,必須依賴其他商業銀行的I類賬戶為用戶開戶,即網路銀行的開戶必須依賴於其他商業銀行賬戶。不難看出,在新規之下,支付機構對商業銀行的依賴性增強。
3.交易規則交易是資金基於賬戶的流動動作,央行的兩份文件對銀行及支付機構的賬戶體系進行了明晰規定,那麼在賬戶明晰之後,交易該如何進行?
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對支付機構支付賬戶的交易進行了嚴格規定。規定如下:
「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助約定。」
「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若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上述限額均為支付機構支付賬戶餘額支付的限額,用戶在支付產品上使用銀行快捷支付和網關支付不在限制之內。
新規實施後,央行將對支付機構進行評級分類,其中評級良好的支付機構可將上述限額進行一定提升(2倍和1.5倍)。
不難看出,央行對支付機構賬戶的支付功能進行了較為苛刻的限制,之後用戶若需進行大金額支付,則只能使用銀行的快捷支付或網關支付。而銀行對於快捷支付和網關支付的限額具有自主權。可見,新規之下,不僅在賬戶端,在支付端支付機構對銀行的依賴亦大幅增強。
4.我的思考顯而易見,央行新規對於銀行的互聯網化是利好,之後銀行在直銷銀行、手機銀行均可方便為用戶開戶。央行此舉對於銀行在互聯網端獲客提供了政策保障。
但是在互聯網領域,獲客從來都不是最難的事,真正的挑戰在於留住用戶、在於保持用戶的活躍度。按照目前的形勢,即使用戶選擇在銀行開戶,但依舊會選擇支付寶等產品進行支付、理財,銀行依舊難逃被管道化的結局。
互聯網的戰場上,用戶之爭只是表象,其背後真正的較量是場景之爭、產品之爭,誰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多的應用場景,誰的產品可以切實便利的解決用戶的需求,誰才可以真正的獲得用戶。
這幾年,支付寶在銀行身上幾進幾齣留下數道傷疤,就像當年蒙古輕騎兵殺入歐洲一樣,幾無敗績。除了互聯網公司本身戰鬥力強的屬性之外,不斷嘗試新產品、不斷滿足用戶金融應用場景是其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而銀行作為天然的金融機構,這些年卻始終沒有明顯進步。
在接下來的戰爭中,銀行真正的挑戰是如何將原有線下的產品遷移到線上,以在互聯網端滿足用戶的金融應用場景。就金融服務能力而言,銀行比支付機構牛逼的多,如何在新的時代中轉化這種能力,才是重中之重。
百餘年前,洋人帶著洋槍洋炮殺了進來,大清國的好漢們即使被殺的丟盔棄甲,很多人仍堅定的認為刀槍劍戟才是王道,玩兒槍不講究。面對新的時代,很多好漢的選擇是每天多扎一個時辰馬步多打一套拳,直到在突然飛來的子彈面前轟然倒下。然而,以好漢們多年習武的底子,只要接受了槍炮,或許就可以在新時代下繼續做好漢了。
開放獲客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比賽才剛剛開始,希望銀行能夠投入到戰鬥中。央行發了持槍證,接下來該做的,是學會玩兒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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