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受賄案看村級小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從一起受賄案看村級小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發布時間:2010-11-18作者:王 路 李 若點擊次數:73

宜昌市伍家崗區農林水局原局長兼移民辦主任熊某,2002年以來,在為下屬村爭取、劃撥資金,以及移民資金工程建設中,收受賄賂99000元,其中熊某在區移民辦使用移民資金建設村級小工程時,幫助承包人獲得工程,受賄31000元。通過查辦此案,我們發現村級小工程建設在伍家崗區具有一定規模,剖析熊某受賄案,對規範和促進村級小工程建設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一、熊某在村級小工程建設中受賄情形分析

熊某作為原區移民辦主任,為區移民村爭取移民資金,加快建設,改善移民生活條件,做出了很多努力,有時甚至動用個人關係,幫助解決資金困難,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特別是制度上的不完善,使熊某個人具有掌握移民資金及工程建設的權力,無形中,將其推到一個利益中心,也是廉政的風險中心。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分析案情,熊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三個不受制約的權力:

1、掌握建設資金的運行

熊某受賄案主要涉及移民資金的使用。移民資金由區移民辦根據村申報的建設項目,向市移民局申報專項資金,所批准的資金直接對項目,但是該資金由區移民辦負責保管並監督落實。在工程建設中,是否撥付資金、撥付資金的進度、工程的結算均由區移民辦負責人決定。本案中,2007、2008年移民辦為伍家鄉兩個移民村的道路硬化、小橋、三面光溝渠、抗旱溝渠等四個項目申報,一共爭取到省、市移民資金支持144.7萬元,資金下撥到區移民辦,作為移民辦主任,熊某個人完全能夠決定這四個項目的資金運行。

2、掌握工程合同的簽訂

當移民資金下撥到區移民辦後,為保證專款專用,工程建設的合同由區移民辦與施工者直接簽訂,本案中的四個項目工程,均由區移民辦直接簽訂合同,熊某主持合同簽訂工作。正是由於移民辦直接面對工程合同簽訂,熊某才有機會選擇工程承包人,決定他人利益。

3、掌握工程承包人的選擇

使用移民資金的工程施工量不大,不可能納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為工程的施工便利,以及照顧村民利益,移民資金項目承包人原則上在村民中選擇,當然也可以選擇其他施工隊伍。本案中,熊某選擇了甲村移民王某來做這四項工程,王某與熊某是老鄉,承包過工程項目,熊某選擇王某有一定理由,本無可厚非,但是,由於沒有公開、公平競爭的制度保障,承包人王某哪怕與熊某是老鄉,仍然害怕失去下次機會,急於把私人關係鞏固牢靠。王某在收到工程款後,馬上向熊某行賄,以獲得長久的承包機會。

二、村級小工程建設現狀

在查辦熊某受賄案中,發現村級小工程建設在伍家崗區已經具有了一定規模,本文以伍家鄉為例,進行了相關調查。2007年至2009年,伍家鄉所轄16個村投資的村級小工程建設總額達1579萬元,其中7個村100萬元以上, 7個村50萬元以上,2個村10餘萬元。村級小工程建設具有幾個特點:

1、建設項目種類繁多,以10萬元以下規模為主

村級小工程建設種類繁多,近三年共計173項,包括村級經濟發展預留土地利用、村辦公陣地建設和維修、村企業廠房維修,村民活動室(警務室、衛生室)建設改造、道路改造、管道改造、小區綠化、場地平整、堡坎、水池、溝渠、小橋建設等,涉及村集體利益和村民個人切身利益。建設規模不一,其中,以10萬元以下規模為主,佔總項目數的73%。投資金額、項目數量及所佔比例如圖所示:

投資

金額

1萬元

以下

1—10

萬元

10—20

萬元

20—50

萬元

50萬元

以上

項目

數量

47項

80項

25項

17項

4項

所佔

比例

27.2%

46%

14.5%

9.8%

2.9%

2、建設資金主要是自籌,上級撥付比例小

村級小工程建設資金,大部分是村委會自行籌措,來源於村收入、徵用土地的還建費、單位企業贊助等。小部分由上級撥付專項資金,近三年約210餘萬元,約佔投資總額的13.2%。上級撥付的資金大部分用於道路、水管道、村級辦公陣地等,扶持的部門也不多,主要是區農林水局、區移民辦、區城建局、鄉政府。

3、建設及監管方式不一,未納入上級招投標管理

各個村的小工程建設和監管方式不統一。

在建設的立項上:有的是超過1萬元的工程由村民代表會表決;有的是全部項目經村兩委會研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在建設隊伍選擇上:有的直接指派村民開展建設;有的通過議標形式確定工程承包人;有的組織公開邀請招投標。

在建設過程中的監管方式上:有的派專人負責;有的由村資產管理辦負責落實,理財小組驗收審核;有的請專業監理進行質量監督。

村級小工程建設均未納入市招投標辦公室統一招投標,區政府亦未將其納入招投標管理。

三、村級小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

1、小工程建設的靈活性與政府審批環節的規範性不協調

村級小工程建設的特點要求政府對工程的審批管理有別於其他工程,既要規範又要靈活。村級小工程項目多、小、散,1萬元以下項目就佔27.2%,多是堡坎、排水、排污、水井、道路維修等等,這些項目與村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但是由於項目審批、資金使用程序較多,手續比較複雜,對群眾反映緊急,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如道路破損、堡坎跨塌等不能快速處理,影響了群眾日常生活

2、小工程建設受經濟條件制約各村發展不平衡

由於各村經濟狀況不一,小工程建設在各村的發展也不平衡,近三年,有的村小工程投資近200萬元,有的村才10餘萬元,有些村由於資金緊張,一些惠民工程如安置地就業、道路、溝渠、安全飲水等難以實施,導致轄區內部分群眾的一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較差。

3、政府對小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服務薄弱

政府對村級小工程建設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與服務,市招投標中心對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50萬元以下的村級小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放任自流,在選擇施工隊伍上、工程質量上沒有規範要求,各村做法不一,隨意性大,造成一些風險難以控制:

一是工程質量風險大。有些小工程由村委會指派村民進行,技術上缺乏指導,有些小工程由包工頭臨時湊人組織施工,散兵游勇水平低。部分工程沒有專人監督質量,更無力聘請監理,導致工程質量不高,維修維護頻繁,資金壓力大;

二是資金流失風險大。大部分小工程採用承包人包工包料,完工後驗收審核付款的方式建設,建設中虛報價格、虛開材料的現象根本無法發現,資金流失風險大;

三是項目負責人腐敗風險大。無論是村自籌自建工程,還是像區移民辦那樣直接掌管的工程,由於監督機制不完善,在建設過程中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熊某受賄的腐敗案件。

四、幾點建議

村級小工程建設項目都是為村民排憂解難的實事好事,應當從群眾利益出發,做好民心工程,真正惠及村民,不允許幹部利用這一機會牟取私利,然而,從熊某一案來看,村級小工程也存在權力求租和尋租的空間。同時,小工程建設的現狀表明,市場需求較大,建設項目小而散,投資主體形式多。這些因素都迫切需要政府加強對村級小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與服務。

1、統一組織招投標

由區或者鄉政府建立1萬元至50萬元規模的小工程公開招投標中心,制定公開、公平的招投標程序,但在制定工作程序時,要縮短辦事周期,提高效率,做到既公平公開,又方便快捷。

2、組織小工程技術和監理服務

成立小工程技術和監理服務中心,建立小工程技術和監理專家庫,為小工程項目和專家牽線,使小工程建設能及時得到專家的指導,解決技術人才缺乏、工程質量無保障問題。

3、規範管理施工隊伍和人員

將小工程施工隊伍和有一定技術的施工人員登記在冊,定期進行培訓,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隊伍、違反廉潔規定的施工隊伍和人員,給予記載,並向發包方提供公開查詢。

4、加強資金監管

納入招投標範圍的小工程,在村理財小組做結算審核時,由上級審計和紀檢部門派員參與,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公布細目,並向村民公示,公示一定時間後,無異議方可付款。1萬元以下的小工程,結算時,公示細目一定時間,無異議後付款。對政府職能部門爭取的專項資金,都應當全部納入財政統管,防止少數人決策。

5、建立小工程扶持制度

一是建立村級小工程基金,存入政府定期撥劃的小額資金,以及向上級爭取的專項資金,或者單位、公民捐贈資金,用於扶助經濟困難的村,改善村民生活條件;二是對1萬元以下的、突發的、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小工程,建立簡便的審批制度,對這樣的工程,政府應當有所區分,在政策上給予幫助。

宜昌市伍家崗區農林水局原局長兼移民辦主任熊某,2002年以來,在為下屬村爭取、劃撥資金,以及移民資金工程建設中,收受賄賂99000元,其中熊某在區移民辦使用移民資金建設村級小工程時,幫助承包人獲得工程,受賄31000元。通過查辦此案,我們發現村級小工程建設在伍家崗區具有一定規模,剖析熊某受賄案,對規範和促進村級小工程建設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一、熊某在村級小工程建設中受賄情形分析

熊某作為原區移民辦主任,為區移民村爭取移民資金,加快建設,改善移民生活條件,做出了很多努力,有時甚至動用個人關係,幫助解決資金困難,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特別是制度上的不完善,使熊某個人具有掌握移民資金及工程建設的權力,無形中,將其推到一個利益中心,也是廉政的風險中心。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分析案情,熊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三個不受制約的權力:

1、掌握建設資金的運行

熊某受賄案主要涉及移民資金的使用。移民資金由區移民辦根據村申報的建設項目,向市移民局申報專項資金,所批准的資金直接對項目,但是該資金由區移民辦負責保管並監督落實。在工程建設中,是否撥付資金、撥付資金的進度、工程的結算均由區移民辦負責人決定。本案中,2007、2008年移民辦為伍家鄉兩個移民村的道路硬化、小橋、三面光溝渠、抗旱溝渠等四個項目申報,一共爭取到省、市移民資金支持144.7萬元,資金下撥到區移民辦,作為移民辦主任,熊某個人完全能夠決定這四個項目的資金運行。

2、掌握工程合同的簽訂

當移民資金下撥到區移民辦後,為保證專款專用,工程建設的合同由區移民辦與施工者直接簽訂,本案中的四個項目工程,均由區移民辦直接簽訂合同,熊某主持合同簽訂工作。正是由於移民辦直接面對工程合同簽訂,熊某才有機會選擇工程承包人,決定他人利益。

3、掌握工程承包人的選擇

使用移民資金的工程施工量不大,不可能納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為工程的施工便利,以及照顧村民利益,移民資金項目承包人原則上在村民中選擇,當然也可以選擇其他施工隊伍。本案中,熊某選擇了甲村移民王某來做這四項工程,王某與熊某是老鄉,承包過工程項目,熊某選擇王某有一定理由,本無可厚非,但是,由於沒有公開、公平競爭的制度保障,承包人王某哪怕與熊某是老鄉,仍然害怕失去下次機會,急於把私人關係鞏固牢靠。王某在收到工程款後,馬上向熊某行賄,以獲得長久的承包機會。

二、村級小工程建設現狀

在查辦熊某受賄案中,發現村級小工程建設在伍家崗區已經具有了一定規模,本文以伍家鄉為例,進行了相關調查。2007年至2009年,伍家鄉所轄16個村投資的村級小工程建設總額達1579萬元,其中7個村100萬元以上, 7個村50萬元以上,2個村10餘萬元。村級小工程建設具有幾個特點:

1、建設項目種類繁多,以10萬元以下規模為主

村級小工程建設種類繁多,近三年共計173項,包括村級經濟發展預留土地利用、村辦公陣地建設和維修、村企業廠房維修,村民活動室(警務室、衛生室)建設改造、道路改造、管道改造、小區綠化、場地平整、堡坎、水池、溝渠、小橋建設等,涉及村集體利益和村民個人切身利益。建設規模不一,其中,以10萬元以下規模為主,佔總項目數的73%。投資金額、項目數量及所佔比例如圖所示:

投資

金額

1萬元

以下

1—10

萬元

10—20

萬元

20—50

萬元

50萬元

以上

項目

數量

47項

80項

25項

17項

4項

所佔

比例

27.2%

46%

14.5%

9.8%

2.9%

2、建設資金主要是自籌,上級撥付比例小

村級小工程建設資金,大部分是村委會自行籌措,來源於村收入、徵用土地的還建費、單位企業贊助等。小部分由上級撥付專項資金,近三年約210餘萬元,約佔投資總額的13.2%。上級撥付的資金大部分用於道路、水管道、村級辦公陣地等,扶持的部門也不多,主要是區農林水局、區移民辦、區城建局、鄉政府。

3、建設及監管方式不一,未納入上級招投標管理

各個村的小工程建設和監管方式不統一。

在建設的立項上:有的是超過1萬元的工程由村民代表會表決;有的是全部項目經村兩委會研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在建設隊伍選擇上:有的直接指派村民開展建設;有的通過議標形式確定工程承包人;有的組織公開邀請招投標。

在建設過程中的監管方式上:有的派專人負責;有的由村資產管理辦負責落實,理財小組驗收審核;有的請專業監理進行質量監督。

村級小工程建設均未納入市招投標辦公室統一招投標,區政府亦未將其納入招投標管理。

三、村級小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

1、小工程建設的靈活性與政府審批環節的規範性不協調

村級小工程建設的特點要求政府對工程的審批管理有別於其他工程,既要規範又要靈活。村級小工程項目多、小、散,1萬元以下項目就佔27.2%,多是堡坎、排水、排污、水井、道路維修等等,這些項目與村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但是由於項目審批、資金使用程序較多,手續比較複雜,對群眾反映緊急,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如道路破損、堡坎跨塌等不能快速處理,影響了群眾日常生活

2、小工程建設受經濟條件制約各村發展不平衡

由於各村經濟狀況不一,小工程建設在各村的發展也不平衡,近三年,有的村小工程投資近200萬元,有的村才10餘萬元,有些村由於資金緊張,一些惠民工程如安置地就業、道路、溝渠、安全飲水等難以實施,導致轄區內部分群眾的一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較差。

3、政府對小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服務薄弱

政府對村級小工程建設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與服務,市招投標中心對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50萬元以下的村級小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放任自流,在選擇施工隊伍上、工程質量上沒有規範要求,各村做法不一,隨意性大,造成一些風險難以控制:

一是工程質量風險大。有些小工程由村委會指派村民進行,技術上缺乏指導,有些小工程由包工頭臨時湊人組織施工,散兵游勇水平低。部分工程沒有專人監督質量,更無力聘請監理,導致工程質量不高,維修維護頻繁,資金壓力大;

二是資金流失風險大。大部分小工程採用承包人包工包料,完工後驗收審核付款的方式建設,建設中虛報價格、虛開材料的現象根本無法發現,資金流失風險大;

三是項目負責人腐敗風險大。無論是村自籌自建工程,還是像區移民辦那樣直接掌管的工程,由於監督機制不完善,在建設過程中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熊某受賄的腐敗案件。

四、幾點建議

村級小工程建設項目都是為村民排憂解難的實事好事,應當從群眾利益出發,做好民心工程,真正惠及村民,不允許幹部利用這一機會牟取私利,然而,從熊某一案來看,村級小工程也存在權力求租和尋租的空間。同時,小工程建設的現狀表明,市場需求較大,建設項目小而散,投資主體形式多。這些因素都迫切需要政府加強對村級小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與服務。

1、統一組織招投標

由區或者鄉政府建立1萬元至50萬元規模的小工程公開招投標中心,制定公開、公平的招投標程序,但在制定工作程序時,要縮短辦事周期,提高效率,做到既公平公開,又方便快捷。

2、組織小工程技術和監理服務

成立小工程技術和監理服務中心,建立小工程技術和監理專家庫,為小工程項目和專家牽線,使小工程建設能及時得到專家的指導,解決技術人才缺乏、工程質量無保障問題。

3、規範管理施工隊伍和人員

將小工程施工隊伍和有一定技術的施工人員登記在冊,定期進行培訓,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隊伍、違反廉潔規定的施工隊伍和人員,給予記載,並向發包方提供公開查詢。

4、加強資金監管

納入招投標範圍的小工程,在村理財小組做結算審核時,由上級審計和紀檢部門派員參與,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公布細目,並向村民公示,公示一定時間後,無異議方可付款。1萬元以下的小工程,結算時,公示細目一定時間,無異議後付款。對政府職能部門爭取的專項資金,都應當全部納入財政統管,防止少數人決策。

5、建立小工程扶持制度

一是建立村級小工程基金,存入政府定期撥劃的小額資金,以及向上級爭取的專項資金,或者單位、公民捐贈資金,用於扶助經濟困難的村,改善村民生活條件;二是對1萬元以下的、突發的、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小工程,建立簡便的審批制度,對這樣的工程,政府應當有所區分,在政策上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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