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草案110條,人權是主線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羊城晚報記者鄭旭森林潔尹安學李青實習生徐潔芳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隔16年,刑事訴訟法終於盼來了大修的關鍵時刻!呈現在全國人大代表們面前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到底有何亮點?羊城晚報記者採訪了全程參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討論的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陳光中先生。陳光中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懲治犯罪的同時,側重保障人權,是國家人權事業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進步,意義重大深遠。意義保障人權法治進步羊城晚報:「尊重和保障人權」擬被寫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總則第二條。這一舉措具有怎麼樣的現實意義?陳光中:現實意義很大。刑訴法是規範追究犯罪、懲罰犯罪活動的法律,在這個活動過程中,並不是只為了追究犯罪,而必須要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實行打擊與保障並重。2004年修改憲法,在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具有里程碑意義。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將此項憲法原則首次載入部門法,這又是一個新的突破,表明我國民主法治的進步和人權事業的新發展,我認為意義重大深遠。內情部門分歧曾經很大羊城晚報:刑事訴訟法修改早在2003年就提上日程,為什麼一直到2011年才公布修正案草案?陳光中: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徵求各個方面的意見準備修改,但是學者同實務部門之間,甚至實務部門與實務部門之間,立法部門同實務部門之間,存在著比較多的分歧。立法部門提出的一些方案,同實務部門有明顯差距,認識不統一,修改難度很大。羊城晚報:有哪些分歧?陳光中:實際上是理念和指導思想上的分歧。實務部門特別是偵查部門,比較注重破案,注重證據的收集。律師、學者的著重點在於程序正義,保障人權。立法部門適當折中一些,但是他們也希望改革力度能大一些,法律要修改,沒進步不行。羊城晚報:此次修改得以推動,是因為各方之間的分歧消除了嗎?陳光中:分歧逐漸變小了。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新啟動得益於一個契機———2008年中央自上而下布置司法改革,並成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每個部門有不同的改革專題。據我所知,當時設置60個子課題,相當一部分同刑事司法制度有關係,就為各個部門之間的分歧協調提供了條件。突破刪除「秘密拘捕」條款羊城晚報: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並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之後,內容上有哪些具體的變化?陳光中:除了「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外,還有一個較大的修改亮點,即強制措施中更加嚴格限制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原來的草案稿中,指定地點的監視居住,某些特殊案件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現在刪掉了。現在定點監視居住和逮捕是一樣的規定,任何案件的監視居住都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除非是無法通知。這樣的修改受到了大家的肯定。羊城晚報:那還保留了部分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陳光中:草案二審稿將現行刑訴法64條修改為:拘留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現在的草案又將其中的「等嚴重犯罪」刪掉,只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兩種犯罪在有礙偵查的情形下可以不通知家屬。相比監視居住和逮捕規定,拘留保留這兩種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因為拘留屬於一種緊急性強制措施,並且羈押時間相對較短,一般為14天,最長37天。這種規定是為滿足打擊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亮點落實律師辯護權羊城晚報:修正案草案有什麼亮點?陳光中:一個閃閃發光的亮點是辯護制度的重大進步。雖然1996年的刑訴法經過激烈爭論,最終規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介入,但律師的身份仍不明確。這一階段的律師一般作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而非「辯護人」。此次修改才真正明確律師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到偵查程序,並且使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得到落實,如明確規定除例外情況律師可憑「三證」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不受監聽既包括不受技術監聽也包括偵查人員不在場等。此外,法律援助的範圍將明顯擴大,目前審判階段法援範圍包括有可能判處死刑、未成年人、盲聾啞案件,今後將增加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及有精神病但仍負刑事責任的人的案件。熱點技術偵查法制化羊城晚報:那又有什麼熱點?陳光中:在司法實務中,由於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和偵破難度,檢察院一直在使用技術偵查手段。但由於沒有現行法律的支撐,這種手段的使用存在爭議。若沒有相關規定,技偵手段可能被偵查機關濫用。這次草案將其納入法制軌道,加以規範,規定使用的嚴格程序,實際上應該是一種進步。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允許反腐部門使用技偵手段,公安、國安可以使用技偵手段和秘密偵查手段,通過這些手段獲得的資料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無須轉化,這不僅使特殊偵查手段法制化,而且也符合我國已經參加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規定。有待完善法院自由裁量證人是否出庭羊城晚報:從推進國家法制進程的層面看,這次修改是否還有待完善的地方?陳光中:有。我個人看法,有個別地方就規定得有一些靈活,給司法部門留下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我舉個例子:證人出庭作證。現實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大約為1%。這次為扭轉這個形勢做了一些規定,其中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就是: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我認為,前面的兩個前提條件成立了,除非證人無法出庭,就應當傳喚他到庭。偏偏現在又加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這個自由裁量規定,使法院掌握了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很可能導致證人出庭率無法有效地提高,使被告人與證人當庭質證的權利受到了很大的削弱。法官決定是否訊問死刑被告羊城晚報:還有哪些規定顯得太靈活呢?陳光中:還有就是死刑複核。原來一審稿規定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這個規定太絕對。二審稿改為「法官可以訊問被告人」,「應當」改成「可以」了,也就是說法官認為不可以就不訊問,又過於靈活,靈活到可以任何案件法官都不去訊問。我認為,應該規定:如果在影響案件主要事實或證據問題上,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有異議,並提出要求法官當面訊問被告人的申請,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人命關天,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享有向法官當面申辯的權利,應當得到滿足。這是最起碼的正當程序要求。羊城晚報:請您從整體上評價一下此次刑訴法的修改效果。陳光中:總體評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長足的進步,應當予以充分肯定。但如果現在某些缺陷在大會審議之中得到彌補、完善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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