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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草案110條,人權是主線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草案110條,人權是主線今天消息多項規定凸顯人權保障在證據制度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強制措施中,完善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完善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在偵查程序中,完善了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死刑複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社區矯正的規定;在特別程序中,設置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8日上午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重要憲法原則。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保障人權」,成為修法「第一條」提交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條,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第一條。王兆國說,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考慮到刑事訴訟制度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既有利於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據此,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如實回答」,但不得「自證有罪」王兆國說,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作出明確規定。據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比如,草案第二十條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作證面臨危險的,可以請求予以保護。不過草案仍然保留了《刑事訴訟法》中第93條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應當如實回答。「秘密逮捕」,範圍受嚴格限制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王兆國表示,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律師介入,提前至偵查階段修正案草案將刑訴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這意味著,從嫌疑人失去自由的第一天開始,律師就可以辯護人的角色,介入到刑事司法活動當中。王兆國說,對於極少數案件,從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實際情況考慮,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事先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關於律師閱卷,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技術偵查,從「幕後」走向「台前」王兆國說,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和監督,防止濫用。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複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範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嚴格規範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死刑複核,最高檢可「提意見」王兆國介紹,關於審判程序,對死刑複核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複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複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可封存王兆國說,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別程序」一編中設置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王兆國說,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並對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制醫療的解除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作出規定。此外,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同時,為有利於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全程參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討論的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接受羊城晚報專訪陳光中:刑訴法修改,人權更有保障了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羊城晚報記者鄭旭森林潔尹安學李青實習生徐潔芳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隔16年,刑事訴訟法終於盼來了大修的關鍵時刻!呈現在全國人大代表們面前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到底有何亮點?羊城晚報記者採訪了全程參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討論的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陳光中先生。陳光中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懲治犯罪的同時,側重保障人權,是國家人權事業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進步,意義重大深遠。意義保障人權法治進步羊城晚報:「尊重和保障人權」擬被寫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總則第二條。這一舉措具有怎麼樣的現實意義?陳光中:現實意義很大。刑訴法是規範追究犯罪、懲罰犯罪活動的法律,在這個活動過程中,並不是只為了追究犯罪,而必須要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實行打擊與保障並重。2004年修改憲法,在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具有里程碑意義。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將此項憲法原則首次載入部門法,這又是一個新的突破,表明我國民主法治的進步和人權事業的新發展,我認為意義重大深遠。內情部門分歧曾經很大羊城晚報:刑事訴訟法修改早在2003年就提上日程,為什麼一直到2011年才公布修正案草案?陳光中: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徵求各個方面的意見準備修改,但是學者同實務部門之間,甚至實務部門與實務部門之間,立法部門同實務部門之間,存在著比較多的分歧。立法部門提出的一些方案,同實務部門有明顯差距,認識不統一,修改難度很大。羊城晚報:有哪些分歧?陳光中:實際上是理念和指導思想上的分歧。實務部門特別是偵查部門,比較注重破案,注重證據的收集。律師、學者的著重點在於程序正義,保障人權。立法部門適當折中一些,但是他們也希望改革力度能大一些,法律要修改,沒進步不行。羊城晚報:此次修改得以推動,是因為各方之間的分歧消除了嗎?陳光中:分歧逐漸變小了。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新啟動得益於一個契機———2008年中央自上而下布置司法改革,並成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每個部門有不同的改革專題。據我所知,當時設置60個子課題,相當一部分同刑事司法制度有關係,就為各個部門之間的分歧協調提供了條件。突破刪除「秘密拘捕」條款羊城晚報: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並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之後,內容上有哪些具體的變化?陳光中:除了「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外,還有一個較大的修改亮點,即強制措施中更加嚴格限制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原來的草案稿中,指定地點的監視居住,某些特殊案件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現在刪掉了。現在定點監視居住和逮捕是一樣的規定,任何案件的監視居住都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除非是無法通知。這樣的修改受到了大家的肯定。羊城晚報:那還保留了部分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陳光中:草案二審稿將現行刑訴法64條修改為:拘留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現在的草案又將其中的「等嚴重犯罪」刪掉,只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兩種犯罪在有礙偵查的情形下可以不通知家屬。相比監視居住和逮捕規定,拘留保留這兩種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因為拘留屬於一種緊急性強制措施,並且羈押時間相對較短,一般為14天,最長37天。這種規定是為滿足打擊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亮點落實律師辯護權羊城晚報:修正案草案有什麼亮點?陳光中:一個閃閃發光的亮點是辯護制度的重大進步。雖然1996年的刑訴法經過激烈爭論,最終規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介入,但律師的身份仍不明確。這一階段的律師一般作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而非「辯護人」。此次修改才真正明確律師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到偵查程序,並且使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得到落實,如明確規定除例外情況律師可憑「三證」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不受監聽既包括不受技術監聽也包括偵查人員不在場等。此外,法律援助的範圍將明顯擴大,目前審判階段法援範圍包括有可能判處死刑、未成年人、盲聾啞案件,今後將增加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及有精神病但仍負刑事責任的人的案件。熱點技術偵查法制化羊城晚報:那又有什麼熱點?陳光中:在司法實務中,由於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和偵破難度,檢察院一直在使用技術偵查手段。但由於沒有現行法律的支撐,這種手段的使用存在爭議。若沒有相關規定,技偵手段可能被偵查機關濫用。這次草案將其納入法制軌道,加以規範,規定使用的嚴格程序,實際上應該是一種進步。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允許反腐部門使用技偵手段,公安、國安可以使用技偵手段和秘密偵查手段,通過這些手段獲得的資料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無須轉化,這不僅使特殊偵查手段法制化,而且也符合我國已經參加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規定。有待完善法院自由裁量證人是否出庭羊城晚報:從推進國家法制進程的層面看,這次修改是否還有待完善的地方?陳光中:有。我個人看法,有個別地方就規定得有一些靈活,給司法部門留下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我舉個例子:證人出庭作證。現實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大約為1%。這次為扭轉這個形勢做了一些規定,其中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就是: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我認為,前面的兩個前提條件成立了,除非證人無法出庭,就應當傳喚他到庭。偏偏現在又加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這個自由裁量規定,使法院掌握了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很可能導致證人出庭率無法有效地提高,使被告人與證人當庭質證的權利受到了很大的削弱。法官決定是否訊問死刑被告羊城晚報:還有哪些規定顯得太靈活呢?陳光中:還有就是死刑複核。原來一審稿規定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這個規定太絕對。二審稿改為「法官可以訊問被告人」,「應當」改成「可以」了,也就是說法官認為不可以就不訊問,又過於靈活,靈活到可以任何案件法官都不去訊問。我認為,應該規定:如果在影響案件主要事實或證據問題上,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有異議,並提出要求法官當面訊問被告人的申請,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人命關天,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享有向法官當面申辯的權利,應當得到滿足。這是最起碼的正當程序要求。羊城晚報:請您從整體上評價一下此次刑訴法的修改效果。陳光中:總體評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長足的進步,應當予以充分肯定。但如果現在某些缺陷在大會審議之中得到彌補、完善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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