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的歷史變遷

中國行政區劃的歷史變遷2010-01-26 10:28:43登恆 閱讀:117 關鍵詞:行政區

行政區劃又稱「行政區」,簡稱「政區」,是國家對所轄領土進行分級管理的結構,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使國家和地區主權,推行任務的多級行政管理區。作為行政區,從政區角度考慮,必須具備如下要素:一是一定的地域空間。二是一定的界限。三是一定的層次。四是一個行政中心。

第一節 秦統一前地方行政區劃的出現

行政區劃是一個地域上的政治概念,形成的基礎必須是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建立。春秋以前,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還沒有建立,地方組織機構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以人群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

一、分封制

分封制是一種用「封邦建國」的方式來劃分區域的統治方法。具體方式,王都附近的地方由天子直接進行統治,其它地方都分封給貴族和功臣,亦即諸侯。諸侯又將所屬土地分給卿、大夫,作為采邑。

西周在全國範圍內按地區大規模推行分封制。這種管理方式主要分為國、邑、鄙三級。這種制度是以血緣為主體的宗法制度為核心,以嫡長子繼承為標誌,通過「大宗」和「小宗」的層層關係,將國家的統治體系緊密地維繫起來,以達到鞏固統治、強化政權的目的。因此,分封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方行政區劃。

二、郡縣制的產生和發展

作為行政區劃意義的縣有一個較為漫長的演化過程。春秋中後期兼并戰爭的加劇,大國常常將拓土開疆新徵得的土地,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國君設縣直接統治。這種中央直屬,置官分守,地方官吏食祿不食邑,臨民不臨土,流動不世襲的地方行政制度特點均已具備,可見縣已具備地方行政區劃的特點。

郡的出現晚於縣,初期皆設於邊遠荒僻之地,為軍事防守而設,與縣互不同屬。隨著大國在兼并中邊郡地域的擴大,為便於通管,遂分置數縣;內地事物亦千頭萬緒,遂在數縣之上置郡以統之。郡、縣的規模逐漸一致,以郡統縣漸成定製。秦統一後,郡縣制 正式成為全國統一的行政區劃。

第二節 郡縣制的確立與劃分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廢除分封制,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初「分天下三十六郡」(《史記-始皇本紀》),京師咸陽設內史,全國共有37個郡一級單位。

秦朝三十六郡:

1、因襲六國舊郡:秦國舊郡、韓國舊郡、趙國舊郡、魏國舊郡、燕國舊郡、楚國舊郡。

2、六國故都改置的郡、在軍事重鎮增置的郡、拓土開疆後新置的郡。加上內史,共計四十二個郡級單位。

秦在郡下設縣,實行郡縣兩級地方行政制度。邊地設道與縣同級,全國約有縣1000個。郡的行政長官為郡守、郡丞、郡尉;縣為令或長,縣丞、縣尉是縣令或縣長的佐理,丞管司法,尉掌武事。縣以下為鄉、亭,10里為1亭;10亭為一鄉。鄉官為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亭設亭長。

前202年伴隨著漢王朝的建立,劉邦分封功臣,以換取他們的支持。共計七個異姓王,轄有東部22個郡。而漢高祖劉邦直屬領土僅有15個郡。文帝即位用分地的方法削弱諸侯的勢力。景帝即位,用晁錯計大削藩封,引起七國之亂。平亂後,王國權利空前削弱,不僅版圖大為縮小,而且也剝奪了其行政上的「自置吏」、財政上的「得賦斂」的特權。諸侯僅食租稅而已,王國的地位與郡同。武帝時,復用主父偃的建議,頒布「推恩令」,其結果使諸侯王國不斷縮小,漢郡不斷擴大。

西漢除了正式的郡國之外,還存有一個特殊的行政區劃,即西域都護府。

漢代實行郡國並行制後,郡、國數目比秦朝有了很大的增加。

第三節 州制的確立與解體

一、 兩漢時期州制的形成

1、西漢十三州部刺史

州作為一種地方行政區劃始於西漢,成於東漢末年,橫跨了整個兩漢時期。 漢武帝在實行推恩令的同時,又開地斥境,按照先秦時代分州劃天下的辦法,在前106年將長安京畿附近7郡以外的全國郡國分成13個區域,成為「部」,每部派一個刺史(刺即刺探、監察之意),巡視吏治和豪強。

2、東漢州制的進一步發展

東漢初年,共13個州。刺史有了固定的駐地,在擁有監察的權利之外,還增加了黜陟之權,但仍不能視作地方一級行政區劃。

184年黃巾大起義風雲驟起,東漢政府無以為應。遂於188年舉重臣鎮壓,並給予領兵治民的大權。同時將刺史改稱州牧,刺史與州牧的區分視以所派官員的地位而定。由公卿出任的稱為州牧,其他依舊稱為刺史。由此州由監察區逐漸成為行政區。州、郡、縣由西漢時的「虛」三級制變成了東漢時的實三級制。

二、 三國、西晉時期州制的發展

1、三國的州制

三國時期,州制大體上沿襲了東漢末年的制度而略有改變。

魏:擁有整個華北平原,共計12州。

吳:據有江東,領有荊、揚、交、廣四州。

蜀:僅據益州一隅之地。但蜀僅擁有涼州的武都、陰平二郡。此外,蜀還有一個(廣來)降都督,統管南中,雖未採用州的名號,實質與州並列。

在三國中,魏在郡、國之下設縣,省去邑、道。吳、蜀在州之下只有郡,郡之下有縣和侯國。

三國另設有農官,稱為典農都尉或屯田校尉,負責管理屯區的軍民,自成行政系**立於郡縣之外。2、西晉的二十一州

西晉統一全國以後,於太康元年(280年)分全國為十九州,至懷帝永嘉年間,全國由十九州增至二十一州。

從州的分布狀況看,與兩漢時期南北分配比例來看,有較大的變化,即分布在淮河、秦嶺以南的州數之比例逐漸增大。晉武帝司馬炎分封諸王,各王國不僅自設屬官,而且擁有領地的經濟、軍事大權。最後釀成了歷時16年之久的「八王之亂」,導致王朝力量消耗殆盡和民族矛盾、階級矛盾的上升和加劇,在「永嘉之亂」中西晉王朝走向滅亡。由此,中國重新走向分裂,中國歷史進入了南北對峙的時代——南北朝。

西晉在州以下,仍為郡、縣制,即實行州、郡、縣三級制。

三、 東晉至隋朝州制的混亂與衰落

1、東晉僑置州、郡、縣設置

東晉實行州、郡、縣三級地方行政制。

東晉地方行政區劃最典型的特點是「僑置」州、郡、縣出現及地方行政管理的紊亂。這是「永嘉之亂」後,晉室南渡所造成的歷史上的特殊現象。當地政府為了招撫流民、安置世家大族,以維護起原有的顯赫的郡望,遂按照原來籍貫的州郡縣名就地安置,僑州郡縣成為一種行政制度被廣泛施行。此時,郡、縣的關係也與州、郡的之間的關係一樣。

2、南北朝州制的混亂

南北朝時期,南北對峙。其時行政區域的特點是:州制陷於混亂,最後走向衰落。南北兩方各朝之州均倍於前朝,州、郡之多達到頂峰。

整個南朝時期,由於廣置州郡,致使州郡縣的設置十分虛亂,其結果是州與郡實無差異;郡則無縣可屬,甚至出現「雙頭郡縣」。

北朝:州實際較漢郡為小,州制益加沒落。

3、隋朝州制沒落

隋代周立,隋文帝都於長安,在故長安城東南另建新都「大興城」。開皇三年(583年) 「罷天下諸郡」,存州、縣,恢復地方行政製為二級制。煬帝大業元年(605年),營洛陽為東京;三年(607年),復廢州改郡,以郡統縣,恢復秦制,並仿照西漢舊制,在郡上設15州部,作為監察區域,由司隸和刺史15人分部巡查。至隋煬帝末年。全國設郡190,縣1255。

從西漢武帝至隋煬帝,州制之發展恰恰經歷一個循環。

第四節 道、路制度的形成和演變

一、唐朝的道制、府制、節度使制、羈縻制度

1、道制

隋末,建置紛繁複雜。唐興,唐高祖李淵為了擴展自己的勢力穩定政局,對歸附者和有軍功者,均賜予「刺史」的名號,一時間州縣之設倍增。

太宗貞觀初(627年),對地方行政制大加並省,道制開始出現。實際上這是以自然地理現象作為依據劃分的十個監察區域。

分別為:關內道、河東道、河南道、河北道、隴右道、山南道、淮南道、江南道、嶺南道、劍南道。

以上十道是按「山河形便」劃分的,具有自然區域性質的分區,只是一種臨時性的監察區,並不是地方一級的行政區劃。

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將唐初的十道分為十五道,且有固定駐所,永為常式,掌管吏治大權。十五道的確立,標誌著唐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已由過去的虛三級制演變為實三級制:道——州——縣。

2、府制

唐代於道之外首創府制。府有三種類型:

京都和行在府、都督府、都護府。

3、節度使制

中唐(永徽)以後,又出現了節度使之制。至開元、 天寶間,全國共有十節度使:

分別為:河西節度使、隴右節度使、北庭節度使、安西節度使、范陽節度使、平盧節度使、河東節度使、朔方節度使、劍南節度使、嶺南節度使。

初期節度使制度僅行於邊疆,至德以後,內地也遍設節度使。節度使位尊權重,至唐末成為割據一方的勢力。其轄下分為鎮、方鎮、節鎮、藩鎮或道。故節度使又稱「方鎮」、「藩鎮」。唐末,全國共有45個鎮,形成了鎮(道)——州(府)——縣三級制。五代十國就是唐末藩鎮割據的延續。

4、羈縻制度

唐代前期國勢強盛,周邊少數民族紛紛歸附。為了加強對這些地區的有效統治,唐朝政府仿效漢代西域都護的建制,採取了都護府和羈縻府州縣的制度。

二、 宋朝路、府(州)、縣三級制

1、「道」制的演變——「路」制

宋初仍沿行「道」制,分全國為十三道。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廢「道」為「路」。罷黜節度使所轄支郡,節度使只是空銜而已,不理州事,諸州直屬中央。並將全國府州軍監劃分為若干區域,每一區域設轉運使一名,負責徵收和轉輸各地的財賦,由於轉運使轄陸路或水路,隨之有「路」名之出現。真宗時(998~1022年)增設了提點刑獄使,總攬一路司法和監察;安撫使主持一路軍事;提舉常平使主管一路儲備糧食平抑物價。而轉運使只負責一路財賦和民政。形成了宋代一路有四個長官的歷史現象。

2、北宋的二十三路

北宋路初期極不穩定,省並頻繁。997年(至道三年)始定為15路:

至1085年(元豐八年)定為23路。

另有開封府,屬路一級單位,為京師所在,統今河南省開封地區。但列在二十三路之外。

3、宋代的府州軍監製

宋代的州級行政區有府、州、軍、監之設,其中軍、監兩類頗為複雜,它既可與州平級,又可轄於州下與縣平行。州是基本的州級行政區,州的長官稱知州。軍是軍事管制區性質的行政區,多設於邊地,兵民合治。軍大多為州級,轄縣,也有的軍與縣同級。監始於五代而盛行於宋。主要設置在坑冶、鑄錢、牧馬、煮鹽等地區。縣是最基本的行政區,縣共計有1262(不含羈縻州、縣)。

4、南宋路的因襲

南宋偏安東南一隅,神宗時的二十餘路尚存十五,後分兩浙路為東、西二路、分利州為東、西二路,因而南宋共計有十七路。地方行政制度基本因襲北宋。共有府、州、軍、監一百九十,縣七百零三。

5、遼的地方行政區劃

遼為契丹族所建立的少數民族政權,其地方行政體制效仿唐朝的建制,而有其本民族的特點。

遼的地方行政體系為道、州(府)、縣三級制。遼設有五京,並以五京為中心,劃分為5道,五京都設有京官。五京均有留守司,兼任府尹,各長官均由契丹貴族充任。

道下轄州(府),州(府)下轄縣。遼在推行州縣制的同時,也因襲了契丹族原有的地方管理模式,形成了州縣制與部族制並行的地方行政區劃形式,前者行使於漢人(包括渤海人)地區;後者則實行於契丹人和其他游牧居民地區。諸州長官,或為節度使,或為觀察使,或為團練使,或為防禦使,或為刺史,地位各有高下。

遼代的地方行政組織,還有一種「頭下軍州」。

6、金的地方行政區劃

金代的行政區劃因襲遼、宋的制度,大致為路、州(府)、縣三級行政體系。

金代與州、縣級平行的還有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

第五節行省制的確立與發展

省作為地方行政制始於元朝。但「省』』之起源可以追溯到三國時期的淮南行台省。至金時,由於軍事的需要,因時、因地制宜,建立一些行省。至金章宗時,面對蒙古族的大舉進攻,遂於全國各地遍設行中書省及行尚書省,承擔守土之責的同時代表中央執行全國性政權機構的職能,是臨時機構,並非正式的地方行政區劃。

1、元代行省制的確立

元統一以後,為便於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金代的行省制即被長時期地保留下來,從此確立了以中書省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既為中央機構又兼領京畿最高一級地方政府。行中書省為地方行政區劃中一級政區名稱,簡稱「行省」、「省」。

中央設中書省;地方設行中書省,分別為嶺北行省、遼寧行省、陝西行省、甘肅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廣行省、四川行省、雲南行省。

另於高麗國設置征東行省,丞相由高麗國王兼任,官員自命,財賦自理,與其他行省性質不同。

2、省、路、州(府)、縣四級制

元代之行省兼管軍、政大事。其組織機構同中書省,設丞相1員、平章2員、左、右丞各1員和參知政事2員。

府、州的地位比宋時高,直隸於行省,與路地位等同,稱直隸府、州。隸於路者稱散府、散州。府之下領州、縣,州下有屬縣。縣有隸屬於州者,也有直隸於府和路者,還有路、府、州皆轄縣者。路、府、州、縣的長官都稱為達魯花赤,由蒙古人出任。另派漢人分任總管、州尹、府尹、縣尹為達魯花赤的副職。

二、 明朝省制的演變

1、省制演變

明初曾沿襲元代的行省制度。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但習慣上仍稱「省」,成為明、清以後我國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永樂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更名為京師,應天府復南京舊稱,並以京師、南京所轄府、州置南北兩直隸,直屬六部。至宣德三年(1428年),全國劃分為兩直隸和十三布政使司:

京師(北直隸)、南京(南直隸)和山東省、山西省、河南省、陝西省、四川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廣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 。

明朝在將一省之權分屬「三司」:承宣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布政使,掌管一省之行政權;提刑按察使司,設按察使,掌管一省之刑名按劾之事;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掌管一省軍事。「三司」彼此互不統屬,互相牽制,分別向中央負責,以避免行省權力過分集中。自宣德以後開始有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總督」、「巡撫」職銜督撫地方的臨時措施。總督主要署理軍務,巡撫主理民政,兼理軍務。有明一代,總督巡撫始終是中央的派出的欽差大臣,總督、巡撫某外地方,與三司之間名義仍是中央官與地方官的關係,重大地方事務三司聽其節制,地方上日常事務仍由三司管理。

布政使司之下,廢元代之路制改府。與府同級的為州,稱「直隸州」,直屬布政使司,下轄縣,上屬府。下轄縣之州為散州。明代實行布政使司(省)、府(州)、縣三級制。

2、都司、行都司、九邊

明代除各省設置都指揮使司主管軍事外,在邊防重地另置都司、行都司、九邊等軍事機構。

都司、行都司下轄衛、所。衛的長官稱指揮使,所的長官稱千戶、百戶。每衛統十千戶所,每千戶所統十百戶所。另有守御千戶所,專守御一地。

九邊:為了防禦蒙古貴族南侵,明朝政府將北部邊防線分為九段,由大將率軍駐守,設置九個邊陲重鎮,合稱九邊(九鎮),各設總兵、副總兵統之,佐以參將、游擊、守備等,構成了明朝北邊的防禦體系。

三、清朝行省制的發展

1、 清朝內地行省的發展

清初,沿襲明朝布政使司制,只因南京廢不為都,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以後,恢復行省的名稱。且將江南分為江蘇、安徽二省;陝西分為陝西、甘肅二省;湖廣分為湖北、湖南二省。由此明朝的十三行省增為十八行省,統稱為中國本部十八省。光緒九年(1883年),新疆建省。光緒十三年(1887年),改台灣府為台灣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增東北三省(奉天、吉林、黑龍江)。至此,清朝盛時共有二十三省。

清代行省的劃分,大致因襲明代布政使司的舊區,其行政制度在承明代之舊的同時,又有所發展。各省不僅沿襲明代的藩、臬二司,又將明代臨時性的總督巡撫發展成為常設機構。初期督撫數額時有變動,巡撫的設置依行省的區劃而置。到乾隆年間直隸、兩江、閩浙、兩湖、陝甘,兩廣、雲貴,四川八總督成為定製。總督所轄由一省到二、三省不等,根據政務的繁簡來決定。至於巡撫除直隸、四川以總督兼巡撫,甘肅以陝甘總督兼任巡撫外,其餘各省都置有巡撫一人。

清代省以下的政區基本因襲明制。省以下是府和直隸州;府以下為縣和散州;直隸州以下為縣;散州不統縣。

清代的地方政制較明代多了個「廳」。實行省——府(直隸州、廳)——縣(散州、廳)三級地方行政制。

2、清朝邊疆行政區劃

邊疆地區主要指東北、蒙古、新疆及青藏地區,這些地區的行政區劃與內地各省不同。

東北為滿族發祥地。順治十四年(1657年),在盛京轄區設奉天府。吉林、黑龍江地區,康熙元年(1662年)設為寧古塔將軍。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又分設黑龍江將軍。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將原奉天,吉林,黑龍江3將軍的統轄地區,分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省,通稱東三省。

在內蒙古地區實行旗盟制度。內蒙地區分為6盟、49旗。盟由若干旗組成,並非旗的上一級行政組織,而是代表清廷對所屬各旗實行監督的監察機構。烏里雅蘇台將軍和西寧辦事大臣。

新疆地區,設有伊犁將軍總理全疆的軍政邊防事務。光緒十年(1884年),清政府將伊犁將軍轄區改建為新疆省,統管伊犁將軍所統轄的天山南北路。

青藏地區,轄區為衛(前藏)、藏(後藏)、喀木(今昌都地區)、阿里(西藏西陲至克什米爾東部)四部,總稱為「西藏」。由達賴喇嘛及班禪喇嘛掌管西藏地區的政教。宗教事務則由達賴、班禪屬下的僧侶主持。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置駐藏辦事大臣於拉薩。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正式頒布《欽定西藏章程》。清政府還規定達賴和班禪,以及各地黃教呼圖克圖(活佛)的轉世政策,加強清政府對西藏的統治。

四、民國時期省制的改革與調整

1、民國時期地方行政制度演變

1913年,廢府,改州、廳為縣,縣直隸於省,實行省、縣二級制。省之外新建了四個特別行政區:綏遠、熱河、川邊、察哈爾。

1914年,繼續保留「道」,介於省、縣之間,實行省、道、縣三級制。

1928年,國民政府成立,遷都南京,廢「道」,復行省、縣二級制;特別行政區改稱省(熱河、綏遠、察哈爾、西康);另建寧夏省、青海省;直隸和奉天改為河北省和遼寧省。

2、民國時期地方行政區劃

(1).二十八省: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

(2).三直轄市:北平、天津、上海。

(3).二個地方:蒙古(治庫倫)、西藏(治拉薩)。

(4).二個特別區:威海衛、東省。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行政區域變為:三十五省、十二院轄市、一地方。

(1).三十五省:東北三省改為九省:遼寧、遼北、安東、吉林、含江、松江、黑龍江、嫩江、興安;台灣回歸祖國,外****。其餘不改。

(2).十二院轄市:北平、天津、上海、南京、西安、青島、瀋陽、哈爾濱、大連、漢口、廣州、重慶。

(3)一地方:西藏地方。

第五節 歷史時期中國行政區劃的演變規律

一、縱觀中國二干多年來行政區劃的演變,儘管每個朝代都有各自的行政體制及特點,但我們也不難從中看出行政區劃發展演變的規律.

1.在中國歷史上,同一種行政區劃,通例都是越劃越多,越劃越小;而到一定程度這種行政區劃的級別就會降低。

2.長期以來,最常用的行政區劃是三級制。

3.歷代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往往由吏治監察區或軍務督理區轉變而來,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大多由派遣在外的中央官員轉變而來。

4.歷代各級行政區劃基本上都是先將一個地區劃定為一個政區,然後在這個地區內選擇一個城邑或聚落為政區的治所。

二、歷史時期行政區劃的演變規律

通過對我國2000多年來行政區劃發展演變過程的研究,可以看到其發展變化有如下規律:

(一)歷代行政區劃的建設,既有繼承,也有創新行政區劃自產生以來,已經經歷了2000多年的發展變化。

(二)同一個王朝行政區劃的數量表現出由少逐漸變多的趨勢。

(三)歷史時期行政區劃的變化,既發生在朝代與朝代之間,也發生在一個朝代之內。

(四)歷代地方行政區劃的變化,以最高一級最頻繁,最低一級最穩定從歷代地方行政區劃的設置狀況分析,無論是二級制、三級制或四級制,變化最大的為一級區的名稱。

推薦閱讀:

從寒門子弟到行政長官
生命不息,追夢不止
「阿大蔥油餅停業」事件分析
職場女性 : 要生?還是要升?
如何評價定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警察行為?

TAG:中國 | 歷史 | 行政 | 行政區劃 | 國行 | 變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