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碼 | 利用網路進行侮辱、誹謗,實務中有哪些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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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日前,法大教授洪某起訴律師陳某誹謗案引起了一定程度的關注,日常生活中,利用網路辱罵他人的案例也時常發生,這類案件通常涉及侮辱、誹謗罪。本期法信小編對侮辱、誹謗罪的相關觀點、案例及法律文件進行梳理,以供讀者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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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F9044自訴案件範圍

A7.H26597 自行和解

實務觀點一

利用網路辱罵他人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如何起訴?

法信 ·專家觀點

1.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

(1)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自訴案件範圍,就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摘自《新刑事訴訟法教程》,張軍、陳衛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出版)

2.網路犯罪的具體行為通常是在網路空間所實施的,對於這類犯罪的管轄應正確把握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等

在傳統犯罪理論中,犯罪行為是在現實的物理空間上實施併產生特定的後果,與特定的物理空間相依存。然而與傳統犯罪不同,網路犯罪的具體行為通常是在網路空間所實施的,因此不能按照對傳統犯罪地的理解來處理網路犯罪的管轄問題。同時,由於網路犯罪具有智能化、隱蔽性強的特點,也使得此類案件的偵破難度增加。網路犯罪的特殊性對於傳統的地域管轄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對網路犯罪案件確定管轄時,既要把握網路犯罪的特點,又不能脫離現行法律屬地管轄的基本原則。

對當前針對或者利面用計算機網路所實施的犯罪不斷增多,犯罪地日趨複雜的情況,《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專門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對於該規定,實踐中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關於犯罪結果地的認定。「被侵害的計算機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就是對犯罪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轄權的具體化。

第二,關於犯罪行為地的認定。對於現階段多發的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網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等犯罪,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都與犯罪行為存在直接的關聯,只有這些將與網路犯罪相關的地點視為犯罪地,才能有效解決實踐中的管轄難題,避免「管轄真空」的出現。

第三,關於財產型犯罪,犯罪地還包括犯罪行為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於利用網路對不特定人員實施的財產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失地都可以被視為犯罪地。

(摘自《網路犯罪司法實務研究及相關司法解釋與適用》,戴長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信 · 相關案例

1.利用網路進行誹謗的,可以網路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確認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的依據——陳某誹謗案

案例要旨:對於網路犯罪,不應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認為傳統管轄規則過於滯後、缺乏時代價值,而應保持刑法理論的固有穩定性,充分發揮現有司法制度的彈性和靈活性,根據傳統管轄理論來冷靜思考網路犯罪的管轄問題,並伴隨技術的進步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在具體確認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時應以網路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合理依據。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0.12.01

2.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罪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鄭其昌誹謗案

案例要旨: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案不在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列。

案號:(1997)漳刑終字第178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8年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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