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中的誤區,您要清楚了

  離婚後過錯方是否一定會凈身出戶?產權有名字就一定能分一半嗎?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應該怎麼辦?偽造債務假離婚債權人只能自認倒霉嗎?在離婚中,當事人還有哪些誤區,本文為您一一解答。

  一方出軌後過錯方賠償數額有額度限制

  一方出軌,對方要求離婚時都希望對方凈身出戶作為懲罰,並且搜集到對方出軌的證據,然後就可以此來獲取更多的財產,甚至可以讓犯錯的一方完全「凈身出戶」,那麼在現實的案例中,是否都會如此判決?

  實際案例:男女雙方5年前結婚,男方為在寧某高校的老師,不久前,以感情不和為由跟妻子提出離婚。後妻子在整理其電腦的時候,發現在他的電腦里,有他跟女學生拍攝的激情「AV」片段。其妻因為丈夫「出軌」提出賠償要求。最終的判決結果是,雙方房產均分,另外還有13萬現金存款,以女9萬、男4萬的方式得以分配。

  律師解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像案例中的「出軌」屬於第二種,很多地區,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至於所謂「凈身出戶」的情況,基本沒有可能。相比之下,這種情況如果申請婚姻調解對無過錯方可能更為有利。

  夫妻離婚,一方隱瞞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實際案例:家住鼓樓區的一對夫妻結婚8年,男方以抑鬱症為名要求離婚。在協議離婚期間,男方背著女方出資100萬以小三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女方發現後,要求將這套房產一併列入分割財產中。後經法院判決,該房產市值為120萬,屬小三所有,但男方出資部分100萬算是婚內共同財產,最終,女方分得其中50萬。

  律師解讀:儘管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要出於真實的自願,但是該真實的自願表示針對於離婚這一行為,而非離婚的理由。在婚姻期間,為小三出資開公司買房,所動用的是婚內財產,如果兩人走上法庭,這部分財產應重新予以分割。

  離婚後,一方製造假「雙方債務」可以申請對借條做鑒定,看看是否偽造

  實際案例:劉某與妻子孫某鬧離婚,為了給妻子施加經濟壓力以便在爭奪撫養權中勝出,劉某找朋友偽造9萬元的欠債借條,虛構自己負債纍纍的假象。孫某在對借條作司法鑒定時,劉某終於露出馬腳。最終劉某因妨害民事訴訟被處以罰款1000元。

  律師解讀:製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借款是否會被作為共同債務來處理,要綜合事實進行分析,一般如果數額較大,夫妻一方不知情,且沒有銀行轉賬支付憑證,又沒有證據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是不會採信的,甚至還可以藉助筆跡時間鑒定,如果借條被證明是偽造的,偽造債務的一方將面臨少分或不分財產的風險。《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一方生病,另一方起訴離婚絕大多數會被法院駁回

  實際案例:男女雙方十年前經人介紹相識,一年後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後夫妻感情很好,但三年前女方罹患癌症,一直卧病在床,男方屢次提出離婚,女方不肯。男方於是走上訴訟離婚的道路,但三年中,上訴三次,均被法院駁回,判決雙方不離婚。

  律師解讀:因為自己生病而要求離婚調解或者打官司的基本上沒怎麼見過,倒是因為對方患重病久卧病榻、或者無法生育,甚至罹患精神病症,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比較常見。不過,這種情況如果是訴訟離婚,到法官那裡基本上都是駁回,判不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持照顧的義務,在一方患病的時候,另一方應該在生活上、精神上予以關心和照顧,共同渡過難關。

  產權證有名字房子就能分一半

  實際案例:南京一對夫妻到法院打離婚官司,其所居住的房子有兩人的名字,還有男方父母的名字,女方本以為打官司就可以至少分到25%的。但是,到房產局一查,才發現,這個房子在當初進行共有權聲明的時候,男女雙方僅佔2%的產權比例,而男方父母所佔的產權比例達到98%。最終,這套價值160萬的房子,女方只分到了1.6萬補償款。

  律師解讀:男方或其父母出錢在結婚前買房,署了女方的名字,這屬於贈與房產的行為,離婚時一般要不回來的。因為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而且已經同居生活,既有夫妻名分又有夫妻之實了,要想要回此房也是不可能的,但若在離婚時,男方因為贈與行為或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適當返還部分錢款。因此,如果涉及買房加名字,不妨在婚前對房產進行共有權聲明,但是要注意在聲明中明確雙方所佔房產所有權的比例。如果不明確比例,就是默認各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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