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然與實然:法官知識培養路徑的反思
應然與實然:法官知識培養路徑的反思 |
2014.1.10人民法院報 |
□ 丁宇翔 |
什麼是法官知識
知識是人類認識的成果或結晶,在這一定義的統領下,知識被分為很多種,其中來自於亞里士多德的分類較為有名,即按照生成方式上的不同,知識被劃分為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按照這種分類,純粹理性是那些通過精密的邏輯思辨而產生的知識如邏輯學,實踐理性是從人類行動中總結歸納並直接服務於實踐的知識如工程技術學,技藝則是無法用語言傳授或者用語言傳授很不經濟從而必須由親身實踐才能真正掌握的知識,如理髮師的手藝。
以此為據,法官知識就是由審判中所必需的與司法相關的純粹理性知識、司法實踐理性知識和司法技藝構成的。
從司法審判的實際看,與司法相關的純粹理性主要有邏輯學、數學(在計算訴訟費、損害賠償額等情況下用到)、法理學以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原理等,這些知識主要通過集中的課堂教學即可學到。
而司法實踐理性則是法官審判中最直接運用、且經常體現在整個司法審判過程和結果中的知識。法官判案過程中的程序性知識、實體法中的具體制度、司法政策以及司法中用到的經驗法則等都屬於司法實踐理性。司法實踐理性中除經驗法則外,大都可以通過課堂教學獲得,而經驗法則需要通過自身在生活經歷中習得。與司法相關的純粹理性和經驗法則之外的司法實踐理性其實就等同於我們日常所說的法理知識。
此外,法官知識還包括以下司法技藝:控制庭審秩序的知識、促成當事人各方達成調解的知識、促成當事人各方服判息訴的知識、剪裁案件事實的知識、裁判棘手敏感案件時保護法院及自我保護的知識、藉助各種力量使判決有效執行的知識等。
如此種種的司法技藝是無法言傳的,也是無法組織起來形成文本中的知識而集中推廣的,因為它只存在於實踐中,獲得它的方式就是通過不斷的實踐,才能習得它。
專業訓練對法官知識的培養
在訴諸權威仍然作為法律論證的重要方式的今天,霍姆斯的那句經典語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往往被實用主義法學用來論證法律的本質是實踐理性。強調法律的實踐理性是沒錯的,但是,沒有了邏輯,法律的生命之樹就會常青嗎?
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法官適用法律過程中,進行非常嚴密的邏輯推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就此而言,偏重邏輯的純粹理性訓練,應該是法官職業的必備經歷。
從我國的教育實際看,不少與司法相關的純粹理性如數學、簡單的邏輯學等在高中畢業以後就具備了。但是法理學、各部門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司法實踐理性中的程序法知識、實體法知識、法律社會學等內容的獲得,則必須接受大學教育才能獲得。
但法學教育本身存在這樣的問題,即傳授了學生法律論理知識的同時,卻沒有很好地訓練學生組織、整合、調配這些知識的知識,典型表現如法律方法論、模擬法庭等課程,在法學院基本是選修課或者乾脆沒有。
所以,從法學院訓練所得的學院派純粹理性,還需要被態度更為務實和立場更為中庸的實務派純粹理性和實踐理性去中和。這一任務自然要通過對法官的在職繼續教育來完成,但是,習慣於照搬法學院教育模式的法官在職教育訓練也同樣存在不少問題。雖然國家法官學院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改革嘗試,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活經驗累積對法官知識的培養
司法審判除了需要法理知識外,還需要經驗法則,即我們日常所說的「常識」和「情理」。在特定案件審判中,常識是必須知識。比如,正是基於「父母愛自己的小孩要勝於別人」這一常識,所羅門國王才通過「將嬰兒劈為兩半,各得其一」的詐術,將嬰兒判歸寧願放棄嬰兒,而不願將嬰兒劈為兩半的婦女。所羅門國王所用的這一常識,並不是從書本上學到的,而是大家在生活中逐漸悟到的。而這些常識的獲得,需要有特定的生活經歷,如我們很難想像一個沒有結過婚的法官,在對離婚案件的審判中會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準確的把握。
經驗法則的另外一個內容是「情理」,在中國司法語境下,也可以等同於社情民意、主流價值觀念。電影《馬背上的法庭》中,大學生阿洛與老法官老馮在處理「豬拱罐罐山案件」中的不同做法及由此產生的截然相反的後果,可以凸顯出中國語境下法官掌握「社情民意」的極端重要性。而社情民意的掌握,同樣需要法官豐富的人生經歷。
由此可見,作為法官知識的經驗法則必須通過豐富的人生閱歷而獲得,年齡越長,經歷的世事越多,經驗法則就越豐富,解決糾紛時也更容易讓當事人信服。但實踐中受「幹部年輕化」觀念的影響,越來越多「不諳世事」的年輕人被推上審判崗位,少年老成地履行著承載神聖使命的審判職權,在面對已經有豐富生活經驗的當事人時,這樣的法官是否太過「青澀」了呢?
審判經驗累積對法官知識的培養
司法在減少社會壓力方面的定紛止爭功能,有賴於法官群體糾紛解決能力的不斷提升,這就必然要求司法技藝的獲得、嫻熟並爐火純青。
技藝體現在司法的全過程中,對證據所反映的事實的剪裁,對庭審的控制和引導,調解、判決時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衡平、判決之後的服判息訴工作,都需要司法技藝和其他法律知識的結合,而這些過程本身又使司法技藝得到了加強。
司法技藝的這種生成和發展過程,決定了這種法官知識具有極強的個人色彩,因為每個人在這種參與性實踐和自身的實踐中的體悟是不同的,因之而形成的司法技藝也是不同的。
在此意義上,司法技藝是一種個體性的知識。比如,「農場主最了解他的土地的性狀以及他所蓄養的牲畜的特點和需要;……這些知識只是為他所支配,充其量部分為其同事所支配。知識的這種分散化甚至還由於社會的分工組織而得到強化:沒有一個人能夠支配比如需要用來生產一個麵包的全部知識。」
也因此,司法技藝這種個體性知識的養成成本非常高昂,它是長時間的反覆實踐造就的。這意味著我們應該對這種知識非常珍視。而現實中的「幹部年輕化」和法官過早退休卻漠視了這種昂貴知識價值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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