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從十五個方面修改完善《監察法(草案)》
【飛哥按】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對職業法律人來說,最大的榮耀莫過於其立法建言為立法採納!我們的意見、建議,或許足以影響一個人的自由、財產乃至生命。我們對《監察法》給予太多期待:期待其把其它公權力裝進位度籠子里,同時又要防範監察權的恣意和膨脹,防止其侵犯被調查人和其它關聯人的權益。因此,作為紀檢人,要認真反覆研究《監察法(草案)》。
建議一:立法加入憲法根據。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修改建議】憲法是下位法制定依據,沒有一部法律不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建議加上「根據憲法」。
建議二:草案第四條語言需要精簡。
第四條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憲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強化不能腐;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不想腐。
【修改建議】立法語言追求簡潔,第四條語言略顯冗長。
建議三:改變文字表述
第十六條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廉潔從政以及職業操守、道德操守情況。
建議四:改變文字表述
第十八條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建議】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不宜將調查結果提起公訴,可表述為:涉嫌職務犯罪的,將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建議五:增設「留置場所的設置要求」「細化留置情形」
第二十四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修改建議】在第二十四條中增加第三款 留置場所,可以設置地點,立法應予明確。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修改建議】已經超過職務犯罪追訴期的,監察機關仍然可以追訴,作出政務處分。已經超過職務犯罪追訴期的,監察機關可否採取留置措施?能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與公職人員搞權色交易、情節嚴重的關聯人員,可否採取留置措施,建議立法予以明確。
建議六:擴大監察建議使用範圍
(二)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修改建議】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監察建議,範圍過於狹窄,有的涉及行業、系統、行政區域。建議改為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行業、系統、行政區域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建議七:賦予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審核時間
(四)移送起訴。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修改建議】檢察機關收到監察機關的案卷材料、證據後,需要審核證據,訊問被調查人,經集體審議後,才能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這期間,需要一定時間,賦予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審核時間(七個工作日)。
建議八:增設不起訴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徵求監察機關意見並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
【修改建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超過追訴時效,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此外,還應給監察機關複議的次數作出明確。
建議九:對第四十六條進行文字修改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調查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被調查人逃匿、失蹤或者死亡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認為有必要繼續調查的,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失蹤,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沒收違法所得。
【修改建議】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改為在通緝一年後不到案,刪去「能」。
建議十:擴大第四十七條申訴權利主體範圍
第四十七條 被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申訴受理機關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修改建議】被監察人員本人死亡或者不具備申訴能力(如痴呆、聾啞等)時,如何申訴立法沒有明確。建議明確被監察人員的近親屬有權代本人申訴。
建議十一:修改第五十四條文字表述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修改建議】此條要與草案第十六條相吻合。改為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職業操守、道德操守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建議十二:修改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文字表述
……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修改建議】及時處理,情況屬實的,予以立即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告知申訴人。申訴不屬實的,應向申訴人書面澄清。部分屬實的,部分糾正。
建議十三:改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文字表述順序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修改建議】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與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表述順序顛換一下即可。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建議十四:細化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建議】監察人員(如監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法首次立法,應明確管轄機關。不能籠統地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修改建議】刪除「違法」。竊取、泄露,本身就表明違規。
(六)違反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處置不當的;
【修改建議】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
建議十五:監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實質要件是違法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修改建議】監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實質要件是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如果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補償(而不是賠償)。
飛哥能力水平有限,不妥之處,還請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資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趙樂際10月29日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更加自覺地堅持和發揚十八屆中央紀委的好做法好經驗,不鬆勁、不停步、再出發」。那麼,基層紀委尤其是轉隸人員需要十八屆中央紀委學習哪些好做法好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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