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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限的幾個問題

關於期限的幾個問題

刑事拘留的條件、期限

一、拘留的條件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的通知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三、拘留的期限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不含在拘留期限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最長拘留期限為30日,加上審批的期限7天共37天。

偵查羈押期限

一、一般情況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共3個月)

二、特殊情況

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屆滿(3個月)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上述期限(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7個月)。

三、不確定的期限

1、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2、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第一條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

一、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審查起訴的一般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30天)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45天)。

三、審查起訴的特殊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兩次共60天。

四、改變管轄情況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19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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