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學講台到法庭究竟有多遠?
日前,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等5名法學家,經最高人民法院與專家學者所在院校共同選拔確定和中央組織部批准後,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職務。法學學者入職最高法院,誠如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有利於「更多地將最新法學研究成果運用於司法實踐、服務於司法實踐,幫助審判人員開拓視野、提高能力」,也「有利於提高法學教育的實用性和針對性」。不過,此言更多是對學者做法官的極大期盼,從學界到實務界的跨越,從法學家到法官的轉型,究竟能否完美轉身,能否發出他們不同的聲音,我們拭目以待……
樂觀派:
實現從法學家到法律家轉型,或者說著力培養專家型的職業法官隊伍,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毫無疑問,隨著法治建設的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讓法學家以法官身份走上前台主審案件的日子已為期不遠。
隱憂派:刑法學界堅持以實務為中心,當法學家們把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實踐中來,與實務部門緊密聯繫,彼此配合默契了,選派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才能夠真正顯露出來。
媒體聲音:
法學學者入職最高法院,誠如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有利於「更多地將最新法學研究成果運用於司法實踐、服務於司法實踐,幫助審判人員開拓視野、提高能力」,也「有利於提高法學教育的實用性和針對性」。不過,此言更多是對學者做法官的極大期盼,是否真的如此尚待實踐檢驗。
節選自:古風聽竹| 「從法學家到法律家的轉型」
來源:法律博客
選派法學專家學者到司法機關掛職交流,是根據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建立人民法院與法學院校雙向交流機制的指導意見》,在人民法院與法學院之間建立雙向交流機制,不斷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
開展跨部門法律人才交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一個社會不可缺少法學專家,「他們對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法律乃至社會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是一國法治的理論保障。沒有法學專家的社會,必然是法律停滯的社會,是法律落後於時代的社會。」應當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離不開法學家的參與,離不開法學理論的科學指導,法學家通過孜孜不不懈的法學研究,對國家法治理論創新、弘揚法治精神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法學家在我國社會生活中一直未取得應有的地位,這種狀況影響了他們在立法及司法領域作用的發揮。而選派法學專家學者到最高人民法院掛職,就是要發揮他們的知識儲備和理論追求在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吸納他們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真知灼見,更好地將他們最新法學研究智力成果運用於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的制定,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論指導。
對於法學專家學者們而言,能到司法機關掛職也是一個理論聯繫實際、教學相長、不斷豐富和提高自身學術研究能力和法學教學水平的難得機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因此,被選派的專家學者一方面要珍惜來之不易的交流機會,清醒認識到肩負的重大責任使命,通過對法官適用法律技術的潛心研究,為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提供有價值的意見,不遺餘力地將自己的專業智慧和理性思維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另一方面,要謙虛謹慎、不恥下問,將掛職當成融通法學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鍛煉學習平台,深入了解法律實施的真實情況,準確把握司法實踐對法學研究的真實需求,及時發現基層執法司法實踐中的真實問題,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名公正不阿、精通法律、維護法治尊嚴的法律家。
實現從法學家到法律家轉型,或者說著力培養專家型的職業法官隊伍,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所體現的普遍精神具體融解和貫徹落實到司法個案的公正審理之中,從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有理由相信,有幸被選派到最高人民法院掛職的專家學者一定會牢記責任、不辱使命,正確履行統一裁判標準、理順司法準則,維護大局穩定、促進公平正義,回應社會期待、促進國家治理等重要職能,在親身感受司法審判中關注社會生活的實踐,緊跟法學研究的前沿,把握法學發展的趨勢。毫無疑問,隨著法治建設的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讓法學家以法官身份走上前台主審案件的日子已為期不遠。
節選自:肖佑良| 「談刑事實務與刑法學界的關係」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五名教授被請進高法任法官,其中兩位分別擔任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三庭的副庭長。這是高法的重大舉措,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然而,這種舉措的可行性在目前看來是值得觀察的,原因是實務部門與刑法學界早已各立山頭很久了。
我國的刑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是很突出的,主要是強調法理邏輯論證過了頭。在長長的法理論證之後,分析的結論與實務部門的看法不一致。很多觀點,有不少在實務中是行不通的,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二是辦案的效率,辦案效率太低的話,沒有辦法勝任工作。
刑法學界與實務部門都要以實務為中心,雙方應是緊密合作的關係。實務部門要為刑法學界提供經驗和研究課題,刑法學界要為實務部門提供正確的理論指導,要為立法部門完善法律提供參考意見。然而,雙方的關係實際上正好相反,彼此隔閡。多年以來,刑法學界與實務部門,你談你的理論,我做我的實務,各是各的山頭,彼此隔閡嚴重。回過頭去看,又有多少實務上的問題,是通過刑法學專家教授們解決的。問題依然是問題,困擾依然是困擾,長期拖累實務部門。有些公布出來的案件,據說是請教過專家教授們的,然而那些案件的處理結果引起眾多的爭議,說服不了大家。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是刑法學專家教授們沒有以實務為中心,時間和精力沒有集中在實務上,不對實務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偶爾實務部門上門請教,臨時抱佛腳幾乎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長此以往,刑法學界與實務部門的關係疏遠,彼此就隔閡了。
刑法學界與實務部門聯繫不緊密,合作較少,刑法學界的任性應負主要責任。原因主要有三個,首先是不願意得罪實務部門。對於實務部門處理的案件,刑法學界的人發現問題也不願意提出來,缺少勇氣和擔當。當今社會,指出實務部門辦案中存在問題,是需要點精神和勇氣的。其次是刑法學界熱衷於對遠離實務的刑法理論爭論不休。然而,刑法學界不少人,總是妄想用一種理論統一另一種理論,實際就是西方零和式的思維在作祟。遺憾的是,把兩者對立起來的刑法學家為數不少,有人刻意標榜自己是堅定的某某論主義者,這是非常荒唐的。有關刑法的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也是同樣的道理。在這些問題上,以對立的眼光看待對方,無休無止地爭論完全是不必要的。既不會有結果,也是毫無意義的。第三,刑法學界不關注實務,本質上就是不務正業。不關注實務中的問題,刑法學界就會迷失自己前進的方向。實務部門遇到的疑難問題,沒有人去深究和解決。辦錯了案件,也沒有人敢出來說句真話,裝聾作啞,甚至為了維護司法機關的錯誤說瞎話假話。在這種情形下,刑法學界不可避免地誤入了高談闊論,固步自封,不切實際的歧途,理論滯後於實踐是必然的結果。迫切需要理論更新才能更好地指導實務辦案。除了知識面不夠,理解案件事實出現困難的難題之處,實務部門遇到的棘手難題,無一例外都是理論滯後,不切合實際造成的。刑法學界不能提供正確的理論指導,不能解決實務部門遇到的問題,實務部門當然也就不會把刑法學界的意見當回事了。如此惡性循環,造成彼間的隔閡和不信任。
刑法學界要與時俱進,必須堅持以實務為中心,為實務部門解決實際問題。刑法學界只要以解決實務中問題為己任,雙方緊密合作,為實務部門排憂解難,就能夠贏得實務部門的信任和尊重,雙方的緊密合作關係就會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高法選派專家教授當法官的舉措,對今後融洽雙方的密切合作關係,無疑將是非常有益的。只是現在就這樣做,有點難為了那幾位專家教授。如果沒有實際辦過相當數量的案件,從大學講台到法庭,那個差距之大很快就會讓五位教授感到不知所措的地步,要能很好地適應目前的工作,最快也是好幾年之後的事。今後,刑法學界堅持以實務為中心,當法學家們把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實踐中來,與實務部門緊密聯繫,彼此配合默契了,這種選派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才能夠真正顯露出來。
節選自:金澤剛 | "不能只寫寫文章沒聲響" 來源:《新京報》
法學學者入職最高法院,誠如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有利於「更多地將最新法學研究成果運用於司法實踐、服務於司法實踐,幫助審判人員開拓視野、提高能力」,也「有利於提高法學教育的實用性和針對性」。不過,此言更多是對學者做法官的極大期盼,是否真的如此尚待實踐檢驗。
有人認為,學者與法官之間的「互換」來自於英美法系國家的實踐,如英國的亨利·布雷克頓、愛德華·柯克等法官就是實例。其實,這些英國史上的知名大法官,都源自於律師,而不是教授,類似的還有美國的本傑明·N·卡多佐和厄爾·沃倫等法官。唯有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和任職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波斯納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這正好印證了一種關於英美法和大陸法有何區別的形象說法:在英國偉大的法律家是法官們,而在大陸則是教授們。但當教授們做了法官,是否還會是法律家呢?
根據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以及2012年7月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建立人民法院與法學院校雙向交流機制的指導意見》,被集中邀請的掛職法學學者,他們雖然可出席有關會議、參加司法政策研討、司法改革論證等工作,但實際上「不會讓他們主審一個案子」。主要原因是擔心他們「經驗不足」,況且,《法官法》明確規定了初任法官「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這個「硬體」。此次任命的五位法官大概不屬於掛職的情形,不過既然是人大任命的法官,開庭審案也是應有之責。
無論是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的論斷,還是丹寧勛爵所言,法官當然「不可以改變法律編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當把皺摺熨平」,其中蘊涵的法律哲理亘古未變。如今,在「全球化」浪潮波及法治領域的時代,英美與大陸兩大法系也在積極地相互借鑒和接近。
法律更是一門技能或者人文實踐,尤其是到了最高法院這個層面,只有介入司法實務尤其是案件審理之中,「觸摸」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溫度,並做出自己的裁判,才能真正運用和體現法學學者的理論功底,以至於產生輻射全國的法治效應。否則,如果學者進了法院還是僅僅發揮理論指導功能,依舊做做課題,寫寫文章,那與站在門外面的教授有何本質區別呢?著作等身的學者們進了法院,做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圍繞裁判案件發出聲響,才能擲地有聲,這也是我們最為期盼的。
本文選自公眾號 法律出版社·刑部尚書 歡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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