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經熊:超越東西方的法律人

1927年,吳經熊出任上海特區法官、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不久又榮升為上海特區法院院長。

吳經熊,字德生,1899年生於浙江寧波。他是民國法律界蜚聲中外的天主教徒,教名若望(John)。若望·吳這個名字,也隨著他在法律和哲學上的傑出貢獻而在五洲四洋廣為人知。正是這樣一位超越東西方的法律人,一生都在追尋這樣一個信念:「作為一名中國人,我有一個祖國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啟蒙,我有一個種族要高舉,我有一個文明要現代化。」

接受西方教育,結交法學巨擘

吳經熊幼時接受私塾教育,六歲啟蒙,學習儒學經典,九歲始學英文,後亦跟隨耶穌會神父學習法語。用他的話說:「我用英文思想,卻用中文感覺,這便是我只寫漢詩的原因。有時我也用法文歌唱,用德語開玩笑。」

1916年,吳經熊入讀滬江大學,與徐志摩同窗。吳經熊本來志在科學,但在一次化學實驗事故後,他對自己的前程產生疑問。在徐志摩的提議下,他二人前往天津北洋大學學習法科。次年,吳經熊轉入在上海成立不久的中國比較法學院(即東吳大學法學院),註冊名為「若望·吳」。

東吳法科此時剛開三屆,規模尚小。吳經熊這屆學生總共8人,其中包括後來長期擔任上海律師公會常務委員、執行委員的陳霆銳和著名律師陸鼎揆。吳經熊是班上最小的同學,但出人意料的是,在校3年,吳經熊的成績一直名列前茅。1920年,他以全級唯一的「最優等」畢業生的榮譽獲得法學學士學位。

吳經熊於東吳大學畢業的同年前往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碩士(LLM)學位。由於所攻讀的5門課程均獲得「A」的優異成績,加上他在東吳法學院接受英美法教育的學分獲得承認,他最後獲得法律博士學位(JD),年僅22歲。在美國的學習經歷為吳經熊躋身世界法學名家奠定了基礎。

1921年,他在《密歇根法律評論》上發表論文《中國古代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思想資料輯錄》,並將之寄給美國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從此開啟了一段在中美法律交流史上被傳為佳話的忘年交。當時霍姆斯已是耄耋之年,而吳經熊則未屆而立。兩人此後通信頻繁,從法律、神學到生活、事業無所不談,直到霍姆斯逝世。

在密歇根大學法學院院長貝茨、國際法教授迪堅遜、法理學教授達克等人的舉薦下,吳經熊接受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的資助前往歐洲訪學,師從德國法哲學家施塔姆勒。旅歐期間,吳經熊以法語發表《國際法方法》《成文國際法》和《論自然法》3篇論文,以德語發表《法律哲學中的認識問題》,以英語發表《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學》,引起美、歐一流法律學者的注意和回應。1923年,吳經熊受哈佛大學法學院之邀回到美國,又針對時任哈佛法學院院長龐德的法社會學理論寫作了《論龐德的法哲學》一文。這些學術成果後來被收入他的文集《法學論叢》,使吳經熊成為享譽國際的中國法律人。

出任租界推事,公正之名遠播

1924年,吳經熊載譽歸國,執教於東吳大學法學院。3年後,他被任命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推事。他懷著激動的心情向霍姆斯分享這一消息:該法庭可以判決上海一切的國際糾紛,除非被告是條約國公民,即享有治外法權的公民。用別的話說,我將會裁決雙方都是中國居民的案子,也可以裁決原告是外國人但被告是中國人的案子,我是一個外國人的總督!我將有大量機會來做法律領域創造性的工作了。我可以試著將中國法律霍姆斯化了!

這個法庭雖然在級別上低於最高法院,但在利益上和重要性上卻甚於後者。事實上,最高法院有兩個大法官辭去了那裡的工作而加入到這裡。

1929年,英國人品多起訴華人張聚昌,指其曾將遊船交予被告修理,事前約定應以優良洋松及堅木修葺,並使原告滿意,而被告所用木料卻並未使之滿意,因此主張被告違約。吳經熊經過審理認為,該合同中「優良」二字意義含混,概念廣泛,不能確指某特定種類之洋松,因此只能作「非惡劣」之解釋。被告雖使用普通洋松,但並非劣質品,實已包含於「優良」的概念之中,因此不屬違約。

至於「滿意」,吳經熊認為如采嚴格之解釋,則該項約定不啻給予原告一方以「獨斷的意思」,可永不表示「滿意」而使被告永遠無法履約。因此,嚴格解釋當為無效。「滿意」應當解釋為客觀上之滿意而非主觀上之滿意,也即,「如事實上被告之工作就客觀已足使原告滿意,雖原告主觀仍未滿意,亦應作滿意」。據此,吳經熊判定被告並未違約。

同年,吳經熊審判洋人特瓦雷聚眾賭博一案。在該案中,特瓦雷以輪盤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其辯護律師則主張輪盤賭在中國屬於新鮮事務,超出了立法者的智力視野,因此不能為罪。對此,吳經熊認為法律的目的在於禁止賭博,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輪盤賭是否屬於賭博,而非這種賭博方式是否為立法者所知。他批評「原意論」的解釋方法,認為諸如賭博這類的概括性概念需以「法律進化觀」進行解釋。據此,他判令特瓦雷罪名成立。

吳經熊這些充滿法律論證的判決獲得了美國證據法權威魏格莫的讚賞,他寫道:「當哲學家們變成了法官(能幹的法官),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這些相反的特性就會被充分地統一在一個人身上了,這乃是一種異乎尋常的結合……這一異乎尋常的結合可在若望·吳經熊身上看到……」

在職業道德上,吳經熊也謹守法官的本分。他拒絕賄賂,自謂:「一個法官必須像一個處女那樣認認真真地保衛她的貞潔。」他將法律作為自己審判案件的唯一準繩。在審判加西亞案時,被告律師費須爾指出,如果其判決對外國人過於苛刻,則可能對中國取消治外法權不利。他將之斥為政治化的言論,並宣稱:「法律是本法庭的唯一偶像。」上海的英文報章對吳經熊的任事不吝讚美,《華北日報》認為其有關加西亞案的判決「表現了中國司法獨立的一大進展」,《上海水星報》甚至稱讚:「所羅門王坐在審判席上。」

執教美國歸來,開始執行律務

在法官任上的出色表現使吳經熊成為上海灘萬眾矚目的角色。對此,他惴惴不安,並向霍姆斯訴苦:「一個真正的偉人是不會像我這麼大眾化的,至少,在活著時是不會的。」1929年秋,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和西北大學法學院分別邀請吳經熊赴美講學,於是他從代理上海臨時法院院長任上辭職,再赴美國。

不久,由於妻子患病,他於1930年辭去哈佛的教職,在上海開始了律師職業,設事務所於威海衛路。他在律師界如魚得水、風生水起,時人報道:(吳經熊)主持正義,依法保障人權,聞上海諸名人及大公司,知吳氏執行律務,皆爭聘之為顧問,從此東吳之校友中,又產生一名法家之大律師矣。

1931年,皖籍商人璩世祥等人在上海被美國水兵毆至重傷。上海律師公會皖籍會員丁子谷、王海清等向公會報告此案,並偕同安徽旅滬同鄉會請求干預。因案涉美軍,因此他們請求公會「討論本案法權問題,並推舉熟諳美國法律之律師數人研究援助方案」。公會經第八十一次執監會議討論,公推吳經熊擔任此案辯護律師。可見吳經熊之美國法造詣頗受同儕推崇。此案經過中方交涉,最後美國承諾將由總統向國會請求撥予受害人每人美金300元作為賠償。

吳經熊還曾代理聞名滬上的「裸體模特案」。當時著名美術家劉海粟因反對江蘇政府禁用模特的政策,在報紙上口誅筆伐,被縣知事危道豐以侮辱人格、毀謗名譽訴至法院。劉海粟遂請吳經熊、陳霆銳為辯護律師。在開庭前幾日,劉海粟應約赴吳經熊的宴席,發現同席竟有承審其案的推事鄭雯,方知鄭雯與吳經熊乃旅歐時的同學。原來鄭雯認為劉海粟無罪,但南京屢屢致電,要求嚴懲,雖然司法獨立,但困難頗多,便托吳經熊約劉面談。鄭雯提議,由法庭判罰劉海粟50元結案,請劉不要上訴。劉海粟與吳經熊知道法院面臨巨大壓力,如果上訴,其他法官很可能予以重判,因此議定只要不礙人格、不蔑真理,便可接受。後來,鄭雯果然依照此約進行宣判,這樁案件方告了結。

吳經熊的律師業務為其帶來巨額財富,他在自傳中如此回憶:「上海人都已知道我是深諳法律的法官,所以,一聽說我自己開業了,就蜂擁而至,爭當我的客戶。僅在開頭的一個月里,我就收到了如此之多的案子,我的收入就不少於4萬兩銀子——幾乎相當於4萬美元!」

除此之外,他還兼領其他社會職務。1933年的一份報紙記載:計其每月收入立法委員一職可得三百五十元,工部局(即租界當局)顧問月薪五百兩,東吳法學院院長薪三百元,共計已達千三百餘金,律師收入,猶不在內,以此巨資,在常人當可生活愉快,然博士以交遊廣闊,且家中人口繁多,故尚露拮据之狀也。

財富、地位、名聲使他在上海灘的紙醉金迷中耽於享樂,自己與家人的關係也日漸緊張。他後來回憶:「有兩年半的時間,我每晚都要出去應酬。即使是想起那些日子,也能聞到一股地獄的氣息。」1934年,吳經熊歇業收官,結束了「生平最好又最壞」「物質上說是最好的,從靈性上說是最壞」的時期。

出任立法委員,參與憲法起草

結束律師業後,吳經熊轉入政界。1933年,吳經熊受孫科之邀擔任立法院立法委員,同年,出任「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吳經熊與張知本、馬寅初等7人受命起草憲法草案初稿,其中吳被舉為主筆人。1933年5月底,吳經熊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5篇214條,是為「吳氏憲草」。次年3月,憲法起草委員會經過討論,以吳氏憲草為藍本,增減修訂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此草案後來又經數度修改,終於1936年5月5日由南京國民政府正式公布,史稱「五五憲草」。

為向國民說明憲法的重要,增進國民對憲法的理解,吳經熊廣為宣傳。他還認為國民對於憲政的實行負有著相當的責任。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召開,商議修改憲法,吳經熊出任政治協商會議憲草審議委員會委員和起草小組成員。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了張君勱起草,吳經熊、王寵惠等人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這成為吳經熊在民國制憲史上的最後一項偉業。然而,就在該憲法通過之前,吳經熊受命出任中華民國駐羅馬教廷公使,使其未能親見這一憲法通過的盛況。

雖然國內往往有論者認為出使羅馬是吳經熊法政事業受挫失意的表現,在當時亦有頗多政界人物對吳的選擇感到不解。但對於吳經熊本人而言,這卻是他嚮往已久的一項任命。他後來回憶:「我永遠也不會接受出使任何別國的;至於梵蒂岡,派我當代表的秘書或副手我都願意。」

此後,吳經熊的志趣越來越轉向宗教與文學,先後出版了中譯本的《聖詠譯義》《新經全集》,英譯本的《道德經》《唐詩四季》等著作。1949年以後,吳經熊先後擔任美國夏威夷大學、新澤西西東大學、台灣中國文化學院等大學的法學或哲學教授。1986年,這位富有詩情哲思的法律人於他的信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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