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和信用卡詐騙罪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什麼是信用卡惡意透支
1、惡意透支的主體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則並不限於「持卡人」。所謂「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銀行申辦並核准領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該信用卡資格的人。反之,不是經申辦程序從銀行領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屬持卡人。
2、惡意透支表現為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和領信用卡協議中限額限期透支的規定,在明知信用卡帳戶中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況下仍繼續透支,並且主觀上還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因此,行為人如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因過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構成惡意透支;如果雖出於故意,但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例如為了治病、救災等一時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後積極設法歸還的,也不構成惡意透支。
3、惡意透支型犯罪必須具有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數額較大,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所謂「超過規定限額」,是指超過信用卡章程和領用信用卡協議明確規定的透支限額。是否超過限額,是以透支後的信用卡帳戶餘額作比較,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數額,每一次透支數都未達到限額標準,但餘額超過限額的,也是超限額透支。每一次消費、購物或取現也有一個限額,叫交易限額。它與透支限額不同,每一次消費、購物或取現時,金額達到了交易限額的,受理單位要向發卡銀行索權,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帳上餘額和透支限額授權後,特約商戶或儲蓄所才能辦理該筆業務,否則造成了損失,受理單位要承擔責任。
所謂「超過規定期限」,是指超過信用卡章程和領取信用卡協議明確規定的允許透支的期限,一般均規定透支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0天。期限是針對限額內的透支而言,在規定限額內的透支,允許有一段透支期限,而超過規定限額的透支,則一天也不允許。透支超過限額,或者雖未超限額但超過透支期限,兩者只要具備其一即可。
所謂「數額較大」,是指透支數超過規定限額達5000元以上,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則是指透支數額超過保證金數額達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數額是否較大,是劃分惡意透支的罪一非罪的一條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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