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回眸(第14期)]張 華:刑事一審程序之庭審啟動和法庭調查(一)

第二節庭審啟動和法庭調查

刑事一審案件法庭審理的基本步驟包括:宣布開庭、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權利;然後進入法庭調查環節,包括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並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法庭訊問(詢問);再進入法庭證據調查環節;接下來是法庭辯論以及被告人最後陳述。庭審的核心是法庭調查。開庭之前的啟動程序,是為了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而設置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一、庭審啟動程序

(一)審判長宣布開庭前應當掌握的情況

審判長在宣布開庭之前,應當了解和掌握以下宣布開庭可能涉及的問題和相關材料,否則可能會阻礙庭審順利進行甚至導致庭審中斷。這些情況包括:第一,被告人起訴書的送達和簽收時間,如果不是在開庭十日之前送達的,則不能適用普通程序。第二,指控的罪名,以及是否公開審理。有的案件,指控的罪名和偵查立案的罪名不同,多個被告人的罪名也各不相同,法庭應當在開庭前確認相應的罪名。有些罪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在確認後應噹噹庭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三,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名單、公訴人、辯護人、出庭的被害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的單位、姓名名單及相關身份材料,應當在開庭前核對,確認是否有代替出庭或不出庭的情形。第四,是否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法庭要確認被告人在送達起訴書時是否認罪,適用簡易程序審限是否充分,如果存在需要退贓、賠償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情形的,一般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二)程序性異議的處理

1、審判管轄權問題

審判管轄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前提,任何案件的審判必須以正當性程序作保障。管轄存在異議的,在解決職能管轄的基礎上,庭前應先解決審判管轄問題。如果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審判長在此階段應將指定管轄函當庭宣布,以保證庭審活動的合法性。

2、迴避權問題

關於迴避,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⑴關於庭審時的申請迴避權。法庭在宣布申請迴避權時,應當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辯護人逐一詢問。

⑵如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不了解迴避之含義,法庭應當以通俗明確的語言告知,即,如你認為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換。

⑶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的法定迴避情形的,法庭可以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該兩條規定的迴避原因可以概括為具有利害關係的特殊身份迴避與案件具有利害關係的事由迴避(如接受請客送禮等)。以審判人員能力不夠、沒有相關宗教信仰等無端理由要求迴避的,法庭可以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如果當事人對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提出申請迴避,應休庭報請院長決定,院長迴避由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當事人申請檢察人員迴避的,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其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和2012年《刑訴法解釋》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迴避的,法庭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的事由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申請複議,合議庭應宣布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法庭作出同意或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申請複議的決定後,由審判長宣布決定,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⑹對共同犯罪案件,應將各被告人同時傳喚到庭,並逐一問明是否聽清或聽懂。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了庭前會議制度,對於迴避問題,應盡量在庭前準備階段解決,以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庭審中斷。

(三)訴訟參與人出庭

1、單位犯罪出庭程序

單位犯罪的,審判長傳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被告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到庭;宣布開庭之後,應核對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原本是單位犯罪,但公訴機關沒有起訴單位為被告,而只起訴單位犯罪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甚至只按自然人犯罪對有關被告人提起公訴,對此,在開庭審判前或開庭時,可以依照2012年《刑訴法解釋》相關規定,建議公訴機關補充起訴,如公訴機關不接受法庭意見,或被告單位被註銷、宣布破產,但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負刑事責任的則可繼續審理。

2、訴訟代理人出庭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據此,訴訟代理人受委託可以出庭參與訴訟,法庭應當確保其出庭。至於法庭席位,被害人一方的座位在公訴人一側,被告人一方的座位辯護人一側。實踐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委託資格,參照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辦理。

3、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出庭

實踐中,有的案件中的共同致害人的行為雖不負刑事責任,但並不排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庭審時,其席位應在辯護人與被告人之間。

4、翻譯人員出庭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庭審時,法庭應保證外國籍和我國少數民族的當事人獲得翻譯的權利,同時翻譯人員應適格。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雖然有些地區語言類似,但民族不同,不應隨意委託。如哈薩克民族,即使懂得該語種的人員很少,也不能委託維吾爾民族的翻譯。同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聾啞的被告人,應當為其聘請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訴訟。

5、鑒定人出庭

鑒定人因具有法定的身份,故應在法庭告知被告人迴避權利後退庭,在庭外等候傳喚作證,作證前後均不得參加旁聽。至於一審出庭的鑒定人在二審庭審中是否可以參加旁聽?筆者認為,二審程序中訴訟各方及法庭審判人員有可能會複核證據,為確保證人證言的公正性,也不應允許參加旁聽。

6、指定辯護人

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由被告人本人或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指定的只限於未成年人和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人,所以,庭審中法庭應當確保上述人員要求指定辯護人的權利。對於因經濟困難等原因而要求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予引導其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但應在送達起訴書告知其相關權利,並依照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庭前準備階段解決。庭審中如果再要求指定辯護人的,法庭不予准許,告知其可以自行辯護。

有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可能當庭要求委託律師辯護或要求法院指定辯護人。如有條件委託辯護人,法庭准許的,可宣布:本案延期審理,現在休庭。如被告人無條件委託辯護人的,法庭應告知原因,並告知被告人可自行辯護。需要注意的是,委託辯護人的,應為一至兩名,並應儘可能在庭前解決。

7、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情形

根據2012年《刑訴法解釋》第254條的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法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如果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對於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第3款,第267條規定的情形,即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人,被告人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庭不予准許。

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法庭可以准許,辯護人可以退庭。如被告人當庭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法庭可以准許,並宣布案件延期審理。

(四)庭審開啟程序中的疑難問題

被告人對自己的身份情況回答不出或回答有誤,可按起訴書列明的被告人情況直接訊問。如:被告人×××,你是否住在×××;你是否在×年×月×日被逮捕。被告人年齡屬於14、16、18周歲臨界點的,可進一步訊問其生肖、出生地點、公曆還是農曆等相關信息。

被告人對刑滿釋放或羈押日期提出異議。宣布:法庭將在事實調查階段進行核實。

被告人對收到起訴書的日期記不清。告知:被告人×××,根據本院送達回證上的記載,本院已於×年×月×日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給你,你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要求坐下參加庭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法官應當安排被告人坐下。有老弱病殘等特殊情況不能站立者,一進法庭即應安排被告人坐下。如果庭前已知被告人患有疾病,可能影響庭審的,應在庭前通知醫務人員做好準備工作。

被告人提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沒有聽清,要求再次宣讀。問:被告人×××,你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後閱看沒有?如表示已閱看,告知:被告人×××,你現在可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如表示沒有閱看,可宣布:公訴人可就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簡要宣讀一下。公訴人宣讀完畢後,即進入法庭調查。

法庭宣布被告人享有訴訟權利時,被告人當即提出要求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告知:被告人×××,你可在法庭調查階段依法行使該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提出法庭宣布的訴訟權利沒聽清楚或沒聽明白。如被告人沒聽清楚,可再次告知相關訴訟權利。如被告人沒聽明白,應將法律規定的相關訴訟權利以通俗的語言作相應解釋。

被告人當庭要求更換翻譯人員。如要求調換理由充分,可允許更換翻譯人員。如法庭經審查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駁回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法庭應在庭前了解翻譯的資質、水平等情況,認真選聘翻譯人員。

被害人以被告人的辯護人之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為由要求辯護人迴避。告知: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不屬於申請迴避的人員。被害人要求辯護人迴避,法庭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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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張華,男,1964年生,現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微信昵名:紹興師爺,因祖籍浙江紹興,平生喜好文字,故自稱。從業格言:法律的生命既在於邏輯更在於經驗。師爺特別欣賞美國理查德·波斯納法官所說的:「審判與法律實務或法律教學行當完全不同,不幹這一行,你就不可能理解審判。」1982年9月進法院工作,自始在高院研究室工作,1984年至2010年從事中級法院的一審刑事審判,2010年至今在少年審判庭從事刑事、民事等綜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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