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不是拒絕的權力 自由的背後是自律,接受他律

自由不是拒絕的權力自由在詞典中的解釋,也就是它的隱含的意思是:自由是一種免於恐懼、免於奴役、免於傷害和滿足自身慾望、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舒適和諧的心理狀態。自由既有為所欲為的權力又有不損害他人責任義務。自由不是拒絕的權力。自由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相統一的。不考慮責任的自由不能稱之為自由,自由是建立在責任的基礎上的。內容提要:本文從自由的各種定義中知道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自由到了某一個階段就會與責任發生關係,所以自由就在責任裡面找到了它的限制,自由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相統一的。自由不能作為拒絕的權利。看到這個題目,我們姑且可以把它理解為:自由這種權力不是作為拒絕做某件事或拒絕履行某項義務的借口。這其實也就是自由與責任之間的較量!人們通常會拒絕的都是責任那方面的事。而我在此明確我的觀點:自由不是拒絕的權力。首先我們會疑問,自由是什麼?自由就是完全的自由嗎?自由的背後隱藏了什麼?自由作為一種權利為什麼就不能拒絕做任何事呢?字面上理解自由,對於人而言,是指:屬於個人的一切不被任何人佔有和控制。用反義詞來描述是最恰當的:自由就是被奴役的反面。而自由在詞典中的解釋,也就是它的隱含的意思是:自由是一種免於恐懼、免於奴役、免於傷害和滿足自身慾望、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舒適和諧的心理狀態。自由既有為所欲為的權力又有不損害他人責任義務。自由的背後是自律,除了自律外自由還要接受他律,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規則的約束。為所欲為的權力只是自由的一部分,很多人一談到自由就誤解成為所欲為,那就以偏概全了;自律和他律是自由的另一部分,兩者合在一起才是完整自由。對一個社會的個體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爭取的生存空間和實現個人意志的空間,這個空間包括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及傳統的等外部條件,同時也包括個人體質、慾望、財富、世界觀價值觀及理想觀的表達慾望等個人因素和內在因素。自由是人類在獲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實現人生價值,提高生活質量進而提高生命質量的行為取向和行為方式。由於存在自然條件和內在條件的局限性,這種取向有時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自由還是一個非常具有時限性和相對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體、不同的個體對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所謂自由,不應該想要尋求誰的施捨,即使被束縛,只要心不被壓制,對於自己而言隨時都可稱之為自由。自由並不意味著自己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同時自由也約束著人的行為。但自由卻意味著可以不讓別人對自己做「自己不想遭受的」事情,甚至那是正確的事情。自由必須是在道德框架和範圍之內的自由,超越道德的自由都是應該受到批判,制止乃至懲罰。比如,上學和上班不能遲到,就是學校和單位的道德之一,假如上學和上班的時間是八點鐘,那麼,我們上學和上班時間的自由範圍就是在八點以前的某個時間。又比如,不喝酒,不超速,遵守交通規則就是司機應該追求的道德,在遵守司機道德的基礎之上,你愛去哪去哪,這就是你的自由。——摘自《中國幸福學研究》從自由的含義中我們知道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自由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相統一的。自由為什麼不是絕對的自由呢?是因為某些自以為是的自由會危害到國家以及人們的利益,會有害人們的身心健康,是落後的、野性的、不科學、不正確的。首先拿自由主義者來說。今天這些人會在做什麼樣的夢呢?他的自由之夢也許是這樣的:「位高權重責任輕,數錢數到手抽筋。睡覺睡到自然醒,孩子叫爹記不清。」如果說我們每一個人都只是按照自己的心愿自由地生長,很可能就可能生長出無比貪婪、無比墮落的人。當然我理解冰心老人的意思,人心是美好的,人們會善待自由,而不會濫用自由。但是,現實生活告訴我們,或許有少數人會自由地升華,自由地崇高,但多數人卻會自由地逐利,自由地墮落,自由地卑鄙。在自由地墮落的風氣影響之下,少數高尚者中又有一部分人意志不堅定,會跟著隨波逐流。自由主義者可能會說,自由地自私、虛榮、嫉妒、貪婪、墮落有什麼不好?只要能遵守法律就行!物質主義、享樂主義、消費主義有什麼不好?這是促進技術進步、生產繁榮的強大動力!是的,自私、虛榮、嫉妒、貪婪、墮落,可以促進技術進步,但是,也會促進兩極分化,促進貪污腐敗,促進社會的浮躁,使社會充滿著不勞而獲的賭徒心理。同樣不可忽視的是,會使自由、虛榮、嫉妒、貪婪、墮落的當事人內心焦慮、煩躁、痛苦、空虛,輕則出現各種心理疾病,重則生理疾病,甚至冒出自殺、殺他的念頭。如果一個社會技術進步了,商品豐富了,但人的內心充滿了焦慮、痛苦、煩惱,這個社會真的是我們所需要的嗎?自由主義者是不允許批評虛榮。自由主義者認為,追求虛榮或者實榮,追求樸實還是奢華,這是個人的自由。批評虛榮,這就是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人!別說是虛榮,就是賭博、吸毒、同性戀、當妓女或者嫖客,這也通通是個人的自由。只要不犯法,什麼都可以干!這就是所謂價值多元化!問題是,賭博者真的自由嗎?賭博者感受到的很可能是賭友的追殺!他會感到自由嗎?他是自由地選擇了賭博,但實際上是被一種貪婪心驅使著進了賭場,換回的可能是「三刀六洞」!吸毒者真的自由嗎?他追求自由自在的快樂感覺,最後是什麼?最後是毒資耗盡,不得不鑽入毒販子的圈套,乖乖地成為毒販子手裡的一名新成員。他自由地成為吸毒者,但被迫成為毒販子。再者比如一些小姑娘,她們想自由地尋求漂亮。但是,為什麼要漂亮呢?是社會輿論誘導她去尋求漂亮,是這個社會把女孩子的尊嚴和價值只定位在漂亮的容貌上。這個自由社會號稱男女平等,實際上只看重女孩子的容貌,只看重外在的動物特性,而不是女孩子的頭腦、智慧、美德。結果無數女孩子以為她是在自由地追求漂亮,實際上是被社會誘導去滿足男人的目光、男人的慾望。無數的美容店、美容師趁機向她撲過來,給她整形、美容。然而,越美容越感到自己不美,越美容越感到失去自信,最後全身可能都美容了,但是她的容貌自信卻被摧毀了。自由是被限制的。當火車在軌道上跑的時候,它可以盡量發揮它機器的功能,它可以自由自在的快慢,但是它不能有越過軌道的自由,越過軌道的自由就是違背自由的自由、就是危害自由的自由、就是結束自由的自由,那不是自由,那是自殺,自殺的人都用了自由,因為沒有人殺他,但當他殺完了自己以後,他的自由就跟他的自殺同歸於盡了,因為他已經沒有了「不自殺」的自由。再次重申:自由不是拒絕的權力。自由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相統一的。不考慮責任的自由不能稱之為自由,自由是建立在責任的基礎上的。中國人從來認為一個人最重要的不是自由,而是責任。這是一個辯證法。大家可能都記得孟子的那句話:「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在自由主義者看來,這種思維就是專制主義思維,這種人就是專制主義者。但是,不允許人有志向,有理想,難道不是一種更惡劣的「自由專制」嗎?立大志者成大事,立大志者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力和才華。一個人的責任越大,他的潛力和才華就越大,那麼他所有擁有的自由也就越大。責任,重於泰山;責任,複雜如生命。自由,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想怎麼干就怎麼干,不需要學習。為什麼要有責任,有什麼樣的責任,如何盡責任,這是人生最複雜、最深刻、最精妙的道理。這也是讓一個人從自由的小動物變成一個負責任的大人的必經之路、必由法門。現在世界面對著一個巨大的危險。而這個危險就是資源枯竭、環境污染,使人類可能已經到了面臨毀滅的邊緣。認識這場危機,阻止這場危機,延緩這場危機,縮短這場危機,在危機後重建一個真正的人類社會,也許是新代年輕人可能不得不要承擔起來一個最重要的責任。我們不能再自由的袖手旁觀,不能放任人們自由的危害我們的家園,我們有責任去解決這個危機。否則我們將滅亡,到時真的是完全毀滅性的「自由」了。在當下完成責任往往就是為了自由,也就是說責任是自由的前提;而且自由又往往象徵著不被需要,然而作為人的心理的最高追求來講人們往往需要自己被需要,所以說自由有需要、有責任來加以調劑,以達到人類實現自我價值的目的。承擔責任,享受自由,不是一對矛盾體,相反,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勇敢地承擔責任,才能得到大家的信任與認可,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只想者逃避責任,甚至推卸責任,這樣的人會有生命的自由嗎?就算得到片刻的自由,也會因無知而受到懲罰。有時候自由在責任面前不可避免的渺小化了。我們暫且先不討論不負責任的追求自由是否算是可恥,但我們清楚地知道我們大部分人都不是不負責任的人!責任就裝在我們的行囊之中,我們不斷的長大,行囊也不斷變大、變沉,我們拖著我們的行囊艱難地前行;然後等到我們真正長大了,實現了足夠多的諾言,履行了足夠多的責任,我們再從行囊中一件一件的取出來丟掉,行囊不斷變小、變輕,最終我們擺脫了我們的行囊,我們終於一個人時也就最終享受自由了。什麼是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人身自由權的客體  行動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動,不是作為權利人各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1.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權利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權利的含義這項權利包括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不受非法逮捕的權利;二是不受非法拘禁的權利。  (1)不受非法逮捕的權利。逮捕是指國家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實質上是國家機關在本國領域內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不受非法逮捕權,是指在沒有合法的根據或理由,或者在國家機關沒有遵守合法程序的情況下,人人享有不得任意被逮捕的權利。  (2)不受非法拘禁的權利。拘禁的本意是對人身的關押或限制。拘禁是逮捕監禁行為的延續,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持續狀態。拘禁可以是逮捕的一種延續行為,也可以是定罪後的羈押或者非法綁架的結果。不受非法拘禁的權利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與根據,或者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機關都不得任意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合法的拘禁必須是由國家機關作出的,任何個人無權對他人實施拘禁。人身自由權的特點  一是人身自由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資格,其合法的權利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囚犯雖然也是公民,其行為觸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權中的身體自由權被依法剝奪了,但其人身自由權中的精神自由權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訴、申訴、控告、辯護的自由。如果以強制、詐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錯誤的思維,做出錯誤的決定,像以申訴不當要加刑的錯誤認識欺騙囚犯使其不敢申訴,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對囚犯精神自由權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權是絕對權,實現此種權利不需要具體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權的客體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兩部分,對應的人身自由權亦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運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的身體自由,就是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思維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四是人身自由權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權的時候,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人身自由權被侵害的表現  侵害人身自由權,具體可表現為如下幾種行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台灣地區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4)侵害通信自由。  (5)間接侵害他人自由權,包括故意引誘以及故意散布虛假信息,通過國家機關、公共組織等團體的合法行為完成對受害人行動自由的侵害。   左春和:自由追求離不開權利興趣  權利觀念的普及是現代政治文明對人類的重大貢獻,是上帝對苦難人生的一種世俗拯救。權利調整了現代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尤其是公民的權利成為構造現代政治與現代國家的邏輯起點。現代政治文明為權利賦值,每一個人如果要尊嚴地、完整地活在世上,必須爭得權利、擁有權利和享有權利。雖然權利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和政治概念,但已經無可否認,沒有權利的人生已經不是真正的人生。不能擁有、不能享有權利的人生,也不是有價值的人生。權利緊緊關聯在生命的價值和尊嚴之中,正如范伯格所說,只有擁有權利才能像人一樣地站立起來,才能夠與他人對視,也才能感到生命之間的平等。所以,在現代民主社會,公民不但有自覺的權利意識,不會輕易讓渡個人的權利,有時還要像耶林說的那樣「為權利而鬥爭」。這是因為權利已經是現代文明的生存方式,權利的概念已經無處不在,沒有人能夠想像沒有權利的生活是怎樣的生活。  然而,在後極權主義國家,權利一如既往地被權力壓抑和被民眾淡漠,人們不僅沒有完整的政治權利和法律權利,即便是成文法律賦予的權利也無法享有。這種權利的缺失,一方面是極權政治暴力剝奪的結果,極權政治的存在恰恰在於消滅公民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公民無法觸摸到權利的根本,想像中的權利未能落地行走,然後逐漸失去了追問權利的興趣。權利本是上天的賜予,而非任何世俗政治或國家的國民福利,之所以權利在不同的制度語境中具有巨大的興趣差別,是一種長期的權利歷史、權利觀念、權利規範和權利實踐的結果,也是現實權力與其合作資源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果要構建現代政治文明,自由與民主僅是一種形式框架,而權利既是方法也是重要的目的。如果要向文明的制度和國家邁進,肯定不是經濟和科技的畸形發展,也不是空洞的對民主與自由的吶喊,而首先要取決於公民對權利的興趣。  一  權利是生命的基礎。人的生命離不開權利,生命因權利而存在。同時,生命因權利而取得實在。按照洛克經典的權利論,既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來說,如果徹底剝奪一個人的其中一項權利,意味著生命被剝奪,所以,權利是生命的基本物質支撐。極權主義國家的政治和法律概念中絕少提到公民權利,只有國家權力的至高無上,這就預設了公民個人不具有自己的財產權利、自由權利,甚至生命權利。極權統治中的個人不能擁有自由,極權視自由為死敵。極權國家的個人財產也得不到保護,即便是最後的堡壘——自己居住的房屋也會隨時被拆毀。極權主義之下的個人沒有權利擁有自己的生命,生命的國有化意味著國家可以隨時以國家利益和公共名義所徵用。極權國家為了徹底消滅人們權利興趣的萌芽,一方面讓萌發權利興趣者付出巨大的生命代價,或者將之摧毀。一方面進行身體國有化的全民灌輸,拒絕天賦人權的普世價值。本來,權利是生命不可分離的存在基礎,意味著任何名義之下對生命權利的剝奪就是消滅生命,因為生命的權利是所有社會意義的基礎。從人類的文明史來看,人類的歷史也是權利不斷萌發、強調、爭取、增長和擁有的歷史,在人類的蒙昧時期,個體生命幾乎不能擁有權利,因為生命隨時毀滅在叢林法則中。傑弗遜時代之後,人類政治文明普遍接受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儘管之後的政治文明拓展了公民權利的空間和範圍,但是生命權依然是所有權利的基礎。沒有生命權的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有了生命權這個重要的前提,其它的權利才能不斷地爭取和擁有。極權主義國家,或者在後極權主義語境中,雖然每一個公民對於生命權的理解有一些差異,但是,對於真正的生命權利的興趣呈現出巨大的缺失。這並不是他們不愛惜自己的生命,而是並不能自覺到生命權的政治和社會內涵,尤其是生命權所散發出的蓬勃的政治氣息。單純的愛惜生命僅是一種動物本能,不能等同於對生命權利的捍衛。對於生命權利的自覺,意味著個人不但有天賦的生存權,還意味著自己具有使用自己生命的全部權利,若非自願,不可被剝奪。生命權是人的所有權利的最後堡壘,極權主義的巔峰慾望就是摧毀這個堡壘。極權主義之所以成功,就是讓人們從一點兒兒放棄生命權利真正含義的興趣開始的,這個生命的最後堡壘一旦攻破,極權主義的鐵蹄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如果說生命權是生命的存在基礎,那麼,對權利的興趣就是對人的原始動物性的超越和遠離。動物沒有權利意識,它們只有生命的原始本能,這種本能只維持在低級的條件反射狀態,因此不具有生命的自覺。如果人類普遍失去了對權利豐富內含的興趣,意味著徹底退化到動物的本能狀態。當然,這只是一種可怕的夢魘。但是,人類社會這種可怕的權利興趣的整體性喪失並非沒有先例,有的是在屠刀驅趕中的喪失,而有的是在一種幸福承諾和公平的鼓動之下的自願喪失。在群體心理學中考察,極權主義運動成功的關鍵之處並非是野心家握有屠刀,而是掌握了讓人們放棄權利興趣的心理鑰匙。在群體心理回歸動物性的那一刻,正是極權主義的魔鬼凱旋。當一個群體放棄了對權利的興趣之後,這種心理狀態就極易被權力所驅趕、所利用,因為只剩下動物性本能的群體心理是極權的最佳牧羊。勒龐發現,這種對權利喪失了興趣的群體不但回歸到動物本能,在行動上與他本人有著本質的差別,甚至在完全失去獨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經發生了變化。他說,「這種變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讓一個守財奴變得揮霍無度,把懷疑論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實人變成罪犯,把懦夫變成豪傑」。正是這樣的群體心理為極權主義運動提供了動員資源,成為極權主義運動的起點。勒龐還確證,「正是群體,而不是孤立的個人,會不顧一切地赴死犯難,為一種教義或觀念的凱旋提供了保證」。如果說孤立的個人尚有權利意識興趣的話,也很難形成烏合之眾然後被極權主義所利用,因為對權利的興趣意味著對集體無意識狀態的警惕和抵制。對於權利的興趣就是對生命個體意義的把守,人的個性又是區別於動物性的重要標誌。人只有超越自身的動物性本能才能走入理性世界,才能生髮自身的價值判斷和獨立意識,否則,只能淪為權力統治的奴隸。每一個統治者可能都不喜歡公民具有普遍的權利興趣,因為權利興趣會讓權力的統治變得棘手。同時,對於權利的興趣不僅使公民可以梳理自身的感知和本能,重要的是對生命的意義和價值進行了嚴肅的確認。  對於權利的興趣還是對生命空間的進一步拓展,生命因此不再逼仄在狹小的被壓迫空間。權利不僅是生命的佑護,還使生命因此而得以舒展開來。作為生命來講,在現實中都是一個獨立而脆弱的個人,對於權利的興趣會為生命打開多重路徑,使生命的廣闊和自由變得可能。同時,每一個人也都願意按照自己的願望為生命賦值,在有限的時間裡使生命盡量圓滿自己的願望,權利在此就成為了一種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可以說,沒有權利的生命幾乎沒有生存的空間,因為生命會隨時被毀滅。沒有生命權利的生命也不會有發展空間,因為生命會隨時被逼仄而亡。同樣的是,沒有言論權利、沒有自由權利、沒有政治權利的生命也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命,因為禁錮或被剝奪的權利已經堵塞了生命的可能空間。人類歷史的進步,真正的價值並不是航天和探月,而是權利的增進和享有,從而使生命空間的擴大。只有生命空間的擴大,人類才有福祉的可能,也才能降伏獨斷的權力和制約野心。從現代法律角度來講,權利的擁有還可以使每一個人享有獨立的不受侵犯的空間,每一個人在權利範圍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獨立地生活。權利的符號化和預設功能,使人的生命空間具有了相對穩定性,人的自由才變得可能。在現代社會,權利的大小往往取決於一個社會的民主自由和個人的能力程度,其中重要的保證是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化。雖然今天我們所說的權利時代與路易·享金的時代其內涵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中都是以擴大生命的生存空間為重要起點,也就是人權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只是,今天權利為生命拓展的空間早已不僅僅是生命權、生存權的問題,而是自由權與追求幸福和意義的權利。現代人只有感到在法律保障下的權利空間中才是一種正常的生活方式,雖然這是生命本身所固有的,但是只有現代政治文明的發展才使其回歸。雖然極權主義國家不承認每個人獨立的權利空間,但並不意味著人類的文明因此而停滯,也不意味著極權主義的邪惡能夠長久不衰,因為追求自由是人類的普遍願望,權利的興趣就是與之並肩作戰。  二  權利是自由的保障。權利雖然不是自由的充分條件,但是自由的必要條件,沒有權利保障的自由不是自由,也就是每個人具有不受干預、免受打擾或者拒絕權力干涉的權利,同時還對一些事物沒有興趣的權利。亞里士多德說過,自由幾乎是一切被熱愛的美德當中最受熱愛的,因為它們的有用性。自由的確是美好的,但自由並不是凌空舞蹈的,歷史上許多追求自由的努力之所以失敗,或者自己吞食了自由的孩子,就是沒有對自由的兄弟——權利發生興趣。自由的能力往往與權利的擁有相關,自由空間的大小也取決於權利的保障範圍和保障效果。在一個沒有生命權利的社會肯定談不上自由,反之亦然。阿倫特曾經深情地說:「成為人和成為自由是一回事。上帝造人是為了向世界引入開端啟新的能力,既自由。」同樣的是,成為人就得必須擁有權利,只有權利才能把自由落到實處,沒有權利的自由只是一種想像。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不但保證了公民的基本社會秩序,還形成了公共空間,在這個公共領域可以充分尋找利用權利的機會,從而擴大了生命的自由。杜威指出,現代民主社會已經不僅是爭取權利的問題,而是每個人怎樣利用權利的機會,這就是享有權利的時代與爭取權利時代的不同。從自由的角度考察,人們對權利的興趣源於對自由的興趣,如果對自由沒有興趣也就無所謂權利的擁有與否。而對自由的興趣直接引導出對權利的興趣,因為實質性的權利享有才可以使自由落地生根。因為保障權利行使的可行能力是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給付義務,並不是個人的一種想像,在這種保障下,個人的自由才能走進公共空間,從而為生命增值。正如阿倫特所言:「沒有一個從政治上得到確保的公共領域,自由就沒有以顯現的在世空間。確實它也仍然可以作為欲求、意志、希望或渴望,居住在人心裏面,但我們都知道,人心是一個十分黑暗的所在,在人心的幽暗中發生的任何事情都幾乎不能稱作一個可確證事實。」因此,對於權利的現實興趣才是自由可能的開始,沒有權利架構的公共空間,任何自由的實現都只是一種奢望。  在對權利的興趣中,自由不但會覺醒,還逐漸形成自我行走的能力,成為擺脫人的奴役狀態的重要方式。人類不僅承受自然法則的奴役,更多的是承受權力和社會的奴役,現代權利觀念正是對這種奴役的擺脫。無政府社會中的個體生命很難擁有權利,因為沒有強制力量的保證,任何天賦權利瞬間即被剝奪,人與人之間是一種即時戰爭狀態。人類創立國家的目的就是結束這種即時戰爭狀態,使人類擺脫同類的奴役,但是國家在運作過程中很容易成為一個壓迫性的組織。所以,創立國家之後的人類並未走出同類的奴役,利維坦的巨大壓迫使個體生命陷入更加不對等的狀態。只有在現代權利觀念的支持下,個人不再是國家的壓迫對象,而是政府得以存在的目的,任何文明國家必須根據社會主體的權利訴求調整自己的行為。正如托馬斯·阿奎那所說,「教皇的權威來自上帝,世俗的權威來自人民」。政府只是公民授權的工具,它的目的不是統治人民,而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如果不是權利觀念的支持,人們至今還走不出利維坦的巨大魔影,個人的自由隨時會被國家的暴力所碾碎。如果不是人類先賢對於個人生命的權利興趣,也不會有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這種由權利興趣對自由空間的拓展直接使人類擺脫了飽受自己創造之物的奴役。鑒於權利觀念的作用,極權主義國家嚴格壓制權利興趣的發生,甚至採取欺騙和暴力手段把人們限制在愚昧狀態。極權主義深知權利觀念對自身的消解作用,總是強調國家是個人意義的前置。哈維爾發現,在極權主義國家,人們總是悲劇性地受制於虛無的恐懼和對自身存在的恐懼,在一個不安定的世界上,用服從一種秩序,將自己全部的權利存在納入這個秩序,以便一勞永逸地從自己的恐懼中擺脫出來,從而獲得奴役中的平衡。這種情況,同樣存在於後極權社會,後極權社會裡,由於恐懼的無處不在,人們把對自由和權利的興趣全部放置在現實利益的追逐之中,在忘我的逐利活動中,內心的恐懼得以麻木。這種舒適的奴役成為後極權社會的典型癥候,自願的奴役成為一種生活狀態,人的尊嚴煙銷雲散。  在現代社會,權利不僅是自由的保障,還是生命的價值尊嚴的保衛者。因為現代法律構建離不開權利,權利既是社會關係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價值與內容。也就是說,現代社會秩序的構建必須以維護人的尊嚴、權利、民主和公正為目標,可以說權利是社會秩序的核心工具。權利作為一種現代文明價值,在維護和保障人的尊嚴方面具有無可代替的重要性。所以,德沃金才發出「認真對待權利」的呼籲,他認為,「我們只有把侵犯人的尊嚴和不平等看成是最大的社會不公平,而且永遠不允許用我們關於社會利益的觀點來證明侵犯尊嚴和不平等的理由,從長遠看,社會利益才能夠發展」。人的尊嚴是生命價值的核心,如果沒有權利的保障,人的尊嚴不但極易被權力侵害,還容易被社會侵害。由於每個社會主體能力的差異,一些權利極易在現實中被侵害,尤其是人的尊嚴,如果沒有權利的法制保障就很難得以維護。人的尊嚴是權利興趣的邏輯延伸,也是擁有和享有權利的必然結果。只有在極權社會中,個人不具有享有生命尊嚴的權利,因為極權國家不承認人的平等。在現代民主國家,維護人的尊嚴不但是國家的基本職責,還是政府得以合法存在的基礎。德沃金指出,正是權利觀念的全民自覺和尊嚴自覺,「它迫使政府牢記,阻止一個人說話或者示威,對這個人是某種侮辱,有時甚至是深深的侮辱」。因為人類是一個整體,每一個人都是人類社會的完整的成員,尊嚴和平等是極其重要的價值。這就意味著侵犯一個人的尊嚴就等於不把他作為完整的人來看待,意味著有剝奪其所有權利和生命權利的可能。極權主義國家不會讓普通人享有生命的尊嚴,每一個人因為沒有法律保證的權利,只能是極權主義的工具。另一方面,人的尊嚴覺醒也往往是權利的覺醒,甚至尊嚴的覺醒還可喚醒沉睡中的權利。極權主義社會中,人的尊嚴並未死去,而是因權利興趣的喪失使其暫時被奴役遮蔽起來。對於生命來說,權利、自由、尊嚴是並肩一起的,缺一不可。沒有權利,就沒有自由。沒有自由,同樣也就沒有尊嚴。同樣的是,一個沒有生命尊嚴的社會,生命的自由只是想像,權利更無從談起。這一切都關聯到每一個人對權利的真正興趣,這照樣也是生命尊嚴的最低起點。  三  權利是權力的剋星。權利是權力的資源,也是權力的目的。但是權力具有邪惡的膨脹能力,必須由權利對其限制才能使其減少作惡。權利既是人與之間互為獨立的基礎,也是對抗暴政、獲取主體性的重要依據。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個人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任何來自國家方面的暴力侵害都失去了合法性和道義基礎,任何來自權力的侵犯都應該由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追究。即便在現代民主國家,如果沒有人們對權利的追問和捍衛,國家也極易侵害個人權利。所以,尼采把國家稱作最冷酷的怪物是不無道理的。弗朗西斯·福山在考察了人類政治秩序的起源之後感到,即便是民主國家的法律也必須把維護人的權利作為法律的起點,他說,「美國制度基於這樣一種信念,集中的政治力量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構成了朝不慮夕的危險。因此,美國憲法設有廣泛的相互制衡,使政府的某些部門得以防範其他部門的暴政」。這種相互制約的制度設計同樣是為了正確實現國家的目的,而不是把公民作為統治對象。比較而言,中國古代不但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觀念,同樣也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難怪哈耶克認為中國古代的典章只是命令,而不是法律,代表的只是君王的利益,而不是治理社會的道德共識。社會的道德共識源於個人對權利的覺醒和興趣,權利的擁有是一種制約權力的有力武器,也是構成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這樣一來,在現代民主社會,法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約束權力,或者限制權力的行使邊界,因為作為每一個生命個體在國家權力面前都是極其脆弱的。因此,以權利為邏輯起點的法治本身就是權力的剋星,只有在對權利的充分享有時,才能把權力關在籠子里。正如福山所說:「最深刻意義上的法治意味著:社會產生共識,其法律是公正和既有的,能夠約束其時統治者的行為;享有主權的不是統治者,而是法律;統治者的正當權力只能來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極權主義國家與此恰恰相反,極權國家由於個人不擁有權利,國王就是法律,其法律的目的恰恰在於剝奪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因此,在極權國家,權利的觀念主張是一種反動,是構成極權的重大威脅。而在民主國家,由於權利的倒逼和監督作用,權力必須保障和助推個人權利的實現。當然,這種對權利的助推完全取決於社會主體的自願,若非自願,權力不得以「父愛式」的姿態和力量對公民的生活進行介入和干預。  從對權利的興趣、爭取權利、擁有權利、享有權利到以何種方式自由選擇使用權利,或者自願選擇享有權利是一種權利發展的文明脈絡。當民主國家已經由人們自願選擇是否享有權利時,後極權國家的人們尚未擁有權利,極權主義國家的人們尚不敢爭取權利,或者還沒有權利意識的覺醒。現代民主國家的權利進步並不是先天固有的,儘管其中有文化、歷史、地理等諸多因素,但主要還是人們對權利的興趣和爭取的結果。可以說,每一次對權利的爭取,都會迫使權力進行讓步或妥協。權力的每一次妥協,都會推動文明的進步。蕭公權發現,「運行有效的政治制度大都是應實際的需要或對事實而妥協的結果。歐美現代民主政治的建立,不外兩途:由於長期的演進或成於一時的製作。演進的制度多半為歷史上偶然事態所促成,既不曾經有過計劃的安排,也不是順著固定的理想而推進,當然說不上"完全』」。可以說,這是對政治制度文明進展的深刻洞見,任何先進位度文明都不是出於理性的自負,而是分散的個人不斷努力爭取的結果。如果不是當年英國貴族對自己權利的爭取,就不會有《大憲章》的誕生。如果沒有曼德拉等人不懈的爭取,也不會有民主的南非。包括今天的台灣民主,也並不是蔣經國的恩賜,而完全出於台灣人民的勇敢追求和對自己權利的爭取。今天任何對於蔣經國個人品質的神化都是在掩蓋權力的本性,任何到手的權力若不是普遍的權利相逼,有哪一個肯拱手相送?民主先賢張君勱先生早在百年前就已經提醒國人,沒有國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為沒有國家,就對外而言,就是沒有國家來保護人民,就可能成為亡國之奴。就對內而言,就是沒有秩序,就會陷入混亂。但是有了國家,同樣是件極其危險的事情,因為國家手上有兵權,有警察,有法院等各種刀把子,它就可以隨便逮捕人民,它又可以借國家的名義一定要人民服從它,或者徵收人民的財產,或者索要人民的生命。他指出,「國家權力既如此之大,所以憲法上每件事就是要防止國家的專擅,就是防止國家濫用權力。所以憲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就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集會自由、信仰自由等」。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也載明了公民的這些權利,「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個人要求權力對權利的實現進行助推,在警惕權力膨脹的情況下,必須首先落實張君勱先生所說的這些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否則,不但無法讓權力為我所用,還會藉機吞食其它權利。目前,雖然有一些激烈的維權之舉,也出現了一些身體力行的維權律師,但權利的廣泛意義和深刻內涵並未全部發現和普及,對於權利價值的普遍興趣也未發生。所以,一些 「自殺式維權」成為維權悖論的典型例證,生命權利用犧牲生命來進行捍衛是一種勇氣,但更是一種遺憾。這說明當下的過激式維權一方面對於權利的維護之路沒有通暢,同時也存在權利主體的自身能力問題,一方面說明整個社會的權利興趣沒有被完全喚醒,或者是有部分為了苟生而裝睡的人。斯科德·戈登在《控制國家》中說:「政治權力的多元分配是維護自由的必要條件,而不是確保自由的充分條件。」因為任何政治權力的多元格局並不能替代對權利的興趣和對權利的爭取,雖然權利不是自由的充分條件,但是,沒有權利的支持,僅僅靠政治多元格局的博弈是遠遠不夠的。在所有政治力量中,其目的並不一定與公民的個人權利取向完全一致,有的甚至相反,這就是為什麼康德提醒的:「掌握權力就會影響理性的正確判斷。」任何掌握權力的政治力量都有自身的利益立場,如果失去了公民個人的權利追求,把個人命運委託給幾種政治力量的對抗同樣是一種危險。無論什麼樣的政治權力它本身都不具有道德能力,本質上都是馬基雅維利主義的,只有在與之訂立契約的同時永遠不能熄滅對權利的興趣,公民的普遍對於權利的興趣不僅可以拓展自由,更重要的是防止暴政的肆虐。為了生命的完整,為了生命應該充分享有的自由,對於權利的興趣永遠是一個現代公民的含義。因為公民意味著積极參与公共空間構建的能力。根據人類的政治經驗,政治生活的意義取決於個人的自由,而自由離不開權利的享有。否則,人類的文明必將在極權主義的回潮中退卻。永遠不能放棄對所有權利的興趣還意味著,每個人面對可能的暴政都有正當防衛的權利,甚至包括革命的權利。正是永遠保持革命權利的興趣,才能給權力懸置達摩克利斯之劍,從而讓權力在公民面前俯首稱臣。  應當明確,人權意義上的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權,不僅是指在刑事司法的過程中,不受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利,還應該包括其他一切形式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例如,非法對精神病、流浪者、吸毒者、被教養者的人身自由的限制與約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還認為成員國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不僅要求政府不得任意實施逮捕或拘禁,而且還必須保障在其他情況下不得任意剝奪人身自由。聯合國人權法規範性文件規定,「任意逮捕和拘禁」是指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逮捕或拘禁,一般是指一個國家的國內法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國內法律不健全或者本身不符合國際準則的情況下所發生的逮捕或拘禁,也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逮捕或拘禁。」   2.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權利的保護  個人享有不受非法逮捕與拘禁的權利,不僅是保護人身自由的需要,更是保護人的生存權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需要。錯捕濫捕,冤假錯案,都會傷害無辜的人,都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非法的逮捕和拘禁行為,除了給人身自由帶來損害以外,也給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損害,直接影響到人的生存權。因此,個人享有不受非法逮捕與拘禁的權利,一直受到各國人權法的重視與保護。  早期的歐美國內人權法的規範性文件,都非常重視對該項權利的保護。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就曾經規定:「未經法律,不得將任何自由人監禁。」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第7條規定:「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任何人。」1791年美國的《人權法案》第5條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  歐美國家的國內人權法關於保護人身自由權的規定,被國際人權法所吸收。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3.侵犯權利的賠償  人身自由有價嗎?這是一個涉及非法拘禁、錯誤逮捕或錯誤判決的問題。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錯誤,造成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錯誤的限制,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國家責任。那麼,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犯應當如何賠償呢?過去,我國國家賠償支付比較少,現在國家賠償的金額有所提高。201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2010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25.43元。2010年7月16日,國家統計局公布了200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額為32736元,比上年增加了3507元,日平均工資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近年來,我國對因為錯誤判決造成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賠償案件有「余祥林殺妻錯案」和「趙作海殺人錯案」,前者錯誤羈押了11年零3個月,共賠償70萬元人民幣;後者錯誤羈押了11年,共賠償65萬元人民幣。而在日本同樣發生的一起冤假錯案,當事人被錯誤關押近20年,最終獲得了國家給予的7000多萬日元的賠償(相當於500多萬人民幣)。經濟賠償是不能撫平受害人心頭的傷痛,但它是國家道歉的一種姿態,是應該讚許的。  4.權利的限制  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權利,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為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需要,國家機關對違法者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或者拘禁是必要的,是符合人權讓渡理論的,是國際社會所認可的。聯合國及其人權委員會的國際人權法文件並沒有說國家不可以對一個人進行逮捕或者拘禁,只是說國家對個人不得任意地逮捕或者拘禁。當逮捕或者拘禁是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作出的,其行為是許可的。  這裡的法律必須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者在普通法國家通過案例所確定的各種規則。如果是行政行為作出的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是在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才能實施,才屬於合法的行為。再是,實施逮捕的具體方式不得帶有歧視性,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實施的程序。   給孩子什麼樣的自由?  小玲總抱怨我們管的太多,穿衣吃飯、交友學習「無孔不入」,她覺得在家裡非常壓抑,她說她已長大,需要獨立自由的生活空間。博士先生,我們細緻入微的照顧她,真的反而讓她感到壓抑嗎?我們該給孩子什麼自由呢?  小玲媽媽,小玲隨著年齡的增長,成人感越來越強,獨立自主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渴望自由的生活空間是走向成熟的心理表現。孩子到了高中階段,獨立意識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他們迫切希望擺脫成人的束縛,要求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極力的塑造並維護自己的「成人」形象,以滿足成熟感。他們不願再被人看作孩子來對待,希望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與成人建立平等的關係,保有自己的自由空間。因此,父母的親熱舉動,無微不至的愛護,瑣碎的說教,過多的限制,在這一時期,都有可能引起他們的反感,甚至反抗。有許多孩子都表示過快無法承受父母的愛了,想逃離家庭,這也許可以稱的上是「生命中無法承受之愛」吧。所以,愛護孩子還需要明確範圍,以確保孩子的自由空間不受侵犯,儘管是善意的,也同樣會造成家長與孩子的關係緊張,影響家庭教育的實施。  那麼,我們家長給孩子什麼自由呢?  大部分成功的父母一致認為,在對自己的子女充滿信心的基礎上,關注他們的基本需求,善於傾聽他們的心靈呼聲,與之深層交流思想、情感,自覺維護孩子的自由空間,是建立祥和、歡樂家庭氛圍所必需的。他們遵守著這樣的原則:無論如何,孩子應有自己的生活,父母不能替代。這就意味著孩子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對於高中生來講,家長應自覺的尊重他們對自由的合理要求。具體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樹立目標、構建理想的自由。家庭教育對孩子興趣、愛好、理想的形成,應是潛移默化的,通過自身榜樣的力量,施加影響。不該將自己的理想、願望強加在孩子身上,應該明白,孩子雖然是父母生命的延續,但並不能當作實現父母理想的替代品。他們有尋找與選擇的權利,考理工大學還是農學院,將來當音樂家還是新聞記者,是他們應有的自由。如果家長刻意控制孩子的願望,那麼孩子會產生沉重的心理負擔,甚至行為逆反。  2、交友的自由。高中階段的孩子已有趨於成熟的價值觀,對友誼的認識也上升了一個層次,不再局限於一起玩玩鬧鬧,他們渴望尋找到與自己志同道合的夥伴,進行深層的思想交流。這有利於宣洩他們生理與心理方面的不適,緩解精神負擔。家長當然應該給他們定幾條交友原則,講清道理,但不能採用專制手段,為孩子選擇朋友,限制他們的自由交往。否則,不僅限制無效,還會使孩子產生逆反心理。  3、學習的自由。對高中階段的孩子學習方面的要求,應是具有自主學習的意識,他們良好的學習習慣已基本養成。所以,家長無須頻繁的督促、激勵,即使有些科目成績較差,也要想出除了頻頻「嘮叨」以外的辦法。有些家長,認為孩子上了高中,學業繁重,升學壓力又大,不惜付出自己的全部業餘時間,為孩子「伴讀」,想從精神上給孩子以鼓勵和安慰。但是,這樣的做法,無論是對孩子當時的學習效率,還是孩子終身的學習習慣,都沒有益處。過於關注他們的學習,還會加大其心理負擔,或者產生依賴心理,喪失了自主學習的意識,後患無窮。所以,家長應有意識的培養孩子自主學習的能力。包括;針對自身情況,制定學習計劃、時間安排;有選擇的進行課外閱讀等。盡量避免頻繁的督促孩子學習,有意的留給他寬闊的自主學習的空間,讓他體會到自己是學習的主人,滿足他學習的成就感。  4、休息、娛樂的自由。有些家長認為高中生學業重,時間緊,就應該放棄一切娛樂、休息,一切活動以高考為核心,全力以赴的準備「跳龍門」。其實,越是學習緊張,壓力大,越要講求休息的質量。娛樂與睡眠同樣重要,適當的娛樂可以調劑精神狀態,使緊張的心理放鬆些,刺激大腦處於興奮狀態,有利於提高學習效率。睡眠直接影響著情緒、胃口以及學習效率。充足的睡眠,為大腦提供充足的氧,有益於大腦的工作。所以,適當調整學習狀態,勞逸結合,給孩子休息與娛樂的自由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給孩子自由不意味著放縱不管,父母的教養的權利不能放棄,關鍵是得法,有效。父母不要怕失去孩子的依賴,不要因擔心孩子受挫就不敢放手讓孩子獨立生活,只要一面關注孩子的需求,在尊重的基礎上,加以控制、引導,一面給他們足夠的自由,去探索成功與失敗,體驗責任感,在親歷中總結教訓,這就不會使教育失控。為孩子保有自由空間,既培養了其責任心、心理承受力,也為孩子性格、意志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  小玲媽媽,請您反思一下自己的關愛是否過於周到啦?是否已經給小玲造成很重的心理負擔啦?是否因為愛已破壞了小玲的自由空間啦?如是,趕快放開手,引導孩子自由的選擇自己的生活吧。請不要剝奪孩子走彎路的權利讓孩子走彎路的真理是,這是他們自己的選擇,冥冥之中,所有的選擇串在一起,成了一條彎彎曲曲卻順理成章的道路。如果家長橫插一杠子,路就斷了,沒有邏輯關聯了。不讓孩子走彎路,留給孩子的也不會是直路,而是破碎的路,那將是孩子一輩子要面對的茫然和被動。其實,只要能自由選擇,就是幸福的,哪怕是一條曲折的路。不要剝奪孩子走彎路的權利,對漫長的人生而言,那條彎路上的風景,也許更美。這樣的話你一定耳熟能詳:「孩子,我這是為你好,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我是過來人,我知道什麼才是對的!」「你現在恨我,長大了你會感激我!」「現在如果我不提醒你,將來你吃虧了就會怪我!」但這樣的話不知道你聽過沒有:「關於這件事,孩子,我並不比你知道得更多,你得自己去嘗試!」「我不能告訴你什麼是對的,你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也許你是錯的,但誰又能次次都對呢?我也做不到啊。」「如果你碰壁了,我的胸懷永遠為你敞開,但我不能為你做任何決定。」在美國參加家庭聚會聊到孩子,經常聽到的理論是:「心理醫生的兒子不見得就是心理醫生。」「球王的兒子肯定不是球王。」里根年輕的時候是演員,小布希年輕的時候是個吸毒、玩搖滾的浪蕩子,如果他們的父母費盡心思、用盡手段,把他們強行「掰回正路」,也許就沒有此後的總統先生了。讓孩子走彎路的真理是,這是他們自己的選擇,冥冥之中,所有的選擇串在一起,成了一條彎彎曲曲卻順理成章的道路。如果家長橫插一杠子,路就斷了,沒有邏輯關聯了。不讓孩子走彎路,留給孩子的也不會是直路,而是破碎的路,那將是孩子一輩子要面對的茫然和被動。其實,只要能自由選擇,就是幸福的,哪怕是一條曲折的路。彎路也好,直路也好,自己走才最重要我在加拿大McGill大學進修的時候,我的導師Friedmen邀請我參加他女兒的婚禮,我驚訝地發現他的女兒才19歲,大學還沒畢業,而且她念的是印地語系,完全沒有繼承Friedmen的應用心理學衣缽。後來在一次集體討論過後,我問他:「為什麼不指導女兒走一條更好的路?」Friedmen用藍色的眼睛慈愛地看著我:「什麼是更好的路?」我邊想邊說:「讓她選擇一個好的專業……」Friedmen打斷我:「那什麼是好的專業呢?」我說:「應用心理學啊、金融啊、國際關係啊……」Friedmen:「然後呢?」「然後她就可以進很好的機構成為專業人士,然後找一位很般配的郎君,過上幸福的生活。」Friedmen笑了:「可是我現在就非常明確地知道,我女兒目前很幸福。」他說:「如果當時我粗暴地阻止她和Joe來往,而且逼迫她去學自己不喜歡的金融,對,她可能會順從我,進很好的機構,找個比Joe有錢有地位的男人,但是,然後呢?然後她會在某個普通的夜晚醒來,覺得自己的人生完全沒有意義。她做著自己不喜歡的工作,嫁給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人,也許,她會用一些心理暗示來幫自己渡過這個難關,但更大的可能性是,她最終不得不來找我,因為她得了抑鬱症。」「現在,她早婚,可能會經歷為人妻為人母的種種艱辛,甚至耽誤她的學業。她學了一個很偏的專業,可能會失業,或者被派往萬里以外某個貧民窟做社會工作,缺吃少穿,還要擔心感染疾病。這一切在我眼前清晰可辨,我當然會心痛,但是我知道,她不會抱怨,她會在每一點艱辛後面積極尋找幸福的蹤跡,因此,她的人生是完整的。如果她感到這樣的生活很幸福,那麼這條路對她來說就是正確的。如果她覺得不幸福,她自然會走回來,我又何必多此一舉?」「讓孩子直面自己選擇的路,就算選錯了、走錯了,她也會收穫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哪怕有一天把她放到森林裡,她也有可能自己找對路出來。反之,一直給孩子安排陽光大道的家長,卻斬斷了孩子選擇的能力和直面彎路的勇氣。其實,彎路也好,直路也好,自己走才最重要。」不走彎路的孩子不是孩子Semantha告訴我她跟兒子George在一起的時候,更多的是告訴自己要「忍住」,管住自己的嘴巴,不要指揮兒子做這做那。在美國,一個嘮嘮叨叨、滿嘴大道理、總是把「我早就跟你說過」掛在嘴邊的母親,是要受到嘲笑的,會被認為老土,不懂得教育方法。有一次George喜歡上了一個女孩子,為她神魂顛倒,竟然把自己買自行車的錢拿出來給女孩買禮物。Semantha知道那個女孩兒只是玩玩而已,但是她不能說,只能眼巴巴看著。那天晚上,George興奮地說女孩兒答應和他約會,Semantha真想當場拆穿她的假面具,但是她不能,她若無其事地問兒子:「你準備安全措施了嗎?」George很感動,上前吻了她一下,說:「放心吧,都準備好了。」然後就開著車絕塵而去。Semantha說:「就是這樣,我心裡罵了一萬遍,有一千次衝動想要對他說,你在毀掉自己!不要去,你會後悔的!但是我只能敲鑼打鼓送他去,因為這是他必須要走的路。」後來女孩兒認為他不借車給她開很吝嗇,當場提出分手,George很沮喪。回到家裡,Semantha知道情況,看到George垂頭喪氣的樣子,摸摸他的頭說:「如果你有火,就全部撒在我身上吧,因為我完全能夠理解你的心情,我不會被你傷害,我是安全的,永遠愛你的。」如果Semantha一開始就阻止兒子,也許George會聽話,但是他可能會覺得那個女孩兒是他一輩子的遺憾,糟糕的話,沒準會演變成私奔。Semantha說,她沒有權力去阻止兒子走彎路,但是她有能力站在彎路的盡頭,等著他,用自己的愛去撫慰他,讓他有勇氣去選擇正確的路,讓他得到教訓之後還能覺得自己很幸運、很幸福。沒有不走彎路的人生,就像沒有不跌倒就長大的孩子,在孩子跌倒時等他站起來,給他繼續行走的鼓勵和信心,這才是家長應該且需要做的啊。走過多少條彎路,我都陪著你Lily4歲的時候爸爸帶她去地中海旅遊,爬山爬到一半的時候,有個本地人給他們指了一條近路,其他遊客都紛紛往那條路走去,但是Lily不肯,爸爸並沒有強迫她,而是拴緊背包帶子,牽著她的手繼續往上爬。父女倆孤獨而溫暖的背影從此定格在Lily的生命中,爸爸從不會替自己做決定,而是陪著自己去經歷,Lily從小就體會到這一點。她上小學的時候,有段時間迷戀動畫片,經常不完成作業,爸爸的做法是收起她的課本,陪她一起看電視。直到最後她考試成績出來,Lily的老師把爸爸叫到學校去教育了一番,Lily這才明白,自己的行為連累了爸爸挨批評。高中二年級,Lily突發奇想要去參加《美國偶像》比賽,她有點五音不全,但是爸爸全力支持她,為她寫橫幅、貼標語、做文化衫,還鼓動家裡人做她的後援團。結果可想而知,她在海選中就被淘汰了,Lily很傷心地出來,一下就被爸爸摟進懷裡,兩人哭天抹淚兒。在Lily的婚禮上,爸爸發表祝詞,他說:「親愛的,我不知道你選擇的這個男人是不是對的,但是一直以來,我們無論歡笑還是流淚都一同度過,所以,你根本不必害怕和不安,只要勇敢去愛,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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