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協調新時代金融業擴大開放
金融業開放是我國對外開放總體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實施積極主動的開放政策,打造全新的開放格局,金融業開放力度越來越大,水平進一步提高。金融業對外開放不僅顯著提升了中資金融機構的國際化水平和全球競爭力,也使全球共同分享了中國經濟的持續活力。「十三五」規劃綱要指出,開放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要提高國內金融市場對境外機構開放水平。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既是金融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的客觀需要。新時代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應與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金融市場制度建設相適應,與相關金融領域改革開放相協調,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
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度穩步提高
加入WTO以來,中國積極履行相關承諾,創造公開、公平和規範的市場環境,金融業開放取得了歷史性成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行業先後推出了一系列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逐步放寬了外資金融機構在設立形式、地域及業務範圍等方面的限制。
我國銀行業於2006年正式全面對外開放。2006年12月,按照「入世」承諾,五年過渡期結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式施行。我國取消了對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消費者限制,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2014年11月,銀監會修訂印發《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條例,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為外資銀行設立營運提供更加寬鬆便利的政策環境。2017年3月,銀監會發布《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在華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允許在華外資銀行依法開展國債承銷業務、託管業務以及財務顧問等諮詢業務;支持在華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等。外資銀行的市場准入進一步放寬,外資法人銀行在業務範圍以及監管標準上逐步與中資銀行統一, 充分享有更為有利的經營環境和國民待遇。在市場准入穩步放寬的同時,中國銀行業積極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外資金融機構也從過去的業務合作轉變為以股權合作方式,進入中國金融市場。截至2016年底,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了37外商獨資銀行(下設分行314家)、1家合資銀行和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6個國家和地區的68家外國銀行在華設立了121家分行。另有44個國家和地區的145家銀行在華設立了166家代表處。外資銀行在我國27個省份的70個城市設立營業機構,營業網點達1031家。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2.93萬億元,占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比重為1.29%。
證券業對外開放積極穩妥推進。證券業在加入WTO之後加快開放。2002年6月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7年和2012年證監會先後兩次修改完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准入條件更為寬鬆、參股渠道更為多樣。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證券市場的方式也從起初的設立辦事處到後來的參股合資。2017年6月,證監會核准設立滙豐前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其中,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股51%,成為中國境內首家由境外股東控股的證券公司。2003年和2011年我國先後推出QFII和RQFII等一系列對外開放的制度性安排,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證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提高。截至2016年底,外資參股證券公司達13家。
保險業對外開放多層次、寬領域展開。保險業是中國金融業中開放時間最早、開放力度最大、開放水平較高的行業。2001年,《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就已頒布。2004年12月11日開始,中國根據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全面放開保險業對外資的業務和地域限制,外資財險公司不得經營法定保險外,基本已經享受「國民待遇」。2012年,機動車交強險市場也正式向外資財險公司開放。截至2016年底,共有16個國家和地區的境外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57家外資保險機構,外資保險公司市場份額從入世之初不足1%增長到2016年末的5.19%。
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是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
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促進我國金融領域改革和金融創新。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是我國改革發展的成功實踐。改革和開放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開放必然要求改革,改革反過來可以促進開放。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是促進金融業改革、創新和穩定發展的重要途徑。通過境外投資者參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為持續推進中資金融機構內部體制機制改革提供「催化劑」。借鑒國外金融機構先進的管理經驗、技術手段及公司治理機制,推動中資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向縱深發展。穩步放寬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在更大範圍內和更高層次上實現外資金融機構與我國金融企業同台競爭。通過與成熟的海外金融機構展開競爭,推動中國金融機構自身改革。用開放倒逼改革,促進我國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市場化改革。金融業對外開放度的不斷提高,也有助於推動外匯管理體制、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等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發展。金融業對外開放給我國金融業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理念,有助於加快我國金融產品創新進程,促進金融服務理念和手段、金融交易工具和方式創新,也有助於推動我國債券市場、外匯市場、貨幣市場等金融市場的創新發展。
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更好地利用內外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內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有助於改進金融服務,增進國民福利。金融業擴大開放過程中帶動的金融改革創新,有助於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和交易費用。隨著金融業市場准入的不斷放寬,中資金融機構通過與外資金融機構的全方位合作可以更好地服務「走出去」企業。金融業擴大開放有助於外資金融機構更好地利用自身全球化綜合服務優勢,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支持中資企業「走出去」以及我國經濟結構轉型中發揮積極作用。
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提高中資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從中國加入WTO的經驗看,凡是對外開放比較徹底、積极參与全球資源配置的行業和領域,大都發展較好、競爭力不斷增強。金融業本質是競爭性行業,只有充分競爭才能提升金融業的效率,從而達到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目的。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不僅有助於充實中國金融機構資本金,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服務理念、管理經驗以及成熟的產品和技術,更重要的是可以引進現代管理理念和公司治理機制。在「引資」的同時,實現「引智」和「引制」。通過與境外金融機構的股權合作,有利於我國金融機構向相關經營領域和業務領域獲得資金、技術支持;通過境外投資者參與中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有助於改善中資金融機構的管理機制、推進原本束縛經營能力的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中資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制度由形似向神似轉變,最終體現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經營效率的改進、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的提高。金融業在對外開放過程中,由競爭機制帶來壓力和動力,客觀上也有助於中國金融業的進步、成熟和繁榮。
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提升我國在國際金融事務中的話語權。近年來,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截至2016年末,我國金融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達8.4%,已超過美國、日本等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在2016年底達232萬億元,超過歐元區和美國,位居全球第一。英國《銀行家》雜誌發布的「2017全球銀行品牌500強」中,共有12家中資銀行入選前50名。與我國金融業規模相比,我國在全球金融規則制訂等方面的話語權卻顯得相對不足。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有助於我國更好地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引導國際金融組織政策方向,有助於我國的金融監管政策、法律法規等與國際接軌。在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進程中,伴隨著中資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相應的我國在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及國際金融事務上將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積極穩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
近期我國政府宣布,將按照擴大開放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大幅度放寬金融業,包括銀行業、證券基金業和保險業的市場准入。外國投資者投資比例限制將穩步放寬。作為新時代我國對外開放總體格局中的重要構成部分,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有必要與金融監管水平提升和金融市場制度完善相適應,與相關金融領域開放相協調。
金融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要求金融監管水平與之相適應。金融業開放與金融監管能力的提升是相輔相成的。開放將促進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而後者的提升又將有助於金融開放在規範下發展,行穩致遠。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強調,要結合我國實際,學習和借鑒國際上成熟的金融監管做法,確保監管能力和對外開放水平相適應。國際經驗表明,金融監管嚴重滯後於金融業發展,可能會給金融體系帶來災難性後果。英國「金融大爆炸」後出現的金融業動蕩和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金融監管發展水平明顯滯後於金融業的發展都是主要原因之一。
當前我國仍面臨影子銀行發展過快、金融機構槓桿率較高,部分金融交易不透明和多層嵌套等問題。隨著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金融機構的業務模式、交易結構更加複雜,在更深層面上呈現出跨國別、跨市場、跨領域的特點。金融風險防控難度也將相應加大,境外金融風險對我國的傳染效應和溢出效應必將增加,跨國界金融風險的聯動性可能放大。因此,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必須在監管水平同步提升和監管同步加強的條件下進行。金融監管部門應持續加強「穿透式」監管,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監管當局應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交流溝通和合作,學習和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和監管標準,提升更大開放範圍下的監管能力和水平,確保金融監管能力與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相適應。
金融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要求金融市場制度建設與之相適應。長期以來,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比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場的規則制度與國際市場存在較大的差異,制約了投資者參與市場的便利性和積極性。未來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應不斷完善銀行間市場、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等金融市場制度建設。打破債券市場、融資租賃市場等的分割和碎片化問題,建立統一的准入和交易規則。適時出台《銀行業法》等統一的行業法律,用行業統一立法來推行系統性的規範管理。啟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標準的內外資金融機構統一依法監管,以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適時更新或廢除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持續推進國內金融市場制度建設與國際規則接軌。堅持不懈地清除制度沉痾,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場營商環境,為金融業對外開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需要相關金融領域配套開放和合理安排順序相協調。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既是新時代我國對外開放總體格局的重要構成內容,也是金融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是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的客觀需要。金融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不宜畢其功於一役,需要積極穩妥地做好相關配套和協調安排,平衡好開放、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係,平衡好效率與穩定之間的關係。前不久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合理安排開放順序,有序擴大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開放。鑒於金融業開放與資本流動、貨幣兌換等方面存在密切的關係,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除了應與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協同推進之外,還應與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國際化及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等相關金融領域改革開放統籌考量、協調配合。單兵突進很可能會前行受阻或者會對其他方面改革開放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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