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最高院民一庭: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問】在審理案件中遇到這樣的情況,女方懷孕後因為種種原因瞞著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產,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個孩子。男方認為女方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故到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對男方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爭議比較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支持,因為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權,女方私自流產的行為致使男方的生育權無法實現;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男方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因為夫妻雙方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協商一致,男方不得強迫女方違背意願進行生育。究竟應該如何處理?請予解答。
【答】這類糾紛的關鍵點是,在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生衝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
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支配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分歧最終無法協調,致使婚姻關係難以維繫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合理途徑。
從國外的規定來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有關法律和判例都明確肯定,丈夫沒有阻止妻子墮胎的權利。在澳大利亞,1983年凱訴特案件中,昆士蘭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無權阻止妻子墮胎的觀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答覆州法律是否可以規定妻子進行人工流產須徵得丈夫同意問題時,明確持否定立場:「我們不是沒有意識到丈夫對於妻子的懷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兒的成長和發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適當的關注和利益。聯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忽視婚姻關係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們認識到,是否進行人工流產,可能會影響部分婚姻關係的發展,包括物質和精神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是不利的。儘管如此,我們不認為各州享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准許男方單方面行使權利阻止妻子終止妊娠」。
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比較適當的。
執筆人:本書研究組
註: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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