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命的尊嚴"遭遇"生命的權利"

新華網合肥1月25日電(記者鮑曉菁)一歲的男童嚴重腦損傷,父母看著勉強維持生命的兒子痛不欲生,含淚請求為孩子實施「安樂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決絕,卻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區」——這一做法與我國法律相悖。

近日,發生在安徽的這一新聞事件再次引發輿論對於「安樂死」的關注。「安樂死」究竟帶來哪些焦點的爭論?生命的權利與生命的尊嚴,究竟該如何取捨?在法律、倫理、現實之間,「安樂死」是否將是個永遠的「禁區」?

百分百的痛苦,百分百的拒絕

安徽霍邱一歲四個月大的男孩在父親上班的快遞公司內被傳送帶卡住,導致嚴重腦損傷。在當地醫院搶救後,1月4日,孩子被轉到安徽省立兒童醫院重症監護室治療。經過醫護人員的積極救治,孩子已經可以脫離呼吸機自主呼吸,並於1月13日出院。

在其出院診斷上記者看到,「缺氧性腦損害、重度腦損害、心肺復甦後、左肱骨骨折、多臟器功能損害。」「入院後給予醒腦靜和腦苷肌肽營養神經,家長要求不行治療及檢查。現患兒家長要求出院,予以辦理。」「患兒昏迷狀態、鼻飼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較多。」「兩側大小腦半球腦萎縮、雙側基底節區片狀異常信號……」。

患者家屬稱,現在孩子除眼睛能動,全身無法活動,無法張嘴說話,全靠吸氧維持呼吸。孩子的媽媽每隔3個小時就要用針管將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著孩子這樣受罪,父母整日以淚洗面。因此曾經向醫院和民政部門提出給孩子實施「安樂死」。

醫生稱,一般情況下,窒息超過4到6分鐘就會因腦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腦損傷,這名患兒因窒息時間較長,腦損傷很嚴重,今後的康復情況也不樂觀。對於家屬提出「安樂死」要求,醫生肯定予以拒絕,因為這是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

「生命的權利」和「我不願這樣活著」

「我愛生命,但我不願這樣活下去……」這是一句聞者動容的悲愴話語,也是一個當下得不到我國法律允許的要求。

記者梳理公開報道發現,類似「安樂死」相關事件遠非孤例。

就在本月初,蘇州兒童醫院門口,一位女士抱著兩月大嬰兒跪在地上哭,一位男子在旁邊舉著一張紙,上面寫著:寶寶求安樂死,因病無法治癒,每天忍受著痛苦。這名患兒出生後不久就患上了一種罕見的怪病,嘴唇發紫,全身抽搐。在上海復旦附屬兒科醫院,經過多項檢查之後,得出的結論是寶寶得了嚴重的高胰島素血症。經過手術,目前寶寶胰腺已被切除95%。父母實在不忍心孩子遭受這樣的痛苦,因此請求為孩子實施安樂死。而目前小寶寶經過多方救助,癥狀已稍有緩解,孩子父母表示,會繼續帶孩子治療下去。

2007年,寧夏患有「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的29歲女青年李燕求安樂死事件,就曾引起全國網民關注。當時她全身只有頭和幾根手指能動,喪失全部自理能力。絕望中的她寫了一份「安樂死申請」議案(草案),希望能有全國人大代表幫助她提交。她說:我愛生命,但我不願這樣活下去。

採訪中,多家醫院臨床醫生告訴記者,不少晚期癌症病人都有過「安樂死」的請求。但是我國法律目前明確禁止「安樂死」,因此不可能有醫療機構執行。

「禁區」下的爭議走向何方

法學專家稱,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安樂死」這一說法,安徽霍邱這名腦重傷男童家屬想為孩子實施「安樂死」,此舉涉嫌違法。親人重病,家人想為其終結痛苦,心情可以理解,但誰也無權主動剝奪病人的生命。如果實施,就可能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根發說,我國憲法規定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因此「安樂死」與現行法律是衝突的。「安樂死」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與醫療制度關係最為密切。從價值判斷看,安樂死有其正當性和合理性,但在我國目前的醫療條件和社會環境之下,尚不具備安樂死立法的條件。

法學專家表示,「安樂死」既涉及法律,更涉及人類生命倫理。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為了避免濫用安樂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蘭安樂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即便如此,安樂死依然爭議不斷。僅2010年度,荷蘭實施的3200件「安樂死」事件中,就約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殺人」。安樂死的條件一般是病人遭受著軀體上的極端痛苦,但現在卻越來越多被解釋為精神上的痛苦。

社會學家稱,我國一些「求死」事件背後反映出社會救濟、保障還沒有系統化和成熟化這一現實問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醫療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特別是農村,醫療保險保障能力有限,大多數老人依靠兒女生活,因病致貧的現象普遍存在。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員王開玉介紹,允許病人選擇安樂死的前提應是,親人、醫療機構、社會慈善組織尤其是政府救濟均已充分盡到了挽救生命的責任。而我國的現狀是,因無錢醫治而不得不放棄治療而等死的現象決非個別。如果一旦法律允許安樂死,負面效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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