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化論 | EB-5美國投資移民簡史

EB-5常規計劃(通常稱為:EB-5直接投資)根據,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 美國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03(b)(5)條,每年提供大約10,000張簽證,給投資到一個至少僱用了10個美國全職職員的新商業企業中。為了符合EB-5簽證的要求,該新的商業企業必須:

1.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一個申請人已經投資(或者正在投資)至少100萬美元(或者至少50萬美元在目標就業區)的企業;2. 有利於美國經濟;3. 至少為美國創造10個就業;此外,投資者必須至少在企業中扮演決策角色。在短短几年裡,國會議員們開始注意到,一萬個可供使用的EB-5簽證中被授予投資者的非常少。他們正確地將此歸結為原來的直接投資項目要求相對繁瑣。首先,投資者必須在企業「開始」之際就已經出現。其次,新的商業企業必須創造十個新的全職就業機會。對當地經濟做出貢獻,不足以證明投資者有產生十個就業機會的影響,新商業企業本身必須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再次,投資者必須積极參与企業的日常管理。最後,為了申請綠卡,投資者必須證明所要求的資金全部投入了企業。EB-5區域中心計劃為了通過EB-5簽證類別,鼓勵移民,1993年,國會設立了一項臨時性試行計劃(即所謂的區域中心計劃),同時預留3,000張簽證給通過「批准的區域中心」投資的外國移民。該試行計劃,經過國會批准,多次獲得延期,並將於2015年9月30日到期。業內普遍的預期是,該試行計劃,國會將有可能將其變為永久性法案,或者至少再次延期。同EB-5常規計劃相比,EB-5區域中心計劃並不要求移民投資者的企業自己僱用10個美國僱員。相反,如果投資能直接或者間接地創造10個就業就可以滿足要求。另一區別是,該計劃允許私營或者政府機構能申請成為區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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