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囂時代,法律知識份子何為?
在把自己投向未來之前,什麼都不存在;連理性的天堂里也沒有他;人只是在企圖成為什麼時才取得存在。
——[法]讓·保羅·薩特
人與動物的區別之一是,除感官需求外,還有追問「為什麼」的求知慾,所謂「朝聞道,夕死可已」。滿足人的求知慾的職業人士就是知識分子。法律知識分子的工作就是解答有關法律的「為什麼」的問題。從結構功能主義視角看,人們既使用法律實現社會控制,又在探尋法律的結構、價值和意義,並試圖建構一個有關法律的文化性符號系統,以獲得法律的知識性突破。於是,就有了法律的藍領和白領之分,前者如律師——法律的工匠,法律是他們的執業工具;後者如法學家,他們建構法律理論,創造、闡釋、傳播法律的文化價值,滿足人們對法律的求知慾,法律是他們研究的客體。
一、人群
法律的價值目標是「正義」,而非「真」。有時,虛假更能達到「正義」,如外交、戰爭動員、輿論宣傳、司法調解時,總要留些「秘密」不說,或者故意透露虛假的信息。「正義」的價值在於和諧,按照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闡述的觀點,正義是對資源分配的一種感覺,是在無知之幕下,對於資源分配方案的多數認同。
而「真」反應的是主觀對客觀事實的逼近程度,與「正義」不屬同一個範疇。立法和司法的價值目標是正義,即追求資源分配的多數認同(正義本身也是一種待分配的稀缺資源);律師的價值目標是合法前提下的客戶利益最大化;法律知識分子的價值目標是「真」,即準確地揭示法律及其關聯社會現象的本質和聯繫,而無視人們對這種揭示的感覺。
並非法律共同體中的所有人都可以稱為法律知識分子,有些人使用法律,並依靠法律工具的效果實現其自身價值,我們稱之為法律工具的使用者,如律師。而真正的法律知識分子是法律科學家,他們研究法律,具有獨立精神和人格觀念上的自由,不為利益和權力扭曲自己的觀點。
大部分法官每年要在判決工廠里生產幾百件產品,通常無暇顧及生產工具(法律)自身的問題。他們在司法流水線上是這樣工作的:首先,認定事實,這是一個經驗確信的過程,不涉及規則自身的問題;其次,將認定的事實恰當歸類到某個規則「假設部分」可涵蓋範圍內,以便可以使用這個規則,這一步涉及兩種經驗的對比(一種「經驗」可能是想像的),以及對規則「假設部分」和本案重合度的解釋(說明該規則適用於本案的理由),也不涉及規則自身的問題;最後,適用上述規則進行三段論推理,仍然不涉及規則自身的問題。可以看出,在判決生產過程中,法律只是作為三段論演繹推理的大前提,並不是法官研究的對象。只有當法官關注到規則本身的合理性時,才可以說他們不只使用規則,而且開始研究規則。
二、人品
規則不是法律知識分子的工具,而是他們的研究對象。他們的工作不是適用法律解決問題,而是揭示法律產生的背景、原因和改進的可能。他們要回答四個問題:「規則為什麼是這樣」(各部門應用法法學家)、「規則是什麼」(實證主義法學家)、「規則應該是什麼」(自然法法學家)、「規則產生了怎樣的社會效果」(社會法學家)。然而,現實中有一些法學家耐不住寂寞,追逐利益或嚮往權力,喪失了學術研究必須的獨立精神,法律便不再是其研究對象,而成為其牟取利益和權力的工具。因此,他們是法律機會主義者和法律實用主義者,而不是法律知識分子。法律知識分子必須具備以下品格:
不屑權力。很多自詡為「知識分子」的「學者」以滿足權力階層的需要換取權力分配的資源,一邊鞭撻權力的潛規則,一邊尋找各種可能使用的潛規則倒向權力的懷抱,完成由「仕」到「官」的身份轉換。自廢除科舉後,知識分子進入仕途的制度化通道被阻塞,但其進入權力階層的衝動從未被消滅。即使他們被權力邊緣化,下放到農村接受再教育,也沒有減少擁抱權力的渴望。這是因為,中國自古是一個權力社會,一切社會資源圍繞權力配置,待遇、地位甚至死後被埋葬的地點都與權力有關。故,各行業的優秀人士都飛蛾撲火般想當官。中國76.4%的大學生願意考公務員,而西方只有5%。
在一個全民爭先恐後做公僕的地方,「公僕」的含義就值得反思了。在學而優則仕的價值觀下,部分法學者們認為只有當官才能實現人生價值。他們的理想是從規則的研究者變為規則的使用者,具備管理能力的治學者擔任行政職務後,不能做到管理和科研能力兼顧。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難以集於一身:前者要求融入世俗社會,生存於迎來送往的市井百態中,才能遊刃有餘地溝通、激勵、控制被管理者;後者需要走進孤獨的精神世界,並長久地流連其中,在苦悶彷徨中思索自然和人性,才能洞察別人視而不見的玄妙現象,讀懂現象間的微妙聯繫。這兩種境界是不相容的,得心應手的管理者做不了大學問,學貫中西的泰斗做不了管理者。
遠離利益。1996年牛津大學拒絕了沙特富翁捐款340萬美元建立工商管理學院的請求,校監們決定「有著古老傳統的牛津大學應該遠離沾滿銅臭味的工商教育」。
相反,如果做不到淡泊明志、不為利益所動,就會喪失獨立性,無法履行「社會良心」的監督責任。法律研究者容易與法律使用者結為利益聯盟,尤以應用法學為甚,它是可以直接換錢的學問。比如,證券法學家可以被聘為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商法或經濟法學家可以被聘為公司顧問,刑法學家可以被雇為辯護人。在法學研究者中,法理學家離利益最遠,他們研究法律的內核,屬於純粹理性思考。即使這樣,他們也通過舉辦司法考試培訓班、編寫考研教材來掙外快。在急功近利、浮躁宣洩、一切向錢看的大環境下,堅守學術、甘願清貧的法律知識分子會被認為是一朵失意潦倒、與現代社會格格不入的奇葩。「現實中知識分子為了個人的利益,大都投靠於政治集團和商業集團,對既定的社會秩序喪失了批判的鋒芒。」
不做公知。公知們以公眾代理人身份自居,通過在公眾媒體進行普及性的知識傳播、發表權威性專家意見,獲得象徵性權力——一種諸如「大V」的一呼百應的號召力。這種象徵性權力體現在左右群眾的意見、控制輿論的走向,但不具有實體資源分配的能力。故,公知的象徵性權力只是一種臆想權力。公知法學家到處參加研討會、論證會、自己組織定期的沙龍,去全世界演講,給企業培訓班上課,找各種機會參與公眾媒體的案例評析;其論文從法律視角迅速回應最時髦的社會問題,「在最流行的知識樣式與風氣之後潛藏著知識分子創造力的匱乏與思想的懶惰——在最多的文章里顯示著最少的思考」。
為了迎合觀眾口味,作秀、煽情不僅是他們的技能,也是他們的「學術進路」。他們在媚俗的表演中,廣交人脈、發現機會、沽名釣譽,獲得一大堆「理事」、「委員」、「秘書長」的頭銜,如果遇到合適的時機就「學而優則仕」。在公知法學家那裡,客觀中立、超然嚴謹的治學態度早已沒有了蹤影,王國維在《人間詞話》中所說的「治學三境界」,看起來像一個笑話——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電視里。
具有批判精神。批判是知識分子的天職,「從事批評和維持批判的立場是知識分子生命的重大方面」。
法律知識分子以揭示制度瑕疵、推進位度完善為己任,將對現實制度的批判作為一般性工作。他們把制度文明進程中的錯誤視為自身的問題,常懷「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的負罪感。「知識分子的批判使命應該長期存在下去,不管在什麼制度下。」
他們不僅具有批判的能力,還有批判的勇氣,既不屈服於外界的強勢,也不屈服於自身的慾望。無欲則剛,淡泊的慾望給予了他們超越世俗的態度和無視權貴的勇氣,把精力從對利益和仕途的關注,轉向對政策、制度和民權現狀的批判。
具有獨立精神。思想的生產需要自由的心境,這是一種安貧樂道的簡單心態。如果慾望太重,不滿足簡單的生活,就會投靠強勢集團,從而喪失自由選擇立場和觀點的骨氣。何懷宏說:「對那種在巨大生存壓力和社會壓力下的妥協,我們還是要儘力去理解。當然,如果說今天我們已經走過了那個最嚴酷的時代,知識分子再要扭曲自己以獲取豐厚名利,就不能再逃避『放棄自己的獨立性』的指責了。」
獨立精神的儒家解釋就是「君子不黨」。在學術資源由權力計劃性分配的體制下,法律知識分子的獨立精神尤其珍貴。因為獨立意味著放棄,這需要放下慾望的超脫和固守學術的堅毅。有一個榜樣實踐了這種獨立性,他就是胡適。其拒絕了汪精衛要其做教育部部長的邀請,也拒絕了蔣介石要其做國民政府委員兼考試院院長的邀請,他在給傅斯年的信中說,如果接受「蔣先生的厚意」,不但「毀了我三十年養成的獨立地位」,還會「成了政府的尾巴」。
法律知識分子不是技術實用主義者,而是法律科學家。科學以探索自然或社會的因果聯繫、揭示真理、滿足人的知識需求(求知慾)為目的,而不以成就技術、滿足人的功利性需求為目的。「科學不是為了技術」反映在法學研究上,就要求法律知識分子對法學不持技術實用主義的立場,而持科學主義的立場,前者將法學研究視為法律應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活動)的工具,法學研究圍繞法律應用展開並以法律應用為目的;後者像對待科學一樣對待法學,以揭示真理為目的,不把法學研究(法律科學)的目的認定為法律適用(法律技術)。法律知識分子的科學主義的法學觀,表現為法學研究的目的是探索規則的起源、結構、理性、應然和效果,而不迎合、不姑息立法、執法、司法的政治需求,不把自己視為對突擊式立法、運動式執法、輿論導向性司法進行正義化包裝的工具,不把法學研究看作為立法和司法服務的「理論指導」,不以被立法者採納和給司法者提供專家意見為榮耀。
享受孤獨。他們是理性的殉道者和精神的出家人,其肉身與大眾分享了塵世,而精神卻活在符號、意義、價值的抽象世界。他們下意識地把「時空」和「人」劃入他們的研究對象,而不視為生命的載體和生活的伴侶。他們通常缺乏社交技巧,甚至無法融入世俗生活,壓抑和孤獨一生。然而,文明是壓抑後的思索、孤獨中的自語。法國作家普魯斯特說過:「所有傑作都出自精神病患者之手。」這句話與下面的名單提醒著我們,在我們享受孤獨釀造的精神盛宴時,一定要向我們無法進入的他們的精神世界致敬:米開朗基羅、羅丹、蒙克、達利、梵高、海明威、三毛、老舍、海子、顧城、尼采……可是,在信仰真空的地方,在泛商品化時代,實用主義盛行,學術成果以科研經費為評價指標、學術影響以行政職位為判斷標準,「在這樣的一種消費文化的背景下,作為立法者的知識分子沒有立錐之地」。
在燈紅酒綠的城市,歌舞昇平的夜晚,面對男歡女愛的嬉鬧,迎來送往的寒暄,誰還在研究法理?他們是另類,在被邊緣化的角落裡享受著寂寞,不像為官的「學者」,在春風得意時,以「君子之為學也,以明道也,以救世也」自勉;一旦被邊緣化,就會從「以天下為己任」的儒家精神,轉向老莊的無為和佛教的遁世。法律知識分子始終陶醉在自己的意境里,他們知道,孤獨是思想者的奢侈品。
三、人生
人生有三個境界:第一個是滿足自己,讓自己合法地為所欲為,這需要錢;第二個是影響他人的生活,按照自己的想法塑造世界,這需要權力;第三個是影響他人的信念,用自己的理論改變他人的觀念、用自己的知識塑造他人的理性,這需要思想。法律知識分子同樣也有三個境界:第一個,用法律研究謀生;第二個,用法律研究改變制度;第三個,用法律研究影響人們對正義、自由、平等的觀念。法律知識分子不僅是一個思想者,還是一個藝術家。用邏輯解釋靈感的是思想家,用載體展示靈感的是藝術家。作為思想者,法律知識分子把自己關在「形而上」的高處,自洽地論證思想的火花;作為藝術家,法律知識分子將瞬間盛開的靈感用原則、規則、概念展示出來。他們在規則建構的空間里孤獨著、驕傲著、幸福著。孤獨是由於少有人進入,驕傲是由於這裡盛產思想,幸福是由於他們知道——對學者評價時,不看生前,而看死後。
人生有三個階段。年輕的時候,知道有一個人捧著幸福在前方等著自己,那人一定會出現,只是早晚,所以帶著希望上路;中年的時候不敢確定那人是否還會出現,就像摸彩票,帶著僥倖上路;老年的時候,肯定那人不會出現了,帶著絕望上路。而法律知識分子或許也要經歷這樣的三個階段,只是那個捧看幸福的人變成了「正義」。開始的時候,以為自己研究的正義一定會實現,只是早晚,於是希望著、燃燒著;到後來,覺得正義也許能實現,於是思索著、批評著,再後來……
在浮躁環境里,似乎發現真理、探索正義、推進位度變革的社會責任感只是革命年代遙遠的回憶。但法律知識分子會堅守自己的品格——他們是文化的,而非政治的;是獨立的,而非附庸權力的;是自由的,而非為利益代言的;是批判的,而非頌揚的。他們經常提醒自己「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
在朝聖的路上,幸福的人是可恥的。
《法理》
作者:婁耀雄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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