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考核辦法

《*****************管理局

行政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局2012年軟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改進工作作風和行業作風,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增強組織紀律觀念,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員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考核標準

第二條 出勤

1.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為工作時間,超過時間未到的,一律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2.工作時間內,經考勤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不定期抽查,發現非工作原因提前離崗的,一律按早退處理。

3.因開會、出差、請假等原因沒有上班的,由考勤人員在當事人簽名欄內註明原因。

4.上班期間因公外出辦事、請假的,按請銷假制度規定執行。

5.對違反1至2款其中任一款者,每次扣5分。

第三條 請銷假

1.請假類別。分為病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工休假。

2.請假審批許可權劃分。事假。局長由市局批准,副局長3天內由局長批准,科長1天內由主管局長批准,職工1天內由科長批准, 3天以上報請局長批准。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工休假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請假程序。在安排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填寫請假申請表並寫明請假時間、類別、事由、假期,按審批許可權審批。

4.請病假2天及以內的,必須憑藥店、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請假;請病假3天及以上的,必須出具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書。無診療證明書的,按事假處理。

5.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或延長假期的,按審批許可權審批。但上班後應補辦請假手續,未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曠處理。

6.工作時間內,凡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7.銷假。假滿返回單位上班後,應及時報告銷假。未經批准而自行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8.對違反2、4、5、6、7款者,每次扣3分。

第四條 辦公秩序

1.工作時間不得在網上炒股、玩遊戲等娛樂活動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其它事情。

2.工作中不服從領導,不聽從指揮,同事間發生爭吵現象。

3.無故不參加集體組織的會議、活動者。

4.對違反1、2、3、款者,每次扣3分

第五條 著裝

1.為統一著裝規範,樹立環保人員的良好形象,本局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

2.現場管理執法時,必須按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帽子、肩章、胸牌、扎配發的領帶,保持衣冠整潔,儀錶端正,風紀嚴整。

3.在辦公室工作時,著制式服裝,可以不戴帽子。

4.制式服裝應配套穿著,不得冬夏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裝外著便服,制服內襯衣下擺要束於褲腰內。

5.著制服時應穿皮鞋,不得赤腳穿鞋。

6.服裝換季時間,由處辦公室根據上級要求統一著裝。

7.制式服裝不得隨意改裁或轉借他人使用。

8.男同志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和鬍鬚,女同志頭髮不得過肩。著制服時不得染指甲、佩帶圍巾、胸花等無關的飾物。

9.非公務活動時,不得著制服出入營業性飯店就餐和娛樂場所。

10.參加集會時應脫帽,坐姿將帽子置放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膝蓋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立姿將帽子平端於臂前(手握帽沿、帽徽朝前)。

11.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有袖手、衣著不整、邊走邊吃食物、搭肩挽臂等影響形象的行為。

12.女同志懷孕期間可著便裝。

13.對違反第一至第十二款其中任一條款者,每次扣2分。

14.不按規定著裝執法或影響形象被群眾舉報或被上級提出檢查批評者,每次扣5分。

第六條 值班

1.值班分為日常值班和節假日值班。

2.值班人員除正常工作外,要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值班紀律,不得遲到和早退。

3.節假日值班期間,如遇個人有事需請假時,必須自己指定替班人員,並報請科室領導批准。

4.違反第二至第三款中任一條款者,每次扣2分

第七條 辦公環境管理

1.所有職工有責任和義務維護辦公室整潔和環境衛生,並有權指責批評任何違反公德的行為(包括:辦公室內環境衛生、個人桌面的整潔、個人辦公座位的周圍環境整潔,地面清潔等)。

2.應保持桌面清潔和桌面擺放物品的整齊美觀。

3.離開辦公室前應做到:電腦關機、抽屜上鎖、桌面整潔、座椅歸位。

4.下班後,最後離開的職工必須檢查門窗、水電,鎖好門方可離開。

5.重要文件不得放在桌面,看過後應鎖進抽屜。未經許可,不準隨意翻動、閱覽他人辦公桌上的文件。廢棄的文件應及時銷毀。機要傳真內容不得隨便傳閱泄密。

6.不得在辦公室的通道處擺放物品,阻礙通行。

7.使用後的辦公用品應歸位。

8.不得亂扔雜物、空中接物,不得向室外拋灑任何物品。

9.不得在上班時間大聲喧嘩、打鬧、影響別人工作。

10.不得在工作時間化妝。

11.不得帶領與工作無關的人進入辦公室。

12.不得將個人物品長時間存放在辦公室。

13.違反第一至十二款中任一條款者,每次扣2分

第八條 車輛使用管理

1.嚴格執行《大連城山頭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2.私自用車或未經批准擅自用車的次扣4分。造成責任事故的,後果由責任人自行負責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第九條 行政執法責任

1.嚴格執行《大連城山頭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行政執法稽查細則》,做到依法行政按章辦事。

2.違反執法文書申領、登記、使用、審核、立卷、存檔程序的。

3.現場執法違反程序。

4.現場執法有徇私舞弊等違紀行為。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5.未完成應履行的工作任務。

6.違反第二至五款中任一條款者,每次扣2分

第三章 檢查考核方法及獎懲

第十條 考核

1.依據公務員獎懲制度和考核規定,對以上《辦法》中的內容實施百分制考核,考核分為月考核和年考核,年考核以月考核為基礎。

2.對本《辦法》落實情況實行兩級考核制。科室為一級考核責任部門,辦公室為二級考核責任部門。辦公室負責綜合檢查及情況匯總工作。對各科室漏報或知情不報行為,按情節輕重對有關負責人或當事人扣2分。

3.各科室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辦法》規定,進行日常檢查。

4.各科室須在次月第三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科室月工作考核表》報辦公室,逾期末報者,扣科室負責人2分。

5.辦公室須在次月第五個工作日前將上月考核匯總結果提交局務會,逾期末交,扣辦公室負責人2分。

第十一條 獎懲

1.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2.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陞職務時優先考慮,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上報市局批准記三等功。

3.年度低於90分不得參加年度考核評優秀先進個人獎勵。

4.年度低於85分,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一年內不得晉陞職務,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四章 領導責任

對本局發生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除按規定對當事人、科室負責人予以行政處罰外,局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承擔領導責任。

第五章 幾點說明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末做出規定的違紀違規事宜,由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文件正式下發之日起實施。

****************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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