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代孕」 人財兩空再賠64萬元
原標題 [廈門一「失獨」家庭請人「代孕」引發撫養權官司]
蔡某是一家電子公司的老闆,每年納稅30多萬元,擁有多處房產、車庫。他和大學同學結婚後,育有一女。2004年,上高中的女兒不幸遭遇車禍,被撞成植物人,3年後離世。蔡家從此成了「失獨」家庭。
蔡家一直想再要個孩子。但是,妻子年近半百,難以懷孕。於是,他想到了通過代孕中介來達到目的。在中介的幫忙下,他認識了離過婚的女子瞿某。
據蔡某介紹:「當時說好代孕期間生活費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時再付20萬元,不過沒有簽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後來,按照瞿某的要求,蔡某每月給她的生活費提高到1.5萬元,先後給了20多萬元現金。
在妻子的默許下,蔡某和瞿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關係。去年8月,瞿某生下了非婚生女孩小琴。可是,當蔡某和妻子按事先約定找瞿某要孩子時,她拒絕交出孩子。
瞿某否認自己「代孕」,聲稱孩子是她與蔡某的情感結晶,跟她存在直接血緣關係,「不忍心在孩子剛出生的時候就離開自己」。
蔡某夫婦多次上門找瞿某溝通,但她態度堅決。對此,蔡某很憤怒,認為瞿某把孩子留在身邊,就是想利用孩子敲詐錢財。於是,他決定停止向瞿某繼續提供經濟支持。
現年36歲的瞿某沒有工作,她無法獨立撫養孩子,遂將49歲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提供孩子的撫養費。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據此,法院判定非婚生女小琴由瞿某撫養,蔡某需支付給瞿某撫養費64萬元至以小琴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瞿某可按月支取3000元用於撫養孩子,蔡某有權對孩子撫養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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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言人談「非法代孕」處罰
鄧海華:衛生部已有專門這方面的政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他解釋說,對於違反這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代孕合同有效嗎?
我國大陸法律對代孕持禁止態度。衛生部早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就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此後又在有關輔助生殖和精子庫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中反覆重申,禁止代孕。對於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可處以罰款,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那些沒有從事醫療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是不能從事醫療行為的,當然更不能從事代孕手術。因此,代孕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的。
現實中,為了能達到代孕目的,供需雙方往往會訂立合同,內容大體包括孩子的歸屬、孕期的待遇和報酬等等。但這樣的白紙黑字很難保證雙方目的的實現,因為只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合同才能有效;而且任意處分人身權的合同應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代孕將分娩者的身體出租,法律不允許將人身作為標的;同時,合同轉讓了母子之間的親子關係,而身份權不能隨個人意志任意轉讓。
孩子是婚生子女嗎?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託妻子基因的孩子,由於只具有委託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屬於"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反之,對於有委託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發生訴訟,法院應本著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在自由裁量權內作出判決。由於孩子具備夫妻雙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認為是婚生子女。
孩子有幾個媽媽?
如果孩子有委託妻子的基因,委託妻子被認定為孩子惟一母親,從法律上不存在太多障礙,也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如果孩子不具有委託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後由委託夫妻撫養,就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此時可以參照有關繼母與繼子女的規定,即委託妻子和孩子之間構成法律上的母子關係。而這種關係的成立,並不當然隔斷孩子和孕母之間的關係,於是,孩子就有兩個媽媽。如果委託夫妻比照收養法"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委託妻子就獲得法律上母親的地位;因收養關係的成立,代孕母親與孩子之間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妻子即成為孩子法律上的惟一母親。
如果沒有通過收養阻斷親子關係,孕母和孩子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也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孩子有缺陷怎麼辦?
孩子健康活潑自然皆大歡喜,如果孩子有缺陷,或者委託方對孩子不滿意,那該怎麼辦?1983年,美國的馬勒可夫夫婦以一萬美元的價格委託史迪華太太為他們生一個孩子,由馬勒可夫先生提供精子、史迪華太太提供卵子和子宮。孩子出生後被發現細菌感染,還有失明、失聰及弱智的可能。於是雙方都不想要這個孩子,為此還打起了官司。結果馬勒可夫夫婦離異,史迪華夫婦沒有拿到報酬,還要養育這個孩子。
釐清孩子和長輩之間的法律關係,這一問題也就得到了解決。如果孕母與孩子具有血緣關係,委託妻子不想要這個孩子時,孕母必須承擔母親的責任,此時代孕母親的權利得不到太多保障;如果委託妻子與孩子具有血緣關係,那麼她就不能拋棄孩子。
此外,如果孩子的疾病是由於孕母在懷孕期間故意造成的,如酗酒、吸毒,那麼孕母還要對孩子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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