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夫妻「共債」新規:大額錢款債權人應要求"夫妻共簽"
正義網北京1月19日電(見習記者 胡仲濤)最高法關於「夫妻共債」的新司法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那麼根據此次《解釋》的規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該如何界定?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律師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以食品衣著等八類消費必要為限,債權人在出借大額錢款時應要求「夫妻共簽」才最穩妥。
債權人舉證責任增加
借出款項時應要求夫妻「共債共簽」
最高法1月17日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雖然只有4條,卻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此前,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被法院判決在2億範圍內承擔其丈夫當初簽下的回購股份責任,又引發一輪對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共債」相關條款的批評。
北京鵬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苗說,《解釋》出台前,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夫妻中未具名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解釋》出台以後,雖然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債權人需要格外注意借款的用途,對於明顯超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借款能獲得借款人夫妻的一致認可並簽字才是最穩妥的。」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負責人宋健就此解讀道,《解釋》第3條,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提出了新的規定。「這麼做雖然加重了債權人的責任,但對於日後明確借款償還責任、避免事後無法舉證證明為夫妻共同債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都是有積極意義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以食品衣著等八類消費必要為限
按照此次《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麼,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證證明責任該如何分配?
對這一問題,宋健告訴記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參考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等八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等,且此八類消費應以必要為限。
而對於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宋健說,以個人名義所負,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首先推定為個人債務,債務人要想說服法官將其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可以。
新司解修正舊司解
二者結合有利於平衡各方權利
2003年,最高法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第二十四條的出現確實遏制了夫妻雙方惡意串通、侵害債權人權益的現象。但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讓社會各界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的呼籲日益熱烈。
「我印象比較深的是若干年前發生在北京的一個系列案例。情況大致是:男方以結婚為手段,在婚後很短時間內便私自對外欠下數十萬元的債務,然後與女方離婚。其後債權人再將女方訴至法院索要欠款。男方先後多次以此手段惡意欠債,坑害數名女性。」宋健表示,為了離婚時多得財產而惡意製造債務的當事人,很難說他們還抱有傳統婚姻家庭觀念,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已經成為他們非法牟利的工具,所以該法條急亟需修正。
「《解釋》不會一勞永逸地解決全部問題,未來還要看社會的發展而定。」宋健表示,《解釋》對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起到了很好的修正作用,二者結合運用將很好地平衡各方權利,指導法官公正處理司法實踐中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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