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醫案件的危害及原因分析

醫患關係是醫務人員與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特定與醫治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在醫患關係中,「醫方」已由單純的醫務人員擴展為參與醫療活動的全體機構和人員;「患方」也由單純的求醫者擴展為與求醫者相關的每一種社會關係,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屬以及除家屬以外的病人的監護人等。醫患關係的實質是「利益共同體」,醫患雙方均以「戰勝病魔、早日康復」為其追求的目標,而且,只有醫患雙方共同配合,積極治療,才能求得比較好的治療效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醫患關係的日益緊張,傷醫案件頻發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一、傷醫案頻發的現狀及危害

近一段時間來,「溫嶺」殺醫案引起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該案被列為2013年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一。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點半,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患者連恩青因對其本人之前在該院的鼻內鏡下鼻腔微創手術結果持有異議,便帶著一把榔頭和一棒近三十厘米長的匕首到醫院尋找之前為他看病的主治醫生,但主治醫生不在,他就用匕首向在場的另一名醫生王雲傑連捅7刀,醫生當場死亡,之後他又捅傷了另外兩名醫生。血腥的現場和悲劇性的結果,引起社會震動。

12 月4 日,台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連恩青提起公訴。2014年1月27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恩青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號,二審開庭認為,連恩青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最終,法庭認為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4月1號,二審公開宣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人連恩青的上訴,維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連恩青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4月6日,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播出的《面對面》中,被告人連恩青在接受採訪時,仍然堅持認為醫院在撒彌天大謊,並狠狠地說「(受害人是)自作孽不可活,他咎由自取」、「我無悔,只有遺憾」。

是什麼樣的仇恨,兩條人命(受害人被殺和被告人被判死刑)都不能化解。

「溫嶺」殺醫案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現在才有的,各種駭人聽聞的傷醫事件一再發生。

例如,2001年7月10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湖南省中醫學院附一醫院血液科教授王萬林在回家的路上被其醫治的患者彭世寬推倒在地,彭世寬用刀朝王教授身上猛刺46刀,王教授因搶救無效死亡。

又如,2003 年8 月24 日上午8 點30 分左右,武漢市「同濟來福康」門診部發生血案,31 歲的青年患者因與該院為治療費用協商未果而發生嚴重衝突, 最後竟持刀將6 名醫護人員亂刀捅倒在地,其中,兩名主治醫生因搶救無效死亡, 另有4名受傷。兇手當場畏罪自殺。

再如,2010 年7 月,被告人吳某之妻賈某在武岡市中山醫院進行手術時出現意外情況,中山醫院後將賈送至邵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長沙湘雅附三醫院治療。圍繞賈的醫療費,吳某一家與中山醫院多次協調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0 年8 月,吳某與親戚朋友多人多次到中山醫院採取關大門、堵收費窗口等手段鬧事,行關閉醫院大門,並在醫院大吵大鬧,並把醫院的一扇鐵門踢爛。在醫院食堂毆打醫生鄧吉軍時,醫院副院長姜遠正從食堂出來後,被秦某、吳某等人團團圍住拳打腳踢,夏某將姜遠正踢倒在地,其他人繼續對倒地的姜進行毆打。秦某從地上撿起一塊大理石板塊朝想從地上爬起來的姜遠正的頭部猛砸了一下,姜後被送至醫院進行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於2010 年8月28日死亡。

據統計資料顯示,僅2011年,全國就發生了10起砍殺醫務人員的血案。近期發生的傷醫案件還有2014年2月17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北鋼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孫東濤出診時被一名男子用鐵管猛擊頭部致死;2014年3 月4 日,廣東潮州中心醫院醫生收治一酒後急性酒精中毒患者,下半夜搶救無效死亡,3 月5 日中午家屬糾集了一百多人,押著當晚的值班醫生在醫院內遊行,持續約半個小時。

二、誘發傷醫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

患者或患者家屬與醫療機構的關係是基於患者到醫院治療而產生的。對於患者來說,身體不適、內心焦慮、家人擔心,到醫療機構是為了求得救治。而醫療機構的現狀卻是挂號難、看病難、住院難等等,甚至醫務人員對待患者及其家屬的態度有時也是居高臨下、冷漠等等。可見,相對於醫療機構來說,患者處於弱勢地位。從弱勢群體演變為窮凶極惡者,一定有其深刻的原因。

(一)醫療機構存在一定的過錯是誘發傷醫案件發生的前提

1、部分醫生醫德醫風存在問題

如今中國的醫生「差的不是技術,而是醫德,是為患者服務的意識。」從現實的醫患糾紛產生的情況看,醫院在醫德醫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醫護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服務不周到,對病人關心不夠;(2)不能及時與病人交流溝通,交流時語言生、冷、硬;(3)醫院的服務設施和環境不夠完善,對病人的醫療服務產生影響,既不做解釋,又不採取措施,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4)責任心不強,沒有嚴格執行醫療規章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5)自費藥品比例增加後,病人對醫療費用更關注,而醫護人員在執行收費標準時有偏差;(6)醫務人員與病人交流時缺少交流藝術,語言表達能力不強;(7)不能正確擺正自己的位置,存在著求醫思想,不能正確處理好醫患之間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8)在醫療缺陷上,醫生之間或醫護之間,缺少應有的彌補,學術爭議,持不同意見時,說話不注意場合,使病人或家屬產生誤解。

2、個別醫務人員針對患者實施犯罪

通過公開的媒體報道,我們看到,近年來,醫院針對患者的犯罪也時有發生,主要涉及到侵犯患者隱私權、銷售假藥、非法摘取人體器官、職務上的錢權交易等腐敗犯罪、醫療過失導致的醫療事故以及令人髮指的醫生販賣嬰兒的行為等等。這些犯罪行為進一步激化了已經非常嚴重的醫患矛盾。

例如,2011年至2013年7月案發,陝西省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婦產科副主任張淑俠利用診療之便,採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癒疾病、身體有畸形、使家屬放棄對嬰兒的治療並交由醫生處理等手段,夥同他人,先後將至少7名嬰兒予以販賣。這些不良醫生的手段並不高明,之所以能一再得手,醫德敗壞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還在於監管的籬笆扎得不牢,致使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漏洞,而這些漏洞的疊加,則導致了悲劇的一再上演。正如陝西省有關方面在初步調查後認為的那樣,此案是一起嚴重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事件,暴露出個別醫療機構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和監管漏洞。

2014年1月14日上午9時,陝西省渭南中院對張淑俠拐賣兒童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淑俠以獲利為目的,將多名嬰兒拐賣給潘某某等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張淑俠身為醫務人員,利用診療之便,採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癒疾病、身體有畸形等手段,拐賣新生嬰兒多人,其行為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倫理,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張淑俠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引起了全國的震驚。 拐賣嬰兒犯罪,侵犯的是兒童的合法權益和他人的家庭關係,是對人性的公然踐踏,必須嚴厲懲處。只有完善「制度治理」並輔以「法律零容忍」,犯罪土壤才能逐步消除。

(二)患者或患者家屬的過錯是傷醫案件產生的必要條件

1、患者維權難,導致其選擇錯誤的維權方式

如前所述,相對於醫療機構來說,患者屬於弱勢群體。醫療機構與患者在醫療專業領域的知識和信息量相比較是極不對稱的,特別是一些疑難病症涉及的醫學專業問題,醫生往往給患方解釋不通或解釋不透徹,一旦患者病情突變或與患者自己理解的診治結果出入較大,便引發醫患糾紛,而醫院往往不願承認有過錯,這就導致醫患矛盾層層升級。為了明確醫療事故責任而需要做出醫療鑒定時,往往因鑒定機構與醫療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而使得醫療鑒定結論不可能科學、公正。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對於患者來說無疑於雪上加霜,無處申冤。有時,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同機構作出的醫療鑒定結論不盡相同,這也給患者及其家屬維權帶來障礙。例如,六年前,84歲的老太太賀某因感冒前往北京朝陽醫院治療,其間因窒息變成植物人。在住院期間,護士錯將 200cc的 B型血輸給了O型血的賀某,導致老人病情加重,並於三個月後死亡。對此,朝陽醫院的專家委員會一致認為,賀某錯誤輸血之後沒有出現急性溶血反應以及與錯誤輸血相關臟器的損傷,所以事故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而朝陽區醫學會認定,北京朝陽醫院違反《靜脈輸血護理操作規程》,患者賀某被輸入異型血後,出現一過性心率增快、體溫升高、呼吸加快、血壓改變,化驗檢查顯示其血色素、血小板有所下降,轉氨酶、總膽紅素升高,由此給賀某的病情帶來一定影響。可見,對於同一個案件所作的兩個結論明顯不一。

當患者的權利被醫療機構非法侵犯時,患者的維權過程往往是一個從希望到失望最後變成絕望的過程,訴求無門,最終極易走上暴力維權的犯罪道路。

2、患者或其家屬對「醫療的有限性」認識不足導致對醫院提出過分要求

隨著人類的進步,醫學也在不斷發展,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醫療的效果畢竟是有限的,並不是所有的病都是可以完全治癒。在一些傷醫案中,我們不難發現,有些患者及家屬對於病情的痊癒抱有太高的期望,為了治病,他們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當病情不見好轉而且可能變得更糟,就容易對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產生誤解,把所有的責任歸罪於醫療機構。由於患者在醫療信息與知識上的欠缺, 他們並不一定能準確認定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而如果醫療機構又沒有及時作出溝通,特別是道德情感信息,來填補醫患之間的信息鴻溝,那麼,一些微不足道且也許未必正確的信息, 往往都有可能左右患者對醫療行為合理性的判斷。誤解的加深,仇恨的加劇,進而使得主治醫生或者醫療機構的其他無辜人員成為患者或其家屬暴力報復的對象。

綜上所述,「鬧醫」、「傷醫」、「殺醫」等惡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深入研究傷醫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分析其頻發的深層原因是進一步探討行之有效解決方案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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