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證據的博弈:辯訴交易與量刑妥協
【轉載】證據的博弈:辯訴交易與量刑妥協
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必然要求法治不斷深化。而推進法治,首要解決的問題是司法公信。新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行主辦檢察官制度和法律文書上網就是要讓司法人格具體化和司法行為透明化,實質上追求的都是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對於承擔公訴工作檢察官而言,這一輪司法改革最大的挑戰是庭審中的法律調查,即案件事實的確定。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讓庭審變成「玩真的」,庭審調查不再是單邊的舉證活動,證明的過程是雙向的互動,是控辨雙方依託證據進行的一場博弈。而法官審查案件事實將更加趨於中立,職權主義色彩進一步弱化。親愛的公訴的夥伴們,大家要準備吃大苦受大累了!這其實是值得的的,因為唯有這樣,庭審確定的事實才會讓人信服,司法才有公信,中國的司法才能真正走向現代化。
怎樣應對這一輪帶來的挑戰,不能把表演式的庭審技巧作為公訴本領建設的主要內容,也要「玩真的」,必須要從理念、觀念等更深層次知識技能上修鍊隊伍的本領,著眼於提升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戰能力。具體談以下幾個問題:
證據的博弈之一——鼓勵認罪,兼顧公正與效率。
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今後將是公訴人的一項重要本領。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傳統證據理念認為口供是證據之王,很大程度是著眼於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辦案的效率。這種觀點容易造成刑訊逼供,顯然已經過時。口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容易變化。我院起訴案件在庭審時翻供的比去年增加30%,佔全部案件的五分之一強。2、社會輿論對口供持質疑態度,近年來公布的一些極端案件直接影響社會對口供的態度,並間接影響法官。過去在偵查階段穩定供述在起訴階段翻供的,法官通常採信前者,現在只要在庭審中翻供,法官對先前的供述,法官上基本上不採信。3、刑事訴訟法確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啟動的門坎很低,激勵一些被告人在庭審中持不翻白不翻的態度。
口供不是證據之王,而是證據之母。關鍵是要在取得口供時要及時循著口供提供的信息,尋找客觀印證的證據將口供固定下來,進而鎖定事實真相。但是,由於司法資源是有限性的,不可能要求每個案件在拿下口供後,都要準備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把客觀證據做到極致。如果這樣的話,以目前檢察機關辦理的提起公訴案件看,社會將難以承受司法資源的消耗。因此,否定口供的作用,是不了解訴訟的規律和中國現階段的國情。完全運用客觀證明法需要消耗大量的國家資源,也沒有哪個國家真正能夠這樣做。美國現階段絕大多數案件都是認罪的,其中很多是通過辯訴交易來實現認罪,在實施米蘭達規則初期,翻供案件激增,有的州曾因刑事訴訟所消耗的資源,拖垮了整個財政。後來引入辯訴交易,情況就發生了很大有改變。司法的主題是公正與效率統一,相比美國,我國刑事司法資源投入、社會生活網路化、數字化程度相對較低等的制約因素,使得獲取信息需要更大的資源付出。因此,比較可行的適應途徑是,要將重視口供、逼取口供轉變成為鼓勵認罪。從這個意義上講,口供不等於真相,而絕對公正現實中難以做到,相對合理則是一種理性的選擇。為更好地控制犯罪,調整社會關係,適度的妥協是必要的,是在現實諸多價值平衡中的效率化取向。起訴便宜主義(起訴合理主義或起訴裁量主義)已經成為世界兩大法系共同發展的趨勢,不起訴尤其是存疑不起訴就是這種效率化取向集中體現。
辯訴交易應當鼓勵,關鍵是要將辯訴交易規則化,要有套規範透明的運作規則,並輔之於嚴格監督機制。刑事訴訟不是作非黑即白的單項選擇題,訴訟的結果也不完全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有的案件犯罪事實鐵板定釘,不容置疑;有的案件證據明顯不能成立;還有的是介於兩者之間,起訴沒有絕對的把握,但又有絕對的重大嫌疑,或者說內心判斷應當是他乾的,但證據充分性上似乎還差一點點,有可能不被中立的法官採集。通過審查起訴階段的證據開示,辯方也認識到這一點,同樣對庭審的後果難以預估,同意認罪以換取從輕處罰,不失為一種在有利中的不利的選擇或者在不利中的有利選擇。檢察機關對於許多罪行較重的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訴,倒不如作辯訴交易效果好。選擇用較輕的罪名起訴以換取被告人認罪,既可以對其作出適當的處罰,讓其接受教訓,還可以了結一樁案件,而非永遠地掛著。事實上大量的存疑不起訴案件最後大多都是不了了之,還不如當時降格以求更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問題主要還是理念問題,寧願存疑不起訴最後都是不了了之,實質上不公正,也不願承擔形式上的妥協而實質是最大限度上追求罪當其罰。法律是理性的,應當是兩害相遇取其輕。辯訴交易就是在諸多不利因素中選擇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要求檢察機關要有責任擔當。對於那些社會影響不大,不會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案件,適度妥協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引渡境外貪官,司法機關實際上都是作出適度的量刑妥協,本質上就是一種辯訴交易,體現的也是相對合理的價值訴求。
檢察機關不能一談辯訴交易就色變,辯訴交易不應當是西方國家法治特有的,體現的是人類司法活動的一般規律,應當成為中國特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辯訴交易必然等於權錢交易或是以案謀私,而是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也不容否認,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和嚴格的監督作為保障,辯訴交易這本好經也很可能被唱歪了,變成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溫床。檢察機關應當在本輪司法改革中,加大對建立規範透明的辯訴交易規則的探索力度,創新出一套有中國特色規範透明的,具有嚴格監督的規則和機制,更好地體現出檢察司法活動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來源:蘇北風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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