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意識形態的本質和功能

論意識形態的本質、功能、總體性及領域節選2014-04-09 09:19 來源: 《上海交通大學學報》 作者: 陳錫喜改革開放前後,中國經歷了從強化意識形態特別是意識形態領域的階級鬥爭,到「淡化」、「邊緣化」,再到逐步意識到意識形態鬥爭的客觀性,並越來越重視意識形態工作的變化。然而,對於究竟何謂「意識形態」,一方面,學術界意見紛呈[1],在實際應用中,人們又態度各異,會根據語境變化而賦予其不同內涵;另一方面,通行馬克思主義教科書的定義,卻依據蘇聯版本,把意識形態定義為思想上層建築,具有階級性,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等思想觀點。[2]這一定義,只是對意識形態在社會結構中的定位描述及其機械的外延規定,而沒能依據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批判思想,揭示出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功能,從而把握意識形態的總體性及其領域。進行這一工作,對於在理論上依據實踐發展和語境變化,豐富意識形態的內涵,在實踐上既抵制「去意識形態化」和「淡化意識形態」的思潮,又避免「泛意識形態化」和「強化意識形態領域階級鬥爭」的傾向,是有價值的。

一、意識形態的內涵:本質特徵及其功能

之所以說傳統馬克思主義教科書中關於「思想上層建築」的定義只是對意識形態在社會結構中的定位描述,還沒有揭示出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功能,是因為它尚不能解釋意識形態概念形成後思想史上存在的四個問題:

其一,為何意識形態會被作為一個「貶義詞」來使用?最早使用「意識形態」概念的是托拉西(Destutt de Tracy)在19世紀初所著的《意識形態概論》,詞義即為「觀念學」,其意在於以能否還原為感覺經驗為標準重構人類知識體系的基本觀念。但是,拿破崙很快就稱托拉西等人為「意識形態家」,即脫離實際、虛構觀念的「空論家」。於是意識形態的詞義發生了轉化,具有了「虛幻性」的含義。

其二,馬克思為何對一些意識形態也曾持強烈的批判態度[3]。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聖家族》(1844年)中,批判了以布魯諾·鮑威爾為代表的青年黑格爾派將所謂對「絕對精神」的「自我意識」作為人的本質和歷史本體的觀點,認為這是一種「虛幻」的意識形態。而在《德意志意識形態》(1845年)中,更是通過對以往社會意識形態的批判,揭示了其意識形態在本質上的虛假性,即是顛倒的社會意識。直到1859年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馬克思才把「社會意識形式」界定為「思想上層建築」:「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4]

其三,為什麼現代學者依然存在對「意識形態」的「否定性」解讀?除了把意識形態作為思想上層建築的「中性」解讀外,某些現代西方哲學、包括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學者,依然對意識形態持「貶義」態度。如曼海姆(Karl Mannheim)認為,意識形態和烏托邦一樣,都是關於「存在之超越的觀念」[5],即意識形態往往表現為以想像的方式去描寫存在,在這一過程中又因為要反映政治集團的利益而竭力掩蓋存在的真實關係,因而是消極的精神現象。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則突出「意識形態」和「科學」的對立,認為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其出發點是幻想的現實還是從真實的現實,而馬克思主義通過「理論實踐」而超越了原有意識形態,達到了真正意義上的科學。

其四,為什麼中國現代社會對意識形態的態度會跌宕起伏?「文化大革命」存在嚴重的意識形態「崇拜」現象,使社會生活「泛意識形態化」,意識形態領域的階級鬥爭不斷被強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社會又產生了某種「意識形態恐懼症」,無論在政界、學界,還是平民百姓,大多對意識形態「唯恐避之而不及」。而在對外交往中,也公開宣稱「不劃線」(不以意識形態為標準);在對台宣傳中,也往往以「搞意識形態」為罪責來斥責台獨勢力的某些言行。

上述現象表明,對意識形態僅從社會結構層面作描述性的定義(反映經濟基礎的思想上層建築),並在這一定義基礎上推論出它的根本特徵是階級性(經濟基礎是有階級性的,因而意識形態也具有階級性),而沒有進一步從社會需要和歷史發展兩個層面揭示它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功能,便不能很好解釋意識形態在社會生活中的歷史變化,以及人們對意識形態的不同態度。

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無疑是我們在馬克思主義視域中揭示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功能的入門。遺憾的是,幾乎所有馬克思主義教科書在闡述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思想時,均忽視了如下兩段經典論述,那就是:「每一個力圖取得統治的階級,即使它的統治要求消滅整箇舊的社會形式和一切統治,就像無產階級那樣,都必須首先奪取政權,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說成是普遍的利益,而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所有的歷史編纂學家,主要是18世紀以來的歷史編纂學家所共有的這種歷史觀,必然會碰到這樣一種現象:占統治地位的將是越來越抽象的思想,即越來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為每一個企圖取代舊統治階級的新階級,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就是說,這在觀念上的表達就是: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描繪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進行革命的階級,僅就它對抗另一個階級而言,從一開始就不是作為一個階級,而是作為全社會的代表出現的;它以社會全體群眾的姿態反對唯一的統治階級。」[6]

馬克思恩格斯上述兩段論述,除了強調奪取政權對於階級統治的必要性外,還包含了關於意識形態問題的重要信息:無論是奪取政權還是掌握政權,都需要在觀念上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說成」是「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從特殊利益的合理性證明推導出階級統治的合法性(或相反,以敵對階級利益的不合理性來證明其統治的不合法性);而這一合理性證明的理論表達則是:「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這些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功能。

從意識形態的本質看,它反映了人們不同的利益訴求,因而並非是純客觀的或「價值中立」的科學理論。不管如何給意識形態下定義,其最基本的要素是:價值觀的理論體系。首先,它是一種價值觀,是反映不同利益關係的價值判斷;其次,它又不是一般個體對生活的直接感受和追求,而是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需要理論論證,需要通過概念、判斷和推理的邏輯形式,來論證其所代表利益的合理性。

意識形態的這一本質,決定了其特徵是內容和形式的矛盾統一,即內容上都反映一定的階級或集團利益,具有特殊性,而在形式上又要說成是體現共同利益,具有普遍性。據此,我們可以把意識形態看作是「價值觀的理論體系」。這一本質,與意識形態是「經濟基礎的反映」這一關於社會結構的描述性定義,以及是對社會存在的「虛幻」反映等「貶義」表達統一起來;把意識形態在內容上具有「階級性」的「個性」,與意識形態作為對特殊利益的合理性論證的「共性」統一起來。意識形態在形式上的普遍性,使其在一定歷史階段表現出「虛幻性」,在內容上的特殊性,使其在一定歷史階段表現出「階級性」,而形式的普遍性和內容的特殊性的統一,則決定了意識形態對於經濟基礎的相對獨立性。

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意識形態的根本功能,是要把特殊利益說成是普遍利益,即為維護或顛覆現存利益格局的行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辯護。在一個社會中,只要存在不同階級、階層或利益群體的利益矛盾或衝突,從而存在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就需要有一定的意識形態來對之批判或為之辯護。某一利益群體在表達某一特殊利益時,為了獲得社會對這一利益最大程度的認可,便需要儘可能「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即是通過「言說」的理論要素,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普遍的利益」或「共同利益」。一旦社會利益的分化和衝突完全消失,不再存在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也就不再需要意識形態了。

而一旦當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存在衝突,那麼,意識形態就具有「虛假性」。正因為如此,拿破崙會稱托拉西等人為脫離實際、虛構觀念的「意識形態家」,馬克思對傳統的意識形態包括德意志意識形態會持強烈的批判態度,認為它們是對現實的「虛幻的反映」,許多現代西方學者包括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會堅持「意識形態與科學是對立的」觀念,而當代中國會存在「去意識形態化」的社會思潮。

馬克思主義作為意識形態,具有一切意識形態的共性,即是價值觀的理論體系,要把自己所代表的特殊利益說成是普遍利益。它與歷史上剝削階級意識形態的根本區別在於:剝削階級用形式上「虛幻」的利益普遍性,來掩蓋其實質內容上的利益特殊性;而馬克思主義則通過對資本主義內在矛盾以及與社會化大生產相聯繫的無產階級歷史地位的科學揭示,旗幟鮮明地表達無產階級的階級利益同資產階級利益的衝突性,同時指出自己所代表利益在本質上和長遠意義上同人類普遍利益的一致性。正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表明的那樣:「無產階級的運動是絕大多數人的,為絕大多數人謀利益的獨立的運動」,「共產黨人為工人階級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鬥爭,但是他們在當前的運動中同時代表運動的未來」,這一未來就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7]當馬克思恩格斯把自己共產主義理論稱為「科學社會主義」時,當列寧稱馬克思主義為「科學的意識形態」時,都在表明,這一理論是無產階級解放的理論,代表的是無產階級的階級利益,但這一利益的實現,是同人類解放的客觀進程聯繫在一起的,它反映的是人類的共同利益,正如馬克思一直強調的,無產階級的解放是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而無產階級如果不能解放全人類,則不能最後解放無產階級自己。於是,作為意識形態的馬克思主義,便具有無可置疑的科學性。

當然,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欲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性和科學性的統一,既不能否認意識形態存在著階級性和不同意識形態之間存在著鬥爭性,也需要超越傳統的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對抗思維。從理論上說,意識形態的階級性,只是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在價值觀上的理論表達的部分表現,意識形態鬥爭的內容和形式是多樣的。在馬克思的語境中,歐洲資本主義客觀上已分化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兩大對抗階級,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批判,重點是批判資產階級意識形態。馬克思所論述的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功能,還是著眼於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關係,只不過資產階級是「虛幻」地表達了兩者的一致,而無產階級將真實地實現兩者的統一。

由此,我們應該把意識形態的「階級性」拓展到對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關係的表達。對於無產階級來說,在其奪取政權與掌握政權的不同條件下,對自己的意識形態在內容和形式之間相統一的表達是不盡相同的。為了奪取政權,它毫無顧忌地說出自己所代表的群體利益同其他剝削階級利益的衝突性,以便更充分地動員更廣泛群體的投入。然而,自己成為執政黨後,應該逐步表達自己所代表利益在現實上的普遍性,以使自己不斷鞏固並擴大長期執政的合法性資源。「文化大革命」在意識形態問題上的教訓之一,就是繼續強調無產階級利益的特殊性,不斷人為製造利益矛盾和衝突,通過強化意識形態領域的階級鬥爭以及「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其結果是損害了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資源」。

以市場化為導向的改革,使經濟成分、社會組織、就業形式和分配方式日趨多樣化,造成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並由此決定了反映不同利益關係的價值觀多元化。意識形態作為上層建築,其要反映的經濟基礎,已非完全的公有制或國有制,馬克思語境中作為無產階級主體的產業工人也已非社會的主要成分。在這種情況下,處理意識形態問題,須以兩個基本的價值判斷為前提:其一,我們不可能做到各個階層和利益群體的利益實現完全均等和一致;其二,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意識形態上確立「以人為本」的核心話語,宣稱自己沒有特殊利益,代表的是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普遍性,並儘可能為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提供理論上和價值觀上的根據,而不應該在觀念上強化利益衝突或強調自己只代表某一階級的利益。

二、意識形態的外延:總體性及其領域

根據迄今為止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定義,社會意識分為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式兩個層面,作為「形式」的社會意識,是系統的、自覺的、抽象化的社會意識,包括屬於思想上層建築的政治法律思想、藝術、道德、宗教、哲學等意識形態以及科學。

要界定意識形態,需要對外延有所規定。但是,之所以說把意識形態定義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等社會意識形式」只是機械的外延規定,是因為它沒能通過對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及其根本功能的考察,來把握意識形態的總體性以及由此所區分的領域。它在理論上帶來的困境是,不僅把人們具有社會性的情感、意志等社會心理都剔除在意識形態之外,更重要的是,帶來了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界內部關於社會科學是否是意識形態的長期爭論。[8]持社會科學與意識形態對立論觀點的重要理論依據,便是意識形態的定義里只把屬於社會科學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哲學列入意識形態,卻沒有把其他社會科學領域列入其範圍,而一般在學界被視為人文學科的道德、藝術等,反而都被列入意識形態。它在實踐上帶來的困境是,將除科學以外的各種社會意識形式都作為意識形態,意識形態被泛化了,它同各種社會思想文化和人們精神生活的複雜關係被簡單化了。「文化大革命」期間甚至改革開放初期,曾經把所有思想文化藝術和人們精神活動都打上「非無(無產階級)即資(資產階級)」的階級標籤,把各種藝術欣賞趣味甚至不同的藝術表現形式(例如,唱歌是否用「氣聲」、在舞台上是「站著唱」還是「走著唱」、女孩穿衣服的最上一個紐扣是開在鎖骨上還是鎖骨下,等等),把在一定歷史階段形成所有私德,都當作意識形態,都定性為非無即資,從而造成意識形態領域鬥爭的擴大化。總結其教訓,在理論上對意識形態所作機械的外延規定,是重要原因之一。

誠然,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1859年)中確實說過:在考察社會形態的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藉以意識到這個衝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馬克思在這裡並不是寫哲學教科書以給「意識形態」下定義,而是對自己已經形成的唯物史觀作總體闡述時,列舉了所涉及的對經濟生活的變革能夠發生影響的「意識形態的形式」。

對意識形態外延的辨析,俞吾金的《意識形態論》給出一個重要思路,即:「在馬克思那裡,意識形態是一個總體性概念」,「是由各種『意識形式』———哲學、宗教、倫理、政治、法律等等構成的有機整體。」遺憾的是,俞著尚未就「總體性概念」的「總體性」和「有機整體」的「有機性」,作深入闡述,而仍然是依據傳統教科書的定義,列舉了所「包括許多具體的意識形式,如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哲學、藝術、宗教等等。」[9]

首先,我們不能忽視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1851年)中還講過:「在不同的財產形式上,在社會生存條件上,聳立著由各種不同的,表現獨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築。」這意味著,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人生觀中,包含著意識形態。

其次,更重要的是,對意識形態與各種社會意識形式的關係作總體性把握,有兩個不同的思路:其一是整體和部分的關係,其二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這兩個思路在邏輯上恰好相反:作為整體和部分的關係,是整體包含部分,部分存在於整體之中;而作為一般和特殊的關係,則一般存在於特殊之中,特殊包含了一般。以往對意識形態作外延規定時,說意識形態「包括」除科學以外的各種社會意識形式,恰恰體現的是整體和部分的關係。而這種關係,只是形式邏輯意義上的機械關係(正因為如此,我們說傳統教科書對意識形態所作的外延規定,只是機械的外延規定)。

而要真正理解意識形態的總體性,需要從一般和特殊的辯證關係上來把握意識形態同各種社會意識形式的外延關係:即各種社會意識形式(除自然科學外,下同)中,不同程度地包含有意識形態成分,但並非各種社會意識形式中的所有思想、觀點、看法或判斷,都是意識形態;而作為總體性的意識形態,則存在於各種社會意識形式之中,但它不是橫向地機械地呈現為各種社會意識形式,而是綜合地通過各種社會意識形式的內容表現出來,並通過縱向的領域體現出層次性。

辯證地而非機械地把握意識形態同社會意識形式的關係,需要依據馬克思主義關於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徵及其根本功能的思想,來揭示其總體性並區分其領域。如前所述,意識形態的本質是價值觀的理論體系,它是對不同階級、階層或群體的利益關係所作的價值判斷,但又包含著對其利益合理性的論證;其根本功能,是要把特殊利益說成是普遍利益,即為維護或顛覆某種現存的利益格局的行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辯護。

於是,在所有的社會思想和人們的精神生活之中,確定是否是意識形態,其根本依據是兩條:其一,是否反映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凡是不反映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的思想和精神,都不屬於意識形態;其二,對於反映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的思想和精神,還要看其是否體現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如果只是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或者即使是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只要不涉及某一群體的特殊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的矛盾和衝突,這些思想和精神也不屬於意識形態。

這就是說,意識形態存在於各種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心理之中,凡是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心理中包含的反映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矛盾和衝突的內容,便是意識形態,凡是不反映這一內容的,就不屬於意識形態。它可以通過單一的政治法律思想、藝術、道德、宗教和哲學形式表現出來,但更多地是幾種社會意識形式綜合的表現,甚至包含社會心理。這就是所謂意識形態的「總體性」。如此對意識形態的外延考察,避免了機械的外延規定,既具有理論價值,又具有實踐意義。

在理論上,它既可回應日常生活是否具有意識形態的問題,理解馬克思所說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觀」同意識形態關係的論斷,不至於把日常生活都剔除在意識形態之外;又可回答社會科學是否是意識形態的問題,因為意識形態作為總體性的價值觀理論,需要理論論證和邏輯表達,這就同科學並非是絕對對立的,社會科學和意識形態存在交叉性,但不等於所有的社會科學內容都是意識形態。

在實踐上,我們可以根據意識形態所反映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矛盾和衝突關係的密切程度,區分不同的領域:政治生活領域、思想文化領域、日常生活領域以及國際交往領域。政治生活領域是經濟的集中表現,直接體現人們的利益(基於物質利益,還衍生出政治權利、文化利益和社會權益)關係,屬於意識形態。思想文化領域程度不同地具有意識形態性,即在以不同的理論範式和價值取向來反映多樣化的社會生活時,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在不同程度上為一定的利益關係的合理性或必要性作論證。日常生活領域的利益關係複雜和多樣,很多是不同個體之間或個體與某一群體的利益矛盾,如不涉及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衝突,則是具體矛盾,並不都能上升到系統的理論形態或「主義」,故不應將日常生活領域意識形態化。當然,由於社會轉型中諸多問題的集中爆發或凸現,背後往往存在「主義」的影子,而如何化解這些矛盾,也存在著不同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導向,因此,日常生活領域沒能完全脫離意識形態的影響。國際交往領域,各種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日益頻繁,但也存在著價值觀和社會制度的矛盾和衝突,存在著意識形態的交鋒。

這樣在縱向上作意識形態領域的區分,避免把除自然科學外的所有社會意識形式所表達的內容都當作意識形態,對於在實踐上既抵制「去意識形態化」和「淡化意識形態」的思潮,又避免「泛意識形態化」和「強化意識形態領域階級鬥爭」的傾向,從而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把握馬克思主義在社會生活中的話語主導權,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伊格爾頓(Terry Eagleton)歸納過16種定義。參見周宏:《理解與批判———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文本學研究》,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35-36頁。

[2] 如1983年版《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意識形態作為社會的觀念(或思想)上層建築,是對一定社會經濟形態以及由經濟形態所決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覺反映。」包括「藝術、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2009年版(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馬克思主義哲學》:「觀念上層建築,是指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等意識形態。在這個意義上,觀念上層建築又被稱為意識形態上層建築。」「具有鮮明的階級性。」2013年版(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意識形態又稱觀念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等思想觀點。」

[3]一般認為,馬克思有自己的意識形態理論。而筆者認為,與其說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意識形態理論,不如說馬克思形成的是意識形態批判理論,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思想,是其意識形態批判理論的表現。

[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卡爾·曼海姆:《意識形態與烏托邦》,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591頁。

[6]《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537、552頁。

[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65、53頁。

[8]對於社會科學是否是意識形態,學術界大致有三種觀點:屬於論:社會科學反映人們的社會關係,因而屬於意識形態;對立論:社會科學也是科學,因而與意識形態是對立的;交叉論:對社會科學的研究必然包括有研究者的價值導向,因而包含了意識形態。

[9]俞吾金:《意識形態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頁、129頁。


推薦閱讀:

青樓的功能
蟲類中藥的功能
虛幻引擎學習之路:粒子系統篇(二)
新型環保改性水性環氧功能材料的研製
大蒜功能之七——提高機體免疫力、抗過敏

TAG:意識 | 本質 | 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