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寧:修改刑訴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

思寧:修改刑訴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2012-3-12 8:19:36

[陳有西按]《刑事訴訟法》修訂案昨天已經主席團以一票反對、一票棄權通過,後天就將大會表決。對於全國人民和在參加大會的代表們,社會上一些比較有思考的學者和關心國家命運的知識界人士的反對意見,是基本上不了解也不關心的。因此,這個法案修訂通過,基本上已經定局。現在寫文章呼籲,其實已經沒有什麼用了。關於秘密逮捕、秘密拘留、秘密偵查,人權入法,我早在去年九月全國徵求意見時,已經在中央黨校《學習時報》和《南方周末》《央視網》等發表了十多篇文章一一分析過了。有了一點作用,但是一些強勢部門的影響力顯然比我們大。

其原因,一是我們的立法理論是統治意志論;二是所謂的立法公權優先;三是立法的廟堂化關門操作;四是我們的人大代表御用化和犬儒化;五是人民並沒有機制和渠道能夠去制約一個昏庸無能的國會。

本次修正案進步之處不少。因此一味反對他通過,也並不明智,也會讓那些好不容易爭到一點進步的參加立法的學者們傷心。但是這個草案確實有很多的要反對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增加的倒退的秘密逮捕不通知家屬問題。儘管人大法工委反覆解釋想平息眾怒,「國家安全、恐怖犯罪」這兩種犯罪「因為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對未來中國的危害性仍然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種專門針對政治行為的強權立法條款,一必然會導致濫用和外延擴大,為嚴重侵犯人權的秘密抓人提供法律依據;二它是一種公權優先的專制理念漠視民權的產物;三是同中國已經加入的包含反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內容直接衝突,嚴重損害中國的人權國際形象。在世界潮流民主開放的時代,中國的立法反而將原來沒有的落後條款現在這樣去規定,這樣去倒退,是非常愚蠢也非常有害的。四是會間發生的重慶市人大代表張明渝被無手續失蹤關押已經四天,證明了這種現象的中國現實危害性。

其實這次修法除了這個73條款,還有更大的其他一些問題,都因為這一條的特別受關注而被淡化了。比如異地監視居住變相關押問題、非法定機構違法關人「雙規」問題、拘留逮捕權歸法院審批問題、不得違法長期超期關押問題、不得多次發回重審無限期退查重訴問題、死刑核准審理制改造問題、律師偽證罪原第37條廢除問題、規定了不得自證其罪但又沒有規定沉默權的矛盾問題、取消檢察院的偵查權不能自偵自訴問題,都沒有解決。將導致這個法,一立法就面臨著新的修改壓力。面臨著更多的批評。在一個國家憲法觀念、國家基礎結構沒有科學設置改革的情況下,這些改革只能是臨時性的、小修小補的。非常不穩定的。

這個法的修訂,提出了一個更為迫切的問題,就是提高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的素質、改變代表官方人員過多、官方壟斷立法的格局問題。我們的人大的作用越來越大,而我們的大多數代表基本上不懂法律、沒有基本的法律常識、不懂政治學和國家理論、更沒有一種責任感和道義感。提的很多娛樂版的提案就可以看出這種真實的素質。這又提出了一個《選舉法》的修改、《人大組織法》的修改、《憲法》的修改問題。中國真是百廢待興,不單是在經濟領域,更在於上層建築領域。知識界,和我們的全體人民,任重道遠。但是我們還是要對每一點進步抱以讚賞和信心。因為沮喪和謾罵並沒有直接的作用,只有建設性的意見,才能夠逐步改變我們國家的命運。

《紐約時報》對中國修改刑訴法也很關注

修改刑訴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

作者:思寧

http://www.sinoth.com

2012-3-12 7:00:27

修改刑訴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

  據新華社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3月10日經過表決,決定將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另據財新網報道,表決投票中,出現一張反對票、一張棄權票。  思寧對會議主席團中投反對票的人大代表表示崇高的敬意!  根據會議日程安排,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預計會在3月14日交由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但思寧認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看,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目前不宜將決定草案交由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職權。第六十七條中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職權。按照上述規定,修改刑事訴訟法這一基本法律,屬於全國人大的職權,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越權,即擅自行使或侵犯全國人大的修法職權,就涉嫌違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通過立法程序的規定具體地加以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那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否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發給代表了呢?有人認為,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代表是抵京參會後才看到法律草案文本的,所以不符合第十五條的規定。  但思寧注意到,王兆國副委員長3月8日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照法定程序,於今年1月11日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進行閱讀討論。代表們總體贊成修正案草案,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們在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提請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如果「1月11日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進行閱讀討論」屬實,思寧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履行了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不過,還應該注意到,1月11日發給代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舊草案」)與「現在提請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新草案」)是不同的修正案草案。也就是說,如果從全國人大代表抵京參會接到「新草案」的時間開始算,確實沒有提前一個月。但這並不能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月11日將「舊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已經履行了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問題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月11日將「舊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以後,是否有權修改後形成「新草案」(有人認為「新草案」是第三稿),是否有權在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審議之前就修改並形成「新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六條規定,「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第十八條規定:「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很清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舊草案」形成「新草案」沒有法律依據。第十八條規定的「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只能是「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後提出。因為,全國人大代表在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是行使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修改刑事基本法律的職權。未經全國人大代表在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尚未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就擅自修改「舊草案」,提出「新草案」,涉嫌侵犯了全國人大代表在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的法定職權,違反了聽取和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修改草案的法定義務。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了「現在的修正案」即「新草案」中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只限於兩種情況,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除了這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新草案」的這個規定雖然比「舊草案」有所進步,但並不是依法聽取和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後進行的修改。如果各代表團審議中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拘留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也應當一律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些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顯然不能成為形成「新草案」的「根據」。  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舊草案」發給代表以後,「新草案」應當「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在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來形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提前形成「新草案」。如果這樣不尊重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的立法權,不糾正上述立法程序中的違法,就以「新草案」為基礎,加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建議的八處主要修改(見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2-03/11/content_1638240.htm),並交由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顯然是違背法治原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前述立法程序涉嫌違憲違法,可視為「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情形。因此,思寧建議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認真反省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的重大問題,徵求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由主席團提出暫緩表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的建議,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推遲到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順便指出,所謂因為可能有礙偵查,拘留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屬的條款,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也不符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為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法指導思想,還不符合《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所主張的國際人權理念(雖然我國拒絕加入此公約)。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把將強迫失蹤作為侵犯人權的行為予以禁止,我國既然宣誓「尊重和保障人權」,怎麼能夠允許這種秘密拘留即強迫失蹤的違憲、違反刑事訴訟法修法指導思想的條款存在呢?這是值得全國人大全體代表反思的問題。如果您投票贊成這種秘密拘留即強迫失蹤條款,您是否意識到在將來的某個時候,您也可能被秘密拘留即強迫失蹤,您的家屬也得不到通知呢?畢竟,「危害國家安全」是一個容易被主觀解釋,用於構陷參與政治的公民的概念。  思寧呼籲全國人大代表在各代表團審議時,認真反省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涉嫌違憲違法的重大問題,提出暫緩表決的意見。如果修改程序涉嫌違憲違法且包含秘密拘留即強迫失蹤條款的決定草案仍然付諸表決,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勇於投下反對票。     2012年3月12日————————————題圖漫畫見章立凡的新浪微博關於「你若在今年3月14日後失蹤,最有可能的去向」的調查(http://vote.weibo.com/vid=153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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